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技術秘密,技術秘密與專利有什麼區別
技術秘密主要是指工業專有技術,即生產上已經採用或將要採用的,只限少數人知道的,不享有工業產權保護的生產、裝配、修理和經營的秘密以及其他技術知識和經驗。例如,設計圖紙、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廣義上的技術秘密還包括商業(貿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情報,例如,原材料價格、供貨廠卡片、財務資料等。
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對外公開的;而專利技術具有公開性、獨占性、新穎性等特點。
一般來講,專利因其被公開(保密專利除外)而不能被稱為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是指商業秘密中的技術信息,又有人稱之為專有技術,英文為know-how。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以包括但不限於權利人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它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專利加技術秘密的方式保護自身的發明創造,有助於發明創造的保護。將易於公開的技術申請專利,而同時又將不易公開的技術以技術秘密方式保留。他人照著專利技術生產,可以生產出產品,但若不能獲得技術秘密則難以生產出優質等效的產品,專利加技術秘密的雙重保護,通常要比單純專利或技術秘密的單項保護效果要好。
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區別。
(1)技術秘密保護要比專利制度保護范圍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都可採用技術秘密制度來保護,專利制度不能保護和不需要保護的技術,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葯的配方以及前面提到的瑞士手錶的裝配工藝等,均採用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如在專利申請之前不採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有可能泄
密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從而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段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一些不在專利中公開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都可以採取技術秘密保護,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反之,技術秘密可以脫離專利而獨立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更需要藉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上控制;專利則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目前已經逐步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保護范圍,竊取技術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判刑。
(4)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被公開,企業對技術就有長期控制和壟斷權利,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他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不能開發出來的技術保護更有力。專利是公開的技術,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同樣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得到這項技術;而專利權人則有絕對的排他權。也就是說,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有一方申請專利了,技術秘密就變成公開的技術,他就得到了排他權,可以限制另一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㈡ 技術成果和專利的區別
科技成果與專利雖然都是人類創造的無形資產,但在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度、技術壟斷性、技術規模、技術等級等方面存在著差異。
1、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與專利雖然都涉及到技術的各個領域,但是二者不是完全重疊覆蓋的。總體而言,科技成果涉及的技術領域比專利涉及的技術領域寬。從專利保護客體的內容看,它應當包括各個技術領域,但是各國政府為國家的安全利益和重大經濟利益,有些領域的發明創造暫不授予專利權,如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直接獲得物質,目前在我國就不能授予專利權。有些領域的發明創造,由於受自然條件的限制以及這一領域的特殊性,不能滿足授權技術所具有的可重復再現的穩定性,因而也不能授予專利權。需要通過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如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申請專利,而只能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或者《動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進行保護。還有些領域的發明創造由於受人類、動物類差異性的影響,同一種病對於不同的人或者同類動物中的不同動物,其症狀表現可能不同,這種方法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所以疾病的診斷方法不能申請專利。但它們都成為科技成果。
2、技術的規模。科技成果一般是國家、省(或部)、市政府部門下達科技攻關計劃,由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承擔完成的;或者是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制定科研計劃項目、產品攻關計劃項目或產品改造項目,由自己完成、合作完成或委託他人完成的,所涉及的產品一般是整機產品或圈套的零部件產品,所涉及的方法是生產產品的完整方法或完整的加工工藝,所以是相對較大的產品科研項目或是相對較大的方法科研項目。但專利技術既可以是單位完成的生產方法、工藝方法項目、產品科研項目,產品改造、技術革新項目,也可以是個人完成的小發明創造。並且,凡是具有一定功能和作用、能夠獨立銷售的零部件均可以單獨申請專利保護,就是說,整機產品除了可以從整體上進行專利保護外,還可以對有創新點的零部件進行單獨的專利保護。這樣,一個新產品可以對應著多項專利保護。專利技術項目的規模可大可小。大到國家級「863」計劃項目,小到日常生活領域的技術創新項目,如兒童推車,廚房用具、娛樂用具等。
3、技術的成熟度。一般情況下,科技成果與專利技術相比,前者的技術成熟度相對較高,後者的技術成熟度相對較低。因為科技成果一般經過了實驗室的小試階段,有的還進行了中試,所以技術較成熟,實施的風險性相對較小,也易於推廣。專利技術的成熟度相對較低,因為,專利法只規定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並沒有規定這種技術解決方案所達到的技術成熟度。因此,這種技術方案可以是一種技術構思,也可以是經過科學實驗的較成熟技術。這取決於專利申請人對技術完成的程度,如果他提出的技術方案只是一個原理上可行的技術構思方案,那麼該專利技術的成熟度就較低;如果他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不僅僅在原理上可行,而且還做出了處於試驗階段的產品或者用申請專利的方法生產出了產品,或者是一個即將投放市場的產品,那麼該專利的技術程度就較高。由於專利技術的特殊性,所以實施的風險性較大,技術轉化率相對較低。但是,也正由於專利技術可以是處於構思階段的技術解決方案,它與科技成果相比更具有前瞻性、先進性。所以,公開的專利技術和專利申請技術更能及時反映當代科技的發展動態、發展水平、發展趨勢和某一技術領域的技術成熟度。
4、技術的等級。技術等級,對科技成果是鑒定等級,對專利是授權等級。一項科技成果,若是由代表國家的行政部門或國家授權的部門鑒定通過的,則是國家級科技項目;如果一項科技成果是由省部級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是省部級科技項目;市級科技項目以此類推。本級鑒定項目只能代表本級的技術水平,不能說明其它國家、省市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或者更先進的技術。當然,可能有部分國家級項目達到了世界同類水平、先進水平或者領先水平,有的可能填補了世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專利的授權等級僅由國家一個級別,國家知識產權局代表國家受理、審查專利申請,並對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實質性條件是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其具體含義是:(1)新穎性: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其申請日以前,國內外沒有與其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體而言,即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刊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申請文件中。(2)創造性: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有自己的特徵,而且這一特徵或者數個特徵是花費了創造性勞動得到的,同時這種創造性勞動對發明專利申請來說要求高,即該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來說要求低,即該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實用性: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由於發明專利既進行了形式審查,又進行了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實質性審查,所以授權的專利技術在國內都是新的技術。從這個意義上講,專利技術與科技成果相比,更具有前瞻性、預見性和世界范圍的先進性。
5、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況。科技成果是沒有獲得法律保護的智力資源,其擁有者不享有獨占實施權,因此無權阻止他人實施。可以說,科技成果的公開之日,就是無償奉獻給全世界之時。專利是獲得了法律保護的技術,專利權人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技術壟斷,進行獨占實施,或許可、轉讓他人實施。既能有效制止競爭對手的仿造行為,又能很好的阻止競爭對手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行為。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持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和競爭力,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樣既有利於調動專利權人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專利技術的開發與實施,合理的配置了技術創新資源,加快了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步伐。
㈢ 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
法律分析: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㈣ 什麼是技術秘密。與專利權有什麼區別
技術秘密主要是指工業專有技術,即生產上已經採用或將要採用的,只限少數人知道的,不享有工業產權保護的生產、裝配、修理和經營的秘密以及其他技術知識和經驗。例如,設計圖紙、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廣義上的技術秘密還包括商業(貿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情報,例如,原材料價格、供貨廠卡片、財務資料等。
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對外公開的;而專利技術具有公開性、獨占性、新穎性等特點。
㈤ 量子加密原理
量子加密原理是利用量子技術來傳送秘密鑰匙,資料的保密將更為安全。
現在的量子密碼術僅限在地區性的網路上。這項技術的威力在於,任何人只要刺探鑰匙的傳送,都一定會更動到鑰匙。但這也意味著,我們沒辦法借著網路設備將攜有量子鑰匙的訊號放大,然後繼續傳輸到下一個中繼器。光學放大器會破壞量子位元。
量子加密術運用許多先進的技術,其中有些做法仍然停留在實驗室階段,密碼專家希望最終能夠發展出某種形式的量子中繼器,它本質上就是量子電腦的一種基本型式,可以克服距離的限制。
一直發展至今,量子密碼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進展。而且未來還會有更多的產品。這種加密的新方法結合了量子力學與資訊理論,成了量子資訊科學的第一個主要商品。未來,從這個領域誕生的終極技術可能是量子電腦,它將具有超強的解碼能力,而要避免密碼遭破解的唯一方法,可能得用上量子密碼技術。
現代的密碼專家所遇到的挑戰是,如何讓發送者與接收者共同擁有一把鑰匙,並保證不會外流。我們通常用一種稱為「公開金鑰加密法」(public-key cryptography)的方法發送「秘密鑰匙」(簡稱密鑰或私鑰),對傳送的訊息加密或解密。這種技術之所以安全,是因為應用了因數分解或其他困難的數學問題。
㈥ 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都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區別:一、保密性。專有技術是保密的技術,專利技術是公開的技術;二、時效性。專有技術在保密狀態下可以沒有期限,專利技術有法定期限;三、地域性。專有技術沒有地域限制,專利技術在批准授權的地域內受保護;四、權利取得方式。專有技術是事實上的佔有,專利技術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獲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㈦ 什麼是量子加密
量子 密 碼 術是密碼術與量子力學結合的產物,它
利用了系統所具有的量子性質。美國科學家威斯納於
1970年提出首先想到將量子物理用於密碼術,1984
年,貝內特和布拉薩德提出了第一個量子密碼術方案,
稱為BB84方案。1992年,貝內特又提出一種更簡單,
但效率減半的方案,即B92方案。量子密碼術並不用
於傳輸密文,而是用於建立、傳輸密碼本。
量子 密 碼 系統基於如下基本原理:量子互補原理
(或稱量子不確定原理),量子不可克隆和不可擦除原
理,從而保證了量子密碼系統的不可破譯性。
量子 互 補 原理。Heisenberg測不準(不確定性)關
系表明,兩個算符不對易的力學量不可能同時確定。
因此,對一量子系統的兩個非對易的力學量進行測量,
那麼測不準關系決定了它們的漲落不可能同時為零,
在一個量子態中,如果一個力學量的取值完全確定
(漲落為零),那麼與其不對易的力學量的取值就完全
不能確定。這樣,對一個量子系統施行某種測量必然
對系統產生干擾,而且測量得到的只能是測量前系統
狀態的不完整信息。因此任何對量子系統相干信道的
竊聽,都會導致不可避免的干擾,從而馬上被通訊的合
法用戶所發現;互補性的存在,可以使我們對信息進行
共扼編碼,從而保證保密通訊模式。
量子 不 可 克隆定理。量子力學的線性特性決定了
不可能對一個未知量子態進行精確復制。量子不可克
隆定理保證了通過精確地復制密鑰來進行密碼分析的
經典物理方法,對基於單光子技術的量子密碼系統完
全無效。
單個 量 子 的不可完全擦除定理。量子相乾性不允
許對信息的載體一量子態任意地施行象存儲在經典信
息載體上的0,1經典信息進行地復制和任意的擦除,
量子態只可以轉移,但不會擦除(湮滅)。
PS:不好意思,我也不是太懂.剛學這東西,如果有興趣的話,以後可以討論一下...
㈧ 技術秘密與專利有什麼區別求解答
技術秘密和專利主要從概念、構成條件、有效期限、權利和法律保護、費用和風險六個方面來區別。
一、概念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製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
二、構成條件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帶來經濟效益、實用性並採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採取保密措施是保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保證,也可以說採取保密措施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范疇。
專利: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則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有效期限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的保護期是以其保密狀態的存續期間為准,只要嚴守秘密,並且不被新技術所取代,其保護期間是無限的。
專利:專利的專有使用權有法定的保護期,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之後,專利權將會自行消滅,相應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權利和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持有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法使用其技術秘密,如竊取他人技術秘密,違反保密條款向他人透露技術秘密等。技術秘密持有人無權制止他人通過正當途徑發現或者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專利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並收取使用費,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五、費用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的保護費用主要取決於具體情況,對屬於技術秘密的文件來說,在文件顯眼處標明「技術秘密」等字樣,鎖進櫃子就足夠了,對於技術設備或工藝流程,配備保安人員就可以了。對於相關的技術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負有保密責任,並給與技術開發或發明人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專利:申請專利的過程較長,不一定所有的專利都能夠授權,並且需要交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各種附加費用,授權之後每年要交年費,加起來不是一個小數目,相比來說要比技術秘密所花的費用高。
六、風險的區別
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權利人由於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於其他人的獨立發現而公諸於眾,都可以使技術秘密不復存在。
專利:對於技術秘密來講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才能保證技術秘密的存續,而專利只要客觀上滿足條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間內享有權利,相對來說,技術秘密權利人所承擔的風險更大一些。
㈨ 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在於,專有技術與專利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的成分,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則是秘密的。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其有效期一般為15年或20年。但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的問題,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為公眾所知,就受到保護,不過,一旦被公開,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專有技術許可證中,一般都訂有保密條款,要求被許可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把專有技術的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3、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有關國家專利法的保護,而專有技術則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它不是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求得保護,而主要是根據民法、刑法、不公平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