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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演算法的稅收政策分析研究

發布時間:2023-01-02 09:16:43

㈠ 稅收政策的效應分析可以用哪些模型

我國現行稅制與國際標准化稅制的比較
經濟全球化對一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化、標准化提出了客觀要求。所謂國際化、標准化稅制就是在稅制結構及稅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國際慣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強調稅收公平和「國民待遇」原則,確保較高的稅收效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專家提出的標准,一個合理和「標准」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徵收)、一般銷售稅(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如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等世界性稅種的內容,只存在著大同小異的具體規定。此外,稅制建立以後,還應建立科學合理,並具有國際化標準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納稅人能夠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地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稽查,並有權採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徵收管理;(3)徵收管理手段體現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復議及至訴諸法律,政府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路,加強國際稅務聯系和合作,防止國際避稅行為,保護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稅收制度應更多地考慮與國際通行的規則和慣例接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借鑒和運用國際上的稅收經驗和通行做法,顯得尤為必要。對照稅收國際化、「標准化」的原則和要求,比較和分析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尚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稅制結構功能缺位,各個稅類、稅種的地位、作用和稅種間的關系難以協調,稅制結構整體合力不夠。具體表現為:(1)各稅類、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存在著稅種重復與缺位的問題。世界上多數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增值稅主要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所得稅主要體現經濟調控的功能,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穩定社會的功能。我國稅制的現狀是:增值稅實行「生產型」的增值稅,不能達到對固定資產的充分抵扣;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導致稅收的穩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在所得稅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稅種設置重復。(2)現行稅率結構與國際相比差異過大,企業稅負過高。1994年稅制改革,稅率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稅率結構趨於簡化,名義稅率有所降低,但與國際上同稅種的稅率結構相比,我國的實際稅率仍然較高。在流轉稅方面,我國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表面看,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20%和5%左右的稅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國實施「生產型」增值型的現實約束下,外購固定資產扣除不同於西方國家「消費型」增值稅,其所體現的實際稅率水平高於西方國家。在所得稅方面,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左右,乍看起來,與我國33%的稅率相差無幾。但實際上,在面臨的市場環境、資本結構及融資渠道與西方國家有根本區別的現實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遠遠高於西方國家企業,由此我國企業稅後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明顯弱於西方國家的企業,不利於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㈡ 稅收政策的效應分析可以用哪些模型

稅收效應是指納稅人因國家課稅而在其經濟選擇或經濟行為方面做出的反應,從另一個角度說,是指國家課稅對消費者的選擇以至生產者決策的影響.也就是稅收對經濟所起的調節作用.稅收效應可以分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兩個方面.

所謂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課稅減少了納稅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變了納稅人的相對所得狀況。稅收的收入效應本身並不會造成經濟的無效率,它只表明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應而引起納稅人對勞動、儲蓄和投資等所作出的進一步反應則會改變經濟的效率與狀況。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當某種稅影響相對價格或相對效益時,人們就選擇某種消費或活動來代替另一種消費或活動。例如,累進稅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邊際效益減少,人們就會選擇休息來代替部分工作時間;又如對某種商品課稅可增加其價格,從而引起個人消費選擇無稅或輕稅的商品。稅收的替代效應一般會妨礙人們對消費或活動的自由選擇,進而導致經濟的低效或無效。

上述資料供參考之用

㈢ 稅收政策效應分析

稅收政策效應分析

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較為繁雜,缺乏規范統一性,較難操作。同時部份增值稅優惠政策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以下是我J.L分享的稅收政策效應分析,更多熱點創業項目歡迎您繼續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一、 落實稅收優惠基本情況

2014年全市國稅系統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共減免各項稅收11,552萬元。2015年上半年共減免稅收22,873萬元。

(一)分稅種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共減免情況:2014年:企業所得稅減免7244萬元,增值稅減免3516萬元, 車輛購置稅減免791萬元;2015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減免17,849萬元,增值稅減免4879萬元, 車輛購置稅減免144萬元

(二)稅收優惠項目的執行情況。

1.2104年情況: 改善民生減免480萬元,鼓勵高新技術減免508萬元,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減免1341萬元,節能環保減免稅收2584萬元,促進西部開發減免5,079萬元,支持金融資本市場減免9943萬元,支持三農減免1655萬元,其它事業發展減免稅收1293萬元。

2.2015年上半年情況:改善民生減免480萬元,鼓勵高新技術減免508萬元,促進小微企業發發展減免1341萬元,節能環保減免稅收2584萬元,促進西部開發減免5,079萬元,支持金融資本市場減免9943萬元,支持三農減免1655萬元,其它事業發展減免稅收1293萬元。

二、減免稅效應分析

(一)稅收減免呈現以企業所得稅為主、流轉稅為輔局面,符合國家統一制定的優惠政策中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多於其它稅種的特點。2014到2015年上半年全市國稅系統共減免企業所得稅25,093萬元, 占減免稅總額的72.89%;增值稅減免8395萬元,占減免稅總額的24.39%,車購稅減免935萬元,占減免稅總額的2.71%。企業所得稅為減免稅優惠的主稅種,流轉稅佔比相對較弱。

(二)減免稅效應有擴大的趨勢,改革紅利得到釋放。僅以2015年上半年與2014年全年相比,2015年上半年共減免稅收22,873萬元,比2014年全年增加減稅11,321萬元,增幅為11,552萬元,為2014年減免稅總額的202%。

(三)改善民生的稅收優惠力度加大,但仍特別需要加大對大對大學生、軍轉創業人員、城鎮失業人員的創業就業的扶持力度,使這些特殊群體的創業就業項目有效落地,從而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2014年改善民生減免稅收為11萬元,2015年上半年為480萬元,主要體現在救災及重建、社會保障的優惠上,這兩項共占改善民生減免的95.41%,從改善民生的優惠結構看,再就業、提高居民收入佔比不到1%。我市應加大對再就業、提高居民收入的項目扶持力度,使更多的`創業就業項目落地,從而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四)稅收減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力度逐年加強,扶持了小微企業發展,帶動創業和就業。

2014年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減免804萬元,2015年上半年為1341萬元,為2014年全年的167%。2014年10月以來隨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出台,稅收優惠的減免力度將隨著政策的持續落實得以擴大,不斷增強了小微企業的創業和包容就業的能力,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全市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為3.69萬人,增長10.8%。

(五)落實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政持續加強,建設美麗涼都的力度不斷加大。

2014年到2015年上半年,全市國稅節能環保減免稅收4289萬元,節能環保減免成為當前全市稅收減免第三大單項減免。從支持節能環保效果看,減免稅鼓勵企業加大資源綜合利用,降低企業節能環保設備采購成本,有力推動了環保事業的發展。上述減免促進企業加大節能環保設備投資,提升了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全市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量下降,工業固體廢物利用量上升。2015年6月環境保護情況為: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為30天,空氣質量為優,降水未出現酸雨,地表水達標率100%。

三、優惠政策落實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征管信息不完整。獲取第三方信息及通力合作較難。

很多優惠政策的執行需要其他政部門的通力合作、齊抓共管才能執行好,如以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為例,企業在退稅中,需要確定摻廢比例,企業要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檢驗部門的對其提供樣品的檢驗報告,但在管理中,稅務部門很難取得權威部門的持續的、具體的監管數據,對於稅務機關而言,如何持續確定相關比例就成為一大難題,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是否真正發揮難以衡量。

(二)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較為繁雜,缺乏規范統一性,較難操作。同時部份增值稅優惠政策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如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農信貸款優惠等稅收優惠,由於實際操作中較為復雜,要求的資料較多,優惠幅度不大等原因,部分納稅人放棄享受稅收優惠。

(三)政策的復雜和分散影響到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性。由於稅法的滯後性,對一些問題要不斷通過規范性文件下發來明確,使得稅收優惠項目的文件太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應接不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尤為突出),征納雙方都得用很多時間去更新和研究政策,易造成政策信息不對稱,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

(四)對於優惠力度小,對企業稅收影響不大的優惠政策,納稅人主動享受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放棄,影響了制定政策的初衷效應。如:對單項固定資產價值在5000元的,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但一次性扣除對稅額的響僅為1250元,企業認為這部份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數額本身不大對稅款繳納影響不大,且只是時間性差異,會計核算不變的情況下,年度申報時還需不斷進行納稅調整,因為復雜和力度不大,納稅人會主動放棄稅前一次性扣除。

四、幾點建議

(一)縮小增值稅優惠范圍和規模,增加所得稅優惠項目,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破壞,還原增值稅的中性原則。

(二)對優惠政策進行統一規范和不分散,避免政策復雜,便於實際操作。

(三)建議對煤礦安全影響較大的通風和供排水設備給予進項抵扣,提高企業對設備的更新改造能力。

(四)建立政府大數據平台,實現稅務部門與其它部門的信息共享,破除部門信息壁壘,減少執行優惠政策時的實際操作難度和風險,同時可減輕綱稅人負擔,節約辦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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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際上應對電子商務沖擊的稅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伺服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徵收的一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路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徵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一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徵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伺服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政府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注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徵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徵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徵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路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一律徵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的第一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徵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一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共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採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迦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體與軟體,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注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一了認識,並通過了一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共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共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一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政府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這一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一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一。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徵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路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徵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共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徵電子商務(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准加以修正,增加伺服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伺服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伺服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伺服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伺服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伺服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比重,征稅范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徵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路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共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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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衛·肯尼迪.歐美等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王逸譯)[J].稅收譯叢

來源:三五論文網http://www.lunwen555.com/paper/shuihou/173818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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