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王澤鑒的法學專著
民法研究系列叢書:
王澤鑒著,《人格權法》,三民書局,2012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簡體字第一版。
王澤鑒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
《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民法概要》(2011年1月二版)
《民法總則》
《債法原理》(2013年3月第二版)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民法物權》(2010年11月二版)
2005年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共八冊)(修訂版)/王澤鑒著,2005-1-1版
·民法總則(民法叢書)(繁體)/王澤鑒,2005-9-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⑻(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⑺(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⑹(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⑸(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⑷(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⑶(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⑵(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⑴(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6卷)(民法物權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5卷)(民法物權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4卷)(侵權行為法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3卷)(債法原理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2卷)(債法原理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1卷)(民法總則)/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0卷)(民法概要)/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9卷)(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8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7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7)/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6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6)/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5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4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4)/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3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3)/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2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王澤鑒,2003-9-1版
·民法概要/王澤鑒,2003-4-1版 ·民法物權-用益物權.佔有(第2冊)/王澤鑒,2001-10-1版
·民法物權-通則.所有權(第1冊)/王澤鑒,2001-10-1版
·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第一冊)/王澤鑒,2001-7-1版
·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第一冊)/王澤鑒,2001-7-1版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2001-7-1版
·民法總則(增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1-7-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王澤鑒,1998-1-1版
Ⅱ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txt下載在線閱讀全文,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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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325
內容簡介: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生活復雜,交易頻繁,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常須他人輔助從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現代企業興起以後,僱用他人從事企業活動,更屬必要。然而,於此即產生了一個問題: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際,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時,應由何人負擔賠償責任?純從理論言,損害的發生,既系基於受僱人的行為,則被害人只能對受僱人請求賠償。但受僱人資力通常較為薄弱,向其請求,恐將有名無實。再者,僱用人因僱用他人擴張其活動,其責任范圍亦應隨之而擴大。基此理由,現代國家莫不規定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固為現代法律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關於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他國及地區立法例比較觀察,其內容亦諸多不同之處,可謂別具風格。然異同何在,現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當?實值注意。僱用人侵權責任,無論就理論與實務而言,在現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借比較法上之分析,討論諸此問題,並闡釋「現行法」在解釋適用上的疑義及困難,再以此為基礎,說明在修改民法時,在立法政策上所應採取的原則。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人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十條【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條【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條【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年齡標准】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Ⅳ 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系著名法學家施啟揚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總則(修訂第8版)》以明白淺顯之語言,介述與研討民法基礎理論,融法律條文釋義、典型案例評析、部院解釋與指令等為一體,並施先生具三十餘年法務公職經歷,於理論闡釋之際多有經驗體悟,較之一般學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點。施先生於書中尤重視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比較研究,而不囿於地方性實踐。
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是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通過梳理總結,有以下八大亮點。
亮點1: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
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比如母親懷孕時,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後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8歲。
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這意味著年滿八周歲的孩子可以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比如打醬油、贈與東西,以及在父母離異時,自主選擇跟父親還是母親生活。
亮點3: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按照這條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社會保障機構。這對於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合法現實的養老途徑。
亮點4:民政部門可擔任監護人。
第32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這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亮點5:居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
第96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6: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這意味著「Q幣」、「網游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7:倡導見義勇為樂於助人。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8:一般訴訟時效增至3年。
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針對各界提出訴訟時效過短問題,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調整為3年,提醒權利人要及時行使權利。
Ⅳ 王澤鑒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怎麼看
王澤鑒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灣台北人。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畢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習期間,以第一名考取台灣公費留學,後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至慕尼黑大學,師承德國著名法學家卡爾·拉倫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於1968年獲該校法學博士學位。隨後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系,講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比較民法等課程。王澤鑒著作等身,其中《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堪稱經典,在台灣法學界向有「天龍八部」之稱,為法律系學生必備民法教材。其餘各書亦十分有可觀之處,主要包括「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民法總則」、「債之發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通則及所有權)」、「民法物權(佔有)」等,亦廣為各校法律系教師指定為教材。其自Larenz引進之「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題模式,已成為台灣民法學界之主流。然王澤鑒於著作中經常表現出不拘泥於法律之技術性規定、重視價值權衡及判斷之精神,經常引述「法之極,惡之極」,勉勵學生勿成為僅知法條技術操作之法匠‧雖王師生性謙和不喜招搖,然其學說於海峽兩岸均廣受推崇,稱之為海峽兩岸當代民法第一人,諒不為過。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輯目錄 第一輯 僱用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 人格權之保護與非財產損害賠償 連帶侵權債務人內部求償關系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第三人與有過失 締約上之過失 事實上之契約關系 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之對抗力、公信力與善意取得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 誠信原則僅適用於債之關系? 權利失效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摔角游戲之違法性 商品製造人責任 干擾婚姻關系之侵權責任 姦淫未成年子女懷胎生子之侵權責任 間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與有過失原則之適用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給付不能 不動產贈與契約特別生效要件之補正義務 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變動 惡意佔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善意取得權利之拋棄與損害賠償 強制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產與拍定人之地位 典權設定後何以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同一不動產上後設定之抵押權會妨害先設定之典權? 耕地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的效力 礦工工資優先受償權 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 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第二輯 比較法與法律之解釋適用 契約關系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之檢討 無因管理制度基本體系之構成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 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展趨勢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
意思表示之欺詐與侵權行為 盜贓之牙保、故買與共同侵權行為 僱主未為受僱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 慰撫金 干擾婚姻關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期間與動產抵押權之存續 繼嗣與收養之效力 英國勞工法之特色、體系及法源理論 第三輯 「司法院」例變字第一號之檢討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與消費者的保護 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自始主觀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之基本理論 使用他人物品之不當得利 物之瑕疵與不當得利 以同居為條件之贈與與不法原因之給付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父母及第三人 產品責任之現狀檢討及其發展趨勢 產品責任特別立法之比較研究 侵害佔有之侵權責任與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損害賠償方法 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連帶侵權責任與內部求償關系 僱用人之責任與慰撫金之量定 讓與請求權 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 不動產抵押權之善意取得 不動產抵押權與從物 第四輯 法學上之發現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第113條規范功能之再檢討 土地重劃完畢,所有權狀換發後出賣人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債之關系的結構分析 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再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二重買賣 為被害人支出醫葯費、無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撫養義務人為被害人支出醫葯費之求償關系 互開支票利用未能兌現與不當得利 添附與不當得利 對未出生者之保護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因侵權行為負債務者之拒絕履行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拋棄繼承與詐害債權 稅捐、工資與抵押權 第五輯 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對物權行為適用之基本問題 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出租他人之物、負擔行為與無權處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認與債之主體的變更 買賣、設定抵押權之約定與第758條之「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錯誤與不當得利 未成年人與代理、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制度與衡平原則 不當得利之連帶債務 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出賣他人之土地移轉登記前被徵收時,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交付受領補償費之請求權基礎 德國法上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基於契約關系之越界建築與土地受讓人之拆屋還地請求權 離婚契約之拘束力與特別生效要件之履行 兩願離婚「登記」法律性質之爭議債法學方法論上之檢討 第六輯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物之損害賠償制度地突破與發展 「公路法」關於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與「民法」侵權行為一般規定之適用關系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善意第三人之保護與「國家」賠償責任 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出售之土地被徵收時之危險負擔、不當得利及代償請求權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第264條規定之適用、准用及類推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第425條規定之適用、准用及類推適用 委託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取得之權利? 通謀虛偽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五則法律問題及「司法院」研究意見之檢討 無撫養義務而為撫養時之請求權基礎 《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侵權責任:比較法之分 第七輯
「台灣現行民法」與市場經濟 定型化旅行契約的司法控制 基於債之關系佔有權的相對性及物權化 挖斷電纜的民事責任:經濟上損失的賠償 使用借貸關系終了後繼續佔用借用物的不當得利 誤認他人為生父而扶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土地徵收補償交付請求權與第225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時間浪費與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錢賠償 第三人利益買賣契約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僱主對離職勞工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書面契約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登記與效力 關於鄰地通行權之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 第八輯 舉重明輕、衡平原則與類推適用 人格權、慰撫金與法院造法 契約上地不作為義務 私賣共有物、無權處分與「最高法院」 出賣之物數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與不當得利 贈與地土地移轉登記前被徵收時受贈人得否向贈與人請求交付地價補償費? 搗毀私娼館、正當防衛與損害賠償 商品製造者責任與純粹經濟損失 銀行徵信科員評估信用不實致銀行因超額貸款受有損害得民事責任 「動產擔保交易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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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論
作者:朱慶育
豆瓣評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頁數:570
內容簡介:
本節共四編十五章五十一節,以中國實證私法為闡述對象,意在構建作者所倡導的規范性解釋科學的體系框架.全書系統論述了民法基礎理淪與民法總論各項制度的脈絡和細節,以概念的准確運用為支點,既講求實證規則理解私法的邏輯縝密性,亦迫問技術規則背後的理念正當性。
閱讀本書,尚可關注兩個 維度,一是空間維度。本書既批駁德國知識傳統,亦對大陸法系其他家族成員如日、蘇(俄) 、瑞、法、奧、台灣地區等投以必要關注.為理解我國相應規范 制度及理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視角.二是時間維度。本書著意接續漢語法學傳統. 上迄民國時期.下至20世紀50年代以來新中國各階段的民法思考.無不納入本書觀察范圍.以歷史的視角細致梳理了我國的民法知識傳統及其流變。
「表達是一種藝術,有關方法或藝術規則的爭論價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說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這句話相信也是本書的寫作準則.本書是教科書,但絕不儀儀是教科書。或者換個說法、教科書的表達形式並不妨礙十年磨一劍的本書成為民法領域難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簡介:
朱慶育,男。1990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先後從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留校任教,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國漢堡馬克思-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歐法學院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特別獎(2010年)、優秀教師獎(2013年),第四屆(2011年)和第五屆(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教師」之一。深受學生喜愛,其課堂通常會被帶凳子旁聽的同學擠滿。
研究領域:民法學,法學方法論,德國近現代民法史,法律哲學
專著:《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
論文:《法律行為概念疏證》、《法典理性與民法總則》、《權利的非倫理化——客觀權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命運》等。
Ⅶ 有沒有理工科類的理論書籍推薦幾本
1、勒內·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張文顯:《當代西方法學思潮》,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內·達維德:《英國法和法國法》,潘華舫、高鴻鈞、賀衛方譯,中國政法大學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陸法系》,顧培東等譯,西南政法學院印行,1983年。
5、羅傑·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潘大松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曹玉堂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8、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萊維·布律爾:《法律社會學》,許鈞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高鴻鈞、賀衛方譯,三聯書店1990年版。
11、丹皮爾:《科學史》,李衍譯,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14、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6、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59年版。
17、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
19、摩萊里:《自然法典》,黃建華、姜亞洲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20、普魯東:《什麼是所有權》,孫署冰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
21、德薩米:《公有法典》,黃建華,姜亞洲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22、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23、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24、霍爾巴赫:《自然政治論》,陳太先、睦茂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25、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下),蔣兆康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26、費希特:《以知識學為原則的自然法權基礎》,謝地坤、程志民譯,載梁志學主編:《費希特著作選集》,第2卷,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27、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28、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李常山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
29、尼布爾:《道德的人與非道德的社會》,蔣慶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皮埃爾·勒魯:《論平等》,王允道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
31、穗積陳重:《法律進化論》,黃尊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經校勘的重印版。
32、彼德·布勞:《不平等和異質性》,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3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
34、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
35、葛德文:《政治正義論》(卷一),何慕李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36、克魯泡特金:《互助論》,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
37、哈貝馬斯:《交往與社會進化》,張博樹譯,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38、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雷喜寧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39、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苗力田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40、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增訂版。
4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2、王澤鑒:《民法總則》,2000年作者台灣自版。
43、周枬:《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44、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5、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6、優士丁尼:《法學階梯》,徐國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48、徐國棟編:《中國民法典起草思路論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9、西塞羅:《論義務》,王煥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0、《義大利民法典》費安玲,丁枚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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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大家有沒有好的民法教材推薦下
民法的教材很多,各個版本各有各的體系、特點。
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主編的民法學,體系完整,是很多法學高校的研究生考試的指導用書,理論豐富。
王利明老師的《民法學》貼近法律規定,主要針對法律規定的內容講解。
魏振瀛老師的《民法》更側重理論講解,同時也圍繞法規構建民法學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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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則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491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最新版)》是研習民法者的入門參考書,以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全方位地展現給讀者。《民法總則(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實例引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並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 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