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再任職加班費如何計算
退休返聘應該屬於特殊勞動人員,應該簽定勞動合同吧,按合同執行。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按在職的待遇 一樣,當然勞動時間也應該同其他職員一樣。
⑵ 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演算法是怎樣的
加班工資倍數怎麼算
1、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⑶ 退休後工作,加班費如何計算
由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所以他與公司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屬於僱傭合同。
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也沒有最低標准要求。
⑷ 怎樣追討現還在職退休返聘工資,辭職後拖欠工資怎樣追。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⑸ 退休後在原單位幾十年的加班費和節假日的工資報酬沒給怎麼辦
退休後在原單位幾十年的加班費和結。節假日工資報酬沒給怎麼辦?我覺得像他,這個加班費一般不就除了隨著工資發嗎,對吧,一般像加班費像那個節假日會都是第二個月就是直接發了得,為什麼就說幾十年,加班費怎麼沒給啊,這東西就看你的證據,不是說你說了啥都是啥,最起碼的有證據,有證據才可以,向,這個,上級部門反映。
⑹ 加班費訴訟時效怎麼算的
加班費的訴訟時效的演算法: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⑺ 加班費和帶薪年假可以一起追討嗎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我省將對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這次調整共分為普調基本養老金和特調基本養老金兩大類。調整范圍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以及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普調基本養老金標准
1. 按全部繳費年限調整。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2. 按繳費水平調整。在按第1項調整的基礎上,退休(職)人員辦理退休(職)審批手續時,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的平均繳費指數不滿1的,再增加20元/月;平均繳費指數等於大於1小於2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已經退休、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沒有繳費指數的,再增加26元/月;平均繳費指數等於大於2的,再增加32元/月。
3. 按退休(職)人員年齡調整。在按第1項和第2項調整的基礎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再增加20元/月;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再增加30元/月;滿80周歲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月。
特調基本養老金標准
1. 在普調的基礎上,在職期間經國家或本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按相應組織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正高職稱退休(職)人員再增加60元/月;副高職稱(包括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退休(職)人員再增加50元/月。
2. 在普調和特調第1項的基礎上,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滿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月。
3.在普調和特調第1項基礎上,已退休(職)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從原工商業者中分離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全部繳費年限滿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
何謂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此次企業退休(職)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中,有好幾項與個人平均繳費指數密切相關,那麼什麼是平均繳費指數?針對市民的疑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稱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它是由參保人每年的繳費基數除以當地上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當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如此每年計算一次,到退休時,把每年的繳費工資指數相加,然後再除以實際繳費年限得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密切相關,平均繳費工資指數高,養老金待遇就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