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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pdf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叫魂》([美] 孔飛力)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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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叫魂
作者:[美] 孔飛力
譯者:陳兼
豆瓣評分:9.2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上海三聯書店
出版年份:2014-6
頁數:368
內容簡介:
本書講述的是一個關於「盛世妖術」的故事。在中國的千年帝制時代,乾隆皇帝可謂是空前絕後的一人。他建立並鞏固起來的大清帝國達到了權力與威望的頂端。然而整個大清的政治與社會生活卻被一股名為「叫魂」的妖術攪得天昏地暗。在1768年由春天到秋天的那幾個月里,這股妖風竟然沖擊了半個中國,百性為之惶恐,官員為之奔命,連乾隆也為之寢食難安。作者孔飛力細致入微的描寫令人顫栗,他生動地再現了各省的恐慌是如何演變成一場全國性的除妖運動。
本書也表現出了一種更為宏大的學術視野,在構建以「叫魂」案為中心的「大敘事」的過程中,在方法論的層次上將社會史、文化史、政治史、經濟史、區域分析、官僚科層制度分析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結合在一起。
作者簡介:
孔飛力(Philip A.Kuhn)1933年出生於英國倫敦,1964年獲得哈佛大學博士學位。當費正清1977年從哈佛大學榮休後,孔飛力由己任教十年的芝加哥大學轉回母校接替其空缺,任哈佛大學歷史系和東亞語言文化系講座教授。他曾擔任過芝加哥大學遠東語言文化系主任、哈佛大學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主任、哈佛大學東亞研究委員會主席,曾獲得包括古根漢姆學術研究獎在內的多種學術榮譽,美國藝術人文科學院院士。《叫魂》(1990)是他的代表作,獲「列文森中國研究最佳著作獎」;此外他所著《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1970)、《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2002)和《他者世界中的華人》(2009)等,均有重要深遠的影響。
③ 《伯恩斯焦慮自助療法》pdf下載在線閱讀全文,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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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Panic attack(恐慌症)是一種怎樣的症狀
恐慌症的症狀是:
1、在一段特定時間內心跳加速或心悸。
2、感覺呼吸困難或窒息感。
3、梗塞感似會嗆到。
4、胸痛不適。
5、惡心或腹部不適反胃。
6、害怕失去控制或即將發狂。
7、感覺異常,麻木或刺痛的感覺。
8、冷顫或臉潮紅。
9、頭痛、不穩感、頭昏沉、或快暈倒的感覺。
10、失去現實感、感覺事物不真實,失去自我感、感覺與自己疏離。
恐慌症的克服方法:
1、認知改變:提醒自己,恐慌只是一個短暫的反應,它對身體沒有傷害,而且很快就會過去!
2、轉移注意:將注意力放在自己正在做的事情上,而不是自己的身體反應和感覺。例如聽聽朋友聊天、注意身外的風景或事物、找人談話、從100、99、98??往回倒數或想像自己處在一個舒適愉快的地方。
3、深呼吸放鬆:如深呼吸———慢慢的吸氣,心中默數1到4然後呼氣,再由1數到4;如此反復呼吸和默數,並將注意力放在鼻息的進出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恐慌症
⑤ 《優質思考的力量戰勝焦慮與恐慌》pdf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優質思考的力量戰勝焦慮與恐慌》[德]克勞斯·伯恩哈特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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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優質思考的力量戰勝焦慮與恐慌
作者名:[德]克勞斯·伯恩哈特
豆瓣評分:8.3
出版社:北京聯合出版公司
出版年份:2018-4-1
頁數:256
內容介紹:
這是一本教會人們用「優質思考」來永久戰勝焦慮症和恐慌症,重建人生的心理自助讀本。立足於當前世界腦神經科學應用前沿成果,作者深入探討了焦慮症和恐懼症的發作原理及給人們帶來的身心上的雙重損傷。得益於作者十多年的醫學記者經歷,又十多年心理咨詢與治療的臨床實踐,促使他開創了更有效、更全面,超出當前臨床心理治療法20年的創新療法。其臨床治療結果顯示70%的病人只需6 次就診即可完全擺脫焦慮症和恐懼症。極具代表性的案例,簡單易學而有效的方法,教會人們用優質健康的思維方式擁抱幸福美好的人生。
作者介紹:
資深記者,從事醫學科普電視節目多年,也因此接觸到有關焦慮症的最新理念和療法,後因兩位好友罹患驚恐症向他求助,促使他潛心研究焦慮症,並接受心理醫療培訓,最終轉行成為一名心理診療師。目前在柏林經營一家專門針對焦慮症和恐懼症的心理診所,是德國神經醫學教育學會和德國新式學習法研究會的會員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法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反恐怖主義法》立足於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反恐怖主義的斗爭需要,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體制機制,明確了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並注意平衡與法治、保障人權的關系。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義思想的形成和傳播,有利於動員、組織各有關方面和廣大人民群眾從源頭上防範恐怖活動犯罪,便於開展國際合作,本法最終確定用「反恐怖主義法」作為法律名稱。同時,規定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⑦ 《人造恐慌》pdf下載在線閱讀全文,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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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吃的真相4:需求與恐慌》pdf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吃的真相4:需求與恐慌》(雲無心)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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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吃的真相
4:需求與恐慌
作者:雲無心
豆瓣評分:7.4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7-1
頁數:226
內容簡介:
★美國普渡大學食品工程博士、科學松鼠會成員、《舌尖上的中國2》科學顧問雲無心推出新作。
★「吃的真相」系列再延續,破除國人飲食的迷信與偏見。
★需求,不可以被製造;恐慌,不可以被利用。
這是作者最新的一本關於食品領域的科普書,匯集了近兩年來該領域的熱點問題,從人為製造的虛假的需求,令人恐慌的謠言,到食品檢測和安全,作者都一一有針對性的加以探討剖析。作者致力於向公眾提供這種分辨的智慧,特別是對於容易被誤導的食品領域,作者的理念是,在食品領域,公眾需要的不是什麼最新最尖端的科學進展,而是可靠的常識。
作者簡介:
雲無心是一位人氣非常高的科普作家,於2009年11月推出的《吃的真相》於2010年春節期間被央視新聞頻道整點新聞推薦,並獲得了同一年度的文津獎提名,續篇《吃的真相2》於2010年11月推出,《吃的真相3》於2012年推出,他的書入選過國家出版署組織評出的2011年大眾最喜愛的五十種圖書。他本人長期居住國外,和國內的任何食品相關機構均無瓜葛,因此有著非常難得的獨立聲音。
《吃的真相4》作為「吃的真相」系列,本身已經有了相當的品牌效應。
⑨ 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2015年12月27日發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安全防範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五章調查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安全防範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葯、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條發生槍支等武器、彈葯、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報廢、銷毀前款規定的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並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並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
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刑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監獄、看守所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根據教育改造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與普通刑事罪犯混合關押,也可以個別關押。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應當聽取有關基層組織和原辦案機關的意見。經評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於確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後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決定安置教育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機構應當每年對被安置教育人員進行評估,對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安置教育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