A. 工程結算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包、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3.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包、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據的材料。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B. 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和標准該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工程款結算的依據。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工程款的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由雙方共同協商約定。2、工程款結算標准。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工程款結算的標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C. 工程結算的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包、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包、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D. 工程結演算法律效力的規定
工程結算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屬於雙方對工程結算的確認,委託方應該按照工程結算單上所列的結算結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委託方不按照工程結算單上所列的結算結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E. 工程結算可以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有法律法規依據嗎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說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的,工程結算是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經完成工程量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
法律分析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說超過預算價或合同價多少才合法合規的,工程結算是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經完成工程量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結算是必須有合法的依據。在施工的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經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並且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工程結算的編制依據是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的司法解釋;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有關規定及相關解釋;3、合同有施工方承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補充合同,有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4、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答疑文件、投標承諾、中標報價書及其組成的內容;5、工程圖工程竣工圖或施工圖、施工圖會審記錄,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會議紀要;6、復工報告、經批準的開、竣工報告或停;7、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或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價格信息、調價規定等;8、工程預算書;9、影響工程造價的相關資料;10、安裝工程的定額基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F. 建築工程工程結算的依據有哪些
建築工程結算依據是《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法律規定,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G. 工程結算的依據是什麼
一、工程結算的依據是什麼
1、工程結算的依據如下:
(1)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
(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准、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准,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後,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二、工程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1、按月定期結算;
2、分段結算;
3、竣工後一次結算。
H.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