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發、國辦發屬於行政法規么
國發、國辦發類的文件不屬於行政法規,不是正式立法;國務院令是行政法規,一般為某某條例;國發有效力,一般為決定、命令之類,相當於但不是行政法規;國辦類的文件不屬於行政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是一些通知事項。
一、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三、行政法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規則。包括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合理原則,行政公正原則,行政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
四、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都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但是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行政法規是法院審判的重要依據,而行政規章對於審判不具備約束力。
依照全國人大所作出的決議,行政法規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與實驗,而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超前性和實驗性。
⑵ 辦法和通知類文件是否屬於法律法規
辦法是行政法規。通知是行政命令
⑶ 地方政府印發的通知屬於地方法規嗎
地方政府出台的規定是屬於地方性法規,中央政府出台的規定是屬於全國性的法規,人大表決通過的規定屬於全國性的法律條文。
⑷ 關印發國務院辦公廳xx的的通知屬於法規嗎
我認為屬於「國務院部門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一)),學理上屬於「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低於行政法規、規章。
理由:
1、立法法中對此無規定,即已經排除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外。一般將政府頒布的上述文件以外的規范性文件通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似也應比上述文件效力低。
2、國務院辦公廳屬於國務院部門之一(《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
參考法條:
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⑸ 國務院的通知算不演算法規
國務院的通知應該算行政令,只有xx條例才演算法規
⑹ 部委的通知有什麼法律意義
1、部委的通知,從法律效力層面講,屬於行政規章。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對於行政規章則可以參照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3、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的通知,則必須執行。
⑺ 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屬於法律法規嗎
不屬於。國務院發布的是法規,一般以條例來命名。
⑻ 國家頒布的法規相應的通知算不演算法規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所說的「關於印發《XXXXXXX》的通知」不是法律法規,只是通知而已。如果是關於執行或者適用《XXXXXXX》的通知則具有法律法規的效力。
⑼ 國務院的通知屬於行政法規嗎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的通知不屬於行政法規!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
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是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做好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指導性公文,不是行政法規!
⑽ 政府部門發的通知演算法律嗎
不算。政府部門發的通知一般講不是法律。國務院的部門的通知屬於是行政規章。省以下的部門通知屬於規范性的文件,不是法律。 政府通告,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項都是有關重大的、國內外關注的事項,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及其權力機關的威嚴。
法律分析
政府通告具有法律效力。告知性內容的新聞性,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或正在發生的具有一定社會價值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傳播方式:通過大眾新聞媒介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傳播。莊重性使用范圍級別高,公告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布公告。 以上就是政府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解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沒有委託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對迴避、自認、舉證證明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並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