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樣提合理化建議
提合理化建議的前提,你要學會仔細觀察。比如公司內有什麼規定和措施不合理,但是正在貫徹執行,那麼你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還有關於節能增效方面的建議。總之,你要當一個有心人,那麼你的建議,公司會很在意。今年新制定的新股發行方案嚴重違反「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嚴重侵犯了股民的權益 ?新股發行方案新舊對比說明了什麼 ?一、凡是老股民都知道。以前管理層發行新股,股民和券商都是在同一起跑線上。所以很公平。比如:過去發行新股,2000萬---5000萬的股票,股民和券商每個資金帳戶申購新股的上限都是一樣的。如果發行2000萬流通盤的股票,那每個資金帳戶就只能申購 2萬股,如果發行5000萬流通盤的股票,那每個資金帳戶就只能申購 5萬股。如果券商還想多申購新股,那就使用它們的資金帳戶下掛。每個券商的資金帳戶下面都有幾千的下掛帳戶。而向大戶和中戶,它們過去為了多申購新股,也都有資金下掛帳戶。其實,過去的新股申購辦法是很公平的。按照過去新股的申購方案,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收益率都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券商由於資金多,所以,他們申購新股的年收益率都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左右。二、後來管理層又將資金申購新股改為股票市值配售,也就是根據每個人的資金帳戶的股票市值進行配售新股。但股民和券商申購新股的申購上限和以前是一樣的。其實過去股民和券商申購新股的方式是很公平的。也是大家認可的。三、可是今年以來,這證監會管理層也不知是怎麼了。將過去申購新股的方案給廢除了。將過去券商每個資金帳戶只可以申購 2萬股---5萬股的資金申購上限一下子提高到 9 億股。我的天啊,這那裡是讓券商申購新股,這簡直就是管理層變相給券商和其它金融機構送紅包。我不明白,這管理層到底是怎麼了,難道是腐-敗了。你們管理層做出這樣的決定,有沒有考慮到會嚴重的損害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如果你們可以這樣做,那還要證券法干什麼 ?那還要「證券法」的「三公原則」干什麼 ?你們口口聲聲的說要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是,你們又處處的為各大券商抄做股票和權證上提供特權,我到想問一問,難道你們真的是腐-敗了。根據管理層新制定的新股發行方案,券商和其它金融機構就可以在新股發行的過程中壟斷和控盤每一隻新股。在這樣的新股申購方案下,廣大的中小投資者是很難在申購新股時中簽的。如果你們在新制定的新股申購的方案中沒有陰謀,那就請你們管理層及時的公布每次申購新股時,券商和股民的中簽比例,到那時股民就會發現,券商和其它金融機構申購新股的中簽比例在百分之八十左右,而那七千萬股民申購新股的中簽比例才百分之十幾。所以,我希望管理層盡快的修改這新制定的新股發行方案,廢除這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新股發行方案,還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一個公道。編輯提醒:請注意查看「」一文是否有分頁內容。
② 華人首富趙長鵬接收采訪,全方位闡述加密技術的發展;不可阻擋
華人首富趙長鵬接收采訪,全方位闡述加密技術的過去、現狀和未來;表示加密技術發展不可阻擋;擁抱監管和許可證的重要性;最好的監管是接受創新和利益兼顧;客戶的長期利益才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一、對於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之一
說實話,我並不確定。而且我也並不真正關心財富、金錢和排名等等。
我幾天前接受福布斯的采訪時,我說我很樂意,在我離開這個世界之前,我會把我99%的財富都捐出去。
所以我並不太感興趣。
我們想做的是什麼,我們只是想為人們提供加密代幣的工具。
二、現在公司的戰略重點是什麼?
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監管,將從一家 科技 公司轉變為一家金融服務公司。 三、對於加密代幣的看法
加密代幣是一項技術,不是代幣,不是商品,不是一種可以歸類的東西,但它是一種技術,技術創新不會停止。這就像在2000年初或90年代的互聯網,互聯網不會停止它的發展。你可能會以快點或慢點的速度發展,但這是一種未來的技術,它將為代幣、金融市場和許多其他東西提供動力。
所以現在傳統金融是很重要的。這需要時間, 我認為短期內不會有任何替代品。但從長遠來看,有些東西可能會被取代。 所以這就像是我們20年前的樣子,視頻會議將取代個人工作一樣,即使有了新冠疫情,我們發展的方向有點改變,但真正取代某些東西往往需要幾十年的時間。但電子商務已經取代了很多實體商業。
四、為什麼需要監管?
我認為我們實際上想要監管。我不是一個完全的自由主義者,我不是無政府主義者。我不相信人類文明足夠先進在沒有規則就可以生活的世界裡。我認為我們的文明還沒有那麼先進。所以如果我們想活下去,我們可能需要一些規則來工作。 我也認為目前加密代幣在全球的採納率大概在5%左右。這5%是早期的參與者。剩下的95%的大多數用戶可能會覺得獲得加密代幣交易所的 許可證 更安全,如有一個本地辦公室,等等。
五、加密技術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使用?
我認為說實話需要幾十年才能達到90%。我認為採用曲線在一開始總是很慢的,在中間的時候就會很快,然後這一代人,就像我父母這一代,可能很難去接受。所以我認為今天的很多應用程序都做得不是很好。因此,這些應用程序需要進行改進。所以我認為這至少需要10到20年。
六、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管
有些監管,只有一個單一的指標來降低風險。降低風險的最好方法並不是直接關閉一切。
所以一個更聰明的衡量標准,第二個明智的指標是經濟增長指標,所以,你應該降低風險,同時也在促進經濟增長和創新,當更聰明的創新者是兩個需要衡量的標准時,你就知道創新了。
所以如果人們有這種想法,它通常會非常支持商業創新。
七、如何進行商業利益最大化?
我不相信什麼利益最大化。我也不相信在短期內實現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所以我相信要發展這個行業,為我們的用戶提供最好的價值,然後從長期來看,我們實際上會使股東價值最大化。
我們鼓勵人們採取非常長遠的眼光,所以我一直和我們的團隊在推動10年的解鎖期。
但今天,如果你看到在這個行業里,他們通常大約3到4年,我覺得這太短了。 如果你想發行一個代幣,你必須有一個10年的承諾。所以我們做了所有這些我們想要促進其他項目發展的事情。
八、加密交易和證券交易會合並
說實話,在5年後,甚至我們可能看到出現加密代幣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的合並。
加密代幣交易所可能在這些情況下支持使用證券或證券代幣,可能證券會在加密交易所上市,我們有相當不錯的交易量。
九、你認為CH會撤銷對加密代幣交易的禁令嗎?
簡短的答案?不,但我也想澄清一下。CH沒有禁止加密代幣,只是禁止交易所和ICO。他們之間有一個非常強的區別,事實上,CH實際上正在發行自己的加密代幣CBDC。持有大餅在CH是完全合法的,但在CH經營加密交易所不再被允許了。4年前也是如此。
我認為這種情況不會很快改變。我認為我認為CH將努力推動央行數字代幣,他們至少嘗試了5年、10年、20年,看看它是如何運作的。
是的,也許不是20年,但至少是5年。
十、加密技術的發展不可阻擋
加密代幣等都有可能在某些方面破壞這種保守的局面。但互聯網對傳統的商業企業具有這種顛覆性的力量。我們得到的是,我們亞馬遜,美國谷歌,美國臉書,推特,等等。如果我們不去擁抱,不接受這種創新,這些公司可能不在美國,這些公司可能在其他地方。
所以現在你想要吸引技術和創新技術之間找到平衡,或許只是想保護自己的產業利益,但這項技術將在世界各地發展。你不能從4億人的頭腦中抹去一個概念。
所以我認為用更好的方式來對待有一些潛在的破壞平衡的力量,但讓我們不要把這看作是一種威脅。讓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創新,讓我們擁抱它。這是一個更好的方法。
③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操縱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其一,增加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總括性規定,完善操縱市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新《證券法》第5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原《證券法》把「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放在每一項具體的操縱市場手段里作為結果要件進行分散規定。而新《證券法》則將其調整到前面進行總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操縱手段,而且還增加了「意圖影響」。這表明,新《證券法》不再以造成實際操縱結果作為唯一認定標准,完善了關於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
其二,擴展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新《證券法》在原《證券法》規定的三種交易型操縱市場行為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四類操縱市場行為:一是虛假申報操縱,即「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二是信息型操縱,即「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三是「搶帽子」操縱,即「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四是跨市場操縱,即「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④ 新《證券法》在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方面作出哪些規定
新《證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⑤ 【上交所投教】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制度知多少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設立了投資者保護專章,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到來之際,為幫助投資者學習了解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的相關內容,我們對其進行了梳理匯總,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一、新《證券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什麼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分別作出了規范要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戶、揭示風險,並且明確了賣者有責。對於投資者而言,應當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此外,新《證券法》還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作出了區分,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相對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後,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如果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新《證券法》建立了怎樣的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有助於幫助中小投資者克服時間、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參與公司治理活動,積極發表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各項意見。對此,新《證券法》從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徵集主體,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二是徵集方式,明確由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確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為,明確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五是法律責任,明確違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新《證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的?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制度建設,多舉措、多渠道積極引導推動上市公司進行現金分紅,取得顯著成效。新《證券法》為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一方面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另一方面明確上市公司當年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四、新《證券法》是如何對債券投資者、債券持有人進行保護的?首先,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其次,明確了公開發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且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履職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最後,為有效應對債券發行人的違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是如何規定的?新《證券法》將先行賠付這一制度確定了下來,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六、在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多元糾紛化解方面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進行投資者保護、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具體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進行糾紛化解的三方面機制。一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派生訴訟,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有關「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規定的限制。七、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對此,投資者需關注哪些內容?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一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於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責聲明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我們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准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投資知識,請登錄上交所投資者教育網站(http://e.sse.com.cn)或關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眾號。
⑥ 建議股票發行注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是否是利好
法律分析:建議股票發行注冊制授權決定期限延長二年對於市場來說是利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⑦ 如何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建議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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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需要一個知識平台 中國首個解決中小企業資本困惑的知識平台
講好中國企業故事 發出中國企業聲音,結交拓展人脈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建議
內部控制是指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企業內部控制是以專業管理制度為基礎,以防範風險、有效監管為目的,通過全方位建立過程式控制制體系、描述關鍵控制點和以流程形式直觀表達生產經營業務過程而形成的管理規范。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存在的問題
作為社會公眾企業的上市公司,承載著股東財富增值的期望,承擔著眾多的社會責任,加上監管部門要求下的信息透明,以及市場約束力的增強,使企業內部面臨著較多管理上的重點和難點。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實施及評價等方面都有了積極的發展,如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提高了對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組織了內部控制的梳理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企業風險防範認識進一步加深;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編制並披露內控評價報告,推動內控理念和制度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然而,就我國上市公司內控管理現狀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
在企業內部控制五要素中,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良好的內部環境對於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一些專門的委員會,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程,但是由於股權高度集中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弱化了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公司治理結構不適當。另外,企業組織結構、企業文化和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的缺陷,也不利於內部控制發揮作用。
(二)風險意識薄弱
目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低,風險意識不高,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缺少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機制,風險控制方法落後,多數企業的內部控制側重於事中和事後控制,而對風險的事前預測和控制涉及較少。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公司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公司將面對更大的環境變化和生存風險。然而,從中國上市公司的現狀來看,普遍存在著對形勢和市場認識不足、過於自信與樂觀以及想當然的盲目擴張現象,其風險意識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更缺乏有效的辨認、分析和管理風險的機制,導致不少上市公司應變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差。
(三)缺乏有效溝通,信息流通不暢
目前,中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著公司內部、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的現象。具體表現在信息的上下向溝通中,普遍存在信息傳遞過程遲緩,信息在層層傳達時發生歪曲,甚至遺失等現象;而且由於信息反饋機制不完善,上向溝通受阻,使上層管理者無法迅速獲得第一手信息;由於下向溝通不及時,使得上層決策者以及管理者的最新信息沒有及時傳遞到每一位員工,使公司決策沒有及時得到落實。
(四)監督機制不健全
在當前經濟發展階段,中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沒有真正建立監督部門,上市公司中的監事會也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成員沒有達到應有的職業素養和專業素質的要求,甚至一部分監事會成員都是由公司管理層領導兼任,這樣就從根本上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只是讓內部審計部門充當監事會的作用,他們的監督作用也是微乎其微。
二、對於加強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建議及思考
(一)建立有效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明確的權利制衡關系
一是改進「三權」制衡的體系,明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權力;二是切實保障兩權分離。我國法律應該嚴格限制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重合,並且應將重合的比例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內,同時也應該加強董事會的建設;三是加強董事會在內部控制體系中的作用。
(二)加強風險管理
強化風險管理,是現代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股權集中度較高,其風險管理也就顯得更為重要。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員工都必須樹立風險意識,只有意識到了風險,才會主動加強內部控制,採取措施控制風險。其次,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預測、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並且在技術上制定風險迴避、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同時,還要合理客觀地評估企業現狀和風險。上市公司更應密切關注內控指引的建設與更新,以正確把握政策要求,減少不必要的成本。同時,還要通過建立內部監督機構對企業高風險區域經常進行檢查,來及時發現已存在的或潛在的風險。
(三)完善信息溝通系統
1、政府部門應積極以制度形式建立健全強制實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則和指南,規范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明確誰為內部控制信息負責和出台相應的處罰措施。
2、企業內部也應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和清晰的業務流程,合理地對公司各個職能部門和人員進行責任分工、控制和考核,對每一個部門的責任和利益明確界定,防止權力重疊,也避免出現權力真空。通過匯編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圖、許可權指引等,促進企業各層級員工明確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正確行使職權。開設信息反饋渠道,確保員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及時報告和解決。
(四)對於上市公司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企業應當增加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一個成本,國家應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力度,使得注冊會計師能夠更為謹慎地執業,並保持執業的規范性和獨立性。
⑧ 如何提高我國資本市場效率提出的幾點建議
資本市場的功能在於最大限度的將儲蓄轉化為投資並以此為基礎進行最優化的資本配置。可見,資本市場是一個特殊形態的市場,是微觀和宏觀的結合體。從資本市場效率的形成過程來看,其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其間順次經過從儲蓄到投資、順暢的資本流動及合理的資本配置這三次驚險的跳躍。同時,上述三大跳躍也不是相互割裂的,它們之間在時間上繼起,在空間上共存。因此,筆者認為,資本市場效率是儲蓄與投資間的轉化效率、資本市場交易效率及資本資產定價效率的有機結合。其中,轉化效率是資本市場效率的源頭和基本前提;交易效率是資本流動性和最優配置的必然要求;定價效率則居於整個資本市場效率的核心地位,是資本流通及配置效果的集中體現。顯然,轉化效率和交易效率都是定價效率的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而交易效率和定價效率的提高也必然促使轉化效率的同向變化。也就是說,資本市場效率的三個組成部分是繼起共存、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因此,要提高我國資本市場效率,就必須同時提高上述三大效率。
一、提高儲蓄與投資間轉化效率的對策
提高儲蓄與投資間的轉化效率,其關鍵在於提高整個 社會 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以期在不削減正常消費的情況下提高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比例。從儲蓄的構成來看,儲蓄的投機性動機是儲蓄與投資之間相互轉化的原動力,在 經濟 人假設下其轉化為投資的必要條件是:預期資本收益率>平均儲蓄利率。因此,提高資本市場轉化效率的根本路徑在於:通過提高預期資本收益率與市場利率之間的落差以刺激投機性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其中,利率政策是一國宏觀貨幣政策的核心,利率的下調可以有效促進投機性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業經 實踐證明,但一國利率不可能無限下調。因此,提高我國資本市場轉化效率的關鍵在於提高預期資本收益率。降低資本市場的預期風險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預期資本收益率。對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1、建立我國資本市場的誠信機制。健全的資本市場誠信機制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對於 上市公司 收益質量的信任程度,從而降低其對於投資的預期風險水平。建立我國資本市場的誠信機制的核心在於加強獨立 審計 監督。目前 我國獨立審計的監督質量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 會計 師事務所限於執業水平或迫於壓力而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問題 未能給予充分揭示。鑒於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加強我國獨立審計的監督質量:(1)提高 注冊會計師 的獨立性。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粉飾問題之所以未能揭示,往往是源於會計師事務所虛弱的獨立性。受制於市場競爭及地方政府管制等諸多因素的會計師事務所難以真正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經濟鑒證業務。通過建立審計市場的有序競爭機制可以有效緩解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惡意競爭的壓力,通過減少地方政府對當地上市公司的扶持可以有效緩解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 政治 壓力,從而提高其獨立性。(2)大力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水平。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日漸復雜,要求注冊會計師擁有更豐富的知識、 經驗和技能。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加強自身的後續學習 ,不斷補充新鮮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應提高自身的經營 管理 水平,樹立科學 的人才觀,防止人才的過度流失。(3)充分發揮法制的作用。應將審計執業行為真正置於經濟利益的約束之下,使注冊會計師既便是作為一個純粹的經濟人也「不得不 道德 」。更重要的是,要為因證券虛假陳述而合法權益遭致損失的廣大投資者提供強有力的 法律 武器。因此,應當引入注冊會計師的辯解性舉證而改變由弱勢群體申訴性舉證的做法,應當引入集體民事賠償制度以真正體現法律的震懾作用。 2、推動金融品種創新。投資者規避風險的需求總是與其獲利要求相伴相生的,在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套期保值和投機是兩項必不可少、相輔相成的投資行為。推動金融品種創新,大力 發展 金融衍生品種能幫助投資者有效規避資本市場風險,從而降低其對於投資的風險預期。長期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的金融品種單一,無法幫助投資者為其市場交易對沖風險。鑒於此,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金融品種創新:(1)股指 期貨 。投機者作為交易對家,從其對市場走向的判斷出發,承擔了套期保值者需要規避的風險,從而使投資者能有效對沖風險,達到套期保值的目的。(2)組合品種。組合品種是以基礎品種、衍生品種以及其他組合品種為組成部分的投資組合,其主要是利用分散化的投資原則,通過將資金按不同比例分散投資於各個市場和產品以達到風險和收益之間的平衡。因此,組合品種能使投資者通過「專家理財」選擇績優投資工具而有效分散風險。
二、提高資本市場交易效率的對策
交易效率是指市場本身交易營運的效率,即資本市場能否為特定質量的交易服務產生最低的交易費用。因此,提高交易效率就是要在不減弱資本市場功能的狀態下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費用。於我國而言,交易費用主要由一級市場的 融資 成本 及二級市場的交易成本兩部分組成。其中,融資成本是融資者從准備發行到資本入賬過程中所付出的融資費用總和,主要包括投資 銀行 的承銷費用及支付給 律師 、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的中介費用。交易成本是投資者從交易准備到交易完成過程中所付出的交易費用總和,主要包括交易傭金和印花稅。可見,交易費用的降低可分別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兩方面入手:
(一)降低一級市場融資成本
1、發行制度向注冊制過渡。從制度經濟 學的角度來看,交易費用是一種制度安排。也就是說,交易費用除其顯性表現外,還包括在不同制度下的尋租費用。不可否認,由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曾經是我國證券發行制度的突破性進步,而2004年正式實施的股票上市保薦制度又將政府推薦改為 證券公司 舉薦,從而初步建立了中介機構的責任機制,有利於透明市場 環境 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形成。但是,更應該看到的是,現行發行制度仍過多強調人為因素而非市場標准,從而使得一級市場發行的尋租費用依然存在。同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必須滿足一定的高於一般公司的發行條件,這就誘使公司對其公開披露信息進行窗飾,由此產生高昂的包裝費用。根據資本市場的發展 規律 ,發行制度創新的方向必然是向注冊制演進。注冊制的突出特點是強化了中介機構的責任機制,強化了信息披露的公開性和真實性,從而也就可望極大的降低一級市場發行的尋租費用。同時,注冊制強調事後監督而非事前核准,因而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遏止IPO公司的窗飾行為從而降低融資過程中的包裝費用。
2、引入競爭以降低中介費用。與上市公司的發展速度相比,我國整個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速度明顯滯後。當前的證券行業特許制度存在諸多不足,使得我國的證券服務機構長期處於一種亞競爭狀態,政府不當管制的結果是中介機構管理運營的非科學 化和中介服務收費畸高。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廢止當前特許資格審批中以注冊會計 師或特許律師人數為單一核定標準的做法,改而建立一整套以當年經濟鑒證職能履行情況為核定標準的評估體系。此外,改事前核准為事後監管,全面放開證券行業服務資格,有能力完成經濟鑒證職能的服務機構均可成為市場准入主體,以從監管政策及市場競爭兩方面促進中介機構降低成本並提高服務質量,從而降低一級市場發行的中介費用。
(二)降低二級市場交易成本
如前所述,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交易傭金和印花稅。於傭金制度而言,自由化、靈活化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目前 的交易傭金已由原來的「單一固定傭金制度」調整為「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進一步的改革方向是漸進的推行自由議定製度。因此,就現階段而言,降低二級市場交易成本的焦點在於對我國資本市場證券交易稅制的調整。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來看,對稅制於市場主體行為扭曲效應的普遍認同,使印花稅呈下降趨勢,大部分國家已逐步取消了印花稅而代之以證券投資所得稅為主的 稅收 體系來調控市場。如果對印花稅做出適當調整,可以有效降低二級市場交易成本,促進資金的有效流動,具體調整對策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減免稅率。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供選擇:降低稅率、採用單筆定額稅、分別不同交易方式或對象徵稅。(2)單向征稅。出於刺激買方的目的,可以僅向賣方單向徵收從而鼓勵投資者購買證券。(3)時機成熟時以資本利得稅全面取代印花稅。資本利得稅是僅對證券交易獲益徵收的一種稅,其對於投資者市場交易的影響 范圍及影響程度均小於印花稅,可以在保證一定程度的 財政 收入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市場的交易效率。 三、提高資本市場定價效率的對策
定價效率是資本市場的核心效率,資本的優化配置是有效資本市場運營的最高目標。資本配置的簡單流程可以描述如下:(1)信息提供者為籌集資金或 報告受託責任履行狀況而向資本市場公開披露以 財務 信息為核心的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發展趨勢的信息;(2)信息需求者為選擇投資方向接受並分析 他們認為與自身決策相關的市場公開信息;(3)對於信息的不同理解導致信息需求者對資本資產未來預期產生不同的變化,並進一步引起資本市場上各種資產供求關系的變化,從而引起資本資產價格變化;(4)以價格為坐標和導向,資本流向不同的證券資產,資本配置發生變化;(5)資本配置的變化又會與信息提供者產生互動的關系,信息提供者為使資本流向符合自身利益會改變提供信息的內容 或形式,以期影響資本配置。 可見,在以價格機制為核心的市場配置機制中,資本能否實現最優化的配置,其關鍵在於以下兩個方面:(1)投資者是否能夠獲得足夠多的信息;(2)投資者是否能夠准確分析所獲得的信息並由此產生足夠理性的 投資決策 。因此,提高資本市場的定價效率,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1、完善現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資本市場透明度。(1)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應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相關性並力圖反映經濟結果的真實性;(2)積極引入信息競爭機制,建立信息中介之間、機構投資者之間公正合理的競爭機制,通過競爭促使所有與價值相關的信息無偏的反映在證券價格之中;(3)引入即時報告系統,及時將可靠、相關的信息充分的披露出去,至於以何種形式並不十分重要;(4)增加企業 預測信息的發布數量,提高企業預測信息的可靠性。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管理當局討論書,並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其發布的預測信息進行自我擔保。 2、提高投資者理解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引導其理性決策。(1)通過培植和扶持獨立的投資咨詢公司和專業的證券分析師等途徑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信息服務,使其從會計信息功能鎖定而導致的羊群行為中解脫出來;(2)創造條件吸引和擴大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多元化將加劇其市場競爭,從而使投資理念和行為更加合理化。其一要放寬准入限制,對各種所有制一視同仁;其二要建立關於私募基金的法律 規范,使得投資基金得以多種形式存在;其三要健全反欺詐的法律,加強對機構投資者的監管。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何時起開始實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頒布實施,後經過三次修正。
2、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9)加密證券法的建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次證券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
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
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
在修訂過程中,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於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現行證券法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管機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打擊違法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⑩ 企業籌資方式的建議有哪些
企業籌資方式的建議:
1、吸收直接投資
吸收直接投資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其中,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以貨幣資產出資是吸收直接投資中最重要的出資方式。同時,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包括以貨幣資產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工業產權出資、以特定債權出資。
2、融資粗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3、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是指企以發售公司債券的方式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按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還本付息期限、標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債券,適用於向法人單位和自然人兩種渠道籌資。
4、向金融機構借款
向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這種籌資方式廣泛適用於各類企業,它既可以籌集長期資金,也可以短期融通資金,具有靈活、方便的特點。向金融機構借款,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5、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指企業之間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由於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所形成的借貸信用關系。商業信用是由於業務供銷括動而形成的,它是企業短期資金的一種重要的和經常性的來源。利用商業信用,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