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妻子不能生肓怎麼提出離婚
提出離婚有兩種形式:
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
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離婚手續辦理程序:
1、登記離婚
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2、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
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
1、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社會。
2、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妻子不能生肓不能作為離婚的原因,即便以此提出訴訟,勝訴的幾率很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14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對於一方生理有缺陷的問題,該解釋也只是規定因生理缺陷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情況,對於因生理缺陷導致不能生育並未規定。
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知,不能生育不能夠作為法定的判決離婚的事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準離婚始終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