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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pdf

發布時間:2022-09-20 03:41:15

Ⅰ 政府采購領域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和法規

政府采購領域有兩部基本的法律,即《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兩部行政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5年2月27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采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1)政府采購法pdf擴展閱讀:

法律必須從嚴約束政府采購。

案例:

采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采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卜」等采購亂象飽受詬病。

新出台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並規定采購標准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准、資產配置標准和技術、服務標准確定等。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說,由於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說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定,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於奢侈的東西大量采購。

目前,我國年政府采購資金規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采購大市場。徐煥東認為,引導政府采購領域規范發展,僅靠加強采購程序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Ⅱ 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Ⅲ 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采購效率,實現政府采購物有所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采購委員會)

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采購委員會)負責審議政府采購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項,協調解決政府采購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市采購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采購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本市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和所屬鄉鎮的政府采購活動。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

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經市采購委員會審議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提出對本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調整建議,報市財政部門確定後在本區范圍內實施。第五條(政府采購平台)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平台),實現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操作,並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實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條(政府采購項目的確定)

采購人應當按照資產配置狀況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項目,能夠通過閑置資產調配滿足需求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七條(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等重點環節加強管理。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應當具備編制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的能力和條件;采購人不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熟悉特定專業領域和市場行情、誠信經營的采購代理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咨詢、代理采購、履約驗收等服務。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開標評標場所、信息網路設施、錄音錄像設備等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參加財政部門定期組織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培訓,並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業務培訓,建立培訓記錄。第九條(集中采購機構)

市政府采購中心是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集中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采購人依法提出的委託,並不得轉委託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第十條(供應商)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公平競爭、誠實守信,根據自身的商務、技術條件和服務能力,如實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響應,在中標、成交後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並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第十一條(供應商庫的管理和使用)

市財政部門應當依託政府采購平台建立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根據供應商的行業歸屬、經營范圍、產品品目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分類。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向政府采購平台報送相關信息後登記入庫。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庫的動態管理,將不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及時調整出庫。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非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需要隨機抽取供應商的,應當通過供應商庫實施。第三章政府采購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預算)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包括政府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內容和數量、項目屬性、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采購組織形式、支付方式等。

政府采購項目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經費預算標準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有資產配置標准或者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人不得超過標准編制預算。

Ⅳ 政府采購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這項規定就已概括了對政府采購的實施的具體措施。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准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Ⅳ 政府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條件

法律分析: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單一來源采購條件:(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Ⅵ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並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准。

第五條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託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准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其他標准、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准;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採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准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採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於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准。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並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並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准、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准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准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標准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准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製作的標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准。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後,對於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後自行處理;對於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並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Ⅶ 政府采購實施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評審專家。對於項目情況特殊、在評審專家庫中無法獲取符合專業需求的評審專家的,可以採取選擇性抽取的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對省內異地組織采購活動的項目,其專家的抽取,可以選擇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駐省外機構采購活動的專家抽取參照所在地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其他采購當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Ⅷ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並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第四條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准。第五條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第六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七條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第八條采購人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託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第二章招標第九條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准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第十一條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其他標准、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准;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第十二條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第十三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第十四條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並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採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准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採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於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於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並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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