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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演算法的不足

發布時間:2023-02-16 23:32:35

㈠ 零基預演算法的優缺點是什麼

和傳統預算編制方法,零基預算具有以下優點:

1、有利於提高員工的「投入一產出」意識。

傳統的預算編制方法,主要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零基預算是以「零」為起點觀察和分析所有業務活動,並且不考慮過去的支出水平,因此,需要動員企業的全體員工參與預算編制,這樣使得不合理的因素不能繼續保留下去,從投入開始減少浪費,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產出水平,從而能使投入產出意識得以增強。

2、有利於合理分配資金。每項業務經過成本—效益分析,對每個業務項目是否應該存在、支出金額若干,都要進行分析計算,精打細算,量力而行,能使有限的資金流向富有成效的項目,所分配的資金能更加合理。

3、有利於發揮基層單位參與預算編制的創造性。零基預算的編制過程,企業內部情況易於溝通和協調,企業整體目標更趨明確,多業務項目的輕重緩急容易得到共識,有助於調動基層單位參與預算編制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4、有利於提高預算管理水平。零基預算極大地增加了預算的透明度,預算支出中的人頭經費和專項經費一目瞭然,各級之間爭吵的現象可能緩解,預算會更加切合實際,會更好得起到控製作用,整個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也能逐步規范,預算管理水平會得以提高。

缺點

盡管零基預演算法和傳統的預算方法相比有許多好的創新,但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一些「瓶頸」。

1、由於一切工作從「零」做起,因此採用零基預演算法編制工作量大、費用相對較高。

2、分層、排序和資金分配時,可能有主觀影響,容易引起部門之間的矛盾。

3、任何單位工作項目的「輕重緩急」都是相對的,過分強調項目,可能是有關人員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視本單位作為一個整體的長遠利益。


概念由來

零基預算的思想源於1952年,美國人維恩·劉易斯在他的一篇文章《預算編制理論新解》中提出了一個預算編制中的新論點。

即在編制公共支出預算時,根據什麼標准或方法來確定把一定數額的資金分配給部門A, 而不是分配給部門B,分配給部門A而不分配給部門B可能產生什麼不一樣的結果。他認為只有通過「非傳統的編制方法」才能解決這一問題。而這種「非傳統的編制方法」就是後來形成的零基預算編製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零基預演算法、網路-零基預算

㈡ 論述我國《預演算法》修訂的內容及影響

我國《預演算法》的產生是財政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黨的十四大以後,在分稅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確立分稅制改革的法律依據,1994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並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在財政法律體系中,《預演算法》處於核心法和骨幹法的地位;預演算法實行以來在財政法律約束、財政分配、宏觀調控和財政監督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2003年我國開始探索預演算法的修訂,經過草擬、徵求意見、人大審核,2014年8月《預演算法修正草案》四審稿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審議,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預演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決通過的《預演算法修訂草案》要求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鼓勵一般性轉移支付,限制專項轉移支付;確立了省一級地方政府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可以舉債(與三審稿相比擴大了發債的預算范圍,即不僅一般公共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可以舉債,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建設投資資金也可以舉債),地方政府要明確償債計劃和償債資金來源;要求預算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全面公開,並要求政府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公開部門預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對其舉債情況做出說明。
盡管此次表決通過的《預演算法修正草案》還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預演算法修正草案》確立的一系列預算制度將對財政體制改革產生一定影響,將推進建立符合財政經濟發展的分稅制制度和科學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公開、透明的財政體制;《預演算法修正草案》確立了省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法律依據,明年省級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有可能將全面放開。建立了規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確償債計劃和償債資金來源,將使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更加可控。長期看,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將會逐步替代用於公益性項目的部分城投債,但近期內由於地方政府發債規模有限,對城投債的影響不大。

㈢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缺陷強有力的財務預算管理意識
政府撥款或補貼是行政事業單位主要的資金來源,也就是說行政事業大單位運作所需資金並需要任何的運營手段就可以輕而易舉的獲得,因此,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缺乏責任意識,對於單位的資產更是毫無限制的揮霍,缺乏財務預算管理的意識。在他們的思想里,財務預算管理就是抓緊「錢袋子」,對於固定資產的管理、資金的有效分配等並沒有形成科學嚴謹的意識,而領導人員出現的這種思想進一步的導致了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不科學、不完善。

2、財務預算編制存在質量問題
預算編制是進行財務預算的前提和基礎,是財務預算的一種方式。它就相遇數學計算中的數學公式,公式用得不對,計算結果就一定會出現錯誤,對於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來說,預算編制用得不正確,財務預算結果就肯定會出現問題。

3、財務預算執行力度嚴重缺乏
目前,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中,固定資產的隨意揮霍和資金的隨意使用是最為突出的問題,這與單位內部的預算決策執行力度不夠有著直接的聯系,在管理制度當中缺乏強制性的手段,責任制定不清晰,各部門該完成的任務你推我攘,誰都不願意承擔責任。

(四)財務預算考核流於形式
在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當中,有相當一部分對於財務預算考核並不重視,一方面缺少完善、嚴謹的考核形式、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則是對考核結果利用程度不高,缺少對考核結果的全面性評價。

二、如何解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提高對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視程度
改變行為的第一步應該是改變思想,因此想要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從行動上加強財務預算管理首先就要改變他們輕視、無視、錯誤的思想意識,提升他們對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視程度。提高重視程度意識灌輸的內容主要有:財務預算全面管理意識、關於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廉政作風思想意識三個方面。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加快傳統財務管理思想的轉變,並迅速建立現代化財務預算管理的「思想根據地」,首先排除單位內部的腐敗思想、懶散思想。

2、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
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就是要為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提供一套正確的預算方法。根據當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結構、管理性質、政府職能、發展內容等對財務預算與分配進行全面的考慮和參詳,立足於轄區內未來的發展以及未來政府職能的改變選擇或創新新的編制辦法,綜合考慮財務管理的影響因素,拒絕單一、拒絕表面,追求深刻、追求全面,可以採用「零基預演算法」的編制方法進行財務預算,正確計算當年的各項財務收支,計劃下一階段的財務利用計劃。總之,要以職能開展、節約資金、經濟建設為出發點對預算編制進行管理,提高其質量。

3、提升財務預算執行與控制力度
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預算執行與控制直接影響財務預算管理的質量和效果。如果預算決策無法執行,那麼之前的一切管理手段都將是為無效。提升財務預算執行與控制力度首先應當主要分化或是財務預算決策的指標,降低其執行的難度,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以及下屬各個部門的職能要求對財務預算指標進行分配管理,最好確保每人一項財務預算指標;然後還需要制定各部門關於財務預算指標執行與控制的制度,其內容主要是關於決策執行的監督與檢查,對各部的指標執行與控制實施強有力的監督和管控,制定關於財務預算執行的內容、要求和目標,控制預算執行的方向,避免出現軌跡偏離問題;最後,還可以對部門財務分配和利用進行量化管理,並對與財務支出相關的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對於未申報的建設項目、各項效益指標低的建設項目堅決不予分配資金,嚴查超標支出、資金流向不明以及資金記述與實際不符的現象,控制單位內的財務管理風險。

4、建立全面完善的財務預算制定考核機制
①建設完善的考核體系。對於不同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不同的所屬部門應該執行不同的考核標准和辦法,對資金的收支以及固定資產的消耗與購進進行考核,不能單一的只對資金使用進行考核,考核項目以及考核標准也應當有所差異。

②建設關於考核結果的評價體系。考核結果的評價體系主要有兩項內容:第一是結果的分析評價制度,第二是考核結果的利用制度。考核是為了能夠更加准確的把握財務預算管理的方向和內容,對結果進行分析和利用是財務預算管理方向與內容制定的重要參考資料,需要對評價結果進行科學的分析和利用。

㈣ 新預演算法的五大特點

新預演算法指出「舉措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措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自己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此外,新預演算法開了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正門」,同時也堵上了地方政府舉債的「偏門」——「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措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同時,新預演算法將強化總量監管和風險防控。「國務院建立地方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㈤ 論述我國財政管理法律體系的不足與完善

一、有關財政危機問題的共識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已進入全面小康的發展軌道,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更為我國今後的經濟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勢下,如何避免出現財政危機,以及財稅法治改革應當何去何從,是我們在進行財稅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應對的新課題。
我國自從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有關財政危機的討論一直未停。特別是近幾年來,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內需不足等問題,國家曾一度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從而使財政支出大漲,赤字與國債規模激增。通常,評價一國財政運行狀況的指標,主要有債務依存度、償債率、國債負擔率以及財政赤字佔GDP的比重,等等。通過這些指標的變化軌跡,能夠較為直觀地反映一國的財政運行是良性狀態還是危機狀態,以及這些狀態的轉化趨勢。財政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負債的多少和償債能力的強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負債過多,就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近幾年來,我國的財政赤字規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數千億元①;與此相適應,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這幾年,已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達9000億元②,國債發行總額累計已經達到26000億元。這只是最為直觀的政府負擔的國家公債的數額。有些學者正是以此作為計算債務依存度、國債負擔率等指標的依據。除了上述以發行的國債數量作為衡量政府負債的依據以外,還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測度方法,較為重要的是把政府負債分為四類,即顯性負債、隱性負債、直接負債、或然負債。因此,上述的國債發行規模,只是一種顯性的負債或直接的負債,如果從其他的角度去考慮政府的負債,則政府的債務負擔應當更重。例如,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的負擔、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拖欠的工資、公共衛生等問題的解決,主要需要國家來承擔經濟責任,或者最終承擔責任,這些「實質上的債務」,都是導致財政危機的重要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財政危機比金融危機更值得關注,因為金融危機也會轉化為財政危機,並最終由財政來「買單」。
由此看來,無論對影響財政風險或財政危機的指標如何確定,也不管對政府的負債如何量化,人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是:國家的債務負擔已經相當沉重;大量債務負擔的積聚,至少已構成發生財政危機的潛在可能性。由此產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問題,如國家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增發國債的做法,是否會給以後的經濟發展帶來沉重壓力,並影響到「代際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這些問題,則需要探討產生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
二、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於專業分工等諸多原因,傳統的法律界往往對財政問題少有問津,但財稅領域恰恰是體現近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園地。從歷史上看,如果沒有財政危機,如果沒有財稅方面的分權及具體制度安排,就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可見,財政危機作為財政運行的一種極端狀態,作為一國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危急情勢,同憲法、憲政也有著緊密的關聯。事實上,財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權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本身就是一個憲政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在相關法律中對財政權和財產權做出具體的保護性規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協調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的沖突。這些法律精神,應當貫穿於相關的財政法、稅法、民法等領域的具體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即通過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權,綜合協調、平衡各類主體的利益以及實現其良性互動。如果不能有效地貫徹這種精神,就不僅可能侵害國民的財產權,也可能使財政權的行使受到損害,並最終導致財政危機。從現實情況來看,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具體法律原因,最為顯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演算法形同虛設
由於我國憲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的,其經濟性和法律性特徵相對較弱,因而對預算的規定十分匱乏。這些不足本需預演算法加以彌補,但現行預演算法卻較為空泛,可操作性較差,以致許多現實財政收支管理活動都游離於預演算法規定之外,嚴重影響了預演算法的權威性;簡而言之,預演算法已形同虛設,亟待改造或重構。具體體現在:(1)預演算法明確規定「一國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納入預算」。但在我國這一原則未能體現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致使在「預算資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謂的「預算外資金」,甚至在「預算外資金」之外,還積聚了許多「制度外資金」,從而導致國家分配秩序的極度混亂,財政活動失序、失范的問題大量存在,使正當的財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蝕,赤字規模由此不斷擴大,而財政危機也由此潛滋暗長。(2)財政收支平衡是預演算法的基本原則。但在一國預演算法剛性不足,形同虛設的情況下,收支平衡的原則往往很難被實際執行,這同樣也是導致財政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3)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置預演算法精神與規定於不顧,隨意變更預算和隨意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改變預算項目等,還有預算支出的失控以及憑長官意志所進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預算缺乏透明度。特別是政府部門預算的透明度不夠,表現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不知道自己的錢被用在了什麼地方,怎麼用了。眾所周知,法律執行的監督是任何一項法律是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但是由於預算缺乏透明度,不僅使預算缺少了社會和輿論的監督,甚至有可能為不法之徒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國家的巨額資金成了少數人的囊中之物。
在預演算法上,類似的問題還非常多,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非法律化、國庫收付制度的不嚴格執行、對預算收入徵收的隨意性所導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無視預演算法規定的重要現實問題,都是將預演算法束之高閣,使其形同虛設的問題,也都是衍生財政危機的重要問題。
(二)國債法有待完善
財政危機直接體現為大量的顯性赤字或隱性赤字,而對於赤字的彌補危害較小和最常用的,則是發行國債的形式。發行國債是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盡管是債,但畢竟是公「債」,因而也具有很強的公法屬性。它要求國債的發行規模、結構、利率、償還等很多方面,都必須要嚴格地遵守法律的規定,因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國目前國債規模立法還相當薄弱,尚無專門的國債法對相關的問題作系統規定。在缺少專門的國債法的情況下,有關國債的一些基本規范,主要體現在預演算法的幾條原則性規定中:(1)在發行國債的法律依據上,由於預演算法強調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級預算也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論上就不存在通過發行國債的手段來彌補上述赤字的問題。但事實上,不僅是中央政府,許多地方政府都發生了赤字,而且欠債規模還十分巨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漏洞如何彌補,已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處理好了,對於化解不同級次政府的財政危機也會有好處,否則,就會進一步加大財政危機的可能性。(2)從現行制度來看,只是在中央預算所必需的建設資金出現資金缺口時,才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然而,對於借債的合理規模和結構,卻缺少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國債的實際發行過程中,無法有效控制和實施監督。(3)在對權力機關的國債發行行為進行監督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沒有專門的國債法來全面規定國債的發行問題,因此,這里的預算監督行為也是無效的,從某種程度上放縱了國債的發行,從而也會增加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4)在預演算法規定中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對國債風險進行防範的制度。國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發行的規模、發行的結構、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完善的國債法是能夠有效防範國債風險的,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標准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徹底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稅法剛性不足
從總體上說,在與財政危機相關的各類法律規范中,稅法規范的數量最多。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下,我國雖然沒有完全貫徹「法律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但還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稅一法」原則,從而使現在開征的各類稅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當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級次的立法與之相對應。由於大量稅收立法主要都採取了行政法規而非「法律」的形式,稅收立法層次相對較為低下,在執行過程中有法不依的問題突出,因而稅法的剛性明顯不足,這也使得稅法的執行彈性較大。其具體表現是既存在「徵收過度」的現象,也存在「應征未征」的問題。而「應征未征」既可能是放棄國家的稅收徵收權,也可能是應征的稅款無法徵收或無力徵收。「地下經濟」、稅收逃避現象的普遍存在,必然會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從而降低國家的財政支出能力,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稅法的剛性不足,與我國稅收優惠過多過濫有關。大量的稅收優惠使得「稅式支出」的規模十分巨大,從而人為地減少了應入庫的財政收入,影響了對財政赤字的彌補,這同樣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不僅如此,稅法的剛性不足,還與某些國家機關對法定課稅要素的非法變動有關。總之,稅法剛性不足的表現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層次低、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在實踐中不依法辦事,則是導致稅法剛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層次,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切實在執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對於防範財政危機尤為重要。
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筆者只是選擇了與財政危機的形成密切相關的幾個領域來探討,從中不難發現這些領域所存在的許多立法和執法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國家的財政狀況。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所涉及的制度內容並不限於市場制度本身,市場制度、財政制度與政治制度等本來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中國社會不可能在進入市場經濟模式的同時,卻排斥與之緊密相連的公共財政模式與政治模式(憲政制度)。因此,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財稅法學而言,建立一種合理的財稅法律體系和推動已經制定的財稅法規范的准確實施同樣重要;也就是說,完善財稅法律體系是促進財稅法治化進程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的思考
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既能夠從總體上體現憲法的精神,又能夠在具體的分稅制中,形成一種良好的憲政制度。這樣就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財政危機問題。對於我國來說,財政危機的主體承擔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擔規避財政危機的工作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建議修改現行憲法,建立財政法立法依據
目前,我國財政法表現為各自獨立的單行法,尚無一個可供共同遵循的統一的財政法典。因此,建議在憲法中增加有關財政稅收的規定,明確各財稅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界定各財稅部門的職能、許可權、義務和法律責任。各財稅單行法都必須以財稅基本法為依據,不得與其相抵觸。這就要求在財稅基本法的統領下,根據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職能的要求,對現行財稅法律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將財政稅收等涉及國家和社會、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內容在憲法中做出規定,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
(二)建立健全國債法律環境
全面清理現有的國債法規,進而採取相應措施在全面清理現有法規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對策:對已經完全不適用和部分不適用的法規,該廢止的廢止,該部分失效的失效,該修改的修改。我國盡管多次頒布《國庫券條例》和《特種國債條例》等,但沒有一部系統、全面的《國債法》。即使是這些已頒布的法規中,也存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中國國債市場日益與國際接軌,今後境外資本也將進入國債市場,這將為國債市場帶來更多的機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國債法》,規范國債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設定製約手段,規范國債的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是健全我國國債市場的迫切需要。
(三)加緊修改《預演算法》,推進各類相關體制的改革,真正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財政制度
由於體制轉軌時期利益調整的難度以及制度設計本身的一些問題,中國預演算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結合當前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現實需要和世界財政法治發展的潮流,以規范和保障政府財政行為為己任的預演算法應當予以積極的回應。無論是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還是預算執行,都需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調整和改革,這是從源頭上防範財政危機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稅法
在完善稅法時,要注意稅法與其他相關的經濟、社會立法的配套,特別是與相關財政立法的配套。否則,稅法再完善,也可能會存在許多因制度不協調所造成的成本問題。稅收是國家的主要財政基礎,稅法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影響同業競爭的納稅人在同一市場中的競爭力,還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支和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制定、變更稅法不僅直接影響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款給付義務,而且當國家以征稅行為介入市場運行以後,稅法的制定和執行更會影響納稅人的預期和行為,從而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
(五)盡快擬定和頒布《財政監督法》
從法律上確定財政監督的地位,增強財政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法監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法律程序明確監督機構的職權、責任、監督程序、監督方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既抓立法,又抓執法,真正把財政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健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總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嚴密科學、協調有序的財稅法律體系,使之既有分權,又有限權;既有自由,又有約束,從而在財稅法制中,通過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實施來體現憲政精神,形成憲政秩序,這樣也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而只有在這種良性互動中,才能真正解決財政赤字、債務風險和財政危機等問題,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經濟秩序,推進國家和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㈥ 定期預演算法的不足之處表現在( ). A,盲目性 B,滯後性 C,間斷性 D,歷史性

定期預演算法的不足之處表現在:盲目性、滯後性、間斷性
題目正確答案:ABC

㈦ 財政預算收入沒有完成是否有悖於新預演算法

新預演算法沒有明確規定財政預算收入沒有完成是違反預演算法,但是按要求,年出造預算保證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如果預算收入沒有完成,當年的支出必然要縮減,防止出現財政赤字,如果已經支出,則當由財政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調入補充,如果財政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不足,當由第二年財政收入填補,即影響第二年的財政支出。同時,當年財政收入出現超收,不能直接用於當年支出,可放入財政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第二年使用。

㈧ 財政預算超收部分可否安排當年支出

財政預算超收部分不可以安排當年支出。
新預演算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也是財政預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創新。由於新預演算法對於收入管理更強調依法徵收、應收盡收,減弱了人為調控可能性,而支出預算變得更加硬化、剛性,那麼全年收入實際完成數與年初預算數存在差異,就需要處理好預算的超收或短收問題,進一步健全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對此,新預演算法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作為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調節年度資金豐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說,一個預算年度內財政收入短收了,要通過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來彌補;超收了也不能「突擊花錢」,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也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這就從法律上切斷了超收收入和結余資金隨意轉化為支出的可能性,增強了年度預算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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