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評價朱慶育教授發表的《民法總論》
時代在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越來越強,相對於忍氣吞聲,大家開始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可是對於一些人來說,大家對於法律的理解還不太夠,所以一些專家和教授兩位寫出相關書籍來為人們普法。而朱慶育教授發表的《民法總論》就是一部非常具有含金量的著作,這本書以比較系統的方式來給大家解釋了民法的科學框架,也講述出了對於民法的新思考,不過在看這本書之前,一定要有充足的民法知識才能夠充分的去理解。
綜上所述,如果你對於法律有了最基本的了解,那麼就可以看一看朱慶育教授所寫的這本書,但是新人就不要去接觸了,畢竟無法理解也是在浪費時間,對於一些法律學生來說,這本書應該列入必讀書單內。
② 《民法總論》pdf下載在線閱讀全文,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民法總論》(朱慶育)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鏈接:
書名:民法總論
作者:朱慶育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2016-5
頁數:585
內容簡介
本書在第一版的基礎上繼續完善相關內容,增加的學術進展內容,力爭保持該書在民法相關教材銷售領域的領先地位。該書為民法總論研究領域的力作。既有理論研究的深度,又有研究視野的廣度,為讀者展示了德系民法人扎實的研究功底、嚴謹的治學態度和高水準的研究能力。本書為民法領域深入學習和研究不可多得的高水準學習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朱慶育,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2002.02-2014.07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歷任副教授、教授);2014.07- 今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③ 《民法總論》pdf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民法總論》(朱慶育)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鏈接:
書名:民法總論
作者:朱慶育
豆瓣評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頁數:570
內容簡介:
本節共四編十五章五十一節,以中國實證私法為闡述對象,意在構建作者所倡導的規范性解釋科學的體系框架.全書系統論述了民法基礎理淪與民法總論各項制度的脈絡和細節,以概念的准確運用為支點,既講求實證規則理解私法的邏輯縝密性,亦迫問技術規則背後的理念正當性。
閱讀本書,尚可關注兩個 維度,一是空間維度。本書既批駁德國知識傳統,亦對大陸法系其他家族成員如日、蘇(俄) 、瑞、法、奧、台灣地區等投以必要關注.為理解我國相應規范 制度及理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視角.二是時間維度。本書著意接續漢語法學傳統. 上迄民國時期.下至20世紀50年代以來新中國各階段的民法思考.無不納入本書觀察范圍.以歷史的視角細致梳理了我國的民法知識傳統及其流變。
「表達是一種藝術,有關方法或藝術規則的爭論價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說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這句話相信也是本書的寫作準則.本書是教科書,但絕不儀儀是教科書。或者換個說法、教科書的表達形式並不妨礙十年磨一劍的本書成為民法領域難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簡介:
朱慶育,男。1990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先後從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留校任教,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國漢堡馬克思-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歐法學院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特別獎(2010年)、優秀教師獎(2013年),第四屆(2011年)和第五屆(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教師」之一。深受學生喜愛,其課堂通常會被帶凳子旁聽的同學擠滿。
研究領域:民法學,法學方法論,德國近現代民法史,法律哲學
專著:《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
論文:《法律行為概念疏證》、《法典理性與民法總則》、《權利的非倫理化——客觀權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命運》等。
④ 如何評價朱慶育教授及其《民法總論》
在教科書層出不窮但多大同小異的今天,《民法總論》是一本讓人讀起來很"爽"的書。在學術研究的條件日益完備但學術風氣功利浮躁的今天,朱慶育老師是學者風骨的堅守者,更是青年法律學人的擔當。"大俠"之名,當之無愧!
⑤ 求朱慶育老師民法總論pdf版
民法總論 [朱慶育著](選擇普通下載即可)
PC電腦端登陸,即可查看、下載下來,雙擊解壓,就可以看到。
資料收集於互聯網,僅供個人試讀,有能力多支持正版!
⑥ 求民法總論朱慶育PDF版的
朱慶育,男,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民商法專業,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中文名朱慶育國 籍中國民 族漢族職 業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主要成就 2002.02-2014.07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性 別男
⑦ 對於朱慶育教授及其《民法總論》,你作何評價
網路上對於這本書的評價非常高,這本書被譽為是“中國大陸最好的民總”,翻看網路上的評價無一差評,說實話我還沒有讀過這本書,也不知道如何評價此書,,足以感受到大家對這本書的認可,凡是看過的朋友都會給出很高的評價和認可,學習民法的朋友一定都對這本書非常好了解,這本書與其他的民法書的風格很不一樣,以往說到 有關民法的書籍大家一定都會覺得很無聊,但是《民法總論》這本書不會讓你覺得看不懂,朱慶育教授利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大家解說了有關的民法的知識,是每個學習民法的孩子都值得擁有的一本書。
對於學習法律專業的朋友們來說,《民法總論》這本書絕對值得擁有,看過的朋友大都做出了很高的評價,因為還沒有看過所以暫時無法給出任何的評價,因為涉及的是比較專業的問題,還是應該由專業人士來進行點評。
⑧ 求民法總論朱慶育pdf
民法總論-朱慶育
⑨ 讀書筆記|朱慶育:《民法總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一、我國並未直接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但學界普遍認可該原則應成為限制權利行使的基本原則。其規范基礎為:《憲法51》,而《民法通則6、7》體現該原則思想。
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發展與演進。
1.羅馬法時代:「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意味著權利不得濫用。但因私權絕對自由,故羅馬法並未出現明確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法國法:
在起初提起」權利濫用「時也招致反對。如普拉尼奧認為:權利濫用只是文字游戲。因為一旦立法者將某項權利授予個人時,在其范圍內行事就不應受到指責。如果認為權利濫用,則意味著根本無權利。也就是說,行使權利,故行為合法;行為非法,因逾越權利界限。
後來各學者希冀通過找到權利的外在限制與內在限制區別,為權利濫用理論找到生存空間。認為「法律授予個人以權利」存在兩個層次意義:
其一,權利人只能享有法律授予的某項特定權利,除此之外,無權。
其二,權利應受到內部限制。即權利人行權時,需受到一定限度。如行權是以損人為目的,則逾越權利行使范圍。盡管此時,尚未突破權利外部限制。在此而言,可以認為,法律可以授權同時限制行權方式,並非矛盾。但因法律在授權時,往往未直接給予權利內部限制,故需要通過法律原則,甚至法律精神尋求行權正當化基礎,故此為「禁止權利濫用理論」。
3.德國法:
《德國民法典226》規定「惡意刁難之禁止」,即禁止權利濫用。意思為權利之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但在德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常與誠信信用原則混淆。
關於禁止權利濫用的理解認為:如果權利行使只是客觀上導致他人重大損害,尚未能構成惡意行使權利的濫用行為,甚至而言,即便權利行使是以損害他人為意圖,也不意味著權利濫用。只有是權利濫用是行權唯一目的時,才可謂「惡意刁難的權利濫用行為。」
故可以發現,上述認定過於嚴苛,導致適用范圍狹窄,難以實現限制權利行使的功能。但同時需要注意,如果標准過於寬松,將干涉行為人自由,沖擊私法自治。
4.民國時期以及台灣地區「法」:
《民國民法典》: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由此,我們發現強調「主要」目的。所謂 「主要目的」意指行為雖無某種正當目的,但與一般社會任務相悖,屬於濫權。
此外,所謂 「損害他人為目的」:雖以主觀標准進行判斷,但需顧及法律社會化進步潮流,順應權利濫用要件客觀化趨勢,應以客觀判斷作為標准。
後台灣地區「法」修改為「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權利濫用存在三種類型:1)有悖於公共利益;2)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3)非依誠實信用方法行權。
判斷標准由以行為人主觀意思認定向客觀利益衡量。由此,權利行使「具有社會化內涵、倫理性質及客觀判斷標准」。
三、效力
1.無權利行使之固有效果;2.無排除他人侵害之效力;3.相對人得因此尋求救濟;4.某些權利因此消滅。
四、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1.兩者都旨在限制超越行權界限的行為,故存在大量的功能重合。
2.關於二者關系:
1)王伯琦先生認為,雖二者同屬一個概念,但誠信原則位於債編,適用領域在債法,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位於總則編,能規制除債權以外的一切權利,尤其是所有權的行使。即嚴格遵守法典規定的解釋方法。
2)史尚寬先生認為,考慮到誠信原則適用領域在不斷擴大,雖僅在債法中有所規定,但也可適用於物權關系、以及身份關系權利義務;雖民法典以主觀判斷標准判斷權利濫用,但適用時不應局限於此,即便不屬於惡意行權,若悖於良俗之加害,未依誠實信用原則方式行權,則構成權利濫用。故該觀點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位階高於誠信原則。
後台灣地區將這兩個原則都放在總則編第148條。【效仿瑞士】但依然被認為二原則具有其獨立性。
1)楊與齡先生認為:行使權利,積極方面而言,應按照誠實及信用方法;消極方面而言,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2)楊仁壽先生認為:誠信原則是法律倫理價值的最高體現,有「帝王條款」之稱,「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源於誠信原則,並受其支配。
3)王澤鑒先生援引楊仁壽觀點主張:在具體個案而言,權利行使同時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違背誠實信用方法時,原則上固得選擇適用之,但方法論上則應適用權利濫用得次級規范,避免直接訴諸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
4)施啟揚先生接受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地位,並認為「權利濫用就是違反誠信原則的具體形態」,屬於「加重違反誠信原則」。但二者適用范圍以及要求方式不同。
其一,誠信原則屬於「命令規定」,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循誠信方法,而禁止權利濫用屬於「禁令規定」,禁止行使權利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其二,誠信原則適用於權利人與義務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只適用於權利人。
其三,是否違背誠信原則,以客觀行為為依據;是否權利濫用,考察主觀意思,注重內心主觀目的的違背。
故,二者並非簡單位階關系。
朱慶育先生認為,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其不同的生成軌跡,對於權利行使限制方面,二者功能相近。而且都較為抽象,需要注入價值判斷。無法且不必強作上下位階之分。而且為禁令,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禁令,同樣誠信原則也是反面限制權利的行使。
但如果二原則並行,則將強化權利行使的限制,導致限縮私人自由的空間。故如果聚焦於私人行權的限制而非自由行使,泛化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適用,權利蘊含的自由理念可能前景堪憂。
⑩ 求朱慶育老師的《民法總論》pdf版的。
你好,你需要的pdf文檔已發送到私信里,查收確認給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