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如何補償
當公司遭遇破產清算時,員工的權益保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會給予員工經濟補償,補償標准基於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每滿一年,將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償標准則調整為三倍的數額,但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計算基數是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包括:合同期滿、員工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員工死亡或失蹤、用人單位破產、營業執照被吊銷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了多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包括員工主動離職、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情況,以及特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總之,當公司破產清算時,員工的經濟補償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和支付的,員工的權益將得到一定的保障,具體補償標准會依據個人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