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章 決 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章詳細規定了決算程序與編制要求。第六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需編制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年度執行結果,即決算草案。這一過程強調了真實性和准確性,決算數字需以核實的會計數字為准,禁止虛報和轉移收支。
第六十五條規定,財政部每年第四季度會發布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同時制定中央部門及地方決算報表格式。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會根據財政部的指示,進一步部署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的決算工作,並制定報表格式。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條規定了從下級到上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決算編制流程。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及單位需進行年終清理核實,確保預算收支的准確性,並在規定期限內上報決算草案。
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一條則明確了預算收入的報告和決算的審批過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部門決算草案編制總決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後,財政部門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決算,並對下級政府的決算進行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簡稱預演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5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共計八章七十八條。
B.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是幾幾年修正的
最新版本是在2018年12月29日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歷經四次審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並決議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預演算法在出台20年後,終於完成了首次修改。
最新版本是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的概念及其性質
國家預算管理體制是處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及地方財政各級之間財政關系的基本制度。預算管理體制是財政管理體制的核心部分,被稱為狹義的財政管理體制。它的實質是要解決中央政府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級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預算資金支配權和管理權。即處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在預算資金分配上的集中和分散,在預算管理上的集權和分權的關系。
由上可知,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是2018年修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C.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2014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第六條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第七條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第八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二條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第十三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五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