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可以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嗎
法律分析:公司在清算期間,未辦理注銷前,公司的法人資格還存在。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Ⅱ 公司清算期間是法定代表人與清算組負責人有何區分
當公司申請清算時,會依法成立一個清算組,清算組要選出或由上級任命出一個人對整個清算工作負責,清算組負責人往往是大股東,不一定是公司法人代表。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2)清演算法人與原法人的區別擴展閱讀:
主要區別
與法人、法人代表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里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
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Ⅲ 公司注銷了清算怎麼起訴原法人
當公司依照法律程序注銷之後,法定代表人這一實體便不再存在於世上,於是針對該法人進行起訴的可能也就不復存在了。然而,當公司並未依法進行清算而得以非法注銷之時,債權人則有權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們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及主要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們提出訴訟,以尋求對其債權的追討。
此外,若公司在未經合法清算的情況下,通過提交虛假的清算報告來欺騙公司登記機構辦理法人注銷手續的話,那麼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應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者作為被告。又或者,如果注銷登記是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過程中承諾償還債務的第三方完成,此時,債權人可以向這個第三方提出訴訟請求。
Ⅳ 法人解散和法人終止的區別
法人解散並不等同於法人終止,法人在解散時並沒有立即中止,其在完成清算、注銷登記之後才可以被認定為終止。《民法典》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