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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密支路網設計要求

發布時間:2022-08-27 09:06:43

Ⅰ 天津市規劃控制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規劃控制線管理,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規劃控制線的劃定、審批、實施和修改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劃控制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護和控制范圍的界線,分為紅線(道路用地)、綠線(綠化用地)、藍線(水源地和水系)、黃線(基礎設施用地)、紫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用地)、黑線(軌道交通用地)。

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法確定的規劃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本市規劃控制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各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管理分工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規劃控制線管理工作。

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規劃控制線的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規劃控制線管理的義務,有權監督規劃控制線管理,並對違反規劃控制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一般規定第六條規劃控制線是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其范圍應當在編制城鄉規劃時確定。第七條對規劃控制線公開徵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及論證、報批和公布等工作,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時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劃定規劃控制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以上一級城鄉規劃為依據,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學合理,集約、節約用地,發揮城鄉規劃對資源的保護控製作用;

(三)與有關規劃相協調,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四)統籌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關系;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九條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明確規劃控制線控制和保護的原則與要求。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總體規劃要求,確定規劃控制線范圍內的控制指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並標明規劃控制線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按照不同項目具體落實用地界線,提出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在核定用地時標明規劃控制線的坐標或者位置。第十條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明確重要的規劃控制線實施時序,以及規劃控制線內建設項目的規模和選址。第十一條規劃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手續。涉及建設、綠化、水利、文物保護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規劃條件,審查總平面設計方案,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第十二條進行各類建設,應當符合規劃控制線要求和有關規劃技術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規劃控制線內的用地,不得改變規劃控制線內用地性質。第十三條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控制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限期恢復。第三章紅線管理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紅線,是指通過城鄉規劃或者道路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各類道路的路幅邊界控制界線。第十五條劃定紅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在總體規劃編制階段,確定城市交通系統布局並確定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系統的走向、道路等級,明確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則;

(二)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規劃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紅線示意位置、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圍,並確定規劃支路的走向及寬度;

(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確定所涉及規劃道路的道路等級、寬度、轉彎半徑、中心樁點及坐標、擴大路口尺寸。第十六條在紅線范圍內,可以依據城鄉規劃的要求,根據城市發展建設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適當設置市政基礎設施。第四章綠線管理第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綠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界線。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Ⅱ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准,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准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准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築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鍾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築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幹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准,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佔路,無違法佔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雜訊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准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稜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雜訊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准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採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並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並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准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准、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後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准、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於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後,應當及時、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後,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准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並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塗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並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雜訊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准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採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並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採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築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准予以罰款,並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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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天津理工大學學位證要求

天津理工大學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意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行端正。通過德育答辯,考核合格。在校學習期間,未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及二次處分。

(二)專業水平方面:在校期間完成人才培養計劃要求的全部教學環節,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全部學分,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獨立完成畢業設計(論文)且通過答辯、成績合格。普通及聾人特殊教育本科畢業生總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高職升本科畢業生總平均成績達到70分。

簡介

學位中心按照公正、誠信、准確、自願」的原則開展以上三項認證工作。申請人只需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認證材料,並交納相應費用,即可獲得學位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證書持有人的自然信息」、「證書頒發機構的合法性」及「證書內容是否屬實」等信息。認證報告由特製的加密防偽紙張列印,加蓋學位中心認證專用印章,並可在網上進行在線驗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天津理工大學

Ⅳ 《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GJ—簡介

1 概況

編制《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是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下達的任務,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上海勘察院、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天津市勘察院共同編制的。1989年8月完成了送審稿,同年10月通過了審查,經與有關規范協調後,1990年6月完成了報批稿,並報建設部審批,現已批准為行業標准,編號JGJ 83—91,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2 規范的主要內容

本規范共8章,16節,118條和7個附錄,各章和附錄的要點如下。

第一章 總則

共4條。本章規定了規范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應遵循的技術經濟政策,與有關規范的關系等。其中堅持了以勘察為主,並服務於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全過程,體現了目前岩土工程的發展方向。

第二章 軟土及其工程地質特徵

共4條。本章規定了軟土的定義,說明了軟土的工程特點,軟土層的產狀及其宏觀分布特徵等。

軟土的定義是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工程地質和土力學界逐步形成的,它主要從形成的地質過程和存在的物理指標兩個方面加以規定,且後者是主要的。本規范採用它,並增加了以灰色為主的外觀特徵,這樣既可以反映它主要處於還原的形成環境,又可以把具有同樣物理指標的以黃色為主的飽和黃土和以紅色為主的飽和紅土迅速區別開來,這無疑對它的判別是很有意義的。

軟土一般對建築是不利的,但軟土是水流沉積物,其產狀具有良好的層理,在互層中,常變異岩性,如硬土層和易滲層等,這些是不利條件下的有利因素。在軟土地區,只要充分利用有利因素,不利條件會得到很大改善。

中國東部從第四紀開始,大陸的輪廓已基本上形成,也就是說,軟土是在南北氣候差別,新構造運動變異,物質來源多樣的條件下,在靜水或緩慢水流中,經過生物化學作用,而淤積形成的。它必然存在著成因、構造、結構及工程性質的地區性差異。理論上是如此,經過實際資料的統計,初步建立起來的軟土區域工程性質特徵,從實際上也說明如此。這些區域性特徵,可作為區劃、規劃和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

第三章 工程地質勘察的基本要求

共5節,26條。本章的內容包括一般規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

一般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4個方面,即劃分勘察階段、劃分建築場地的復雜程度、劃分工程地質區段和劃分建築物的等級的有關規定。

本規范規定勘察階段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個階段,必要時可進行3個或4個階段,即可行性研究、初步、詳細和施工4個勘察階段。對於建築性質和總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僅作詳細勘察。

分類一般有單因素和綜合因素兩種方法,影響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因素很多,有地基土、地形地貌、不良地質現象、地下水,等等,在軟土地區還有暗塘暗溝。這些因素與勘察工作量的多少,工作內容的繁簡,工作方法的選擇有密切關系。因此,建築場地的分類,只能以綜合方法,按工程地質因素的復雜程度劃分幾種情況。本規范採用三分法,即簡單、中等和復雜的3種情況。當然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是多種多樣的,有時會有類別的過渡,一時難以劃分,這就需要作具體的分析,以諸因素的主要方面加以判定,為下一步工程地質工作開辟道路。

工程地質分區或分段是建築總圖規劃和設計的主要依據。工程地質分區的辦法,首先應從確保工程安全的角度出發,劃分穩定地區和不穩定地區,所謂穩定地區,是指建築場地不受不良地質現象等因素所威脅的地區,即為適宜建築的場地;所謂不穩定地區,就是不良地質現象發育,如滑坡、地震斷裂、洪水等,對場地有致命威脅的地區,即為不適宜建築的場地或需採取一定防護措施才能建築的場地。

建築物等級是按地基損壞造成建築物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建築物分為3個等級,規定勘察時按不同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的工作,一般主要是搜集和分析有關資料,進行現場踏勘,必要時才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及測量勘探工作,最後要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以及經濟技術效益作出工程地質評價。可行性研究勘察是一項有戰略意義的工作,能在較大范圍內作方案比較,擇優建設,這項前期工作做好了,以後的工作就會很順利,否則會長期受害於某種不良地質現象。

初步勘察階段是為初步設計服務的,所列工作項目是比較齊全的,但要求是初步的。勘探點的間距主要與建築場地類型有關,特別是地貌因素,因此,按建築場地的類型劃分3個檔次加以規定。勘探深度主要與建築物等級和勘探孔種類有關,因此,以3個建築物等級和兩種勘探孔種類組成的6種情況,分別確定勘探深度。初步勘察階段對取土樣或原位測試和取水樣都有具體要求。

詳細勘察是密切結合建築物的情況進行的,這時建築物的總平面布置已經確定,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已經具體。勘探點的間距主要與建築場地和建築物等級有關,因此,按3類建築場地和3個建築物等級組成9種情況來分別規定。在勘探深度上都是以地基計算的原則來確定勘探深度。軟土地區的暗塘暗濱較多,在詳細勘察階段要引起特別的注意和處理。

施工勘察階段主要為施工設計提供資料和參數,其次也應配合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地基驗槽、地基加固效果檢驗、施工中場地地基監測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等。

第四章 調查、勘探和測試

共5節,38條。本章包括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勘探和取樣,室內試驗、原位試驗和監理。

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是整個勘察的先行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地質現象往往從宏觀上考察,能更深刻地把握住微觀的特徵,因此,工程地質調查和測繪的范圍應略大於勘察場地。測繪所用地形圖的比例尺,初步勘察可選用1:2000~1:5000,詳細勘察可選用1:500~1:1000。建築場地的測繪精度應區分兩種情況,對建築地段的地質界線,測繪精度在圖上的誤差不應超過3mm,其他非建築地段,不應超過5mm。

鑽探和取樣是軟土地區的主要勘察手段之一。鑽探時常出現涌土、縮孔、坍孔等現象,尤其軟土中夾砂性土、粉性土時,一般成孔困難,必須採取護壁、縮短施工周期等措施。鑽探編錄程序是,先對土層作確切的定名,描述礦物成分,包含物、土層的層理和結構特徵,後記錄其深度。對於重要的鑽孔,還應保存土心或分段拍攝土心照片。採取土樣時,要根據工程的情況和土樣質量等級的要求,來選擇取土器,進而確定鑽探和取土操作的技術措施,土樣從地下取出後,其包裝、運輸和儲存都要符合質量要求,才能最終保證土試樣的可靠性。

室內試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性質、基礎類型、設計要求和土質特徵等因素綜合確定。軟土室內試驗除常規的項目和方法外,在特殊方面有,軟土水平向透水性常大於垂直向的透水性,須同時測定土的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滲透系數。軟土在一般壓縮試驗中最大加壓荷重不得大於400kPa,在土質極軟時最大加壓荷重不宜超過200kPa,以免土樣擠出失真。試驗固結系數Cc先期固結壓力Pc所採用的最後一級垂直荷重、加荷級數及穩定標准等應按土質特性、上覆壓力和建築性質來確定。固結系數的測定應做垂直向和水平向的兩個固結系數,因為兩者的試驗結果常不一致。彈性模量測試須模擬工程加、卸荷載的應力狀態。在做直接剪切試驗中,有時發生土樣擠出和千分表讀數不準的現象,這時應減小垂直荷重和應用薄壁應力環,以保證土樣不擠出和讀數准確。軟土動力特徵參數試驗,應根據工程需要,對採用的儀器和操作,動荷載大小,波形、頻率、振幅、持續時間、固結應力和破壞標准等,須先做出試驗方案的設計。

原位試驗應與鑽探和室內試驗相結合,以提高勘察質量。選用原位試驗方法應以土層情況、設計參數,以及建築物等因素確定。靜力觸探試驗是目前常用的手段,但用它去評價土的強度和變形時,必須結合地區性經驗。十字板剪切試驗是測定土的抗剪強度的常用手段,當建築物為荷載大的大型建築物時,還應測定其殘余強度,並應計算其靈敏度,十字板的規格宜採用75mm×150mm。標准貫入試驗只能評價土的均勻性和定性地劃分土層,但對軟土中的夾砂層或較硬土層時,可提供密實度和承載力。旁壓試驗以自鑽式為好,在淺層時也可用鑽孔式的,但成孔須特別注意。載荷試驗的承壓板面積不宜小於5000cm2,承載力的選用應根據壓力與沉降,沉降與時間的關系曲線,並結合地區經驗取值。彈性波速度的測定分單孔和跨孔兩種方法。在地層復雜時宜採用跨孔法,當跨孔法測定超過30m 深度時,應測量孔斜。

監測工作主要進行在施工期和使用期。施工期監測的主要內容有,基坑底土層的回彈;基坑邊坡的穩定;施工降水時對已有建築物或地下管線等引起的附加沉降、位移、裂縫等;建築物每增加一次荷載所引起的沉降量;打樁引起的地基土側向位移、孔隙水壓變化及其對相鄰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的影響。使用期監測的主要內容有,建築物沉降、位移、傾斜和開裂等。

第五章 工程地質評價

共3節,22條。本章內容包括建築場地條件,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以及地基處理。

建築場地條件的評定主要是為規劃和總圖設計服務,使之能在更廣闊的范圍內選擇有利的建築場地條件,如充分利用硬殼層;避開暗塘暗濱;遠離池塘、河岸和邊坡;利用互層中的砂層作為排水的通道,加快地基的固結,等等。若因其他因素不能避開時,則應認真處理,辦法是有的,但造價要增加。

軟土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的影響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有兩個方面,即軟土的性質和建築物對軟土的作用。前者包括軟土的抗剪強度、壓縮系數等;後者包括上部結構的特點,荷載大小和分布,基礎的類型、尺寸和埋深,加荷方式,加荷速率,施工對原狀土結構的影響等。因此,評價軟土地基的承載力和變形時,要考慮諸因素的影響。軟土承載力的確定,既應使地基有整體穩定性的前提,又應滿足按變形控制的原則。本章給出了5種方法供選擇。採用分層總和法計算出的沉降量,它與實際的符合程度,決定於經驗修正系數的取值。採用考慮軟土應力歷史的沉降計算方法,是為了獲得較精確的結果。但要增加許多試驗工作。體型簡單、等高,結構上又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的建築物,盡管地基沉降量大,也不至於引起建築物的開裂和破壞。

地基處理按深度可分為淺層處理和深層處理。淺層軟土地基和暗塘暗濱地基可採取加深基礎、換土墊層和短樁等方法處理。厚層軟土地基通常採取堆載預壓的方法處理。為了縮短預壓時間,可在地基中打入砂井或插入塑料排水板,然後堆載預壓。砂樁、碎石樁、石灰樁、灰土樁和水泥土旋噴樁都可處理軟土地基,但設計參數宜通過試驗確定。對在軟土上建造荷重大、沉降限制嚴格的建築物時,應採用樁基礎,可有效地減小沉降量和差異沉降。

第六章 地下水和基礎施工

共3節,10條。本章內容包括地下水評價、基坑勘測和施工降水。

軟土地區地下水埋藏很淺,且其與軟土的岩土工程性質密切相關。因此,從工程觀點看,地下水評價是非常重要的。評價的項目有:地下水對混凝土及金屬材料是否有腐蝕性;地下水對箱型基礎及其結構物是否產生浮托作用;大量抽取地下水或施工降水是否會引起對工程有危害的土體變形或大面積沉降;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地下水水頭差,是否會引起潛蝕、流動、涌土等不良地質現象;當基坑下有承壓水層時,開挖基坑是否會引起承壓水頭沖毀基坑底板而造成突涌災害。

軟土中的基坑開挖,一般均需採取支護和降水措施。由於開挖改變了水和土的應力狀態,在軟土層中產生的效應是比較復雜的,因此,基坑開挖前必須調查影響范圍內已有建築物、地下結構物,以及管道等設施的位置,提出必要的預防、控制和監測等有效措施。

施工降水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確定主要降水(壓)透水層(段)的埋藏條件、厚度、顆粒組成及滲透系數等;算出水位降到設計標高時的排水量及其所需的時間;預估降水引起對工程和鄰近建築物等的影響。降水的方法可採用重力排水或集水坑、井點和深井等降水方法。

第七章 樁基工程勘察

共8條。本章說明了樁基勘察的內容,勘探布置的原則,勘探手段,試驗項目和評價方法等。

樁基勘察的內容要特別注意兩點:①應查明是否存在欠壓密土層,因它能直接影響摩阻力及變形的分析;②應查明軟土中夾砂及可塑至硬可塑黏性土層,因它是確定樁在持力層的主要對象。

勘探的布置原則,在初步勘察階段,勘探點可按方格網布置,間距與一般性勘探相同。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應布置在柱列線上,如為群樁基礎應布置在建築物中心、角點和周邊上,間距不大於30m,如相鄰勘探點揭露的持力層高差大於2m 時,宜適當加密。勘探點的深度應達到壓縮層計算深度。

樁基勘探手段不能單一地採用鑽探取樣的手段,應與原位測試手段相配合,如靜力觸探、標准貫入試驗和十字板剪切試驗等,提供多種必需的參數和指標。

樁基的試驗項目,除進行一般的物理力學性質外,對樁各層土以及樁尖以下壓縮層范圍內的黏性土應進行三軸不固結不排水的剪切試驗,提供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Cu,或進行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提供無側限抗壓強度qu。需要查明土的應力歷史並進行固結沉降計算時,應進行高壓固結試驗,提供土的先期固結壓力Pc,壓縮指數Cc,回彈指數Cs。需估算沉降速率時,尚應進行固結系數測定,提供土的垂直和水平兩個方向的固結系數Cv和Ch

單樁承載力、水平力和上拔力應以樁載荷試驗的成果為主。單樁豎向承載力可根據土性指標估算,也可用靜力觸探測試的參數作估算或用標准貫入試驗參數和土性指標綜合估算。但這些都要結合地區經驗才能使用。

樁基勘察的評價內容包括:①提出樁周各土層摩阻力和樁端土承載力,建議樁的類型、規格和入土深度,估算單樁承載力,必要時提出試樁方案;②提出沉降計算參數和指標;③作出沉樁可能性的分析;④預測樁基施工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並提出預防措施和監測方案。

第八章 強震區的場地和地基

共8條。本章主要說明場地穩定性和地基震陷。

強震區是指坑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大於Ⅶ度的地區。

軟土地區的建築場地應按地震活動、地質、地貌、岩性、地下水和地震效應等條件,劃分為對建築物抗震的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險地段的3種情況分別評價。

軟土地基的震陷值,當為一級建築物或沉降嚴格要求的二級建築物時,應進行專門的計算;當為二、三級建築物時,可參照本章的統計經驗值。

附錄一中國軟土主要分布地區的工程地質區劃略圖及特徵表內容是一張圖和一張表。為了能夠制定出符合我國自然地質地理條件的技術規范,研究我國軟土的分布及其地區性特徵是非常重要的。地域的分異規律是軟土地區性研究的理論基礎,所以在研究軟土的地區性經驗之前,首先要研究影響軟土地區性的主要因素及其規律性,那麼影響軟土地區性的主要因素是什麼呢?主要是氣候、地貌、地層、軟土的工程性質、水文地質條件、物理地質作用等。根據這些因素和目前所取得的資料,按照岩土工程的專門要求,採用綜合的多級的劃分原則,將我國主要軟土分布區,即我國的東部季風區,暫劃為3個一級區,4個二級區,11個三級區。3個大區的名稱為,Ⅰ北方地區;Ⅱ中部地區;Ⅲ南方地區。

附錄二勘察報告一般內容的要求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場地位置、地形地貌、地層成層條件、不良地質現象、建築經驗、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岩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標准承載力、地下水的影響、土的最大凍結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於工程建設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質問題,等等。圖表有勘探點平面布置圖、綜合工程地質圖或工程地質分區圖、工程地質剖面圖、地質柱狀圖或綜合地質柱狀圖、有關測試圖表等。

附錄三岩土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的整理內容包括,岩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應按地貌單元、地層層位、成因類型和堆積時代作為分區分層的統計。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可採取除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各10%後范圍值。詳細勘察和施工勘察可採取以下幾種統計方法:①算術平均值或中值;②按指標性質不同可採取最大平均值(如含水量等)或最小平均值(如重力密度等);③按使用和計算公式的具體要求進行概率統計。

附錄四試樣質量等級的選擇內容包括,① 根據土樣被擾動程度進行質量分級;②根據取樣方法與工具對所取土樣進行質量分級;③為保證取土質量,宜採用薄壁取土器,其技術參數應符合本附錄的要求。

附錄五土粒相對密度和泊松比的經驗值內容包括,按塑性指數確定土粒相對密度的經驗值,按土的分類確定土的泊松比的經驗值。

附錄六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內容包括,按土的埋深和指標計算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和按靜力觸探Ps值計算的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

附錄七規范用詞說明。

3 規范的主要特點

這是我國第一本軟土地區的工程地質勘察規范,內容符合國情,並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開拓性,其主要特點如下:

1)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軟土工程性質指標,結合自然地質地理環境作為分區的原則,編制了中國軟土主要分布區工程地質區劃略圖及其特徵表,它可作為區劃、規劃及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也可作為認識我國軟土宏觀分布規律的基礎。

2)在總結軟土地區勘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按建築場地類型和建築物等級等確定勘探點的間距和深度,能更好地區別對待。

3)根據軟土工程性質的特點,對軟土的鑽探取樣質量,試樣制備等步驟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和措施,從而提高了試驗參數的可靠性和正確性。

4)針對軟土地基變形特點及其對建築物的危害,突出了軟土地基變形的勘察工作,對防止軟土地區建築物損壞,保證工程質量是非常有利的。

5)提出了確定軟土地基承載力的5種不同方法,從而便利了使用單位結合具體情況選用。

6)對基礎工程中的地下水評價、基坑勘測和施工降水提出了統一的要求和具體的措施,從而保證了施工質量和工期。

7)在總結上海和天津樁基工程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適合軟土地區,簡單易行,具有實用價值的預估單樁豎向承載力的經驗公式。

8)在總結天津地區建築物震陷資料的基礎上,提出了部分二級、三級建築物震陷量的估算值,從而簡化了地震震陷量計算工作。

(本文原載:《建築科學》,第3期,1993年,64~68頁;作者還有李姍林)

Ⅳ 什麼是上位規劃」上位」怎麼解

上位規劃是下位規劃的指導性規劃。

上位的意思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屬於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上位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上位規劃,在總體規劃中明確城市性質、發展思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收集基礎資料、現狀。

對規劃區域進行用地分析、用地規劃、防震減災、綠地系統、管線道路等專項分析、交通分析以及道路控制點、方位角、坐標。詳細對各地塊、進行合理配比,包括道路退線、容積率、建築密度、市政設施(停車場、加油加氣站、污水廠、給水廠)等,支路網設計等等。

指導性計劃是指由國家各級計劃部門下達的只規定方向、要求或一定幅度的指標,主要依靠經濟杠桿以保證其實現的計劃。

它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計劃管理的一種具體形式。具有以下特徵:

(1) 、體現國家計劃決策和綜合平衡的要求,但是以參考性、間接性的計劃形式出現,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計劃執行單位有權根據市場供需狀況和本單位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變動,但變動情況要報上級計劃部門備案。

(2) 、主要依靠經濟杠桿、經濟政策、經濟措施調節物質利益關系並通過市場以促使計劃的實現。

(3) 、一般以經濟合同形式落實計劃的實施,橫向聯系較強。



(5)天津加密支路網設計要求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於2017年2月6日公布《關於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加強農村土地利用供給的細化管理,為農村地區同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做好服務和保障。

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要按照「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要求,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布局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

意見強調,要堅持村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村民真正參與到規劃編制各個環節,使村土地利用規劃成為實現村民意願的載體和平台。

村土地利用規劃一經公告,應當作為土地利用的村規民約嚴格執行。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必須按照村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隨意突破或修改。

網路——城市規劃

人民網——國土部: 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



Ⅵ 城市規劃中所說的快速路 主幹路 次幹路 支路怎樣理解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是什麼

路的半幅寬度50米、30米、25米、15米

Ⅶ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其它相關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2010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於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准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准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願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託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和市人民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准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對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遊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櫃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採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准後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採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十七條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佔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築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鍾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八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築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幹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塗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准和
要求。
第二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准,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佔路,無違法佔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雜訊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准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稜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築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雜訊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准
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准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採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並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並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准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准、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後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於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准、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於市民進行監督。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後,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准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並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嚴禁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塗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築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嚴禁製作傳播涉及黃賭毒視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文化影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嚴禁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並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並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 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並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並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並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雜訊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雜訊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並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嚴禁違法佔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准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嚴禁違法佔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佔用園林綠地後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於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准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採取隱蔽措施。
第五十七條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築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准予以罰款,並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並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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