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精通犯罪偵查學的朋友進來一下!!!
1 DNA技術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A 依靠DNA鑒定技術找到真正的犯罪人
2010年,患有智力發育遲滯症的文昌市蓬萊鎮東頭村13歲幼女曉秋(化名),被人強奸並懷孕後,其母親梁某向警方報了案。文昌警方經過5個月的連續偵查,先後調查了200多名可疑人員,最後通過DNA檢驗技術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龍某,並經過24小時連夜蹲守將嫌犯抓獲,成功破獲「2010.5.14」蓬萊強奸案。(我找的案例都是比較新的)
依靠DNA鑒定技術辨別犯罪嫌疑人從而找到真凶是該項技術在犯罪偵查中的首要功能,DNA技術是決定個體存在的基礎,每個人的DNA都各不相同,與以往法庭上的證據相比較,它更能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與犯罪行為相關聯。案例中,由於被害人智力發育障礙,無法辨認犯罪嫌疑人,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眾多,一時難以找到真凶,而通過有效利用DNA鑒定技術則幫民警成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極大地節省了偵查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同時在鐵的鑒定結論面前,犯罪人也容易俯首認罪,交待犯罪事實。
B 依靠DNA鑒定技術辨認屍體身份,從而提供破案線索
2009年11月10日,廣西象州縣公安局在當地農村發現一具屍體。死者系約一個星期前,頭部被器械敲擊致死,由於屍體高度腐爛,難以辨認身份。當地群眾提供的10多個失蹤人員名單,專案組進行認真細致地核查,最後因身份不符而一一被否定。就在民警艱苦偵查之際,柳江縣一村民打來電話,稱其子覃某一直從事小客車營運,其小客車已在二手車市場轉賣,人也失蹤多日。專案組立即趕到柳江縣,讓覃某的家屬對屍體相片進行辨認,並提取了其雙親的生物檢材進行DNA比對,確定該屍體為覃某。但覃父等家屬不相信鑒定結果。因為覃某於2009年11月4日失蹤,公安機關當月10日發現屍體,但12日他還在廣東中山市叫一個女朋友打電話回家,說他正在住院治療,不方便接聽電話;而13、14日,他還用QQ與哥哥聊天,稱車子已賣掉,現在外面打工,並讓家人放心。經偵查,原來兇手是死者好友黃某,2009年11月4日晚,覃某商量欲把自己的五菱小客車賣給黃某。當晚,兩人從柳州市某酒吧喝酒出來後,因賣車的事發生爭吵。黃某拿起車上一把羊角錘對覃某頭部連續猛擊,致覃某當場死亡,並趁著夜色開車把屍體拉到象州縣某村的甘蔗地旁一土堆掩埋。11月7日,黃將覃的車子賣給柳州一個經營二手車的老闆,得贓款2.4萬元。11月10日起,黃先後逃到廣東省中山市、陝西省西安市等地,並用死者的電話卡和QQ與家人聯系,企圖瞞天過海。(呵呵,這個案例有點長,但說服力較強)
如果在一起兇殺案中,連屍源都難以認定,自然使得偵查機關難以根據被害人的身份和社會關系等線索來排查摸底,從而查明案件。在上例中,如果沒有DNA技術,屍體的身份就永遠沒法確認,再加上種種假象(黃某用覃某名義和家人聯系),黃某的殺人行為就真有可能瞞天過海。現如今,惡性殺人案件頻發,特別是一些碎屍案,這類案件中被害人的屍體不是處於完整的狀態,必然導致被害人的身份難以識別和認定,而DNA技術使得這類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得以查明。偵查實踐表明,屍源認定問題一旦順利解決,偵查工作往往會出現轉機,這對案件的及時偵破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C 依靠DNA鑒定技術能夠糾正錯案、冤案
2000年4月3日晚,山西省大同市新榮區堡子灣鄉中學兩名住校的女學生在宿舍里被一名歹徒強奸,案發一周後,新榮區公安分局刑警隊開始立案偵查,辦案民警逐漸將目標鎖定在該校教師李逢春身上,主要證據有:李逢春系堡子灣鄉中學的民辦教師,對學校情況及周圍環境熟悉;案發當天白天,李逢春曾到過女生宿舍附近;李逢春的血型為A型,與受害女學生褥面上所遺留的精斑物質血型一樣。李逢春拒不認罪,但仍被刑事拘留。後李逢春委託的律師堅持要求將褥面精斑等檢材送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DNA技術鑒定,經兩次鑒定,終於真相大白:褥面上的兩處精斑不是李逢春所留。李逢春在被錯誤羈押長達341天之後,最終依靠DNA鑒定技術洗刷了自己所受的不白之冤。
在西方國家,通過DNA鑒定技術為無辜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定罪量刑的人洗刷冤屈,已經成為錯案發現和糾正的重要途徑。在我國,利用DNA技術來翻案有廣闊的使用空間,偵破殺人或者強奸案件,除了要運用個案偵破的一般方法外,特別要注意現場生物物證的客觀屬性的正確分析,因為後者屬於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上例中,所有的證據都把懷疑焦點指向李逢春,但最後依靠DNA鑒定技術立刻洗清冤情,避免了長期羈押的發生。因此對一些疑點較多、久拖不決的刑事案件,及時運用DNA技術來確認真凶,對於避免錯案、冤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上午先寫完了DNA鑒定技術,今天晚上或明天再把後2道題目幫你完成吧)
2 微量物證在犯罪偵查中的應用
A 在缺少傳統宏觀物證的情況下,微量物證能有效鎖定犯罪嫌疑人
2009年10月14日,成都龍泉驛區一機耕道上停著一輛別克轎車,46歲的駕駛員渾身是血躺在車內,已經沒了呼吸。由於別克車被遺棄在一個偏僻村落的機耕道上,沒有目擊者和其他物證,唯一能證實兇手身份的,只有車上可能遺留的痕跡。如果按照傳統的破案方式,將車拖回警局再拆分尋找物證的話,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刑偵技術民警利用進口的指紋偵查設備,在空地上支開形似帳篷的「大空間手印熏顯系統」,將汽車開了進去,2個多小時後,位於汽車駕駛座金屬桿上的兩枚汗液指紋凸顯了出來。很快,事先已被控制的22歲犯罪嫌疑人張某被鎖定,這起搶劫殺人案很快被破獲。
由於犯罪的日趨智能化和隱蔽化,物證越來越難以收集,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必然會千方百計地隱藏和毀滅物證,使案件難以偵破。然而根據微量物證的理論基礎——物質交換原理,即只要兩個客體相互接觸,在客體間分子的相互作用下,在接觸面上必然發生物質交換。上例中,雖然缺少人證和物證,但兩枚汗液指紋的發現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的關聯,使犯罪嫌疑人的欺瞞成為徒勞。像在其他一些殺人、搶劫、強奸等案件中,微量物證的搜集往往能為偵查工作提供意想不到的線索。
B 確定案件發生的時空特徵和所採用的工具,還原犯罪現場
2003年2月14日,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辦公樓遭到不明身份人的槍擊,共有8間辦公室的玻璃窗被打碎。依據刑偵技術部門提供的證據,這幾起槍擊案件的被擊目標均為南向窗戶,射擊地點應為現場南側建築物內。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的專家對射擊彈道進行的測量,最終將槍擊嫌疑點鎖定在75號樓1門5至8層的4家住戶內。最後,住在6樓的楊利明落入法網,他交代,酒後用私藏的小口徑手槍向對面樓房連開10槍。
2008年12月7日,成都一菜市場發生血案,42歲的家庭婦女王冰(化名)被偷包的小偷用水果刀捅傷,三天後,王冰在醫院死亡……警方根據目擊者指認,抓住了嫌疑人張興(化名),並從他家的下手道里,撈出了作案用的水果刀。狡猾的張興原本以為,水果刀丟進下手道後,會將作案痕跡沖得一干二凈,他萬萬想不到,刑偵局理化室利用紅外分析色譜儀檢測出了水果刀上一粒比發絲還細的皮毛纖維,經確認屬於被害人,使張興的犯罪事實昭然若揭。
上述兩例分別從犯罪時空和犯罪工具兩個角度來證明微量證據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在部分刑事案件當中,例如強奸、殺人、槍擊案,犯罪現場可能不止一個,對於此類案件,通過對現場微量物證檢材的分析檢驗,有助於確定案件的原始現場並推斷案件發生過程,從而偵破案件。第一例槍擊案中,玻璃窗擊碎現場僅僅是被害結果發生地,而找到兇手真正的開槍地才是破獲此案的關鍵,專家憑借彈道測量十分准確地鎖定了開槍的地點,使這件看似沒有頭緒的案件一下子有了結果。而在殺人案中對犯罪工具的檢測對破案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犯罪工具上往往粘附有反映被害人乃至犯罪嫌疑人特性的物質,案例二中水果刀雖然被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扔進下水道,但通過高科技設備依然檢測出其中被害人的生物特徵,使犯罪嫌疑人百口莫辯。雖然微量證據大多屬於間接證據,但正是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證據構成一環又一環的證據鎖鏈,很大程度上還原了犯罪現場,從而得以偵破案件。
⑵ 犯罪偵查的手段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偵查手段是根據不同案情來確定的,除有程序上的明確規定,具體到偵查手段的實施是沒有規定也無法進行詳細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八節 鑒定
第九節 辨認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十一節 通緝
第十二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⑶ 網路犯罪偵查的主要手段
法律分析:偵查途徑有網路監控、濾網、數據跟蹤、計算機系統勘查、電子數據分析與鑒定等,後一階段的偵查措施則是傳統的取證手段,如訊問、詢問、辨認、實地勘驗、物理搜查等。網路犯罪是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刑事偵查的途徑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 ;鑒定 ;辨認;通緝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⑷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主要原則
職務犯罪偵查技術的運用應當把握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則,是指科學技術在偵查工作中運用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和檢察機關內部的相關規定,不能擅自超越,隨意使用。
1.偵查技術的啟動合法。由於偵查中使用的科學技術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特性,為了慎重、正確使用,我國法律法規對每一項偵查技術的應用啟動,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證。因此,在需要應用偵查照相、錄音、錄像技術進行勘驗、檢查時,就必須先取得檢察長的同意,偵查人員不能擅自決定勘驗、檢查,自然也不能擅自決定採取偵查技術手段。
2.偵查技術的運用程序合法。偵查技術工作作為解決案件中有關偵查線索和收集證據問題的專門工作,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依據來源於刑事訴訟法。因此,偵查技術部門提供的各種線索和證據,不僅應當具有科學性,而且應當具有合法性。技術人員在收集線索、獲取證據等辦案活動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據此,鑒定時,偵查人員必須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復制或虛假的,則此鑒定結論無效。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認,是無效的。例如,運用文件檢驗技術查證票據真偽,已成為偵查中常用的技術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檢材、樣本有疏漏、檢驗鑒定過程不科學,則可能導致或者結論具有或然性,難以為偵查決策服務,或者結論正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成為法定證據,進入訴訟。
3.偵查技術結論的審查合法。科學技術是客觀、公正的,但採用科學技術手段的人卻具有主觀性,因此,為了確保偵查技術結論的准確、科學,真正發揮作用,防止出現偵查技術結論錯誤導致的冤假錯案,法律對偵查人員採用偵查技術手段在偵查中獲取的結論,從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較為詳細的要求。在審查證據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證偵查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時獲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學證據。
二、實事求是、忠於科學
在偵查中應用科學技術時,其運行結果既不受人們的主觀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們的設想軌跡,而是依其自身規律得出科學結論,因此,偵查人員對待科學技術的應用應當持實事求是的態度,自覺接受科學結論。
1.堅決杜絕經驗主義。科學是事物客觀規律性的概括和總結,任何技術手段都是在科學原理的指導下應用的。偵查技術工作中採用的方法不能沒有科學依據,也不能只以極少數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個人經驗為依據,要堅決杜絕主觀主義和經驗主義,尊重科學,相信科學。如果其他人重復利用某種經驗不能得出相同結果,那麼,這種經驗就不能認為是科學的。對待經驗,應當特別慎重。科學技術不能以某種經驗作為結論的依據。
2.必須採用成熟技術。為了提高偵查的效率和質量,偵查技術工作中採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處在研究、探討、試驗階段的方法,因為這樣的方法尚未最後被認可,還不能認為在科學上是可靠的,而且因為無法得到驗證,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科學性,不能成為法定證據。偵查技術必須使用成熟的、公認的和可靠的科學手段和方法為理論依據。如催眠技術,因其採用方法、獲得結論的科學性沒有得到充分驗證,因而不能引入偵查中使用。
3.依據科學規范操作。在偵查技術使用過程中,偵查人員應自覺遵守各種操作規程和規定,絕不能粗枝大葉,掉以輕心。任何違背科學的認識和行動,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錯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對於按照科學規范操作得出的結論,偵查技術人員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堅持以所見事實為依據作出鑒定結論,切忌先入為主,避免主觀臆斷,防止受主觀影響,或者懷疑一切,對與先前判斷不一致的結論持否定態度。當然,對科學技術結論可以懷疑,可以進行多次驗證、補充鑒定、重新鑒定,但對已經多方驗證、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不應毫無根據地進行排斥,而應尊重科學,相信科學,利用科學技術結論推進偵查工作正確開展,確保案件質量。
三、靈活運用,講求謀略
偵查技術有多種手段,在應用時應當注意根據不同案件要求,適時適勢,靈活運用,以形成合力,發揮系統功效,確保偵查工作順利開展。偵查實踐中,為了實現此目的,一般應遵循「三個結合」要求。
1.人技結合。在偵查中應用科學技術時,不能迷信技術、依賴技術,而應遵循人技結合原則,將偵查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與科學技術的客觀性結合起來,方能取得偵查對抗的勝利。
「人技結合」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偵查人員對個案中應用偵查技術的選擇。由於每一個案件情況不同,需要應用的偵查技術種類不同、時機不同、范圍不同,因此,偵查人員首先應當在對案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明確選擇何時採用何技術解決何種問題,技術手段的選擇錯誤,將從根本上導致案件偵查方向的偏差。二是偵查人員對偵查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個案偵查中,並非只採用一種偵查技術即可解決問題,有時既需要多種偵查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也需要與其他偵查方法的配合,此時,偵查人員便應根據對各種偵查技術的了解,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將多種偵查技術手段和偵查方法集中加以應用,組建個案偵查技術系統,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三是偵查人員對偵查技術應用中發生問題的成功處置。案件偵查工作呈現不斷變化狀態,因此,偵查技術在應用中,常常會出現未曾預料到的各種各樣問題,而技術裝備作為客觀物體,無法自行解決,這時便需要偵查人員運用智慧進行解決。四是及時邀請專業技術人員的介入。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單憑偵查人員的認知能力無法解決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此時便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介入偵查,解決專門性問題,幫助提供偵查線索。如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
2.公秘結合。偵查技術的運用應當講究公秘結合,即不僅在公開調查取證時使用,而且在開展秘密偵查時也能結合偵查技術的特點,靈活加以運用,以充分發揮偵查技術的功效。要敢於創新,大膽以秘密方式使用偵查技術,尤其是視聽技術的運用,糾正有些偵查部門將視聽資料與技術偵查混為一談的錯誤認識,對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後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由證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場時犯罪嫌疑人發生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等,通過採取視聽技術,及時發現線索,獲取證據。
3.謀技結合。偵查技術的出現,能夠為偵查謀略增添新的內容;偵查謀略的介入,能夠使偵查技術的功能得到更好發揮,因此,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時,不能機械、僵化,而應靈活、機動,講求謀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在運用偵查謀略時,藉助偵查技術揚己之長,擊敵之短,順利完成偵查任務。
謀技結合在偵查工作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謀略配合偵查技術運用。即在採用偵查技術時注意使用謀略,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如偵查人員實施化裝偵查接觸包工頭,進行秘密錄音,獲取其行賄的言詞資料。二是偵查技術配合謀略運用。即針對偵查技術在偵查中應用獲得的成果,專門設計偵查謀略,突破案件。
四、及時轉化,形成證據
偵查技術主要目的在於獲取偵查線索和證據,但因偵查技術與司法鑒定工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偵查人員在應用偵查技術時,應當保持敏感性,及時發現、轉化、固定證據,從而節約偵查資源,提高偵查效率,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供便利。為此,偵查人員應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1.樹立證據意識。偵查人員應當具備強烈的證據意識,熟悉七種證據的特點、要求,對應用偵查技術時所獲取的結果能夠迅速作出判斷,確定其是否屬於證據形式之一,能否成為具有法定意義的證據。
2.把握轉化時機。偵查人員一旦確認了偵查技術所取得的結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證據轉化時機,及時做好證據轉化工作,使偵查技術結論具備法律效力,能夠作為證據用於後續訴訟進程。如偵查人員運用查賬技術發現賬目中的可疑現象後,應及時聘請或指派具有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人員對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書,作為鑒定結論證據。
3.確保證據效力。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過程中,發現獲取的結論可能成為證據時,應當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關材料,為下一步的證據轉化奠定基礎。如前文所述將查賬結論轉化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情形中,偵查人員在意識到查賬結論可轉化為證據時,應當立即封存賬目資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資料缺損而影響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正確製作。
五、嚴格保密,注意影響
偵查技術應用的過程、手段和結果都應當予以保密。保守機密是偵查技術工作必須遵守的重要原則。違反保密原則將使偵查技術工作遭受損害,阻礙偵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偵查技術應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應用的偵查技術手段保密。偵查技術工作與司法鑒定是有區別的,因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故司法鑒定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均應公開,供訴訟參與各方查閱、評判,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而偵查技術是在偵查過程中運用的一種手段,屬於內部工作,因此不必公開。二是應用偵查技術的過程保密。偵查人員為了配合調查、訊問工作開展,可以使用偵查技術結論,但不能將偵查技術的使用過程隨意公開,以免泄露偵查工作秘密,特別是一些秘密狀態下使用的偵查技術過程。三是偵查技術應用中獲取的結論系國家機密或當事人的隱私等需要保密。對於與案件有關的,在保密情況下將其服務於訴訟;對於與案件無關的,盡快銷毀相關資料,以免帶來不利影響。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⑸ 怎樣論述經濟犯罪偵查的策略和方法
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
一般偵查方法:
1. 調查訪問
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
2. 審訊
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3. 現場勘查
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4. 摸底排查
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5. 控制銷贓
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6. 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
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
7. 搜查、收集證據
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
8. 稅務核定
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託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並出具認定結論。
9. 刑事技術鑒定
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鑒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作出鑒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鑒定。
10. 查緝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並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
特殊偵查方法:
1. 技術偵查
在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進行秘密調查所採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2. 內線偵查
在偵查活動中為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情況,及時獲取罪證,運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對象開展的特殊性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偵查、貼靠偵查、復線偵查等。
強制性偵查方法:
1. 對人身的強制性方法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銷毀贓證,在偵查過程中,有必要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強制性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 對財物的強制性措施
為固定證據和減少經濟犯罪造成的損失,對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帳戶、存款、匯款、不動產的凍結和其他財產的扣押,除公安機關直接扣押財物外,對於財物的強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
⑹ 犯罪偵查與刑事偵查的區別
沒有你說的什麼犯罪偵查,全稱就叫刑事犯罪偵查。
即對於刑事犯罪進行偵查,之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准備活動。
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