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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演算法

發布時間:2022-02-06 10:44:03

A. 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權人或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3、召開債權人會議;4、確認破產財產;5、確認破產債權;6、撥付破產費用;7、確定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並進行清償;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B. 公司法破產清算是如何進行

公司法破產清算的進行方式如下:
1、需先成立清算組;
2、對清算組的備案;
3、製作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5、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後,製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製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工作完成後,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
7、申請注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C. 公司法破產清算怎樣進行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只有在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時,才依法宣告破產,也正是從破產宣告時開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產案件才是真正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產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D. 公司法破產清算怎麼進行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3、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4、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5、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 《公司法》中對破產清算是如何定義的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范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准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關於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並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 .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 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 清算組應當設置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佔有、使用而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置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核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關於企業宣告破產時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並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並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採用,如歷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建立新賬結轉期初余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余額轉入,作為期初余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並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對於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面強制實施,許多企業尚未採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准備,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關於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並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後,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於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關於沒有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登記、審查和確認。但由於各種原因,時常有部分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前來申報債權,對於這部分負債存在是否核銷的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中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結之前,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隨時有可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將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核銷,就有可能使破產債務失去完整性。另外,由於破產企業多數財務管理鬆弛,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關系記錄可能錯誤,因此,沒有前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對於未申報債權的負債不予核銷有助於將來核實清楚有關賬目。但是由於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負債金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已經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不應當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列示,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及清算凈損益總計之後單獨列示。

F. 企業破產清算應該怎麼做

企業子公司破產清算的流程如下:1、通知並公告債權人;2、由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變價出售破產財產;3、以破產財產清償公司債務;4、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5、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G. 破產清演算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匯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H. 破產清算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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