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詳細介紹一下中國歷史上的曾出現的稅制
下面簡要介紹其中主要的幾種稅制。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時的土地制度。國家在修築水渠和道路時把土地劃分為許多「井」字形方塊,故稱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亦即屬於周王,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讓他們世代享用。他們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為了充分發揮地力,並規定了定期「換土易居」的分配製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據剝削對象的不同,有兩種不同的區劃,一種是「十夫有溝」,即國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繳國家十分之一,作為貢稅,以充軍賦。另一種是「九夫為井」,即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初稅畝
初稅畝是我國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徵收賦稅的制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個很大的變化。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初稅畝」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從奴隸制賦稅向封建制賦稅制轉化的開端。此後,列國紛紛仿效魯國實行「初稅畝」。到了秦國商鞅變法時,乾脆廢除國君對貴族(卿大夫)分封、賞賜食邑的制度,而承認通過買賣所獲得的土地所有權。
租庸調制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如「租」,這種按田以農作物為課征對象所收的稅,自夏朝以來早已有之。而「調」這種以手工業品為課征對象所收的稅,與東周時代的「布縷之徵」屬於同一類。「調」的名稱,較早曾見於東漢明帝的詔令之中。到了東漢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徵收了戶調。當時調的負擔是每戶絹2匹,綿2斤。至於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開端,至唐始改為實物征課。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作庸,也叫「輸庸代役」。官僚貴族享有蠲免租庸調的特權。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租庸調稅制是我國封建社會前期稅收制度的集成,並有一定的創新,內容比較系統和完整。因此,在我國封建稅制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兩稅法
兩稅法是唐朝中葉實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調制的賦稅制度。自唐玄宗開元(713-741)以後,均田制度逐漸廢弛,與之相適應的租庸調也難以為繼,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兩稅法的主要內容: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②土著戶(當地人)和客居戶(外來戶)均編入現居州縣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戶等,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稅額。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6月納清,秋稅限11月納清,故稱「兩稅」(亦有一說因其分為戶稅、地稅兩項)。④兩稅依戶等納錢,按墾田面積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數為准,平均攤派。⑤租庸調和雜徭、雜稅悉省,但丁額不廢。⑥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是土地佔有狀況發生改變後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兩稅法實行初期,統一了紊亂的稅制,擴大了賦稅的承擔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後來,弊端叢生,征斂趨於苛重。但由於兩說法適應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此後的歷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是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需要解決土地稅負擔不均的向題,因此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定為五等,登記在帳籍中。「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均定稅數。凡有詭名挾田,隱漏田稅者,都要改正。這個法令是針對豪強隱漏田稅、為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而發布的。清丈後,將田地的畝數、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級登記上冊,並按照土地好壞分為五等,均定稅額高低。在清丈過的地區,原來向政府納稅的自耕農,多少減輕了一些負擔,而擁有土地多者則要多交稅,非常符合公平稅負原則。因此,馬克思稱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甚至有現代學者評論說: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是具有近代國家資本主義特點的法令。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是明代中期的賦稅制度。明初的賦役制度是將賦和役分別徵收,賦以土地為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徵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於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是:把一切征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稅等合並起來編為一條徵收,化繁為簡;②把過去按丁、戶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戶丁銀,戶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③「一概征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僱人充當。這是我國稅收歷史上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到雍正年間,又在這一基礎上進行重大改革,實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的一次重大的賦稅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賦役制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稅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稅流亡遷徙、隱匿戶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丁隨地派、均丁於地」的賦役改革。後來清廷也開始對賦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為兩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稅。由於丁銀額數固定化,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這樣既減少貧民逃亡,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為日後的「攤丁入畝」創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即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55年(1716年)在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並入田賦,徵收統一的「地丁錢銀」,此後在一些地區逐漸推廣。雍正皇帝繼續並完成了康熙皇帝開始的賦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行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征稅標准,使賦役一元化。自改革後,原來獨立的丁稅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稅多,田少丁稅少,無田無丁稅,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的稅負不公狀況。
❷ 最早的稅收起源於何時
最早的稅收起源於夏朝。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
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2)稅收史pdf擴展閱讀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
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❸ 稅收制度最早是誰創立的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余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徵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 15歲至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徵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征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干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征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征納。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咸寧六年(280)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 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征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征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征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並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准,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徵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朴或稱朴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徵收管理制度。
❹ 復辟的拼音
復辟的拼音:fù bì。
釋義:
1、謂失位的君主復位。
2、謂參與和幫助失位的君王重新掌權。
3、今亦泛指被推翻的勢力重上台,或指恢復舊制度。
出處:
胡適《歸國雜感》:「果然船到了橫濱,便聽得張勛復辟的消息。」
孫犁《白洋淀紀事·紀念》:「住在定縣的還鄉隊回村復辟。」
復辟的例句
1、我們這個時代的道德淪喪,與英國復辟時代相比,只有種類上的差別,沒有程度上的不同。
2、史密斯一掌權就企圖開歷史的倒車,復辟到中世紀去。
3、高官們可能會策劃一場政變來復辟獨裁統治。
4、他知道只要時機一到,張柬之等人就會發動宮廷政變,復辟大唐王朝。
5、從一定意義上說,某種暫時復辟也是難以完全避免的規律性現象。
6、復辟時期是英國財政與稅收史上的一個重要轉型時代。
❺ 433稅務專碩參考書目是什麼
參考書目:《稅收經濟學》、《2017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國際稅收》。
稅務專業學習的專業課程主要包括政治經濟學、貨幣銀行學、稅收學(稅收概論)、中國稅制、外國稅制、比較稅制、稅務管理、納稅檢查、稅收史、國際稅收、財政學、會計學、審計學、企業財務、經濟法、計算機及其應用等。
稅務專業的教 學形式,有全日制教學、視聽教學、函授教學、刊授教學、自學考試等多種。
稅收學原理:
1、稅收的起源與發展:國家、財政與稅收的產生;我國稅收的起源與發展;西方稅收的起源與發展。
2、稅收的涵義:國家的公共權力與稅收;稅收與剩餘產品價值;稅收的本質;稅收的特徵。
3、稅收原則:稅收的公平原則;稅收的效率原則;稅收的財政原則。
4、稅收負擔及其轉嫁與歸宿:宏觀稅負與微觀稅負;影響稅收負擔的因素;稅負轉嫁與歸宿的概念、方式;稅負轉嫁與歸宿的局部均衡分析;稅負轉嫁與歸宿的一般均衡分析;稅收增長與經濟增長的相關性分析。
5、稅收效應:稅收效應的概念和分類;稅收的微觀效應;稅收的宏觀效應。
6、稅制結構分析與比較:稅制結構的概念;稅制結構的分類及特點分析;稅制結構的決定因素;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格局分析。
7、中央與地方的稅收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關系的一般原則;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的劃分;稅種的劃分、稅收管理機構的設置。
8、國際稅收:稅收管轄權與國際稅收協定;居民身份確認規則;非居民各項所得的征稅權分配規則;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及外國稅收抵免制度;國際逃避稅及其防範措施。
❻ 簡述稅收的制度發展的歷史進程
(一)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
稅收法製程度的發展變化,體現在行使征稅權力的程序演變方面,以此為標准,稅收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1.自由納貢時期。在奴隸時期,國家的賦稅主要來自諸侯、藩屬自由貢獻的物品和勞力。從稅收的法制觀點看,這種以國家征稅權和納貢者自由納貢相結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稅收,只是一種沒有統一標準的自願捐贈,還不是嚴格意義的稅收,只是稅收的雛形階段。
2.承諾時期。隨著國家的發展、君權的擴大,財政開支和王室費用都隨之增加。單靠自由納貢已難以維持,於是封建君主設法增加新稅。特別是遇有戰爭等特別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開征臨時稅以應急需。當時,由於領地經濟仍處主導也位,王權有一定的限制,課征新稅或開征臨時稅,需要得到由封建貴族、教士及上層市民組成的民會組織的承諾。
3.專制課征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封建國家實行了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君權擴張和政費膨脹,使得國君不得不實行專制課征。一方面籠絡貴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稅特權,以減少統治階級內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則廢除往日的民會承諾制度,不受約束地任意增加稅收。稅收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
4.立憲課稅時期。取消專制君主的課稅特權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內容之一。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廢除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的神權統治,實行資產民主制和選舉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論是採取君主立憲制,還是採取議會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憲法和法律,實行法治,國家徵收任何稅收,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依據法律手續,經過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制定。君主、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不得擅自決定征稅,人人都有納稅義務,稅收的普遍原則得到廣泛的承認,公眾有了必須依照法定標准評定課征的觀念。
(二)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
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各社會主體稅種的演變方面。歷史上的稅制結構的發展變化,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以古老的簡單直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國家統治者只採取直接對人或對物徵收的簡單直接稅。馬克思指出:「直接稅,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征稅形式,同時也是一種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那個社會制度的時代產物。」如人頭稅,按人口課征;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或土地生產物課征;對各種財產徵收的財產稅,如房屋稅等。當時雖然也有對城市商業、手工業及進出口貿易徵收營業稅、物產稅、關稅,但為數很少,在稅收中不佔重要地位。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由於簡單的稅制已不能滿足財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條件,加強對商品和流通行為課征間接稅,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徵收間接稅既可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負擔,又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馬克思曾說:「消費稅只能隨著資產階級統治地位的確定才得到充分發展。產業資本是一種靠剝削勞動來維持,再生產和不斷擴大自己的持重而節儉的財富。在它手中,消費稅是對那些只知消費的封建貴族們的輕浮、逸樂的揮霍的財富進行剝削的一種手段。」
3.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社會矛盾和經濟危機日益加深,國家的財政支出亦隨之增加。資產階級國家深感廣泛而過分課征間接稅,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也帶來不利的影響。首先,對商品的流轉額課征的間接稅,在商品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流轉過程,每次流轉都要征稅,流轉次數越多,征稅額越大,商品的價格也越高。這種情況很不利於企業的市場競爭和擴大再生產。其次,對消費品課征間接稅,相應地提高了消費品價格,這就迫使資本家必須提高工人的名義工資。而提高工資又會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資本家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分擴大間接稅的課征范圍,還會引起無產階級及勞動人民的反抗。資產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增加財政收入、適應國家的財政需要,不得不考慮稅制的改革。因此,18世紀未,英國首創所得稅。以後時征時停,直至1842年開始確定所得稅為永久稅。在其後各國先後仿效,逐漸使所得稅在各國稅收收入中佔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稅和間接稅並重的稅收制度。這種稅收制度,在發展中國家使用得比較普遍,少數發達國家間接稅也佔一定比重,如法國,自50年代以來,增值稅一直是主要稅種。自1986年美國里根政府稅制改革以後,發達國家鑒於過高的累進所得稅率,不但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且還影響腦力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因而普遍降低個人及公司所得稅稅率。但因政府的財政支出又不能隨之減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擴大所得稅稅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選擇地增加間接稅的徵收。於是,一些國家出現間接稅有所發展的趨勢。
(三)稅收徵收實體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納形式的發展變化,體現為力役、實物和貨幣等徵收實體的發展演變。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初期,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物物交換是其主要特徵,稅收的徵收和繳納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實物形式為主。在自然經濟向商品貨幣經濟過渡的漫長封建社會中,對土地課征的田賦長期都是以農產品為主。盡管對商業、手工業徵收的商稅和物產稅,以及對財產或經營行為徵收的各種雜稅,有以貨幣形式徵收的,但貨幣徵收形式在當時還不佔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貨幣經濟逐漸占據統治地位,貨幣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而且稅收的徵收繳納形式都以貨幣形式為主。其他實體的徵收形式逐漸減少,有的只在個別稅種中採用。
(四)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
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體現為稅收收入的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變化及其對經濟的影響。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封建社會制度下,財政收入中特權收入不足時,才徵收賦稅。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專制制度,特權收入逐漸減少,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利潤在財政收入中所佔較大比重的地位被稅收取而代之。隨著稅收地位的變化,稅收作用已從過去籌集資金滿足國家各項支出的需要,發展成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雖然西方國家再次提出了所謂稅收的中性原則,但稅收調控經濟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的演變方面。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由於國家之間經濟往來較少,征稅對象一般不發生跨國轉移,因此,國家稅收管轄權只局限於一國領土之內,稱為地域管轄權階段。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期之後,國際交往日益增多,跨國經營逐步發展。這種生產經營的國際化必然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一些國家為維護本國的利益,開始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的收入征稅和對外籍人員在本國的收入征稅。這實際等於征稅權力超過了領土范圍,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來源確定是否屬於一國的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這種被擴大了的稅收管轄權等於延伸了稅收徵收權力,即從地域范圍擴大到人員范圍。現在以人員為確定標準的管轄權即居民或公民管轄權,已在各國廣泛應用了。
(六)稅收名稱的發展
稅收在歷史上曾經有過許多名稱,特別是在我國,由於稅收歷史悠久,名稱尤為繁多。但是使用范圍較廣的主要有貢、賦、租、稅、捐等幾種。貢和賦是稅收最早的名稱,它們是同征稅目的、用途相聯系的。貢是向王室進獻的珍貴物品或農產品,賦則是為軍事需要而徵收的軍用物品。稅這個名稱始於「初稅畝」,是指對耕種土地徵收的農產物,即所謂「稅以足食,賦以足兵」。但我國歷史上對土地徵收的賦稅長期稱之為租,租與稅互相混用,統稱為租稅,直至唐代後期,才將對官田的課征稱為租,對私田的課征稱為稅。捐這個名稱早在戰國時代已經出現,但長期都是為特定用途籌集財源的,帶有自願性。當時,實際上還不是稅收。明朝起捐納盛行,而且帶有強制性,成為政府經常性財政收入,以致使捐與稅難以劃分,故統稱為捐稅。總之,稅收的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稅收的經濟內容,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稅收發展史。
❼ 排列五中獎交多少稅
排列五中獎需要繳納中獎總金額20%的稅款。中獎屬於個人的偶然所得,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買彩票中獎不超過一萬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中獎總額超過一萬則必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一、 稅收定義
稅指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等。同時也被用於姓氏。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製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二、 稅收歷史
1、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2、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3、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❽ 印花稅票印證時代發展
一張張小小的稅票,不僅能看出某個地區稅收發展的狀況,還能透析出一個年代的故事,有助於人們進一步了解一個地區、國家甚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
提起印花稅票,很多人可能只會聯想到與稅務有關的憑證,很少有人會與收藏掛上鉤。印花稅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於徵收印花稅稅款,且必須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一種有價證券。在泉州,收藏愛好者萬冬青因喜歡收藏郵票,從而喜歡上收藏印花稅票,並且數量可觀。
□記者 曾廣太 文/圖
1922年貼加蓋「晉江」字樣長城圖印花稅票的泉州打錫巷(今稱「打錫街」)金店發票
郵票和稅票是 收藏界「姐妹花」
福建省收藏家協會泉州分會會長萬冬青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收集稅票,經過二十幾年的收集,到目前為止已有萬余枚,並形成了賦稅票據、印花稅票、海絲專題、食物專題(包括賬簿、印章、證書、徽章),這些稅票都是國內的,包括從清朝到新中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都有。
這些飽經滄桑、泛黃的清代以來的土地契稅、發票、護照、證書……彷彿一下子讓人穿越時空,領略背後的時代背景和歷史故事。「這幾張實貼印花簿折殘片及少許印花,是新發現的兩種面額的農工圖蓋銀元再改蓋人民幣印花稅票。」萬冬青介紹,附圖殘片貼10元和50元四方連,共計240元,銷橢圓形紅色印泥「泉州電燈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印花」章,該公司是一家創辦於1912年的僑辦企業,系泉州首家電廠,上世紀50年代被公私合營。另蓋一枚藍色「福建省稅務局晉江分局,印花驗訖」章,1949年9月10日泉州軍事管制委員會財經處派軍代表宋丹亭等接管福建區國稅管理局晉江稽徵局,設立福建省稅務局晉江分局,局址在中心市區大隘門內,轄城區、南安、惠安等辦事處,地方稅機構分縣設立縣地方稅徵收處。1950年4月,國稅和地方稅務機構合並,改稱泉州專區稅務局,轄晉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莆田、仙游、同安等縣人民政府稅務局。「泉州解放初使用的銀元加蓋改值票系首次發現,對了解泉州地區發行使用解放區稅票很有益。」萬冬青說,這些看似普通的稅票,其實隱含著豐富的工商史料和財稅知識,自然會成為一些收藏者的「獵物」。
「一張張小小的稅票,不僅能看出某個地區稅收發展的狀況,還能透析出一個年代的故事,收集、整理和研究各個時期的印花稅票,有助於人們進一步了解一個地區、國家甚至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萬冬青說,他之所以對印花稅票「情有獨鍾」,源於自己喜歡收藏郵票,愛屋及烏愛上收集和研究稅票,兩者是集藏市場的「姐妹花」。他認為,印花稅票是一張國計民生的晴雨表和風向標,能夠真實地反映一段段鮮為人知的稅收史和經濟社會發展史。
1953年泉州清凈寺維修時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
1927年華僑簽證(俗稱「大字」)
一套印花稅票 講述一段故事
印花稅最早出現於1624年的荷蘭,是政府為了使納稅人可以主動將納稅憑證上交而設置的一種登記方法,由於在交完稅後政府需要蓋上帶有花紋的戳記,因而得名「印花稅」。我國從清代開始徵收印花稅,新中國成立後就成了全國統一的稅種。後來由於一些歷史原因,期間曾中斷實施印花稅,直到1988年才開始重新徵收,為中國稅種的發展起到重大作用。
印花稅票涉獵了各種行為交易的納稅范圍,比如結婚證、畢業證、護照、土地交易契約、營業賬簿等等,這些都要貼上印花稅票,因為它就是完稅的標志。除此之外,印花稅票的版式也是一個時代的標志,不同樣式的稅票就可以看出時代在變遷更替。「這一套是上世紀40年代簽發的華僑回國證明書,上面寫有『華僑黃秀霞系福建省晉江縣溜石鄉人到館面稱現擬回國請給以證明以便國內海關塈沿途查明保護』等」萬冬青說,這套證明書背後的故事,他可以寫成一部生動的書。
萬冬青表示,從稅票上還可以分析出很多問題,比如隨著時間的推移,從經濟欠發達時期到改革開放之後,稅務的管理變得更加完善和系統化,逐漸摸索出適合如今社會主義的管理模式;從稅收的數額看,稅額逐年增加可以看出經濟在飛速發展。一個地區經濟發展得越快,其稅收環境也會越來越好。此外,在中國歷史上,開征、印製第一批印花稅票的是北洋政府,一直到上世紀40年代結束,稅票見證了一個時代的起止。同時,稅票上稅額的大小也能說明問題,因為收取的稅多,說明管理得好,經濟發展得快。
1920年「安海縣」糧戶執照
1915年華僑簽證(俗稱「大字」)
加強與外界交流 提升收藏水平
印花稅票不同於其他稅收票證,它必須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購買,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金額,並不一定就是其應納印花稅金額,只有納稅人將購買的印花稅票按應納稅額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一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時,才表明納稅人已足額完稅,這時,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才起完稅證明作用。
在早期集郵展覽中,一些參展者不時將稅票與郵票同時展出,主辦者也同意其展出,原因在於早期的郵票和稅票可以混用,兩者形狀也相同。其後一段時間,郵展就不再接受稅票參展,直到 1911年,國際集郵聯合會為了吸引更多人參展,又將稅票作為一類展品正式列入集郵展覽中。如今,收集、研究稅票已成為相當一部分人的興趣和愛好。近年來,我國收藏印花稅票日益風行,目前已擁有了一支可觀的收藏者隊伍,他們多次參加國內、國際郵展,並在國際郵展中獲得金獎,為我國爭得了榮譽。
隨著對印花稅票知識的逐步了解,萬冬青發現與財務息息相關的印花稅票里蘊藏著悠久的文化,更加激起他對印花稅票的喜愛。他的稅票收藏也初具規模,並開始參加各種展覽。萬冬青編組的《上海解放初期印花稅票(1949—1958)》郵集,展示上海解放初期所發行和使用的全部印花稅票,並著重對每套印花稅票的發行、印製、齒孔、版式特徵、變體進行區分和研究,同時對上海開征的印花稅史、稅率、印花稅票的使用、停售、通用,以及注銷戳記、實貼印花稅單和簡貼印花稅單作了研究,從一個側面反映上海解放初期印花稅和印花稅票的變遷史。獲得1999年、2000年兩次福建省集郵展覽金獎。2007年首屆中華全國網路集郵展覽大銀獎,報送參加通遼2017中華全國稅票集郵展覽。2005年4月20日,與泉州市國家稅務局在辦稅服務大廳聯合舉辦「泉州稅收史料展」,首開省內先河,系福建省首個稅文化藏品展。2010年4月22日,與泉州市地方稅務局在中國閩台緣博物館聯合舉辦「閩台緣里話稅緣」閩台稅收史料展。2017年3月31日,與福建省、泉州市兩級稅務系統在泉州海交館聯合舉辦「海絲路·稅收情」稅收史料展。
清光緒三年(1876年),印有澎湖泉州官員交流的業戶完糧執照。
收藏愛好者 可從本地新票入手
印花稅票曾被作為郵票使用的歷史,給印花稅票帶來很大的收藏價值。2008年北京誠軒拍賣會就曾以14.56萬元拍出一部1948—1949年《印花稅票改作金圓郵票》的收藏集。在2009年11月北京誠軒拍賣會上,1949年湖北漢口加蓋印花稅票改作基數郵票5分/20元、30分/20元各一枚共拍出22.4萬元。
「印花稅票有一定的收藏價值。」萬冬青說,印花稅票與其他收藏品一樣,以「老、精、稀」為貴,時間久、稀有的老票更有投資潛力,但新的印花稅票種類極少,也具備收藏價值。
稅票收藏界是一支年輕而又成熟的隊伍,所謂年輕是因為起步晚,遠遠不像集郵那樣具有廣泛的歷史性與群眾性;所謂成熟是因為已有一批資深的稅票收藏家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集。「普通收藏者可以從門檻較低的新票入手收藏。」萬冬青建議,新手可以從本地的品種入手,能獲得購藏和流通的地域優勢。萬冬青提醒,印花稅票除發行普通形式的版張外,還有小版張、小全張和小本票,要注意各種版本如何防偽,以免買到假票。
1949年9月泉州解放後首套印花稅票
❾ 我身邊的稅收故事徵文
我身邊的稅收故事徵文(7篇)
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經常看到徵文的身影吧,徵文要求篇段合乎格式,字數合乎規定。那麼你知道一篇好的徵文該怎麼寫嗎?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我身邊的稅收故事徵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放寒假了,爸爸買了一輛小汽車,具體什麼車說了我也不懂,但有一個事情使我很困惑,那就是交朋友稅。
爸爸媽媽閑聊時,我聽見爸爸說:「今年比去年小排量車購置稅多花了兩千多元。」我很納悶,自己花錢買的車為什麼還要交稅呀?帶著疑惑,我便問爸爸:「我們家買的車,為什麼還要交稅呢?」爸爸回答我說:「這是規定,買新車都要交稅。」我接著問:「這些錢都給誰呀?」「交給國家唄。」爸爸回答道,「那這些錢國家用來干什麼呀?」我不解地問爸爸,爸爸想了想說:「用處可多了,比如咱們的汽車尾氣帶來的大氣污染,國家會用這些錢來治理呀!還有,咱們的小汽車在馬路上行駛,需要良好的路面,否則,車會很難行駛,所以國家會利用這些錢,修建公路和維護破損的路面,來保證我們的車安全暢通的行駛在道路上。」
「難道只有買車才要交稅嗎?」我打破砂鍋問到底。爸爸說:「不是的,各行各業都要繳稅,比如,咱們國家的教育、衛生、國防等事業都需要花很多的錢,那錢從哪裡來的,稅收佔了很大的比例。可以說稅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啊!」
我聽了爸爸的話,似懂非懂的問:「那每個人都要交稅嗎?小孩子也要交稅嗎?」爸爸說:「所有人都要交稅啊,等你長大了,開工資了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呢。」我想了想問爸爸:「那不交不行嗎?」爸爸說:「不交那叫偷稅、漏稅是犯法的。我們的國家要強大需要錢,而稅收在國家收入中佔了很大的比例,如果每個人都不交稅,那國家怎樣能強大呀?所以說,交稅是光榮的,每個人都有義務上交自己應交的稅額,我們中國有近14億人口,如果每個人交100元稅,那就大約1400個億啊!」「那一個人交1000元的稅呢?」我接著問,爸爸看著我說:「你收入的多,交的稅也就多,國家都是有標準的。」
我聽了爸爸的話,才了解了什麼是稅以及稅收對國家的重要性,我們每個人都應為國家的發展建設出一份力。以交稅為榮,以偷稅、漏稅為恥!
「稅收乃國家興旺之根本。」稅收作為國家之脈,是國家機器運轉的根本,稅收跟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因此我們應該遵守的是義務學習大會精神,培養納稅意識。
我的家在河北秦皇島,現在的那裡,風景優美,一塵不染,煥然一新。公園里,百花齊放,五彩繽紛,奼紫嫣紅,馬路上十分潔凈,公交車採用環保車,為我們的城市添加一份色彩。
可是你有想過沒有建設這些需要很多錢,政府有這么多錢嗎?這些錢又是從哪裡來的呢?我百思不得其解,結果我後來才知道,在每一個公司,每一個人。政府都要按一定的比例來收稅的。
那天母親在家中念叨說「今天又交800元稅錢。」我一聽那麼多錢,我正百思不得其解,爸爸進來了說「800塊錢的稅是應該交的。」我有點不高興,為什麼要交錢,交錢就算了,還有那麼多啊你們掙錢多不容易呀。你現在想想「我們交的錢都幹了什麼呀。」不知道,這就對了,我們交的錢都給政府了,你想想我們旁邊的火車站,以前的火車站是多麼破舊,站前馬路被堵,現在的火車站修得高大漂亮,我說在前馬路寬敞平坦,這些都是政府用我們交的稅修建的。哦,原來如此。那麼為什麼有人不交稅呢?他們肯定是偷稅,不想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好。那麼……這是小小的談話就證明了稅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是啊!納稅其實很重要,只要你我每人出一份力。社會就會變得更加美好。
有人卻說了「我收入不高,我納稅少,這點稅能幹什麼呢?」那麼請你思考一下,全國13億人口,每個人納一塊錢的稅就有13億。這13億干什麼不行呢?如果小朋友少吃一包薯片,大人少抽一包煙,少買一件化妝品。每個人多納一些稅,哪怕用這些錢做一些與我們沒關系,但對我們有益的事情。人民就會更加幸福,社會就會變得更加和諧,世界就會變得更加美好。有人說,稅收離我們很遙遠。那就錯了,稅收與我們息息相關,因為它是我們美好生活的基礎!更是我們世界美好的基礎!
我們習慣將稅和稅的徵收合稱為稅收。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來源。作為一名中學生,我對稅收也有一定的了解。
在學習財政與稅收這一課時,我曾問媽媽她是怎樣納稅的,媽媽說她的工資在轉到銀行卡之前就由工作單位扣除了應納的稅務,非常方便。後來,我又從書中了解到,在漢語中,「稅」字由「禾」和「兌」兩字組成。「禾」指農產品,「兌」有送達的意思,那麼就是說個人財產或企業財產的一部分要交給國家。在我國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是法律的要求,這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我們的國家在取得稅收後,會將這筆收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不必返還給納稅人或對納稅人直接付出任何代價,這就是稅收的無償性;國家在征稅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預先規定了征稅對象和稅率,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改變,這就是稅收的固定性。上次我去公交卡充值點充值時,充了80元錢,我注意到發票上顯示有7。93元的稅費,這讓我對稅收有了更為直觀的理解。
「依法納稅,利國利民;誠信納稅,問心無愧。」國家的興旺發達,繁榮富強與我們每個公民息息相關,我們在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自覺誠信納稅。在增強自己誠信意識的同時,我們也應成為一名監督者,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關注國家對稅收的征管和使用,增強對貪污和浪費國家資財行為的監督意識,並對其進行批評和檢舉,以維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作為消費者,這一點我也深有體會。外出就餐時收銀員說,如果不開發票就贈送一瓶飲料,但是我的舅舅還是堅持開了發票。當時我不懂,為什麼不要飲料而要一張紙呢?漸漸地,通過向父母提問和看報紙等途徑,我才明白,消費者是否向商家要發票,關繫到國家稅款能否足額入庫。購買商品索要發票就等於間接地為國家的稅收做出了貢獻。同時發票也是我們消費者維權的憑據。
國家稅收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關繫到我們每一個公民,如果我們都能攜起手來依法納稅,加強監督,我們的生活就會更加美好,我們的祖國也會更加繁榮富強。
對於有關稅務的知識,我基本上是一無所知,只記得在去年學習憲法的時候,有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對於什麼是稅收,為什麼要納稅,稅收的用途等有關稅收的基本知識卻沒有去學習。這次「我身邊的稅收故事」主題徵文激發了我學習稅收知識的興趣。在青少年稅法學堂里,通過稅收動漫,稅收趣味角等版塊,我學習到了一些稅收常識,稅收歷史等知識。真是「不學不知道,一學嚇一跳」,原來稅收對國家是如此重要,與每位公民是如此的息息相關。
在美麗整潔的校園中,在寬敞明亮,教學設備先進的教室里,我們無憂無慮的學習生活,享受著國家義務教育;在繁花似錦,綠樹成蔭,湖水清澈,健身器材完備的城市公園,我們盡情的玩耍;在我們生活城市,天空越來越藍,海水越來越清,道路越來越寬,高樓越來越多,市容越來越美,日新月的變化,令人目不暇接;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困有所助,越來越多人享受到了社會福利;在強大的國防力量維護下,我國處於一個和平發展的時期,要想延續這和平發展的道路,把我國建設成為更加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就必須不斷進行提供堅強的保證。這些和國家發展,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事,就是稅收在支撐。
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學習稅收知識,培養納稅意識,宣傳納稅法規。從自身做起,把壓歲錢存入銀行,產生利息稅,我也就是小小納稅人了。和爸爸媽媽外出就餐、購物,主動索要發票,我就成稅法維護人了。「稅收關系你我他,稅法維護靠大家」。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我們要認識到稅收對於我們國家建設發展的重要,認識到稅收對於每個人生活的重要性,自覺做到學稅法,懂稅法,守稅法,當好稅法參與者。
稅收,滲透在每一個尋常百姓之家。一直以來,彷彿只是公民在依法納稅,從收入到消費,幾乎每一筆錢都有「稅」的影子。人們在不斷關注自己所付出的那一點稅錢的同時,也渴望了解與索取付出的回報。究竟何為稅收,其意義又何在呢?
回想我第一次了解到「稅收」,還是在父母茶餘飯後的閑聊中有所耳聞。那時第一次明白了父母的工資中也是事先扣除了相應的稅錢才發下來的。所以不禁對這平白扣去的錢產生了深深的不解。後來經過深入的了解,才明白的稅的真正意義所在。我想,滴水匯聚成江海,這便是稅收的形象表現。
馬克思曾指出:「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其實追溯過往,我們都不難看見稅收的影子。從夏周的進貢,再到春秋戰國時期的賦役,進而到明清時期的田稅租調,稅收身影有跡可循。包括古代思想家勸導君主輕徭薄賦,都在於此。稅收一直在我們的身邊,講述著它動人的故事。稅收,其真正意義便是取之於民並用之於民。因為有了稅收,才有軍事強權,銅牆鐵壁,保衛祖國安全;因為有了稅收,才有「嫦娥」「神舟」長袖善舞,翱翔宇宙浩瀚,盡展國人風采;因為有了稅收,才有文壇體壇齊開花,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壯觀盛景。同樣,稅收在帶給祖國和人民自豪的同時,也細心的深入尋常百姓家,周全每一個人的需求。精準扶貧,稅收是保障,讓所有的百姓過上幸福小康生活;大病保險,稅收是基礎,讓每一個公民不再有病難治,大病返貧。稅收看似是有形的索取,然更多的是無形的付出。國家利用稅收所得充實國庫發展經濟,強大軍事力量,為國民提供基礎性保障設施,為人民的幸福生活保駕護航。
稅收對國家如此之重要,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企圖在嚴格的稅法制度中鑽空子。生活中不乏偷稅漏稅者利用百姓血汗,民族基礎滿足自己私慾。對於這種行為,只能說是缺乏社會責任及國家擔當,自私自利至極的表現,最終將受到人民的唾棄,法律的制裁。
「稅賦不豐,何以興國」「國家不興,焉能富民」,依法納稅,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理應執行的美麗使命,讓我們用自己辛勤的雙手,為國家注入源源不斷的生命活力!
一天傍晚,我正在吃飯,爸爸和媽媽一邊吃飯一邊說個人所得稅的事。聽了一會,我知道了他們每人每月要交大概二三百元的稅。「媽媽,什麼是個人所得稅啊?」我好奇地問了一句。媽媽還沒回答,爸爸倒先說了「每一個人或某個集團當中都要按一定的比例納稅,上交給政府,這就是稅收。」隨後他們又聊了起來。
爸爸媽媽都是教師,我聽他們說好像工資超過四千就要納稅,超過五千就相對較高些。我想起以前姑姑給我講過一個故事:從前有一個商店老闆,商店利潤很低,可他每天卻要交一百多元的稅費。有人很不理解,可他說「我納稅給政府,政府又把錢撥下來修路,路修好了,生意才好做。」我忽然理解了稅收的大致意思,就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不過,我經常在電視新聞里聽到有些大明星偷稅漏稅的事情,我疑惑不解,為什麼他們不想納稅呢?為什麼他們想盡辦法要偷稅漏稅呢?我不解地問爸爸原因。爸爸嘆口氣說:「傻孩子,那些人不交稅不就是自己的錢了嗎,他們為了私利,不以大局為重,一錯再錯,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樣的人真可惡!」,我心裡憤憤不平。
「是啊,我們每個公民都要依法納稅,有了稅收才會有今天的幸福生活。」爸爸語重心長地說,「依法納稅光榮,突如其來的疫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這次疫情,讓我懂得了稅收的好處。
記得某個早上,一到八點全家都很激動。爸爸、媽媽、外公、外婆都捧著手機,掐著時間,用支付寶搶一種名為「消費券」的好東西。我和弟弟鬥志昂揚,緊握爸爸媽媽的手機,屏住呼吸數著:5、4、3、2、1,legsgo……我的雙手快速地戳著屏幕,生怕搶不到。突然,弟弟哈哈大笑,手舞足蹈地說:「我搶到券了!」我有些沮喪,還是弟弟搶先一步搶到了。媽媽笑著說:「等下給你們去買美食!」我好奇地問媽媽:「這個東西能當錢用?全國每人一張國家要發多少啊,這些錢都是哪裡來的呢?我們國家真富有啊!」媽媽解釋道:「這是疫情期間國家為了鼓勵居民消費而出台的優惠政策。國家希望我們多消費,讓中國經濟動起來。」
媽媽還告訴我們,我們平時買東西,大到買房買車,小到超市買零食,都需要交稅。爸爸媽媽開店賣東西也要交稅。稅有很多種。我又問:「國家的稅收是用來做什麼的呢?」這時媽媽指著窗外說:「你看見了小區門口防疫的保安巡邏員了嗎?小區里的基礎設施,還有建學校、醫院、公路等等,這些都是稅收的用途。」爸爸說:「稅收是國家經濟基礎的保障,它取之於民,也用之於民。正是國家的稅收制度的保障,才有了火神山、雷神山醫院建設的速度,才有了支援抗疫物資的從容。」
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而稅收就是連接每個人,每個家庭和國之間最重要的經濟紐帶。正是國家完善的稅收制度,才能在這場疫情面前使弱者得助,病者得醫。
稅收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早在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朝,稅收就已經存在。禹創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稅收制度——「貢法」,「禹貢」正是中國稅收制度的雛形。發展到今日,新中國制定了新的稅法,稅收和我們也如連體嬰兒一般,被緊緊聯系在一起。
爸爸去體育場看一場球賽,媽媽去商場買一件衣服,我們去書店買一本學習資料……這些都與稅收息息相關。稅收共分為五大類: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和行為稅。而被爸爸媽媽最多提起的,就是包含在所得稅中的個人所得稅了。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調節個人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
在我們祖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我們個人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當我們走出家門,看到寬闊的馬路,公園里生機勃勃的植物,學校里優美的環境時;當我們坐在家裡,看到電視中播放的中國高鐵、中國衛星時;當我們假期旅遊,看到庄嚴的天安門廣場時……我們都會感嘆稅收對我們生活的影響之大。
可是,仍有少數人覺得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應該全部用來自己消費,還想通過各種違法手段來獲取國家稅收優惠。於是,他們開始欠稅、抗稅,並想方設法地偷稅、騙稅。於是違反稅法的的不良現象出現了。此時,國家應該怎麼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當違反稅法的行為出現時,國家會通過稅法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行為也有其他法律規定。此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國家會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來判處相應主刑與附加刑。
《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一名中國公民,我認為每個公民都應該具有主人翁意識,依法納稅,履行公民基本義務,共同營造「依法誠信納稅光榮」的社會氛圍,使祖國巍然屹立於世界之林!
;❿ 唯以資產為宗是什麼意思
唯以資產為宗意思如下:出自唐朝的兩稅法。唐朝後期,土地兼並嚴重,導致租庸調制無法實行。改變了過去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准;以資產多少收稅,有利於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但是資產沒有估算標准,無法准確計算出來;能生利的資產和不能生利的資產同樣看待。征稅標准由以人丁為主逐漸向以田畝為主過渡;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農民由必須服一定時間的。中國的稅收制度自問世以來隨著時代的發展一直在不斷地演變進化著,不出世界上所有事物都有自身的發展規律之大例,中國稅收制度的演進也有其規律可尋。條分縷析四千多年來中國稅制演進的全部歷史,能夠發現其中存在著這樣的規律——順循著三條脈絡,經歷了四個節點,可分為五個階段(簡稱為「三、四、五」規律)。
一、三條脈絡
所謂三條脈絡,是指稅收制度在不斷演進的歷史過程中所順循的三條途徑:其一,在稅收對象上,由人頭稅向財產稅演進;其二,在稅收形態上,由實物稅向貨幣稅演進;其三,在稅收結構上,由農業稅向工商稅演進。稅收制度順循著這三條脈絡,應當說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眾多國家的稅收歷史已經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實物稅與貨幣稅、農業稅與工商稅,在人們的心目中概念比較明確,理解比較一致。但對於人頭稅與財產稅,概念存有歧義,理解不盡一致。本文對人頭稅的理解是:凡是以人頭為對象,無論窮富人人等征、戶戶均攤的稅便是人頭稅。它包括按人頭或者按家戶平均徵收的稅賦、力役以及各種攤派。對財產稅的理解是:凡是以土地財產、家庭個人財產以及人們從事工商業、服務業而獲得的收益為對象,按照數額多少差別徵收的稅便是財產稅。顯然,這里所說的財產稅是廣義的稅收對象概念,而非狹義的稅種(或者稅類)概念。單就稅收對象而言,國家的所有徵課不是人頭稅,便是財產稅,二者必居其一。這種理解是有歷史根據的—唐朝後期「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的計稅原則就是基於將稅收對象分成「人頭」和「財產」而確立的。
歷史上,中國稅制演進的腳步在三條脈絡上留下了清晰的足跡,稅制的所有變化都相應地引發了三條脈絡的變化;今天,三條脈絡的這些變化記錄則成為我們劃定中國稅制演進過程之節點和階段的重要依據。在三條脈絡中,由人頭稅向財產稅演進這一條脈絡與時俱進的變化,最能彰顯賦稅制度由偏頗向合理、由落後向先進、由遠古到現代的進步,這是由稅收的原則及職能所決定的:不分貧富的人頭稅既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也有悖於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職能;貧富有別的財產稅既符合上述稅收原則,也順應於上述稅收職能。
同時,土地制度的變化也是劃分節點和階段的重要依據。這是由於中國長期處於農業社會,田賦(1)始終是古代中國最重要的稅收,而田賦的性質是人頭稅還是財產稅,要取決於土地制度是公有還是私有。公田上的耕作者沒有自己的土地財產,他們是地地道道的「打工仔」,公田的田賦非出自耕作者的財產,而是出自「打工仔」的勞動力。因此,對實際承擔者來說,只能是人頭稅;私田屬於私人財產,私田的田賦與私人的土地財產直接掛鉤,故而私田的田賦是具財產稅性質的農業稅。由此可見,人頭稅和財產稅比重的變化與土地制度息息相關。
二、四個節點
所謂四個節點,是指稅收制度在歷史上發生重大改變的四個時點(時段)。
一是春秋戰國時期,自公元前667年齊國實行「相地而衰征」到公元前350年商鞅第二次變法。此間各國先後出現的改革雖然延綿300多年,並且具體內容各有不同:齊國是「相地而衰征」,晉國是「作爰田、作州兵」,魯國是「初稅畝」,鄭國是「作封洫、作丘賦」,魏國是「勵墾荒、善平糴」,楚國是「開財源、勵節約」,秦國是「開阡陌、廢井田、重農抑商」,但究其實質,所有的改革目標高度一致—沖擊井田制、催生私有制。可見其間的系列改革一脈相承,實際構成了一個土地漸次私有化的不可分割的全過程。改革的最終結果是:土地制度由夏、商、西周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蛻變為私有為主;稅收制度發生了從單一人頭稅、單一實物稅、單一農業稅向人頭稅與財產稅並存、實物稅與貨幣稅並存、農業稅與工商稅並存的巨大改動。同時,由於商鞅在變法中確立了重農抑商的稅收政策,私人工商業的發展自此面臨厄運。
二是東漢末期,曹操先後在公元196年和公元204年施行屯田制和租調制。這兩項舉措使得中國的土地制度和稅收制度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首先,從土地制度上看。曹操大規模的屯田改變了原來土地制度私有為主的一元結構,作為公田的屯田土地和作為私田的自耕農土地同時大量存在,形成了土地制度公私並存的二元結構。其次,從稅收對象上看。曹操的主要賦稅是田租和戶調。先說田租,由於土地制度的二元結構決定了田租中既有實物地租,又有農業稅,亦即既有人頭稅,又有財產稅。再說戶調,一方面,由於戶調是按照每戶的家資多少分等徵收,使得戶調具有了財產稅成分,但另一方面,戶調畢竟是按戶徵收,貧困人家亦難倖免,說明人頭稅的成分依然存在,故而戶調也是人頭稅與財產稅二者兼有。正是由於在田租和戶調中,人頭稅與財產稅二者兼而有之,故而難以分辨孰大孰小。這與以往人頭稅明顯大於財產稅的狀況形成了迥異之別。再次,從稅收形態上看。由於當時天下大亂,嚴重阻滯了商品貨幣流通,曹操審時度勢,選擇了田租、戶調統統徵收實物的做法,從而出現了實物稅復古佔大頭的景況。最後,從稅收結構上看。此時工商稅數量很少,農業稅占絕對大頭。曹操雖然高度重視農業,但他並沒有繼續採取抑制工商業發展的歧視性稅收政策,從而使得工商業的生存發展環境開始有所好轉。
三是公元755年「安史之亂」爆發至780年「兩稅法」出台。「安史之亂」摧毀了租庸調制賴以存續的社會經濟基礎,「兩稅法」樹立了中國稅制演進之路上的新的里程碑。在稅收對象上,「兩稅法」確立了「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計稅原則,其中關於「租庸雜役悉省」的規定,廢除了租庸調制度下以丁身計稅的政策,改按土地和家庭資產計征賦稅。地稅完全落在現有的土地所有者身上;戶稅徵收按戶等高低區別對待,標示著人頭稅開始被拋棄。在稅收形態上,「兩稅法」摒棄了以前農業賦稅皆收實物的做法,改按「以貨幣計算和繳納稅額」。雖然「兩稅法」後實物稅仍然佔有很大比重,貨幣稅並未立刻佔到絕對大頭,但「兩稅法」將米粟、絹綿等實物稅統一用錢折算的做法,改變了長期以來「稅繳實物」的傳統觀念,標示著實物稅開始受冷落。在稅收結構上,「兩稅法」明確規定對工商業者要徵收與農民負擔相均等的稅,體現了正視工商業的思想,標示著抑商觀念開始遭否定。在土地制度上,「安史之亂」以前500多年的大部分時間中,國家一直干預土地分配,並由此而形成了土地制度公私並存的二元結構;「兩稅法」後,國家不再干預土地分配,完全認可了土地私有,土地制度由公私並存的二元結構轉變為基本私有的一元結構。
四是1840年至1949年間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期。其間中國的稅收制度由以農業稅為主體的古代稅制蛻變升華為以工商稅為主體的近現代稅制,前後差異更加顯見,節點特徵更加明晰。對此眾所周知,無需贅言。
三、五個階段
所謂五個階段,乃是四個節點確定後自然而明的。
第一階段,公元前2070年至公元前667年,主要是夏、商、西周時期。
在此1400多年間,土地制度一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稅收對象全部在人頭。夏、商、西周的主體賦稅分別是貢、助、徹,均為公田上的勞役地租或者實物地租,全部為人頭稅。除貢、助、徹外,百姓們還要承擔徭役以及各地向王室的貢納等賦稅,徭役直接按人頭征發,向王室的貢納也是出自對勞動者的攤派。顯然,此間的稅收對象與財產沾不上邊。
稅收形態全部是實物。無論是主體稅種貢、助、徹之田獲,還是各地上供給王室的山珍海味、土特產品,均為實物;徭役征發也沒有輸錢代役之說;甚至西周中後期才出現的少量工商稅也是徵收實物。
稅收結構是農業稅獨大。三代中不是沒有工商業,其間手工業生產和商品交易均實實在在地存在並不斷發展著,但基本為官府所經營,即實行「工商食官」制度,手工業生產及商品流通的各種費用由官府統一支付,工商業的收益歸王朝支配。民間的商品交換雖然存在並且不斷擴大,但不佔主要地位。當時,賦稅不征工商業,而是「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雖然在西周的中後期,可能開始有了工商稅之徵,但相對於農業稅而言,可謂微乎其微。從稅收角度看,當時的統治者對工商業的態度可以用「忽視」二字來概括。
第二階段,公元前350年至公元196年,戰國後期至東漢末期,主要為秦漢時期。
在此550多年中,土地制度一直保持著私有為主。
在稅收對象上。經過春秋戰國的大變革後,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土地,身份也由打工者變成了自耕農,因此,此間的田賦已不再是夏、商、西周時期人頭稅性質的地租,而是財產稅性質的農業稅。而同時存在的算賦、口賦、更賦、戶賦則仍然是人頭稅。那麼,人頭稅和財產稅相比,哪個佔大頭?這是可以通過算賬來釐清的。漢朝的農戶一般為5口之家擁有70畝土地,按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大約可產糧150石,以1/30的稅率計算,須繳納田賦5石,其間糧價平均為每石80錢,5石糧食折價400錢。除糧食外,還有稿芻(飼草和禾稈)之徵,70畝地所要繳納的稿芻折價不到50錢。兩者折價合計不到450錢—這就是一個以種糧為生的農民一家每年所繳納的財產稅總額。那麼,5口之家每年所要負擔的人頭稅是多少呢?且不論算賦、口賦和戶賦,單就更賦一項來計算,5口之家須繳納更賦者平均有1.5人,每人每年須繳納「過更」、「踐更」兩賦2300錢,1.5人須繳納3450錢。顯而易見,農民一家僅更賦一項人頭稅額就已大大地超過了財產稅總額,由此可以推斷,即便加上工商稅收,這一時期的財產稅總額也會明顯低於人頭稅總額。不過話要說回來,財產稅的出現畢竟是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