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進行兵役登記 為什麼操作被拒絕
登記要求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本人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當年經兵役機關登記確定的應征公民,在年度徵兵工作結束前,未經市徵兵辦批准,不得出境。
兵役登記的結論
(1)應征是指經兵役登記初步確定符合徵集條件的適齡公民。
(2)緩征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適齡公民。
(3)免徵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殘疾、有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不宜徵集的適齡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羈押或者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
(5)拒征是指經過教育仍拒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或者被確定為符合徵集條件而拒絕參加體格檢查和應征入伍的適齡公民。
(6)已征是指當年被徵集入伍的對象。
(7)轉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8)免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因身體原因不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9)不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不符合服預備役政治條件的。
相關管理
兵役證是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資格的憑證,凡年齡在18至24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都應依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接受兵役機關的兵役證年度審核。18至24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在就業(含臨時就業)、就學、申請出境、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專業證件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示兵役證,並接受查驗。兵役證遺失時,應及時到發證機關申請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