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嗎
不是,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埋爛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看出,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也適用於非自然人設立的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企業的合彎帶漏伙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普通合夥人都演算法人嗎擴展閱讀:
合作,是一種可以更高效率更節省時間達到共同目標的一種方法。一旦選擇合作,承擔必要的權利和義務是成功完成的保障,是合作雙方必不可少的一種責任。那麼,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相信大部分人並不清楚。
一、合夥人的主要權利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共有財產權、合夥經營權和利潤請求權。現介紹如下: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行升有財產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並規定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里,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夥這種情形。
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夥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夥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夥經營權是合夥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夥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合夥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夥人就合夥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採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夥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夥協議來具體約定。
合夥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夥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夥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分別執行時,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查閱賬簿權。對於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夥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於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夥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夥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⑵ 普通合夥人人數限制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只有最低人數2人的限制,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橘寬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圓團亮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之間相互信任、互為代表,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人相互承擔彼此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這就使得合夥人的人數不可能過多,否則合夥企業就無法正常運行下去。普通合夥企業自身的特點就限制了企業的規模及參加的人數,因此,法律不需要對合夥人的人數上限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或纖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什麼是普通合夥人
目錄
概念
權利與義務
與有限合夥人
概念
普通合夥人的概念:
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權利與義務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1、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依照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節的規定,合夥協議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在指定的問題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別或全部地與任何類別的有限合夥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決權。
(2)獲得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3)獲得基金投資利潤分成的權利。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當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並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
2、普通合夥人的義務
(1)出資義務。普通合夥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這1%的比例雖然比較少,但由於基金的資本總額十分巨大,對普通合夥人個人來說,這也不是一個小的數目,要求普通合夥人出資的目的使他們與有限合夥人共同承擔風險,防止他們過分地冒險。
(2)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基金事務的經營和控制,為保障與基金發生往來的債權人的利益,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基金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對普通合夥行友人構成了一種強有力的約束,使之真正對合夥基金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並限制普通合夥人以基金的名義大量對外舉債。
衫者(3)信息披露義務。普通合夥人要定期向有限合夥人提供基金的財務報表,提供有關基金所投資企業價值和年度發展情況的報告,並邀請有限合夥人參加基金年會。
(4)普通合夥人的信義義務。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經理對股東、控股股東對小股東負有信義義務已是一項普遍接受的原則。那或帶薯么在有限合夥創業投資基金中,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是否負有信義義務呢?美國統一合夥法第404(A)規定了合夥人的行為標准,通過此行為標準的規定確立了合夥人的信託責任,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是一種信託關系。普通合夥人對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負有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包括有限的忠誠義務與謹慎義務。根據信託法原理,忠實義務要求受託人必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使自己處於受託人職責與個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普通合夥人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將其自身置於與基金資產或受益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地位。謹慎義務主要是不得有嚴重疏忽或不計後果的行為以及故意瀆職或違法的行為。謹慎義務不得以合夥協議加以排除,但其標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國信託法第25 條規定了受託人的忠實和謹慎的義務。
(5)遵守有限合夥協議的義務。如前所述,為約束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合夥協議對普通合夥人可能採取的種種機會主義行為設置了若干約束條款,普通合夥人須遵守協議的約定,不得違反。
與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的概念:
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否則需補足出資,並對其它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性質轉變
有限合夥人的性質轉變:
(1)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入伙和退夥
有限合夥人的入伙和退夥:
1.有限合夥人的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的退夥
(1)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退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財產份額轉讓
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
(1)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
(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與普通合夥人
財產份額轉讓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http://jeepy.cn/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⑷ 普通合夥人幾個人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1、勞務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國人不能是港澳台,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3、對外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4、出質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5、競爭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6、交易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段孫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7、事務執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②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8、喪失償債能力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普通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只能退夥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10、財產繼承普通合夥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有限合夥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11、善意第三人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源燃早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2、合夥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普通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有限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13、決議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普通合夥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夥人向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法律沒有規雹雀定的: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為標准,而不是以所佔分額多少。14、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1)普通合夥人①所有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入伙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③退夥的普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④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夥人①所有的有限合夥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②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③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④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5、利潤分配普通合夥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除此之外,在出資、出質、事務執行等方面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都有很大的區別。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普通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普通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⑸ 合夥企業都是自然人嗎
對於一些合夥企業來講,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橋散2個自然人以上成立公司和企業,這樣的話自己承擔的風險就會相對小一些,降低了創業帶來的風險。那麼合夥企業都是自然人嗎?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合夥企業都是自然人嗎⑹ 怎麼算是合夥人
法律分析: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合作,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合作、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神碰啟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吵旅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游如。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⑺ 普通合夥企業是法人嗎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此亮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做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森胡寬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⑻ 什麼是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
法律分析: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盯並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只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橡則散梁氏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⑼ 在經濟法中,什麼是有限合夥人,什麼是普通合夥人,他們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通過下面的區別,你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他們的定義。理解他們的精髓所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或燃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激臘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衫鉛虛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