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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略pdf

發布時間:2022-08-31 00:35:28

Ⅰ 請問你可以將宋潔的論魏晉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全文發給我嗎非常感謝,郵箱[email protected]

最佳答案 淺談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特點
宋 潔
(湖南師范大學,湖南 長沙410081)
摘 要:中國古代魏晉南北朝時期是法律儒家化徹底、全面進行的時期,中國法律之儒家化 ,魏晉已開其端,基本完成於北朝。此時期是封建法律倫理化過程的重要時期,禮與法律融 合的過程貫穿了整個魏晉南北朝。而在此時期,法律儒家化表現出了自己獨特的特徵。八議 、五服制度、重罪十條的出現就是其時代最鮮明的特徵。
關鍵詞: 八議;五服制度;重罪十條 �
中圖分類號: D9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8-7508( 2007)03-0022-03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宗法人倫為主要內容的,而其法律儒家化的 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不同時期有其明顯的時代特徵與創造。而在儒 家化的過程中所體現的原則是中華法系最突出的特點,對後世立法、司法有深遠影響。�

一、曹魏的「八議」入律 �
� 「八議」之說最早見於《周禮·秋官·小司寇》稱「八辟」,源於「以八辟麗邦法」之說�①。「八議」指對八種具有特定資格或身份等級的權貴人物進 行 特別審議,並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即是「親、故、賢、能、功、勛、勤、賓」它是「 刑不上大夫」的禮治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當時規定「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② 。 「八議」之入律始於曹魏,《唐六典》卷六注曰:「八議自魏、晉、宋、齊、梁、陳、後魏、 北齊、後周及隋,皆載於律,是八議入律始於魏也」。�
「八議」在魏晉南北朝時期使用相當廣泛。如魏明帝時期,許允為尚書選曹郎,與陳國袁 侃對,同坐職事,皆收送獄,詔旨嚴切,當有死者,正直者為重。允謂侃曰:「卿,功臣之子, 法應八議,不憂死也」�③。又如晉朝時,杜預為秦州刺史,領東羌校尉。石鑒時為安西將軍, 令 預出兵擊虜。「預以虜乘勝馬肥,而官軍懸乏」 �④,拒不出戰。「鑒大怒,復奏預擅飾城門 官 舍,稽乏軍興,遣御史檻車征詣廷尉。以預尚主,在八議,以侯贖論」�⑤。北魏時「八議」范 圍 有所擴大,類似記載屢見於史書,孝文帝就曾「詔賜丕入八議,傳示子孫」�⑥。太和三年( 公 元479年)春,「詔睿與東陽王丕同入八議,永受復除」�⑦。北齊制律時進一步完善了「八議 」 制度,明確劃定了「八議」適用的范圍:凡屬於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重罪,即「重罪十條」者 ,「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此後,「八議」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沿用一千六 百多年,至清末才告廢止。�

二、晉律首立五服制度 �

在以農耕經濟為基礎的宗法社會中,統治者治國必須以治家為前提 ,家的秩序穩定了,國的秩序自然也治理好了。上古周公時代建立了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禮 樂制度,到漢武帝以後確立了「三綱五常」的國家指導思想。並且統治者開始有意識地把儒 家思想元素貫徹到律法中去,啟動了持續幾百年的法律儒家化運動。其中「五服制度」精神 貫穿到律條中,對法律的儒家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五服制度是按照己身與死者直系或 旁系的親疏關系,分為五個等級:斬衰(三年)、齊衰(三年、一年、九月、三月)、大功(九月) 、小功(五月)、緦麻(三月)。「五服制度」體現了家庭內部親疏遠近的關系,通過「五服制 度」來調整、維護家庭親屬尊卑的倫常秩序。於是作為儒家之禮的「五服制度」很自然地被 統治者用來定罪量刑的參照系和原則。晉律「引禮入法」最重要的一點是「峻禮教之防,准 五服以制罪也」� ⑧開後代服制定罪之先河。晉武帝曾下詔說:「諸將吏(兩千石以下)遭 三 年喪者,遣寧終喪。百姓復其徭役。」�⑨依此詔,二千石(四、五品)以下將吏已允許終三年 喪 ;平民遭父母喪免除徭役,同時,對於違反喪服制度的尊卑之間的犯罪要嚴懲。《晉書·劉隗 傳張輔傳》有對居兄弟喪娶妻嫁女的處罰事例。晉律有「詐取父母卒棄市」�⑩的規定,北 魏 律規定「居三年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B11�,「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 者死,期親 及妾與子婦流」��B12�。可見,家族倫理關系已正式規定為法律關系。五服制度之所以能 在中國封 建社會長期流行,依靠歷代法律的強制推行也是其中一原因。准五服以制罪的含義是:首先 ,親屬間相犯只限定在「五服親」內,其次,親屬間相犯,罪與非罪,如何處罰,依親疏遠 近的「五服等級」來確定。而「五服親」是指宗親、外親、妻親。核心是宗親,在五服范圍 內的宗親限於「九族」即「九族五服親」。自元至明清的禮典和法典均錄有「本宗九族五服 圖」。�

三、北齊律確立「重罪十條」 �

「重罪十條」始於北齊律,它是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 十條嚴重罪名,集中置於律首。「重罪十條」根據犯罪的性質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侵 犯君主及封建政權的犯罪,即違背「君為臣綱」的「忠」的原則。第二類是侵犯父 母尊長及倫理關系的犯罪,即違背「父為子綱」的「孝」的原則。前者是為了治國 ,後者是為了治家。�
十條之中,「反逆」就是「謀危社稷」,指農民階級反抗君主專制和封建統治的斗爭。因此, 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而被列為十條重罪之首。「大逆」是侵犯了皇帝的宗廟、山陵及宮 闕的尊嚴。「叛」是背叛本朝而投奔外國。「降」是投降敵人。「不敬」是指盜竊祭神之物 和皇帝的車馬輿服,仿造皇帝璽印等。在封建的宗法倫理及觀念上,君權是父權的放大,忠是 孝的延伸,忠高於孝。君主既是國家的元首,又是全國百姓的最高家長,一身兩任,因此,凡侵 犯皇權的行為既不忠又不孝,是政治性和倫理性的雙重犯罪,於理於法都不容赦,要給予嚴厲 的懲罰。魏晉南北朝時期,這類犯罪不但本人處死還要誅連親族。曹魏時,就有「至於謀反大 逆,臨時捕之,或瀦,或梟菹,夷其三族」��B13�及「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 腰斬,家屬 從坐,不及祖父母、孫」��B14�的規定。北魏律規定:「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 以下腐刑, 女子沒縣官。」��B15�北魏高祖元宏時期規定對「謀反」、「大逆」犯罪施以族刑。南 朝梁武帝改 定刑律時規定:「其謀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及應 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B16�北齊律在西漢以來「大逆、不道、不敬 」等罪的基礎上,總結了各朝立法經驗,將侵犯皇權的各類犯罪較全面地規定在法律之中。�
「惡逆」是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長。「不孝」是詛罵父母和祖父母,供養有缺,父母 喪身自嫁娶等。「不義」是指殺郡縣官吏,聞夫喪不舉哀等。「內亂」是子孫與祖父、父之 妾通姦等。在倫理關系中,家是國的細胞,父權是君權的基礎,孝移於忠,封建的政治必須與家 庭的宗法倫理相結合,鞏固封建統治必須建立家庭的秩序,樹立家長在家庭內的絕對統治地位 。所以,祖父和父成為家庭的首腦,居於支配地位,隨之在家庭內形成了主從尊卑的森嚴等級, 一切侵犯親權和紊亂尊卑地位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曹魏律規定:「夫五刑之罪,莫大 於不孝」��B17�,按晉律不孝罪棄市。「即令人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B 18�,「重奸伯叔母之 令,棄市」��B19�。北魏律規定「害其親者,〖FJF〗轅〖FJ〗之」��B20�。魏高祖十 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 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B21�南朝宋律則「子賊殺傷毆父 母,梟 首,罵詈,棄市,謀殺父之父母,亦棄市」��B22�。宋明帝時實行大赦,「唯子殺父母,孫殺 祖父母,弟 殺兄,妻殺夫,奴殺主,不在赦列"��B23�。南陳「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 虧名教,不 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B24�。北周大律雖「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肆之三日」��B25�。�
「重罪十條」幾乎每條都是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被視為侵犯封建國家的統治基礎與統治秩序 的行為,也是直接危害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的行為,所以是封建刑法打擊的重點。�
以上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引禮入律後所表現的三個最重要的原則,「八議」之制首先保障了統 治階級的法律特權,使其立於「不敗之地」。而准五服定罪的確立是對被統治階級的一種約 束,一種管理。而十條重罪的確立是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的一個標桿,它與五服制度是相輔 而行的。十條重罪的形成就是對違反五服制度罪名的一種歸結。�
總之魏晉南北朝法律所表現的特點是儒家倫理綱常的一些基本原則體現,魏晉 南北諸朝法律 形成過程處於上承秦漢、下啟隋唐的重要發展階段,因此表現出來的特點被後世所繼承。�


注 釋: �
① ②唐律疏議·名例律〔M〕.北京:中華書局, 1983.�
③三國志·魏書·夏侯尚傳,注引:魏略〔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④⑤晉書·杜預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⑥魏書·神元平文諸帝子孫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⑦魏書·王睿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⑧�B13��B14��B18��B19�晉書·刑法志〔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⑨晉書·武帝紀〔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⑩晉書·殷仲堪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11�魏書·禮志〔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12��B15��B20��B21�魏書·刑法志〔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16�隋書·刑法志�
�B17�三國志·魏書·三少帝紀〔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22�宋書·孔季恭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23�宋書·索虜傳〔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B24��B25�隋書·刑法志〔M〕.北京:中華書局, 1974.

收稿日期:2007-03-15
作者簡介:宋潔(1979—),湖南常德人,湖南師范大學古代史專業2004級碩士研究生。參考資料:強大的互聯網!!!~~~很高興幫助樓主
追問非常謝謝,請問有沒有更加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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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二十四史之一,是由西晉史學家陳壽所著,記載中國三國時期的曹魏、蜀漢、東吳紀傳體斷代史,是二十四史中評價最高的「前四史」之一。[1]

當時魏、吳兩國已有史書,如官修的王沈《魏書》、私撰的魚豢《魏略》、官修的韋昭《吳書》,此三書當是陳壽依據的基本材料。

蜀漢無史官一職,故自行採集,僅得十五卷。

陳壽前半生是在蜀漢度過,入仕後,受宦官黃皓排擠而不得志。蜀漢滅亡後,陳壽歷任著作郎,晚年多次被貶,屢次受人非議,歷經十年艱辛,完成了紀傳體史學巨著《三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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