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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案例pdf

發布時間:2022-06-24 10:16:48

① 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重婚罪)

一、案例介紹

案例A:王某和杜某於1994年1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生育一女。2007年初,王某認識了鄭某,並告知鄭某其和妻子杜某還未離婚。2007年1月始,鄭某租住於某市,王某也隨後到此,兩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07年底。王某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將自己帳戶中的股票拋售後的收益等人民幣10萬元,存入以鄭某名義開設的股票帳戶,用於投資經營。此外,王某經常資助被告人鄭某撫養鄭某與他人所生之非婚生子。2007年7月前後,王某、鄭某共同在某市開設了一家美容店,經營一個月左右後關閉。期間,王某、鄭某經常參加同學、朋友聚會,互稱「老公」、「老婆」,亦曾在同學家中同宿一室。

案例B:1997年4月,A市的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厲某,厲某是B市人,在A市做生意,吳某獲悉厲某離過婚。1998年6月20日,兩人在A市登記結婚。婚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3年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在案件審理中,意外發現:自己的「老公」和自己結婚時竟然還沒有離婚。由於厲某涉嫌重婚,吳某就申請撤訴了離婚請求,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審理查明,厲某與其前妻是在1996年2月9日登記結婚。1997年下半年,厲某曾起訴離婚,後又撤訴。1998年8月,厲某的前妻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8月27日,法院判決離婚,但因厲某下落不明,法院於同年10月14日公告送達,判決結果於1998年12月29日生效。而厲某與吳某是1998年6月20日登記結婚。

二、案例分析

目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加之外出就業的人員在不斷的增多,也致使兩地分居的夫妻人員數量大為增加,使人們生活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增加。加上婚姻中的不穩定因素,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這些現象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了社會風氣,有的導致家庭破裂。導致近年來離婚率逐年遞增,其中因重婚而引發的離婚糾紛更是成逐年上升趨勢,大約佔到離婚糾紛的10%-20%,有的地區高達20%-30%左右,成為新的一大社會問題。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重婚、納妾的行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繫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重婚的具體表現形式:

1、被告人分兩種人:一種是已配偶的人;一種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

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了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結婚的,這種情況下有配偶的一方構成重婚罪,對無配偶而上當受騙的一方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3、表現行為:一是已婚的人與第三者登記結婚;二是有已婚者與第三者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
當然,重婚不同於通姦。通姦,是指男女雙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間暗中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行為。這種行為與我國傳統道德相違背,卻不能認定為重婚。因為通姦行為是隱蔽性,還未公開挑戰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重婚罪可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也可由被害人自訴。

案例一是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本案中,前婚是登記結婚,後婚是事實結婚。後婚中,王某明知有配偶又與鄭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鄭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鄭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婚罪。

案例二是由被害人提起自訴。本案中,前婚是登記結婚,後婚也是登記結婚。後婚中,厲某明知在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吳某登記結婚,鄭某並不知情。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鄭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婚罪。

三、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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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筆者經年從事民事審判職務,並有幸在研究所講投民事訴於法專題研究,故基於本職,業之需求,對於研究民事實體法興程序法之理論及實務深感興趣。


③ 請幫忙提供一個民事審判的案例謝謝

[案例]
(一)2003年2月,甲區建設公司需水泥200噸,便與乙區貿易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由貿易公司組織供應,每噸200元。同年3月,貿易公司同丙區水泥廠進行洽談,向其購買水泥200噸,約定貨到付款。3個月後,水泥廠委託該區汽車隊將200噸水泥運到貿易公司,但貿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銷。這時丁區傢具廠聲稱與水泥廠有債務關系,則甲區建設公司認為水泥是貿易公司為其定購的,於是汽車隊將其所運水泥分送傢具廠和建設公司,兩個單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噸。當水泥廠向他們索取貨款時,傢具廠和建設公司各持理由拒絕給付。水泥廠無奈,於同年8月向丁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人民法院以傢具廠和建設公司為共同被告,汽車隊為第三人,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合議庭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便進行了兩次調解,但因雙方爭議較大,而未能達成協議,只好於9月1日開庭審理此案,判決傢具廠和建設公司及汽車隊分別承擔責任。判決後,汽車隊不服,以貨已到位,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全面審理,發現一審在認定水泥廠價格上不符合國家標准,於是開庭審理此案,判決傢具廠和建設公司付給水泥廠貨款及承擔訴訟費用。

問題:
1、 如果汽車隊發現貿易公司已被注銷。遂將水泥賣給建設公司,則此案當事人應如何列明?
2、如果建設公司在一審調解中提出,水泥廠的經理與本案審判長是同學,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故不應由丁區人民法院受理,而應移送甲區法院審理,此異議能否成立?為什麼?
3、如果水泥廠只起訴貿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則此訴訟如何進行?
4、 如果傢具廠在一審調解中提出反訴,要求原告償還傢具廠欠款及利息,此反訴能否成立?
5、如果汽車隊不參與訴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6、請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錯誤之處。

(二)原告肖紅與被告孫建是高中同學,1998年底相互確定戀愛關系,1999年11月登記結婚,並舉行了結婚儀式,孫建於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蹤,經過尋找仍無下落。原告肖紅於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比較簡單,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由陪審員一人獨任審判。2001年6月20日,人民法庭判決原、被告離婚。

問題:
1、該案程序上有何不妥之處,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2、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肖紅又向人民法庭申請被告孫建失蹤,人民法庭應如何審理此案?
3、如果肖紅僅向人民法庭申請孫建失蹤,人民法庭應當如何審理此案?肖紅與孫建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1 以建設公司為被告 汽車隊所屬單位為第三人
2 不能 迴避不影響管轄
3 中止訴訟 查明貿易公司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後恢復.如果沒有就駁回起訴.
4 不能 與本案無關
5 傳喚 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6 二審僅應在上訴訴求范圍內審查,不能超越范圍,也不存在依法改判的情形.


1 離婚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不能由陪審員一人獨任審判 也不能在一方未出庭的情況下直接判決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
2 中止離婚訴訟.待宣告失蹤案件終結後恢復
3 不能受理.失蹤還未到兩年.婚姻關系仍然有效

④ 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九輯》全文免費下載百度網盤資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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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為進一步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案例的示範和指引作用,從200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對自身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件進行分析、梳理和歸納,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

⑤ 求關於「媒介審判」的例子 謝謝大家幫忙啦 要做論文 很重要~

我也正在寫「媒體審判」的論文,准備用這個案例,你可以看看
許霆案
2006年,在廣州利用ATM機故障取走17.5萬元人民幣,案發後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辯論。
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30日因表現好假釋出獄 。

⑥ 案例判例司法解釋

判例制度肇始於英國。判例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與其歷史沿革、法制傳統、文化意識等有著密切關系。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對於法院往後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約束力和說服力。它不是立法者事先制定的一般規則,而是裁判者在具體審判過程中的創造物,是司法者實踐經驗和法制歷史經驗積累的產物。典型的判例制度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官在法無明定的情況下作出開創性的判決,即「法官造法」;二是法官對以往同類案件的判決模式及精神予以遵照執行,即遵循先例原則。無論從法理依據還是技術難度上講,前者所需要的勇氣和水平顯然都是遠遠高於後者的。可問題是當法官面對一個新型案件,根本無前人經驗可循時,法官能否依據憲法及法治原則作出某種創造性的舉動?

通過司法判例尋求立法突破往往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成文法雖不明確但仍有大體框架,比如法院認為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法律規定不甚明了,這種認定仍屬於法律限度內的合理裁量;另一種是成文法不僅未規定而且稍有突破便有「越雷池」之嫌。比如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似乎也並未將精神賠償明確予以否定或排除。那麼,有沒有哪位法官敢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在某一刑事案件中明確判令被告人應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撫慰金?這個問題可以說有一定的民意基礎,被害人遭受嚴重人身傷害時不可能沒有精神損害,但從法律上又找不到現成條文,以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支持,甚至還出現律師將受害幼女之處女膜定價20萬元以求物質賠償的奇事。所以說,這樣的「口子」開與不開確實關系重大。我國目前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滯後性,公民往往迫切需要這種充滿人文關懷和務實精神的判例法保護制度。法官能不能創造判例乃至創製法律絕不只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意義重大的現實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法院實施類似於判例法的案例指導、先例判決制度,或者從相關案例中提煉精粹制定司法解釋時,都需要充分考慮到社會及民眾的實際司法需求,更要本著審慎而務實的司法改革原則。有人曾主張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創制或編纂判例,但事實上,真正能由最高法院初審的案子畢竟不多,而若從下級法院選取已審結生效之案例,則等於默認其創制行為。故筆者認為,合理吸收和利用現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華,一方面需要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及時發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判案規則;另一方面,最好能夠通過疑案報送研究制度來規范創制判例行為,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以下層級的法院在遇到難以決斷的復雜案件時,應當直接報送最高法院研究答復,在此基礎上,仍由下級法院作出相應判決,並對同類案件具有參照效用。目前實踐中已在實行這種做法,可以從程序及效力等方面進一步完善。這樣更有利於發揮判例及時解決疑難問題的優勢,也能避免法官擅用自由裁量權可能引發的弊端。

關於判例制度的生命力問題,讓我們重溫英國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所說的那段名言吧,「如果現有的法律暴露了缺點,法官們不能叉起手來責備起草人,他必須開始完成找出國家意圖的建設性任務,……他必須對法律的文字進行補充,以便給立法機構的意圖以力量和生命」。如果遇上了法律皺折,「一個法官絕對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燙平」。

北京市自然律師事務所 墨 帥



前幾年曾經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是,某法院對知假買假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雙倍賠償。就這一同類案件,同一法院前後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面對如此狀況,有人主張我們應該實行判例法。

判例,顧名思義,與案例並沒有大的差別。但是作為法律術語的判例,卻是和判例法一脈相承的,表示「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普通法系國家,判例往往和判例法表示同一意義,其意義在於根據傳統,法院以前的判決,尤其是上級法院以前的判決,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作為一種規范和原則予以遵守。即法院遇到與以前類似的案件時,必須遵循以前判決中適用的原則和規則。判例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了立法的意義,成為普通法系國家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淵源。

我國沒有判例的說法,我們沿用已久的習慣用法,把法院已處理案件叫做案例。不僅名稱不同,其效果也截然不同,我們不是實行判例法,而是實行成文法,判例對於我們來說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有人主張我國也要實行判例法,對此筆者並不贊成。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也是根深蒂固的,我們今天把案件的正確處理叫做依法判決,錯誤判決叫做於法無據,字里行間反映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處理案件是以成文法為准繩的,而不是判例。

當然不是說我國歷史上沒有判例。我國封建社會,也有類似於判例法的一種法的淵源叫做「例」。秦簡中就記載了「廷行事」,漢代叫「比」,唐代以後則指作為判案依據的判例、事例和成案。明清時期,例律並重,但出現了「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繁瑣」的情形,導致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後果,使得「例」在我國歷史上沒有發揮好的作用,名聲不佳。

實踐證明,判例法制度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同時,判例法與成文法不僅僅是法律表現形式不同,也表現出思維方式的不同。我們的人民群眾與司法人員對判例法的接受也不是輕而易舉的。

就像成文法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應付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樣,判例法也有其自身缺點。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法律還處於日漸完善的過程,有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缺乏具體操作性,因此法官在理解適用法律時也就出現了各種分歧。為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及時作出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法的淵源的作用,對審判實踐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當然,這並非說案例沒有任何意義,有句法律諺語,「經驗比知識更重要」。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具有重要價值,有利於貫徹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的法律平等原則,提高辦案效率。加強案例研究,發揮案例的作用,也的確意義巨大。而且,目前兩大法系的差別越來越小,兩大法系互相借鑒,取長補短,也是國際上法的淵源發展的趨勢。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判例法和成文法,各具特色,各有優劣。我們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判決案件存在缺陷,而盲目誇大案例的作用,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否定案例的作用;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存在缺陷,而盲目崇拜判例法,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敵視判例法。而應該尊重歷史,正視現實,重視案例,積極發揮案例的作用,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法院 劉文基



案例是指審判機關對於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

案例不同於判例。作為案例的判決生效後僅對該案件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在某一判決中包含的法律規則,對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相對於大陸法系的制定法,其優勢是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社會生活是鮮活的,是豐富多彩的、千變萬化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又將使立法相對滯後,判例法可以有效彌補制定法的上述不足。但是,判例法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極易造成法官個人的恣意擅斷對公正的踐踏。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法律制度形式各有其利弊,任何一種單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踐踏公正的痕跡。法律制度是在不斷追求公正的進程中完善的。兩大法系通過不斷地相互借鑒、吸收、取長補短,當今兩大法系的特徵已經不再明顯,呈現了日益靠攏、趨同甚至融合的現象。英美法系國家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外,還頒布了大量的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判例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在判決中不得引用,但大多數法官實際上都十分尊重先例。

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立法機關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判過程中和檢察過程中就適用法律問題有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闡釋和說明。賦予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是中國法律制度的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沒有,而且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沒有。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為統一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合理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條誠然是重要的,是執法的准繩,但法條只有適用於案件,才能對社會生活產生實際作用。且審判不僅僅是一項拿事實去適用法律條文的簡單智力活動,司法工作者必須能動地運用法律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公正查案、斷案。案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為了幫助人們正確統一理解法律,我國法院借鑒判例制度,逐步注重案例編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報》所載典型案例,已經成為指導法官審判的重要工具。然而,因案例的定位不明確,缺乏規范的編選標准和編選程序,諸多媒體所載案例良莠不齊,對法律的解讀不一,導致讀者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為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將媒體所載案例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學術研討性案例,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另一類為指導性案例,由最高審判機關按照一定的編選標准、編選程序選擇具有新穎性、爭議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按一定的發布方式在特定媒體上予以公布,實現司法解釋向具體化、案例化良性過渡。按照案例指導制度公布的案例,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對於類似案件,在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法官都可以參照案例進行裁判。通過案例的示範引導,規范法官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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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哪裡找到湖北省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例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審判案例資料庫。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要覽案例:22篇司法案例:15篇法官:59位審判要覽案例數量排名:第131名審判要覽案例數量排名情況,由系統根據《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⑨ 公開審判制度案例

是法律程序,是訴訟法的規定

⑩ 新聞倫理與法規 求最新的媒體審判案例,謝謝

媒介審判本來就是強調媒介為了影響司法訴訟的結果而採取的一系列新聞報道。究其根本是人治情節的的執著和新聞媒體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近來葯家鑫案就是媒介審判的一個典型案例。本來這學期是做了一個有關葯家鑫案和媒介審判的專題,但是後來系統重做弄丟了。這里有幾個鏈接,樓主應該能找到有用的
http://www.docin.com/p-446166551.html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QNJZ201132004.htm
http://wenku..com/view/de27cefc0242a8956bece415.html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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