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銀行並購對金融業的影響
現在我國商業銀行正處於群雄並起的局面,所以在今後一段時間會涌現出更多的中小型商業銀行,這些小銀行在李或網點,經驗,人才,社會資源,國際競爭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哪拍伍劣勢,所以,在十年內銀行業肯定會有一次大洗牌,應該原則是:以五大國有銀行為賀激基礎,對現有中小股制銀行進行並購或控股,特別要對郵儲銀行進行並購,其合並對象應為招行這樣中小銀行當中大哥級銀行,從而使招行躍升為大型國有商業銀行。
② 銀行並購貸款
法律分析:所謂並購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貸款用鎮卜於並購股權,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局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桐旅伏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③ 國際銀行業並購具有哪些動機
上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的並購成為了世界的浪潮,與80年代相比,出現了很多的收購與兼並,更多的是出於對銀行盈利的考驗,一時間,如何擴大經營的規模,如何獲得效益,如何增加對市場的份額,如何以一個更強大的姿態與對手競爭成為了銀行業的難題。
1 國際銀行並購的主要形式主要形式的組織與改革有其深刻的的動因:
第一,最為主要的是要追求卜褲更高的利益與利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金融界的管理被進一步放鬆,金融機構的進一步發展成為了銀行業的難題,銀行業傳統的發展受到謹雹了資本主義市場的侵蝕與剝削,這進一步迫使銀行業的進行一些調整,這就出現了跨國,跨行兼並,以用來抵禦傳統業務所損失的利潤。
從現在情況來看,銀行業應當實行並購的政策,並且進行著整合,以及制定相關配套的政策與法律,創造大規模的企業的條件都要著手去做。
一方面,從宏觀的角度我們可以做到:第一,制定發展戰略,銀行業應該制定出符合自身發展的優勢的完整目標,要慢慢一國內的市場為主,建立強大的競爭性;第二,建立健全體系制度,並成立專門的機構成立專家團隊,制定政策法規,保證能夠正常運行。
另一方面,從微觀的角度可以做到:第一,應該加快一些我國的商業改革,為商業發展創造條件,四大商業銀行型晌簡應加快轉變的方式,積極推進商業向股份制的發展,提升經濟效益;第二,推動股份制的發展,使之與銀行之間聯系更加密切。
④ 中小銀行並購的過程是什麼
中小銀行並購的過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篩選潛在目標企業:中小銀行首先需要確定合並或收購的對象,通常會通過對行業和市場的研究,以及評估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搜讓彎表、業務模式和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潛在目標企業的篩選。
2. 進行盡職調查:為了保證收購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中小銀行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法律風險、管理層團隊、品牌聲譽等進行全面滑激審查。
3. 確定交易方式:中小銀行需要確定收購方式,包括全資收購、部分收購等方式,並進行收購交易的定價和價值評估。
4. 安排資金來源:中小銀行需要考慮並購後需要投入的資金,如何安排資金來源,包括借款、發行股票等方式。
5. 協商和簽署協議:中小銀行與目標企業進行協商,確定交易細節,並世悶簽署正式的並購協議。
6. 完成交割和整合:中小銀行需要在股權過戶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完成交割,接著進行整合管理和資產整合,以達到並購的預期目標。
⑤ 全國銀行業跨國並購的特點和趨勢
我的答案不是最完美的,但是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一、銀行跨國並購
本文所稱的跨國並購包括跨國兼並和跨國收購,其中,兼並指一個公司被另一個公司吸收,後者保留自身的名稱和實體資格並取得前者的資產和負債,前者喪失獨立的法律地位,即吸收合並;收購指一個公司通過購買股份、股票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權或管理權,後者仍然存續而不必消失,即股權收購,同時也包括購買另一公司資產的資產收購。
(一)銀行跨國新建投資與跨國並購的抉擇。跨國新建投資與跨國並購,均可實現銀行的跨國擴張,實現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同跨國新建投資相比,跨國並購有諸多優勢:可以降低投資成本,實現規模效益;能迅速佔領東道國市場,增強資本實力,提高風險防禦能力;共享業務、客戶、技術資源,通過雙方優勢互補獲取協同效益;獲得並保持技術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尤其是新建投資遇到諸如進入壁壘、市場開拓、領域區別、文化差異、海外經營經驗等問題時,以跨國並購的方式進入跨國市場是銀行業跨國擴張的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
(二)世界企業(銀行)並購浪潮的趨勢。世界經濟金融史實際上就是一部並購史,每一次的並購活動,都將全球經濟金融發展推向一個新的高潮。縱觀19世紀末以來的五次企業(銀行)並購浪潮,並購行業由橫向並購、縱向並購發展到混合並購,並購跨度由本國並購發展到跨國並購,銀行角色由並伍舉滲購中介發展到並購主角,並購動機由減少競爭到戰略合作,並購方式由以強並弱、弱弱合並發展到強強合作,並購中心由英美發達國家逐漸發展到歐亞地區等等。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經濟全球化背景的第五次企業(銀行)並購席捲而來,與前四次相比,該次並購除強強合並、規模巨大,並購浪潮覆蓋全球,跨行業的混合並購、並購支付方式多元化等特點外,同時還呈現出並購的頻率加快的特點,1990年至2001年發生銀行並購的次數是1978年至1989年發生的3倍,而跨國並購是6.4倍,而且歐亞地區逐漸成為銀行並購的亞中心。
二、我國銀行業跨國並購歷程
在經濟全球化和全球並購浪潮的背景下,我國銀行業「走出去」成效明顯。截至2007年末,有7家中資銀行在跨國設立60家分支機構,同時,我國銀行也更多地使用並購方式開拓國際市場,共有5家中資銀行控股、參股9家外資金融機構,跨國總資產2674億美元。
(一)我國銀行業跨國並購基本情況。我國銀行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嘗試跨國並購,1984年9月,中國銀行收購了澳門大豐銀行50%的股權,是我國銀行業的首次跨國收購。至今,我國銀行在境外市場的並購主要發生了20起,具體情況見表2。
資料來源:根據《財經》2007年12月10日和ZEPHYR《全球並購交易分析庫》資料整理而成
(二)我國銀行跨國並購的動機。企業進行跨國並購既有外部需要也有內部動機(見圖1),銀行跨國並購也不例外。
圖1 企業(銀行)跨國並購的外部因素和內部動機
我國銀行跨國並購是由以下外部因素造成的:答衫避開某些國家對設立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限制,快速進入新興/高增長市場;經濟全球化使得中國非金融對外直接投資增長很快,對中資金融機構境外服務提出了新要求;技術進步與發展,有助於提升服務效率,拓寬分銷渠道;人民幣升值增強了我國銀行海外並購的支付能力;股東要求更高的回報等等。
在中國金融改革中,國有商業銀行經過注資、引進戰略投資者和上市後,資本實力大大增強,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我國銀行腔脊已初步具備了走出去的實力,並進行了一些成功的並購。我國銀行跨國並購由以下內部動機驅使:經濟驅動,包括開拓新市場追求規模經濟、業務多元化追求范圍經濟、收入多元化、風險分散化等;管理人為提升自身價值而通過並購提升公司價值等等。
(三)我國銀行業跨國並購特點。
1.交易頻率、規模與涉及區域。一是並購交易日趨頻繁。2007年我國銀行跨國並購共發生了5起(以宣告日為准),涉及金額93.48億美元。其中,工行3起,民生銀行和國開行各1起,是次數最多的年份。二是並購規模逐漸擴大。2006年以前,我國銀行跨國並購交易金額均不到10億美元;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參股巴克萊銀行,參股資金近30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南非標准銀行,交易金額高達54.6億美元。三是並購交易多發生在亞洲,但已走出亞洲。20起跨國並購中,有15起發生在港澳,佔比75%;有17起發生在亞洲,佔比85%。2007年的境外並購已走出了亞洲,在美國、歐洲和非洲均有發生。
2.交易雙方。一是並購主體已不僅局限在國有控股銀行。早期並購交易的並購方基本都是國有控股銀行,但近兩年,國開行、民生、招商銀行也積極參與跨國並購。2008年,招商銀行宣告收購香港永隆銀行53%的股權,金額高達46.4億美元,這是招商銀行的首次跨國並購。二是目標公司有「弱」有「強」。我國商業銀行早期並購多為「弱肉強食」,如工行並購的友聯銀行,在被並購前,是香港地區最差銀行之一,不良資產率高達31.4%,虧損達5億港幣。近年來逐漸發展到「強強聯合」,如工行並購的南非標准銀行,是南非乃至非洲最大的商業銀行。三是以混合並購為主,橫向並購為輔。我國銀行跨國並購大多數為混合並購,工行、中行、建行通過並購在香港地區建立了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與投資業務的旗艦。橫向並購發行在銀行同業之間,工行並購哈利姆和誠興銀行、招行並購永隆銀行即是完全意義上的橫向並購。
3.並購方式。一是並購由現金支付過渡到現金與股權支付並用。我國銀行經過一系列改革,資本實力大增,加之人民幣升值壓力,在收購中多採取現金支付方式。2004年工銀亞洲對華比富通銀行的收購採用了「股權+現金」的支付方式,這是我國銀行首次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股票配售方式籌資進行收購。二是直接並購與間接並購相結合。我國銀行對目標企業的並購既有直接並購,也有通過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對目標企業的間接並購。前者如工行對哈利姆銀行、誠興銀行、標准銀行的並購,後者如工銀亞洲對華比富通銀行的並購、中銀香港對南洋商業銀行和集友銀行的並購。
與國際間銀行跨國並購相比,我國銀行的跨國並購尚處在初級階段,在並購頻率、規模、行業跨度等方面的趨勢與前者有相似之處,但在並購對象、區域跨度、支付方式等方面與前者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三、我國銀行跨國並購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並購目標的因素。
1.並購區位的選擇。銀行並購的參與雙方處於大致相同的區域,由於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容易溝通,則管理文化容易融合,可有效地降低並購成本和整合成本,在亞洲地區並購較為有利。另外,歐盟地區也應優先考慮,因為如果並購歐元區任何一個國家的銀行即意味著進入了歐盟區,並購的放大效應非常明顯。
2.東道國的選擇。一是東道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發達國家由於私人銀行實力很強,並且擁有完善的資本市場,因此可以考慮在跨國並購與新建投資中選擇;發展中國家中相對落後的國家和轉型國家,跨國並購很難在短期內成為跨國銀行國際直接投資的主流方式;在最不發達國家,雖然有投資機會,但是缺少可供收購的銀行。因此擁有較先進工業部門和較發達資本市場的其他發展中國家,收購當地銀行成為了新建投資的現實替代。而且東道國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可能成為並購目標的銀行也就越多。二是東道國與我國的貿易關系。我國非金融投資越聚集、規模越大的國家,對我國銀行業提供國際服務的需求也就越大,本著客戶導向的原則,這些國家的銀行也很有可能成為目標銀行。三是東道國的外資進入管制。東道國對跨國銀行進入本國市場的態度不同,有些鼓勵外資企業進入本國市場,如中國香港、東南亞和歐盟的一些國家或地區,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進行並購相對容易;有些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本國市場,如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在這些國家進行並購或新建投資比較困難。
3.並購對象的選擇。一是並購對象的規模。並購對象的規模如果較小,則並購活動比較容易獲得成功,而且單個並購的失敗也不足以對並購方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二是並購對象的發展潛力。如果並購對象在並購前具有較強的增長勢頭,則該並購是以增長為目的的並購,有利於實現價值創造。三是並購對象的業務與資源。我國銀行在橫向並購時,應主要著眼於商業銀行業務的互補、服務功能的多元化以及資源的有效整合。另外,在全球綜合化經營趨勢下,我國銀行也可選擇投資銀行、保險公司、金融租賃、資產管理等不同業務類型的金融機構進行混合並購,提升銀行的整體綜合經營能力。
(二)並購方的因素。
1.並購銀行的跨國經營戰略。對並購銀行而言,跨國並購首先要符合其跨國經營戰略,要分析並購是否與公司的資金實力、管理能力、客戶戰略、人才儲備等多種因素以及國際化速度相適應。
2.並購銀行的效率。如果並購方的ROE高於被並購方的ROE,銀行並購的最終結果會比較好,即表明並購銀行的管理效率高,則非常有利於並購,對並購銀行今後的盈利和股東價值提升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3.並購銀行的經驗。由於並購過程非常復雜,因此並購經驗在並購活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些積累較多並購經驗的銀行在並購中更容易獲得成功。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工行、中行、建行的並購經驗比較豐富,其他股份制銀行也紛紛開始參與全球銀行並購,而且已經有了一些成功案例。總的來說,這些銀行積累了亞太地區以強並弱的大量並購經驗,在歐洲、美洲等市場也已積累了部分經驗,但經驗尚不豐富。
4.對並購銀行未來的影響。一是未來盈利能力。在並購過程中,合並成本一般都會大於並購企業公允價值,這部分商譽即使在購買時不出現減值,也是母行的潛在包袱,一旦被購買方出現重大不利影響,商譽面臨減值,需用今後的利潤去消化。二是股價。收購與整合的成敗直接關繫到公司未來價值,進而敏感地反映在公司股價上,如果收購對股價的影響是負面的,則很可能挫傷投資者積極性。三是再融資。並購行為會使銀行資本充足率降低,銀行一般通過發行次級債或者增發等方式來補充附屬資本或核心資本。這一方面,加大了企業的資金成本,進而加大了經營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引發股東控制權的稀釋與轉移。
四、我國銀行跨國並購的策略建議
基於對我國銀行業跨國並購的現狀和影響因素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一)制定清晰的跨國並購策略。跨國經營是銀行業共同的戰略目標,但各銀行要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現有資源,制定不同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在進行實質性拓展海外市場時,要根據東道國的外資准入管制、業務限制監管要求、客戶資源等情況,選擇新建投資或者跨國並購。鑒於我國銀行業的跨國並購僅處在起步階段,建議本著由近到遠、由弱到強、由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的原則逐步進行跨國並購,實行跨國經營。由近到遠,除指距離的遠近外,還指先並購文化背景相似再並購差異較大的,因為80%的國際並購失敗直接或間接地源於並購後的整合,而整合的關鍵又在於文化整合。由弱到強,指先並購規模較小的對象,積累經驗後再並購規模較大的對象。由發展中國家到發達國家,是出於發達國家外資准入限制嚴格的考慮。
綜合來看,先可在亞太地區進行並購,然後推進到歐盟,最後進入英、美國家。亞太地區又首選亞洲金融中心的香港,其金融資源配置合理、監管嚴格,非常有利於國內銀行學習先進的國際銀行業管理經驗;然後是東南亞的一些國家,這些新興市場國家經濟增速快、潛力大,而且在亞洲金融危機後放寬了外資收購本國銀行的限制,這些不僅為我國銀行跨國並購提供了良好條件,還讓我國銀行能夠享受這些國家高速增長帶來的利益;再次是歐盟,並購任何一家歐盟成員國的銀行,打開歐盟金融市場;最後是英、美、日等發達國家。
(二)明確跨國並購的並購銀行策略。我國銀行可分為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前者規模大、在海外的分支機構相對較多,並且有跨國經營的經驗,多數還有跨國並購的經歷,優勢比較明顯,適合選擇跨國並購的方式進行擴展;後者規模較小、在海外有代表處,但並無太多跨國並購的經驗,最好是選擇新建投資的方式進行海外擴張,待條件成熟後再進行跨國並購。另外,在進行跨國並購時,我國銀行不宜採取一哄而上的方式,這樣不僅會削弱中資銀行的談判能力,而且會使成交金額偏離理性報價過多,加大並購成本。
(三)注重對並購方式的選擇。一是支付方式多樣化。目前,我國銀行進行跨國並購多採用現金支付方式,雖然這種方式有利於並購成功,但是該方式不僅會削弱銀行的流動性,還可能延誤其他業務機會,加大並購成本,因此在跨國並購時,應盡量採用「現金+股權」、「現金+債權」、純股權等多種支付方式。二是並購的逐步推進,即可採取參股到控股的分步並購方式。
(四)把握並購時機。在進行跨國並購時,做好將時機選擇在一個特殊階段。比如,並購對象所在國發生經濟危機、並購對象陷入經營困難和發生內部危機等,這都有利於降低並購成本。在亞洲金融危機後,歐美銀行一舉並購了韓美銀行、韓國第一銀行和韓國外換銀行;日本經濟蕭退過程中,也出現了大規模的銀行並購狂潮,使市場上銀行的數量銳減。在當前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不少金融機構陷入了流動性困境,我國銀行應該利用好這些機會,慎重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選擇一些有發展前途的銀行進行並購。
⑥ 工商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敗旁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知春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搭枯耐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6)銀行並購pdf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⑦ 銀監會並購貸款管理辦法2017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桐慧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制定本指引。並購貸款,是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所規范的並購貸款是用於支持我國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標企業的並購交易。據銀監會有關要求,銀行貸款支持的並購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批准,履行相關手續等。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拓展資料: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罩輪遲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物李指引》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⑧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鏈豎型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棚猜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現將修訂後的《商業銀行纖培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優化產業結構,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提高對企業兼並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大力推動化解產能過剩,助力技術升級,積極促進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助推企業提升跨國經營能力和產業競爭力,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強化並購貸款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在全面分析並購交易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做好並購貸款風險評估工作,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條件,加大貸後管理力度,切實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中國銀監會
2015年2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相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