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辦法若干規定有哪些
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藏族自治區。十三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後,西藏一直處於中國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為中國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勤勞、純朴的藏民族在歷史上為燦爛的中華文明的發展,為祖國大家庭的團結和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沒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權利被剝奪。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度的歷史,占人口95%以上的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做人的權利。西藏由此進入了社會發展和人權進步的新時代。
1992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西藏的主權歸屬與人權狀況》白皮書,以大量事實,全面介紹和闡述了西藏地方與祖國大家庭關系的歷史,以及現代西藏人權發展與進步的情況。
近幾年來,在中央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在全國其他地區的大力支援下,經過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明顯加快,從而進一步推動了人權事業的發展。西藏自治區人權事業的發展,是中國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斷西藏地區的人權狀況,要看事實。這里介紹的是西藏自治區1992年以來的人權事業新進展的事實。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人民的政治權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區,藏族佔全自治區總人口244萬的95%,漢族和其他民族人口佔5%。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區,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政治權利,特別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據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 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晉美任自治區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人事管理、經濟管理、財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資源的管理和開發等諸多方面。
作為西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積極制定適合本民族地區特點的法規。繼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等60餘件地方性法規之後,近年來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規,作出各類法律決定21件,清理修訂法規23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等,並對14項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制定了適合西藏特點的實施辦法。在執行全國性法定節日的基礎上,西藏自治區立法和行政機關還將「藏歷新年」、 「雪頓節」等藏民族的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的節假日。根據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區把職工的工作時間定為每周35個小時,比全國性法定職工周工作時間少5個小時。據統計,1992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西藏實際情況制定的有關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數量,超過了此前12年的總和。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從西藏自治區成立迄今,先後的4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主任和5任自治區主席均為藏族公民。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71.4%,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80%;在西藏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77�8%。在1993年全區鄉(鎮)、縣、地(市)和自治區四級換屆選舉後,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佔四級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93.2%,分別占當選的鄉鎮長和縣長的99.8%和98�6%,分別占自治區、地(市)、縣三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96%和89%。 1992年以來,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選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據1996年統計,西藏全區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比1992年增加1 8�22%,占幹部總數的73.88%,比1992年增長4.48個百分點。
保障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是維護藏族人民自治權利和行使參與國家和地方事務管理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據此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藏語言文字是西藏全區通用的語言文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法規、法令,各級政府下達的正式文件、發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在司法訴訟活動中,對藏族訴訟參與人,都使用藏語文審理案件,法律文書都使用藏文。西藏的報刊、廣播、電視均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機關、街道、路標和公共設施一律使用藏漢兩種文字標記。藏族的學術、文化藝術工作者,都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撰寫和發表學術成果和藝術作品。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實施,進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權利,使西藏人民今天所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舊西藏的狀況形成天壤之別。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是一個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佔西藏總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被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農奴主把農奴和奴隸當作私有財產,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在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直到1959年被廢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將人分成三等九級,規定人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規定,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等,其命價為與其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一根草繩。農奴主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封建農奴制度,動輒對農奴和奴隸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投水等駭人聽聞的酷刑。
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公民政治權利。
在西藏,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選舉自己的代表,並通過選舉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力。據統計,在1993年進行的西藏鄉、縣、地(市)、自治區四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全區共有選民1311085名,佔18歲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1.6%的選民參加了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中國憲法和選舉法明確規定,在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選舉法還對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作了特殊照顧性的規定,如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等。佔全國總人口8%的少數民族,目前其在全國人大的代表占代表總數的14% 以上。西藏現有20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80%。西藏的門巴、珞巴等少數民族雖然人口極少,在全國人大及西藏各級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傑活佛目前擔任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西藏各階層和各界人士還通過參與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行使民主權利。現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國政協委員、常務委員,阿沛·阿旺晉美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於1959年成立以來,廣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參加,現有數百名民族、宗教界人士擔任委員,拉魯·次旺多吉、唐麥& middot;貢覺白姆等舊西藏政府時期的貴族均擔任了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舊西藏法典規定,「勿予婦女議論國事之權」,這種狀況在新西藏已不再存在。1996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0%。現在,全西藏有縣級以上婦女幹部573人,並在歷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檢察官、女警官、女律師。
在西藏自治區,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體的司法隊伍。西藏自治區司法部門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保護西藏自治區各族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依法懲處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在西藏自治區,犯罪率和監禁率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罪犯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少數民族和信仰宗教的罪犯不受歧視,在生活習慣等多方面得到照顧。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吃、穿、住、用等物質條件由政府予以保障。監獄按罪犯民族生活、飲食習慣設有專灶,每月供應糌巴、酥油茶、甜茶等。西藏監獄均有醫療衛生機構,罪犯擁有醫師數高於全國監獄平均水平。罪犯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休息日、節假日和民族傳統節日。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依法每月會見自己的親人,可以依法獲得減刑或假釋和各種獎勵。
二、經濟發展與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加快西藏的經濟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使西藏廣大群眾享有充分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中央政府關於西藏工作的首要目標,也是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的首要任務。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各級政府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顯著成就。
1992年以來,西藏經濟快速增長。1997年,西藏國內生產總值約73� 5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1991年增長96�6%,年均增長11�9%。19 87年以來,西藏糧食生產連續十年豐收,1997年糧食總產量達82萬噸,創歷史最高水平,比1991年的58萬噸增長41.4%;肉類總產量達11�9萬噸,比1991年增長25.5%。目前,西藏自治區正在為實現2000年前在全區完成脫貧任務,使多數群眾達到小康的目標而積極努力。
1992年以來,西藏加快了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有密切關系的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建築業、建材業、輕紡業、食品業、民族手工業的發展。擴建了拉薩貢嘎機場,改建了昌都的邦達機場。現在,西藏每天都有幾個航班飛往國內其他城市,每周都有國際航班。西藏已基本建成由航空、公路組成的交通運輸網路。1996年,西藏全區公路貨運總量比1965年增長14�6倍,客運量增長27.9倍,年均航空客運量達10萬人次,大大改變了舊西藏完全靠人背畜馱、交通閉塞的狀況。西藏已建成和開通了7個地(市)衛星通信站和51個縣的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98%的縣實現了衛星傳輸和電話的程式控制化,並進入國內國際長途電話自動交換網。西藏的拉薩、日喀則、那曲、昌都、澤當、獅泉河等主要城鎮加快了市政建設。八十年代以來,僅拉薩市對舊民房的改造就完成了30多萬平方米,有522 6戶居民遷入新居。這些建設改善了城鄉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了生活質量。
西藏的經濟發展是在十分原始、落後的基礎上起步的,由於平均海拔 4000米以上和嚴寒、缺氧,西藏發展經濟的自然條件也十分嚴酷。加上舊西藏封建農奴制統治下,西藏經濟十分落後,人民生活水平低下。鑒於這種情況,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發展一直給予特殊的重視,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並根據西藏情況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從 1980年至今,對西藏的農牧民實行免徵免購,農牧民全部收入都歸自己所有。近年來,中央政府給西藏的財政定額補貼每年都達12億元以上,還採取了減輕負擔、優惠投資、智力投資、扶貧包乾等特殊的措施。從五十年代初至1997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億元;1959年至1996年調運進藏物資674萬噸,其中商業物資110萬噸,糧食130萬噸,石油148萬噸。
國家還根據不同時期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和特殊需要,給予規模較大的集中援建。繼1984年由中央政府指導、動員全國9個省市援建西藏43個工程項目後,1994年,中央政府又決定在三四年內由中央政府和全國其他省市無償援助西藏建設62項工程,包括農業和水利、能源、交通和通訊、工業、社會事業和市政工程等項目。目前,這些項目已大多竣工並交付使用,總投資由原定的23�8億元增加到36�6億元。中央政府投資1 0億元的「一江兩河」(雅魯藏布江、拉薩河、年楚河)中部流域綜合開發項目,自1991年實施至今,開發區域內的糧食產量、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國家投資20.14億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電站於1997年竣工、發電。近年來,全國14個對口支援省市還在西藏援建其他建設項目1 51個,總投資達4.9億元。這些項目的完成,將使西藏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躍上一個新的台階。
經濟的發展,使西藏城鄉居民的生活明顯改善。1996年,西藏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5030元,比1991年增長1.4倍,年均增長19%;農牧民人均純收入975元,比1991年增長48.3%,年均增長8.2%。1997年,西藏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達5130元,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1040元。西藏城鄉居民年底儲蓄存款余額由1991年的5.1億元,增加到1997年的30�45億元。1996年,西藏人均佔有糧食372公斤,比1991年增長28%,在人口增長了約一倍半的情況下,人均佔有糧食仍比五十年代初增長了2倍。1996 年,西藏人均肉類消費48.6公斤,比1991年增長17.2%。1996年與1991年相比,城鎮居民人均消費蔬菜增長26%,消費食用油增長14�5%,消費蛋類增長1�1倍,消費糖果糕點增長3.2倍。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日益增多。農牧民家庭大都擁有數量可觀的生產資料,平均每戶農牧民家庭擁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價值達8000元以上。每百戶擁有汽車9 輛,大小拖拉機6台,機動脫粒機3台,馬車12輛。在城鎮居民家庭中,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逐年增加。1996年,平均每百戶城市居民家庭擁有彩色電視機88台,黑白電視機6台,洗衣機42台,電冰箱50台,照相機46架,摩托車9輛,自行車222輛,均比1991年有較大幅度增長。據舊西藏地方政府統計,1950年西藏約90%的人口沒有自己的住房。現在,除少數牧區外,其他所有的家庭都有固定的住房。1990年到1995年,西藏農村和城鎮居民住房面積由人均18.9平方米、11平方米分別增加到20平方米、14平方米。據典型調查,在「一江兩河」中部流域,有的農戶家庭存有夠吃一至三年的余糧,有的鄉90%的農戶家庭蓋了新房。
西藏自治區的一些偏僻邊遠地區,部分群眾的生活還比較困難,自治區各級政府正在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實施扶貧攻堅計劃,積極幫助當地群眾發展生產,以擺脫貧困,走上富裕道路。僅1996年,自治區就投放扶貧資金1.14億元。1997年9月以來,西藏部分地區,尤其是藏北地區遭受歷史上罕見的特大雪災,給當地的農牧民生產、生活帶來很大的困難。國務院專門研究支援西藏的救災工作。到1998年1月,中央政府先後撥給西藏受災地區救災資金4200萬元,運去了大量救災物資。國務院還向災區派出了慰問組,慰問災民,察看災情,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西藏自治區各級政府為這次救災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這對緩解這次特大雪災給農牧民生產、生活帶來的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生活環境,改善生活質量,西藏自治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自1992年以來又制定頒布了《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20多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繼1990年在拉薩建成西藏第一個現代化環境監測站後,1993年建成了日喀則環境監測站。其他一些環境監測站正在修建,以逐步形成全區環境監測網。環境監測表明,西藏工業「三廢」的排放量甚微。工業廢氣的消煙除塵率達到88%;工業廢水的有效處理率在50%以上。主要河流的水質均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一級標准。湖泊大多數仍處於原生狀態,水質保持在國家標准之內。地下水水質總體良好。西藏迄今未發生過一起環境污染事件,沒有酸雨,更不存在任何人為放射性污染。環境保護部門多年監測結果證實,西藏環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在國家輻射保護規定標准內。
西藏人民群眾享有充分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情況,與舊西藏貧窮、落後,廣大群眾生存權得不到保障的悲慘狀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西藏的經濟長期處於極其原始、落後的狀態。農業生產基本上為木犁耕地、氂牛踩場脫粒,有的地方還保持著「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1952年,西藏每畝(15畝合 1公頃)糧食產量平均只有80公斤,人均佔有糧食僅125公斤。舊西藏幾乎沒有現代意義的工業。1950年,整個西藏只有一個簡陋的鑄幣廠,僅有的一座125千瓦的水電站斷續發電,整個西藏的工人總共才120人左右。即使在這種落後的經濟狀況下,95%以上的社會財富還集中在僅占人口不足5 %的官家、貴族、上層僧侶的三大領主手中,而占人口95%的人民群眾處於極端貧窮的境地。當時,西藏有句諺語:「(農奴)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影子,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廣大農奴和奴隸不僅沒有人身自由,生命權也無法保障。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首府拉薩市只有2萬多人,而貧民和乞丐就有近千戶,時常可見凍餓倒斃街頭的無家可歸者,情形慘不忍睹。這種景象現在已一去不復返了。
三、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和健康保障權利
九十年代以來,西藏的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促進了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利和健康保障權利。
為發展教育,國家在西藏實行了許多特殊優惠政策,在農村和牧區學校推行寄宿制,對部分藏族中小學學生實行包吃、包穿、包住的政策;在鄉鎮以上中學和小學逐步實行助學金制度和獎學金制度;各級各類學校在西藏招生實行「以當地民族為主」的原則,對藏族等少數民族的考生實行更加寬松的「適當降低錄取分數、擇優錄取」的招生辦法等。
目前,西藏自治區已形成較完備的現代教育體系,教育的普及程度不斷提高。1997年,西藏已建立完全小學、村辦小學4251所,在校小學生達到300453人,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78.2%,比1991年提高32.6個百分點。西藏現有中學90所,在校中學生比1991年增加17155人。西藏自治區還辦有4所高等院校,16所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西藏青壯年文盲率比西藏和平解放前下降41個百分點。
1991年至1997年,西藏共新建中學27所、鄉完全小學278所、村辦小學1359所,新建校舍58萬平方米,改造舊校舍30多萬平方米。幾年來,政府對教育投入逐年增加,1997年,教育投資均占自治區財政預算支出和預算內基建投資總額的18%。這一切都與舊西藏只有少數僧官和貴族的子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兒童入學率不足2%,廣大農奴和奴隸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等情形,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從八十年代中期起,中央政府還撥出專款,在內地一些省市創辦西藏初中班,在北京、天津、成都各建一所西藏中學,供部分西藏中學生到內地學習。到內地學習的西藏學生的交通、食宿、服裝、醫療等經常性費用支出均由國家承擔。舉辦內地西藏班(校),中央政府累計撥出基建專款7 300萬元,各有關省市財政配套資金1億多元;中央政府每年撥出600萬元,有關省市財政列出專項經費,用於在內地的西藏學生的學習和生活。198 5年至1997年,內地各級各類西藏班(校)共招收西藏學生18000人,已有5 000多名大、中專畢業生返回西藏參加當地的建設。目前有13000名西藏學生在內地26個省市100多所學校學習。
西藏的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國家重視保護和發展西藏的優秀傳統文化,發展和繁榮西藏的文化事業。
具有濃厚民族特色、對西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有重要作用的藏學研究事業,得到國家的重視和扶持。目前,全國從事藏學研究的機構有50多個,從事專業研究及其輔助工作的人員有2000多人。其中,國家在首都北京設有中國藏學研究中心;設在西藏的藏學研究機構有10多個,承擔並已完成的重大研究課題有100多項。全國各藏學研究機構近年來舉辦了涉及西藏歷史、語言、宗教、民族、哲學、文學、藝術、教育、天文歷算、藏醫等單科或多學科的學術討論會60餘次,完成的重要課題300多個,已經出版和正在出版的藏學專著、編著400多部。由藏族學者撰寫的《西藏通史》、《藏史明鏡》等著作獲得國內外的好評。
國家重視藏語文在西藏自治區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切實保障藏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藏語文是西藏的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在內地開設的西藏學校或西藏班學生的主課,要求學生在中學畢業時,具有熟練掌握藏語文讀寫的能力。西藏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500種中小學教材的藏文編譯,並已開展編譯出版科技資料藏文目錄,搜集整理藏文科技資料的工作。為推動藏語文的規范化、標准化和信息處理現代化,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西藏自1994年開始進行「信息技術藏文編碼字元集」國際標準的研製工作,並於1996年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多文種編碼國際標准審定會議上獲得通過。這為藏語文步入現代信息媒體領域,在網路媒體中實現信息處理和交換,建立了良好的基礎。1995年,西藏成立了藏語文術語統一標准化委員會,開始藏語文統一標准化和社會用語規范化。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中國政府尊重並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刑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法律都有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具體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在西藏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在西藏,目前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達1787處,住寺僧尼46380人。西藏自治區及所轄7個地市均設有佛教協會,自治區佛教協會辦有佛教刊物和藏文印經院。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保護藏族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1951年,中央政府與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明確規定,在西藏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1959年,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在廢除三大領主包括上層僧侶的封建特權,廢除剝削制度,實行政教分離的同時,中央政府再次重申要 「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俗習慣」,由宗教界人士按民主原則自主管理寺廟。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政府先後將布達拉宮和大昭寺、札什倫布寺、哲蚌寺、薩迦寺、色拉寺等著名宗教活動場所列為全國或自治區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八十年代以來,國家每年都撥發專項資金和黃金、白銀等用於寺廟的維修、修復和保護。國家用於這方面的資金已達3億多元。
到目前為止,由國家和自治區出資維修、修復的著名寺廟有:大昭寺,白居寺,則拉雍仲寺,敏竹寺,興建於八世紀的桑耶寺,藏傳佛教格魯派四大名寺札什倫布寺和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昌都強巴林寺,熱振寺,薩迦派的薩迦寺,噶瑪噶舉派的楚布寺、噶瑪丹薩寺,直貢派的直貢帖寺,苯教的墨如寺、熱拉擁仲林寺,以及夏魯派的夏魯寺等。對布達拉宮的維修,國家共撥專款5500多萬元,歷時5年多,維修面積達33900平方米。國家資助專款670萬元、黃金111公斤、白銀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寶,修復了五世至九世班禪靈塔祀殿。為修建十世班禪靈塔祀殿,國家一次就撥專款 6620萬元、黃金650公斤。1994年,國家又撥款2000萬元,繼續修復甘丹寺。
西藏不斷加強對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九十年代以來,藏文《中華大藏經·丹珠爾》(對勘本)、《藏漢對照西藏大藏經總目錄》、《因明七論庄嚴華釋》、《慈氏五論》、《釋量論解說 ·雪域庄嚴》、《嘛尼全集》等陸續整理出版。已經印出《甘珠爾》大藏經達1490多部,還印出大量藏傳佛教的儀軌、傳記、論著等經典的單行本,供給寺廟,滿足僧尼和信教群眾的學修需求。宗教研究機構、高僧、學者的有關佛教專著,如《貝葉經的整理、研究》、《西藏拉薩現存梵文貝葉經的整理》、《西藏宗教源流與教派研究》、《活佛轉世制度》、《郭扎佛教史》、《西藏苯教寺廟志》、《中國藏傳佛教寺廟》、《西藏佛教寺院壁畫藝術》等,都正式出版發行。
在西藏各寺廟開辦的學經班中,進行宗教經典研習的學經僧人有327 0人。近幾年來各教派推薦、輸送了50多名活佛、格西和寺廟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到北京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進修深造,已有20多名學僧學成畢業。
國家尊重活佛轉世這一藏傳佛教的信仰特點和傳承方式,尊重藏傳佛教的宗教儀軌和歷史定製。1992年,根據宗教儀軌,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了第十?/ca>
『貳』 昌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所需經費,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區域內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第七條公安、交通運輸、住建、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防疫、編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旅遊發展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 益性宣傳內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援藏省市和企業投資,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處理和反饋制度。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本條例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職責。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區和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隧道、機場、車站、橋梁、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停車場、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場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市容維護由管理者負責,已明確由相關單位或部門負責的除外;
(二)住宅區、停車場及其街巷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四)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水渠、水庫以及附屬范圍,由管理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五)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旅遊景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宗教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責任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報刊亭、警務亭、宣傳欄等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分和確定的責任區書面告知責任人。
『叄』 昌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所需經費,完善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區域內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
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第七條公安、交通運輸、住建、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防疫、編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八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旅遊發展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援藏省市和企業投資,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處理和反饋制度。
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一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本條例所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職責。第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區和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隧道、機場、車站、橋梁、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停車場、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場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市容維護由管理者負責,已明確由相關單位或部門負責的除外;
(二)住宅區、停車場及其街巷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負責;無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四)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水渠、水庫以及附屬范圍,由管理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五)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旅遊景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宗教場所和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責任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報刊亭、警務亭、宣傳欄等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管護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分和確定的責任區書面告知責任人。
『肆』 求一份 中央編譯局言情錄 原文 有的兄弟姐妹麻煩發給我一份 不要鏈接 請發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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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藏文社會用字管理,促進藏文社會用字規范化、標准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昌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工作。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語文社會用字。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藏文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藏語言文字,包括:
(一)本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治區內外駐市單位的名稱、文件和電子公文文頭、公章、牌匾、文字標志、會標、證件、橫幅、標語、網站、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以上部門和單位所制發的營業牌照、居民身份證、獎狀、發票、收據、錦旗、公告、廣告、宣傳品等藏文用字;
(二)本市生產商品的名稱、商標、說明書及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標價等藏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名稱、界牌、路標、交通標記、車輛門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門牌、商標等藏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理名稱、名勝古跡、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碑文等藏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報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及演出、影視屏幕等藏文用字;
(六)本市舉辦的文化、體育、旅遊、慶典、宣傳活動等藏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共性、標示性的藏文用字。第五條藏文社會用字的翻譯:
(一)藏文、國家通用文字雙向翻譯要遵循通順、忠實、簡潔原則,做到准確、規范、簡練,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稱等外,應當盡量採用意譯;
(二)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標識、地名、大型廣告、景點、車站機場標識、身份證、機關單位公章、文頭、門牌、大型文體慶典活動,橫幅、會標、標語、公告、布告等宣傳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標志性用字,應當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
(三)譯文需要規范統一或產生學術性分歧的,由市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審定。第六條藏文社會用字的規范標准:
(一)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藏文時,應當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使用藏文正楷印刷體或烏梅體、朱匝體等;
(二)藏文書寫、列印、刊刻、噴繪等應當規范、工整、易於辨認;
(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大小規范協調,顏色和原材料應當統一;
(四)藏文、國家通用文字書寫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橫寫的,藏文在上,國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國家通用文字在後;豎寫的,藏文在左,國家通用文字在右;環形排列的,從左向右,藏文在外環、國家通用文字在內環,或者藏文在上半環、國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環;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掛在左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藏文牌匾掛在上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下邊;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其他文字的順序排列;
(五)具有全國性統一規格牌匾、標志的單位,在保留原規格基礎上,應當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添加藏文字。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藏語文字使用:
(一)市重要文件、報告的翻譯,由市藏語言文字編譯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二)報紙、刊物、圖書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影視、網路、娛樂場所等用語用字,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及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三)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四)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標、包裝、說明、證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五)地名標志、行政區域界樁、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等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六)交通標識、大中型汽車、出租汽車門徽、機場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和民航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七)旅行社、賓館、民居接待、農家樂、旅遊景區景點及公路旅遊標識標牌、宣傳廣告等用字,由旅遊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八)學校教學和校園文化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九)宗教活動場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