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讀《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月仔鉛游4日電 題: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活動 維護國家安全和 社會 公共利益——解讀《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 社會 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 健康 發展,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中所稱應用演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演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
規定明確了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范,要求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積極傳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演算法推薦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傳播違法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規定要求,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或者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不得利用演算法實施影響網路輿論、規避監督管理以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出台規定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綜合治理的需要;二是積極促進演算法推薦服務規范 健康 發展的需要。
該負責人表示,演算法應用日益普及深化,在給經濟 社會 發展等方面注入新動能的同時,演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誘導沉迷等演算法不合理應用導致的問題也深刻影響著正常的傳播秩序、市場秩序和 社會 秩序,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社會 公平公正和網民合法權益帶來挑戰,迫切需要對演算法推薦服務建章立制、加強規范,念銷著力提升防範化解演算法推薦安全風險的能力,促進演算法相關行業 健康 有序發展。
據介紹,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用戶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明確了演算法知情權,要求告知用戶其提供演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公示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明確了演算法選擇權,要求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便捷的關閉演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
此外,針對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消費者等主體,規定要求,不得利用演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應當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演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演算法,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演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根據規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 社會 動員能力的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留存網路日誌,配激孫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指出,演算法推薦服務治理需要政府、企業、 社會 、網民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推動演算法推薦服務公正公平、規范透明,促進演算法推薦服務向上向善,營造更加清朗的網路空間。
㈡ 2022年3月1日實施的網路新規
《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應用演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演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各類提供演算法推薦服務的互聯網公司幾乎都在監管范圍內,如各類短視頻平台、電商平台、社交平台及餐飲外賣平台等。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演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演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演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演算法推薦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供演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演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演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演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演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信息。
第七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演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演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用戶注冊、信息發布審核、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路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並公開演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演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第八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演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演算法模型。
第九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完善入庫標准、規則和程序。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演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並據以推送信息。
第十一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演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並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戶產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爭議糾紛。
第十三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范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台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非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
第十四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演算法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演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干預信息呈現,實施影響網路輿論或者規避監督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 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演算法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礙、破壞其合法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正常運行,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