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與實發工資不一樣
首先您的稅前工資是1500+100+152=1752(超過1650)
當然不知道您的單位有沒有明確和你合同約定的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到手的工資,但是大多數情況合同上寫的都是稅前的
按照上海的演算法,您的公積金賬戶應該是每月繳入96*2=192元,不知道您在單位上年的工作月數所以無法幫你計算,192*上年您在單位服務的月數就可以啦
⑵ 工資的演算法對不對我離職了,公司發的工資跟我算的不對,我的底薪是3400,工資是1號到30號一個月
摘要 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⑶ 公司每個月工資的計算方法都不一樣怎麼辦
你公司實行的應該是底薪+計件工資,與加班幾天好像沒有關系。
1100+7454*0.15=2218.1
⑷ 計算工資和發放工資是不是不相容職務為什麼出納能不能計算工資
任何一個工作崗位,都有特定的職責.履行崗位職責是對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出納管錢發錢,並按會計法的規定,完成本崗位工作,責任重大,要求很高.計算工資和發放工資,在表面上看來是上下道工序關系,實際上屬於兩種不同的職責.計算工資是人事(組織)部門按人員的職稱職務工齡等不同情況,根據工資標准和等級,核定工資額,並對此承擔責任.發放工資與支出其他現金一樣,是出納的職責.出納不計算工資,並不是他不會計算或對他的不信任.恰恰相反,這是對出納人員的愛護和尊重.
⑸ 為什麼我的個稅查詢上面的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樣
個稅查詢上面的工資是未扣五險一金、稅前即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是扣除五險一金、稅後工資,那麼應發工資會大於實發工資
⑹ 應發工資與實發工資如何計算
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區別:
應發工資是應發工資的你的匯總薪資,沒扣除你月應繳雜項的薪資;
實發工資,就是扣除了應當繳納的五險一金和稅款後的實際領到手的薪資。
實發工資比應發工資要少。
提示:
1、工資單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維權證據,一定要保留至少兩年。
2、找工作時,要問清楚對方開出來的月薪是「應發」還是「實發」,差距挺大的。
3、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基數用的是「應發」,不是「實發」,是數額大的那個。
⑺ 員工工資問題,為什麼不同的計算方法,工資錢數會不一樣
問題出在日工資上面。你這個日工資是怎麼來的。如果按每月22天工作日來算,日工資應該是1500/22=68.18元。日工資如果每月按實際工作日(應出勤天數)來算,兩者是沒有差異的(可能會有幾塊錢的尾數差異)。
現在的問題是你們的日工資是大於當月實際日工資的,所以缺勤扣的錢扣多了。
⑻ 我是正常辭職的,公司給我發工資少發了400多 與同事的演算法都不一樣我可以投訴嗎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⑼ 公司發工資是在怎麼個演算法,還有辭職的工資怎麼算
發工資: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津貼+獎金我!辭職的話:日平均工資(基本工資+津貼)/30X實際上班天數!當然,還有一些需要扣的費用,具體費用每個地方和公司都會有不同。
⑽ 工資演算法合不合理
合理的,社保什麼的是要自己承擔一部分的。另外,大家一般講的稅前工資,也就是公司給你發的工資你還要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不過你這個不用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