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站裡面抄襲報紙的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
不會。這屬於新聞。
著作權法中規定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❷ 把別人網站上的文章翻譯成英文放在自己的網站上算侵權嗎
這要看是什麼情況
自己的網站如果是新聞媒體,且不為了私人,或小組織利潤,因公眾活動或對某些文章的評論批判(注意是公共新聞媒體,不是狗仔隊)等或因為此文章涉及到某些社會問題,出於一定目的翻譯引用不侵權
但是如果是私人網站,為個人利潤的,盜版,翻版,篡改文章意義,或用作非法用途的就算侵權,可以協商解決,求助解決或走法律途徑。
❸ 什麼是編譯文章,和翻譯有區別嗎編譯會構成侵權嗎
有區別,編譯是在翻譯的基礎上進行內容選擇,最夠選取一部分構成一篇文章,而翻譯就是中英翻譯
❹ 將別人的新聞復制過來,修改部分內容後,發布成新聞算侵權么
同一個新聞自然算侵權。部分內容改了,如果改太過了叫假新聞。假新聞涉嫌造謠。
❺ 做個新聞綜合網 會不會侵權呢
如果不能妥善處理版權問題,有侵權的可能性。
雖然您沒有提到新聞綜合網的內容,但一般的新聞綜合網通常是轉載其他新聞媒體的文章;對於這部分內容,如果沒有簽署有關版權授權協議,是存在侵權風險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是指單純的消息;對於大段的新聞事實描述和新聞評述而言,作者或媒體是享有版權的,互聯網使用必須要事先獲得許可。
❻ 將其他網站的新聞搞到自己網站上會犯法嗎會不會侵權
不會侵權。
《著作權法》第五條 第(二)規定「時事新聞」 不適用於本法。就是新聞報道不享有著作權,可以隨意轉載使用。國家這樣立法的目前在於國家希望新聞報道能夠廣泛傳播,使政府的精神家喻戶曉。所以在新聞界有著「新聞共享」的通例。
所以即使以盈利為目的網站轉載事實新聞報道但註明原報道的出處,就不算侵權。
❼ 關於網路新聞轉載侵權問題
我們經常會發現同一條新聞在各個網站都會出現,這其中的情況就可以說是轉載了,對於那些新聞我們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原創,那新聞轉載是否侵權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後,再進行使用。
❽ 怎麼樣就算網站侵權了啊
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而按照《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意思就是說。未經允許.你用的別人的東西,吸引人的眼睛提高自己網站的知名度,就算侵權。
你也知道前段時間。人在囧途告泰囧,如果你用一些不顯眼的東西,提高不了自己網站的知名,當然也不會用人說你侵權。如果你用一些知名高的東西,雖然你提高自己網站的知名度了,但是有些人也想分一杯羹,就是這個道理吧
❾ 引用其他網站的內容算不算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情況不屬於侵權,其餘皆屬於侵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