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民法學的泰斗有哪些有哪些經典著作
中國民法學的泰斗有:
1、江平(1930—— ),最負盛名的民商法專家,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負責人,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之一。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寧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讀於北京燕京大學新聞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
2、梅仲協
梅仲協 (1900-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1933年後在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前身)和中央政治學校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學系主任,抗戰期間重慶東吳大學教授。
3、謝懷栻
謝懷栻,男,漢族。湖北省棗陽縣(現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慶入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法律系,1942年畢業。次年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合格。
1944年後歷任重慶、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學教課,講授民法、民事訴訟法。
1979年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員、研究員,擔任過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於1988年退休。
4、佟柔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滿族,遼寧省北鎮縣人,中共黨員。生前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
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贊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或「泰斗」。
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
5、史尚寬
史尚寬先生(1898—1970),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於1898年農歷元旦,性厚重而穎悟,十一歲能文章,十五歲留學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學校而東京帝大法律系,獲法學士學位。
史尚寬先生的「民法全書」對民國的立法時間產生了重大深遠的影響,對後世的法學的研究也具有深遠的意義。
中國民法學經典著作:
《民法要義》、《公司法概論》、《公司法教程》、《國際私法新論》、《中國票據法釋義》、《法學緒論》、《中國司法大辭典》等。
② 江平民法學第二版簡介
《民法學》自出版以來,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適用。但隨著我國法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判例理論的不斷出現,我們有責任將最新的知識和動態融入教科書中。特別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出台,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和作用,對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具有重大的意義,也可以說,這是促使我們對《民法學》修改的直接動因。正因為如此,第二版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民法總論」、「合同之債」和「侵權行為之債」部分。本教材由江平任主編,李永軍任副主編。
③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考研,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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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國民法學界四大才子是什麼
1.江平(1930—— ),最負盛名的民商法專家,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負責人,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之一。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寧波市人。1951年入莫斯科大學法律系,1956年畢業;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
⑤ 學習民法要看那些資料書
對於民法學初學者而言,首先,選一本好的民法教材,重要的吃是透教材的基本知識,然後對民事的案例進行分析學習與適用民法條文結合,努力鍛煉學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處理各類事務的實務能力。
一、必讀教材
王澤鑒著:《民法總則》
鄭玉波著:《民法總則》
王利明著:《民法總論研究》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
龍衛球著:《民法總論》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第一卷)
李永軍:《民法總論》
江平主編:《民法學》
余延滿馬俊駒:《民法原論》
魏振瀛主編:《民法學》
彭萬林主編:《民法學》
王利明 主編 :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總則 篇)修訂本
二、擴讀的民事法典及民事立法草案
1、法國民法典
2、德國民法典
3、瑞士民法典
4、日本民法典
⑥ 看江平老師的《民法學》有一處不解,「如果是對相對權的侵害就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怎麼解釋
其實是正確的啊!正當防衛是自衛的行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利益及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以他構成的條件是是:1.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的侵害,而且是要在正在進行;2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3目的是為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不法侵害行為的侵害;4正當防衛必須要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在你講的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到對相對權的侵害實際上屬於債權的侵害,對於債權的侵害我們可以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及其他措施給予追回,但是如果說該種侵害符合了正當防衛的條件,如你所說的債務人動手打人,這是在債務人侵害債權人權利過程中發生的,債權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也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所以是可以認定為是正當防衛的。
不知道你有沒有清楚。
⑦ 考研,《民法學》江平第二版與第三版有什麼具體差別
現在不指定參考書目了,但是13年的書是這些,每年都會有變化,請及時關注:
法學綜合一(法理學40分、憲法學40分、國際法學40分、行政法學30分)
《法理學導論》(初試必讀)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1月版 舒國瀅主編
《憲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第四版 焦洪昌主編
《國際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 2008年 周忠海主編
《國際私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國家「十一五」規劃教材 2011年 第三版 趙相林主編
《國際經濟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年9月版 莫世健主編
《行政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2年版 張樹義主編
《行政訴訟法學》第二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年版 馬懷德主編
801 法學綜合二[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含刑訴、民訴)各佔50分]
《民法學》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最新版 江平主編
《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 宋朝武主編
《刑事訴訟法學》(第四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陳光中主編2012年6月版
《刑法學》 (第四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版 曲新久主編
輔導材料: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考研(2005~2012年)真題及解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中國政法大學考研題庫及解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中國政法大學考研主觀題匯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我是三公律博考上的中歐的學生,如果你的時間和經濟條件允許的話,可以選擇他們,也是唯一能請得到出題老師和閱卷老師的輔導班,今年的新生,很多都是上三公律博考上的,在宿舍,在班裡都有很多三公律博的學員。也祝你成功!
⑧ 江平民法學過時了嗎
江平民法學永遠都不過時
江平,中國著名法學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
一個為救國理想和言論自由而犧牲一條腿的青年;
一個陋室中為孩子編織毛線衣的父親;一個循循善誘誨人不倦的導師;
一個法律精神的詮釋者佈道者;
一個為法治中國建設奔走呼號的社會實踐者,這些符號和形象所代表的歷史含義都很重要。
⑨ 江平的民法學出新版了嗎
我也淘寶定了。。。 查看原帖>>
⑩ 江平的民法學中關於民法基本原則的過錯責任原則
三言二語說不清,慢慢說吧
一、你說的是二個領域里的責任歸責原則。完全是二碼事。
你說的江老民法一書我沒看,老人家有沒有錯,我也不好評判。另外,歸責原則也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只是民法在適用上的一種規則。
一般而言,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領域的通用原則,即對於侵權行為的認定,應當是有過錯才承擔責任;而合同領域是特殊領域,其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對於違反合同行為的認定,不需要你有過錯,只要你違反合同的約定,你就要承擔責任。這也叫嚴格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
當然,在侵權、合同領域,都還有其他原則作為補充的。
二、下面,先說說侵權領域的責任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該款是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作為一般條款,意味著: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除此以外,無須更多。
【例一】甲因出現重度中毒症狀住院,乙醫院對甲進行了當時醫療條件下所有可能的檢查和診斷,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後,乙醫院才得知,甲屬於鉈中毒,並且甲得病時,已有美國科學家發表科研論文,詳細介紹鉈中毒的診斷與治療,但不為中國醫療界所知。1、判斷醫務人員是否具有醫療過錯,應判斷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達到了當時醫療條件下一個合格的醫務人員應當達到的行為標准。2、乙醫院診斷和治療行為符合前述表述,雖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過失,不承擔醫療過錯責任。
2、過錯推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款規定了過錯推定的歸責方式。
對過錯推定應作如下理解:1、過錯推定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它隸屬於過錯責任原則。2、過錯推定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故:《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二款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3、對過錯的證明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根據基礎事實,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由加害人對相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如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免責。4、加害人僅證明第三人具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7、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例一】李某到電影院找人,在一樓找尋未果,來到二樓,見一門虛掩,內有稀鬆人聲,便貿然推門而入,不料此門為檢修影院大廳天花板的入口,李某不明就裡,踩破天花板,跌入影院,將觀眾張某砸成重傷。此例中:1、應類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由電影院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電影院即使證明李某具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因為電影院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例二】某野生動物公園為了安全起見,用高約8米的鐵柵欄設置了堅固的防護網。不料一精神病患者於發病期間從外面攀爬至防護網內,被老虎傷害致死。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1條,動物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動物園如能證明以上事實,則表明其沒有過錯,免責。
(二)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三)法定補償義務,即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一)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二)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
(三)《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的法定情形:
1、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侵權責任法》第23條)。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陷入無意識或不受控制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法》第33條)。
3、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且加害人不明(《侵權責任法》第87條)。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發現有人搶劫工友乙,甲對乙暗戀已久,上前制止,搶劫未遂,搶劫者於逃竄前將甲刺成重傷。①甲遭受的損害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的賠償能力充足,無公平責任的適用。②僅在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才適用公平責任,由受益人(乙)對受害人(甲)的損害適當補償。③見義勇為失敗的,公平責任不因此受影響。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例二】小S患有夢游症,但自己並不知情,某夜,小S在夢游中侵入鄰居大S家中,將大S打傷。此例中:①小S在給大S造成損害時無意識,無過錯,小S不承擔侵權責任;②應適用公平責任,由小S對大S適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例四】某日,李某行走於北京市國稅局樓下時,被某辦公室扔下的一個煙灰缸砸傷,難以確定煙灰缸從那個辦公室扔出。①《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適用有兩個前提:第一,形成區分所有;第二,難以確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夠確定(稅務局擁有整棟樓房),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稅務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三、下面是合同領域的歸責原則
合同領域主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所謂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客觀責任原則,是指違反合同當事人無論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嚴格責任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予以明確規定,因而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
但我國合同責任實際上並非奉行單一的歸責原則而是採用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因而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尚有例外,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
我國合同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主要發生在以下情形:
(1)無償合同的場合。 由於在無償合同中不發生對待給付的問題,因而對無利益一方的要求應該低一些,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均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 條對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規定。
(2)手段債務的場合。 所謂手段債務即債務人對債權人僅允諾將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債權人提供,而並不保證一定能達到某種結果,如醫療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其不能以債務人是否達到某種結果來衡量其是否履約,因而債務人應僅承擔以合理注意和技能處理問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達不到一個正常而謹慎從事的人應做到的標准,則有過失並應承擔責任。如《合同法》第406條規定,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委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適用絕對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場合。
我國合同法上的絕對責任主要發生在以下場合:
(1)金錢債務。一般認為, 當事人的履約能力不足並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因而,在金錢債務未能及時履行時,無論其是因何種原因引起,債務人均應負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雖未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早已確認了該原則,在合同法的解釋上應以此解釋為宜。
(2)種類物之債。如果種類物即使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而在交付買受人之前造成毀損滅失,也應對其不能給付負擔責任。我國合同法雖對此未予以規定,但從法理分析,應認可該規則。
(3)安全保證債務。 即合同當事人負有使對方避免遭受損害的義務。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在該種合同中,承運人不僅應負責將旅客運送到約定地點,而且應負責旅客的途中安全,這是承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並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責。如《合同法》第301條規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4)遲延履行後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明確了此項原則,該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5)違反擔保義務的合同責任。所謂擔保義務, 是指在有償合同中,債務人對其所提出的給付應擔保其權利的完整和標的物質量合格,如果債務人違反此項擔保義務,無論該瑕疵系由何種原因造成,均應承擔合同責任。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被稱為瑕疵擔保責任,其又分為權利的瑕疵擔保與物的瑕疵擔保,我國合同法僅規定了前者(見《合同法》第150條),對後者則是作為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來對待的。但1993 年的《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質量擔保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既然規定了擔保義務,自然無須證明其違反者因何種原因而違反義務,故應屬絕對責任。
(二)嚴格責任原則下的免責事由。
嚴格責任有別於過錯責任,過錯是一種積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歸責的必要條件。嚴格責任是一種消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責任可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存在,並通過法律承認的免責事由而免除其責任,因而,何種情形可以成為免責事由就成為嚴格責任原則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嚴格責任下的免責事由應限為以下幾項: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職能等。此種情形雖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與損害之發生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因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發生不可抗力並非完全絕對地免責,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債權人的原因。如果債務人違約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引起的,則債務人應當可以被免除或減輕責任。在奉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此採用的是過失相抵原則,即在債權人對違約也有過錯時,減輕或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合同責任由於我國合同法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因而過失相抵原則在此沒有適用的餘地。但是《合同法》第120條規定,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是對過失相抵原則的變通適用。但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引入,「雙方違約」目前即成為一個存有相當爭議的問題。退一步講,即使承認雙方違約,該條的規定顯然將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免責的事由限定在一個相當狹窄的范圍。因而在解釋上應理解為如果債權人自己的行為助成了對方當事人違約,不管該行為本身是否構成了違約,均可減輕或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責任。
3、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雖然合同責任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財產性、補償性體現了其作為一種私法上的責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對其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范而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自願協議免除合同責任的,法律自無強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國大都允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得以協議免除合同責任,我國《合同法》顯然對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責條款如果適用不當,則會對債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進而危害社會正義的實現,這在標准合同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國家一樣對免責條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第一,免責條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的適用,如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的規定等,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第二,免責條款不得排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
第三,免責條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
四、在合同領域為什麼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首先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是符合合同嚴守原則的。其優點在於,原告只需證明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即可,不需要證明違約方有過錯,也無需違約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違約方免責的可能性在於免責事由的存在,而免責事由也屬於客觀事實,證明起來相對容易。所以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方便裁判,及時解決糾紛。尤其是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直接相聯,兩者直接的因果關系極為明確,十分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權威性、嚴肅性。誠然,嚴格責任原則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在很多情況下不利於准確認定責任,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根據當事人的過錯來確定責任,而且,嚴格責任原則也不利於在一些清況下分清雙方的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責任。另一方面,不利於懲罰有過錯的行為,實現合同正義。
總之,責任歸責原則,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每種原則的適用,都有其適用的環境,如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是通用的普遍的歸責原則,但這種通用原則也必然意味著在一些特定領域或特殊情形下又是不能適用的,在合同領域有其特殊性,所以規定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也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