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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鑒民法總則pdf

發布時間:2022-12-11 03:36:34

『壹』 誰有王澤鑒民法研究系列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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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325

內容簡介: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生活復雜,交易頻繁,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常須他人輔助從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現代企業興起以後,僱用他人從事企業活動,更屬必要。然而,於此即產生了一個問題: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際,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時,應由何人負擔賠償責任?純從理論言,損害的發生,既系基於受僱人的行為,則被害人只能對受僱人請求賠償。但受僱人資力通常較為薄弱,向其請求,恐將有名無實。再者,僱用人因僱用他人擴張其活動,其責任范圍亦應隨之而擴大。基此理由,現代國家莫不規定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固為現代法律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關於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他國及地區立法例比較觀察,其內容亦諸多不同之處,可謂別具風格。然異同何在,現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當?實值注意。僱用人侵權責任,無論就理論與實務而言,在現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借比較法上之分析,討論諸此問題,並闡釋「現行法」在解釋適用上的疑義及困難,再以此為基礎,說明在修改民法時,在立法政策上所應採取的原則。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人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叄』 王澤鑒的著作 推薦幾本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修訂版)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共八冊)(修訂版)/王澤鑒著,2005-1-1版 ·民法總則(民法叢書)(繁體)/王澤鑒,2005-9-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7)(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6)(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5)(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4)(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3)(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2)(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肆』 王澤鑒的法學專著

民法研究系列叢書:
王澤鑒著,《人格權法》,三民書局,2012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簡體字第一版。
王澤鑒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
《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
《民法概要》(2011年1月二版)
《民法總則》
《債法原理》(2013年3月第二版)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民法物權》(2010年11月二版)
2005年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共八冊)(修訂版)/王澤鑒著,2005-1-1版
·民法總則(民法叢書)(繁體)/王澤鑒,2005-9-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⑻(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⑺(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⑹(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⑸(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⑷(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⑶(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⑵(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⑴(修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5-1-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6卷)(民法物權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5卷)(民法物權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4卷)(侵權行為法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3卷)(債法原理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2卷)(債法原理1)/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1卷)(民法總則)/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0卷)(民法概要)/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9卷)(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8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7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7)/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6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6)/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5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4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4)/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3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3)/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2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2)/王澤鑒,2003-9-1版
·王澤鑒法學全集(第1卷)(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王澤鑒,2003-9-1版
·民法概要/王澤鑒,2003-4-1版 ·民法物權-用益物權.佔有(第2冊)/王澤鑒,2001-10-1版
·民法物權-通則.所有權(第1冊)/王澤鑒,2001-10-1版
·侵權行為法-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行為(第一冊)/王澤鑒,2001-7-1版
·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第一冊)/王澤鑒,2001-7-1版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2001-7-1版
·民法總則(增訂版)(港台法學研究書系)/王澤鑒,2001-7-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五)/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王澤鑒,1998-1-1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王澤鑒,1998-1-1版

『伍』 請問誰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民法總論2009版(王澤鑒)民法總論(梁慧星)《合同法研究》(王利明)PDF

做實務就王澤鑒更系統更接地氣,做理論就後者更前沿更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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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出版於1998年,皇皇凡八冊,得德國民法學之精髓而厚植華人社會之民事習慣與司法秉性,於內地民法學與民事法律秩序之演進成熟者,正可為直接的參照系與資源庫,於內地民法學學術風格之養成、制度研判之進展、立法更化之提升有著不可盡數之示範與塑造之功,乃有「天龍八部」之謂。更可貴者,於法條技術分析之外,亦提倡價值權衡與價值判斷,於法律精神上更為圓融。而兩岸法學在知識、制度與技術模式上的趨近,更是於中國整體的法律現代化乃至於兩岸和平發展做出重要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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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論

作者:朱慶育

豆瓣評分:9.6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頁數:570

內容簡介:

本節共四編十五章五十一節,以中國實證私法為闡述對象,意在構建作者所倡導的規范性解釋科學的體系框架.全書系統論述了民法基礎理淪與民法總論各項制度的脈絡和細節,以概念的准確運用為支點,既講求實證規則理解私法的邏輯縝密性,亦迫問技術規則背後的理念正當性。

閱讀本書,尚可關注兩個 維度,一是空間維度。本書既批駁德國知識傳統,亦對大陸法系其他家族成員如日、蘇(俄) 、瑞、法、奧、台灣地區等投以必要關注.為理解我國相應規范 制度及理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視角.二是時間維度。本書著意接續漢語法學傳統. 上迄民國時期.下至20世紀50年代以來新中國各階段的民法思考.無不納入本書觀察范圍.以歷史的視角細致梳理了我國的民法知識傳統及其流變。

「表達是一種藝術,有關方法或藝術規則的爭論價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說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這句話相信也是本書的寫作準則.本書是教科書,但絕不儀儀是教科書。或者換個說法、教科書的表達形式並不妨礙十年磨一劍的本書成為民法領域難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簡介:

朱慶育,男。1990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先後從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留校任教,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國漢堡馬克思-普朗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歐法學院法哲學與交叉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

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特別獎(2010年)、優秀教師獎(2013年),第四屆(2011年)和第五屆(2013年)中國政法大學「最受本科生歡迎的十位教師」之一。深受學生喜愛,其課堂通常會被帶凳子旁聽的同學擠滿。

研究領域:民法學,法學方法論,德國近現代民法史,法律哲學

專著:《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

論文:《法律行為概念疏證》、《法典理性與民法總則》、《權利的非倫理化——客觀權利理論及其在中國的命運》等。

『捌』 王澤鑒最新版《民法總則》pdf版,誰有,急求

只有一本民法物權……

『玖』 專業文章七:起訴後撤訴的行為是否屬於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上)

起訴後撤訴的行為是否屬於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兼論《民法總則》第195條第(三)項的適用

一、引論

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擬通過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然後再起訴狀達到法院後,在未繳納訴訟費的前提下,徑行撤回起訴的方式,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

對此,當事人的此種行為是否屬於《民法總則》第195條的中斷事由?假如屬於,屬於何種中斷事由?

二、立法之規定

(一)立法之沿革

針對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民法通則》系規定在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即法釋〔2008〕11號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現行《民法總則》在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對立法規定之解讀

筆者認為,通過前述立法沿革發現,《民法總則》第195條第(三)款的「起訴」,應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該「起訴」的理解也與《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相吻合。

從文義解釋來看,當事人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顯然屬於《民法總則》第195條第(三)款的「起訴」范圍。具體理由如下:

1、起訴之後撤訴,意味著當事人的行為中包含了起訴這一行為,包含了當事人中斷訴訟時效的意思表示。故從邏輯上講,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屬於「起訴」。

2、從法釋〔2008〕11號第12條規定來看,該解釋關注的系「起訴」,即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表現行為,起訴之後的任何行為不屬於法律價值考量的范圍。

截止目前為止,似乎立法規定的很明確,不存在任何疑義。本文的討論也應該停止了。其實不然,不論從理論界的通說來講,還是從各國立法例來講,抑或者從司法實踐的通說來講,均呈現與立法明文規定的解釋相反的理解。

三、域外法系及理論學說

(一)域外法系

針對起訴後撤訴的行為,是否能夠中斷訴訟時效,大陸法系各主要國家及地區都有明文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 、德國法

( 1 )德國舊法

舊《德國民法典》第212條規定,訴訟被撤回,或依非決定事件本身之判決而被駁回者,視為未因起訴而中斷。

權利人,於六個月內更為起訴者,其時效視為最初之起訴而中斷,此項期間,准用203條、206條及第207條之規定 [1] 。

對此規定,拉倫次教授認為,若要中斷訴訟時效,權利人僅僅以催告或以提起訴訟相警告是不夠的。其中,如果當事人撤回起訴或者通過一個不是對訴訟事實所作的判決而被駁回時,起訴不能使時效中斷 [2] 。

( 2 )德國新法

在德國新債法改革之後,起訴被歸為時效法上停止制度(第204條)。與舊法規定的中斷制度相對應的重新開始制度,則僅規定了承認或者申請執行行為(第212條)。

當然,這里有兩個概念需要介紹,其一,所謂「時效停止」,是指時效停止的那段時間不算入時效期間(第209條);其二,所謂「重新開始」是指在相應的事由出現之後,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第212條) [3] 。

對此,布洛克斯教授認為,總的來看出現了一種制度變更:在債法改革之前,當時的中斷是慣例,停止是例外,而現在對重新開始來說,停止被視為慣例 [4] 。

對此變化,是否代表傳統立法將起訴作為中斷事由是存在問題及不足的,不屬於本文討論的范圍。

具體到本文討論的問題,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德國民法典》第212條規定的重新開始事宜。

不過值得討論的是,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是否屬於《德國民法典》第204條規定的時效停止事宜。

對此,目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是指訴狀送達。以此使時效停止進行之正當性在於,請求權人表現出以訴訟實現其請求之意願,故有效之起訴或反訴均包含在內,反之,無效之提起訴訟則不得停止時效進行 [5] 。至於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是否屬於無效之提起訴訟,顯然存在疑問。

不過通過認真查閱《德國民法典》地204條第2款的規定,因當事人不進行致程序停滯時,以當事人、法院或者其他程序進行處置最後程序行為替代程序結束,此時,第一款之時效停止進行結束於判決確定或其他程序結束後六個月。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顯然屬於該條規定的情節之一,故可以肯定其屬於訴訟時效停止事由之一 [6] 。

2 、法國法

《法國民法典》第2247條規定,下列情形,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法院之傳喚因違背方式而無效時;(二)原告撤回其訴時;(三)原告怠於訴訟致訴權喪失時;(四)法院駁回其訴時 [7] 。

3 、日本法

《日本民法典》第149條規定,裁判上之請求,於訴之駁回或撤回時,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8] 。

對此,日本學者山本敬三教授認為,即使當事人採取了請求措施,如果權力沒有確定程序就終了了,則不發生中斷的效力。因為這里所說的請求,不僅需要要求履行債務,而且還需要在有法院參與的正式程序中請求。通過這種程序確定權力的存在,是認定中斷的根據 [9] 。

不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以被視為訴訟外的催告。根據《日本民法典》地153條的規定,在當事人撤回起訴之後6個月內採取了訴訟上的請求等手段的,時效中斷的效力將得到維持 [10] 。

4 、台灣地區立法

「台灣地區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對此,可以肯定起訴之後撤訴不屬於中斷事由。

但是,王澤鑒教授認為,時效因撤回起訴而視為不中斷者,仍應視為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已對義務人為履行之請求,如請求權人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另行起訴者,仍應視為時效於訴狀送達時中斷 [11] 。

針對起訴之後撤訴不中斷訴訟時效的觀點,學界普遍持贊同觀點。具體理由:根據「台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263條,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起訴要發生中斷時效的效力,乃是附條件的,而非確定中斷 [12] 。

但針對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可否視為「請求」,大多數學者持有贊同觀點。如史尚寬、洪遜欣、施啟揚。但姚瑞光則認為,在「民法」上,「請求」與「起訴」,各自作為獨立的中斷時效事由,而非在同一事由之下的兩個部分。起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隨之亦「視為不中斷」,無根據日本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其學者的觀點,任意解釋為仍生因「請求」而中斷時效的可能性 [13] 。

(二)域外立法對我國學者之影響

鑒於我國立法及理論的繼受性特徵,外國立法例及理論對我國學者產生了相應的影響。具體而言,針對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是否屬於中斷事由,有三種觀點:

1 、通說觀點,不中斷說。該觀點的 主要理由為:撤訴是對起訴所提出的請求的否定,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有明文規定 [14] 。該種觀點明顯受到德國舊法、法國民法、日本民法、台灣地區民法的影響。

2 、有力說,訴狀達到中斷說。該觀點的主要理由為: 撤訴時起訴狀副本尚未送達被告的不能中斷時效期間,如起訴狀副本已送達被告的,可按「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處理,時效期間應中斷 [15] 。該種觀點受到日本民法、台灣地區民法的影響。

3 、少數說,中斷說。 該觀點的主要理由為:權利人起訴本身已說明他沒有放棄權利,也不是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而撤回起訴,因此,起訴後撤訴仍發生時效的中斷 [16] 。該種觀點更多的系按照法釋〔2008〕11號第12條所作出的文義解釋。

(三)對域外立法及理論學說的評釋

通過前述梳理,針對起訴之後撤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的問題,存在如下趨勢和新的現象:

1、起訴由中斷事由轉為停止事由。如德國新法

2、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在傳統立法上均規定為不中斷事由。但現在逐漸有緩和趨勢。如日本民法、台灣地區民法

3、凡主張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不屬於中斷事由者,均是以訴訟法上的「撤訴=未起訴」為依據。如日本民法、台灣地區民法。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民法總則》並未就起訴之後撤訴的行為是否中斷時效作明確的肯定或者排除規定,存在兩種可能性:

1、理論上有爭議,學者對於該問題無法達成共識,迴避直接規定。

2、目前域外立法例,對於該問題也存在前述變化,故無法直接根據現有價值和經驗,判斷出何種立法或者學說更具有說服力,留待學界討論或者司法積累。

這兩種原因均屬於立法上有意識的不規定,而非屬於立法計劃上的漏洞。

正因為這一立法上的不作為,方才給予學界討論、爭論的空間。同時,也帶來了司法適用的不統一。

(未完待續........)

[1] 鄭玉波著:《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版,第511頁。

[2] 【德】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上冊),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栻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頁。

[3] 【德】漢斯•布洛克斯、【德】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著:《德國民法總論》(第33版),張艷譯、楊大可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頁。

[4] 【德】漢斯•布洛克斯、【德】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著:《德國民法總論》(第33版),張艷譯、楊大可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頁。

[5]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法學基金會編譯:《德國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82頁。

[6] 同上,第182頁。

[7] 鄭玉波著:《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版,第511頁。

[8] 同上,第511頁。

[9] 【日】山本敬三著:《民法講義I:總則(第3版)》,解亘譯,第461頁、第463頁。

[10] 同上,第464頁.

[11] 王澤鑒著:《民法總則》(最新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09頁。

[12] 林誠二著:《民法總則》(下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頁。

[13] 姚瑞光著:《民法總則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43頁。

[14] 王利明著:《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34頁。梁慧星著:《民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9頁。

[15] 李開國著:《民法總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頁。

[16] 夏利民著:《民法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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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734t

書名:民法總則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491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最新版)》是研習民法者的入門參考書,以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全方位地展現給讀者。《民法總則(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實例引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並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 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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