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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制度史pdf

發布時間:2023-05-27 12:34:53

① 中國行政制度史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中國行政制度史的主要特點有以下特點:
1、各部門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約,是中國古代古代行政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2、野陸皇權與相權的矛盾是中國古代古代行政制度必須要面對的問題。皇權的強化和相權的弱化是一個基本趨勢。
3、歷代行政制度之間有繼承梁叢和發展關系,如秦與漢、隋與唐等。
4、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5、很多地方行頌渣頃政制度都有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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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波峰與波谷

作者:閻步克

豆瓣評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7-4

頁數:244

內容簡介:

本書採用「制度史觀」,著重從「政治制度」與「政治勢力」兩方面敘述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歷程。闡述了戰國至秦中央集權的官僚帝國體制的創立,入漢之後的各項制度發展,魏晉以下的政治「變態」,北朝官僚行政的再度振興等等;闡述了此期文吏、儒生、宗王、外戚、宦官、門閥、軍人、寒人、部落貴族等各種勢力的此起彼伏。對「制度」與「勢力」的相互關系亦予提示,如文法吏與律令體制的關系,儒生與復古改制的關系,士族門閥造成的制度變態,鮮卑軍功勢力對官僚體制的振興等。對「政治文化」也給予了充分關注,闡述了法家、儒家、黃老、玄學及北朝的「功績制的政治文化」的政治影響。

作者簡介:

閻步克,1954年11月生,歷史學博士,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專業方向為魏晉南北朝史、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和中國古代政治文化史。主要著作有《察舉制度變遷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波峰與波谷——秦漢魏晉南北朝政治文明》《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服周之冕——〈周禮〉六冕禮制的興衰變異》《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譯著《官僚制》《帝國的政治體系》,及史學論文百餘篇。

③ 中國政治制度史的目錄

緒論
第一節中國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對象
第二節中國政治制度史的特點
第三節中國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和參考書
一、中國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概況
二、研究中國政治制度史的參考資料
第四節學習中國政治制度史的意義和方法
一、學習中國政治制度史的意義
二、學習中國政治制度史的方法
上編:中國歷代政治制度(史前-1911年)
第一章中國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第一節原始社會出現的政治制度萌芽
一、三皇五帝
二、原始社會氏族組織
三、褲游部落聯盟和酋邦組織
四、從習慣到制度的轉變過程
第二節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早期國家的政治制度
二、爭霸時期的政治制度
三、皇權專制制度下的政治制度
第三節中國近代的政治制度
一、中西政治制度的碰撞和抗爭
二、晚清政治制度變化
三、晚清政治制度變革的啟示
第二章王權和皇權制度
第一節王權制度
一、王權制度的形成過程
二、王權的體現形式
三、對王權的制約
第二節霸主和集權制度
一、霸主的出現和體現權力的形式
二、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和君權的體現形式
第三節皇帝制度
一、王朝的最高首腦——皇帝
二、皇帝的名位制度
三、皇帝的許可權和行使方式
第四節王位、皇位繼承和宗室制度
一、王位繼承——嫡子制度的確立
二、皇位繼承——保護和防範措施
三、宗室分封——皇權專制的痼疾
第五節皇權的變態形式——外戚和宦官擅權
一、後宮制度與外戚政治
二、宮省制度與宦官政治
第六節君主專制政體轉向君主立憲政體的失敗試驗
一、諮議局和資政院
二、《欽定憲法大綱》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三、責任內閣
第三章中樞輔政制度及運行機制
第一節貴族輔政制
一、夏商周三代的貴族輔政制
二、秦漢以後早期國家的貴族輔政制
第二節宰相開府輔政制
一、宰相開府輔政制的形成和發展
二、宰相開府輔政制的運作方式及特點
第三節宰相參議輔政制
一、帝宮層次與中外朝官
二、宰相參議輔政制的沿革
第四節宰相奉命擬旨輔政制
第五節清末的責任內閣
第六節輔政制度的發展規律及其特點
第四章中央政務體制及運行機制
第一節中央政務體制的發展概況
一、早期國家中央政務體制的初建
二、兩寮六大到文武分職的政務管理體制
三、三公九卿與中朝官尚書政務管理體制
四、公省監台卿衛政務管理體制
五、以《周禮》為本的政務管理體制
六、以三省六部為核心的政務管理體制
七、諸使差遣負責制的政務管理結構
八、「因俗而治」的政務管理結構
九、以一省制為核心的政務管理體制
十、以六部為主體的政務管理體制
十一、晚清的中央政務管理體制
第二節中央政務機構的運行機制
一、相府與諸卿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二、相府、尚書諸曹與諸卿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三、六部與寺監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四、部院寺監府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第三節中央政務管理體制的發展規律及其特點
第五章地方行政體制及其運行機制
第一節歷代疆土和地方行政區
第二節行政區名稱的由來及級別變化
第三節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一、先秦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二、秦以後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節少數民族地區管理制度
一、西域都拍純首護和民族校尉
二、羈縻府州和都護府
三、土官制度和改土歸流
四、蒙藏地區的特別管轄
第六章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規的制定和沿革
一、古代法規的概況
二、清末對法規的修訂
第二節司法行政制度
一、中央司法行政制度
二、地方司法行政制度
三、司法行政運行機制及特點
第三節司法審判制度
一、訴訟制度
二、拘捕和證據制度
三、審判制度
四、監獄制度
五、訴訟師與辯護制度
第七章監察制度
第一節監察行政體制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察行政體制
二、各級政府部門的監察行政體制
第二節監察的職能
一、對上的諫諍
二、對下的監督彈劾
三、對左右的牽制監督
第三節監察的主要方法
一、檢核簿冊法
二、舉劾案章法
三、連坐告密法
四、遣吏巡行法
五、牽制監督法
六、密查偵緝法
七、密奏傳呈法
第四節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利弊
第八章軍事制度
第一節兵役制度
一、郡縣兵役制
二、謫罪兵役制
三、招募兵役制
四、世襲兵役制
五、發奴為兵制
六、民壯兵役制
第二節軍事編制與兵種配製
一、軍事編制(附表)
二、兵種配置
三、軍事裝備的生產與製造
第三節襲數軍事管理制度
一、軍事領導與指揮制度
二、軍事後勤供應制度
三、軍事刑罰制度
第九章財政經濟制度
第一節財政收支制度
一、賦稅制度
二、徭役制度
三、土貢制度
四、財政的收支與管理
第二節財政行政體制
一、中央財政行政體制
二、地方財政行政體制
第三節經濟制度
一、先秦國家經濟管理體制的形成
二、秦以後經濟管理體制的發展變化
第十章科技文教衛生等制度
第一節科學技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一、天文歷象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技術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圖書管理和研究機構
第二節文教衛生機構和學校制度
一、文化教育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醫葯衛生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教育制度
第十一章文書璽印符節等制度
第一節文書制度
一、詔敕和奏章
二、國家機關之間的公文形式
三、文書工作制度
第二節璽印符節制度
一、璽印製度
二、符節制度
三、璽印符節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行政輔助人員制度
第一節胥吏制度
第二節幕僚制度
第三節長隨家人
第四節行政輔助人員與主官的關系
第十三章職官管理制度
第一節官吏選拔制度
一、薦舉制度
二、科舉制度
三、徵辟制度
四、蔭襲制度
五、其他入仕途徑
六、官吏選拔制度的特點
第二節任用制度
一、任用種類
二、任用方法
三、任用限制
第三節考課和獎懲制度
一、先秦的考課和獎懲制度
二、秦以後的考課制度
三、獎懲制度
第四節等級和俸祿制度
一、等級制度
二、章服乘輿制度
三、俸祿制度(附表)
第五節休假退休和撫恤制度
一、休假制度
二、退休制度
三、撫恤制度
下編:中華民國政治制度(1912-1949年)
第一章中華民國政治制度概論
第一節中華民國政治制度的發展階段
第二節中華民國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點
第二章政黨制度
第一節民國初年的政黨政治
第二節中國國民黨一黨專政制
第三節國共兩黨合作制
第三章議會制度
第一節參議院(臨時參議院)
第二節變化無常的國會
第三節國民參政會與國民大會
一、國民參政會
二、政治協商會議
三、國民黨包辦的國民大會
第四節議會制度的評析
第四章元首制度
第一節元首的產生和任期
第二節元首的名稱和職權
一、臨時大總統
二、大總統
三、臨時總執政
四、大元帥
五、總裁會議
六、國民政府委員會
七、國民政府主席
八、總統
第三節中華民國元首制的特點
第五章政府體制
第一節北洋政府的責任內閣與輔政內閣
第二節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制
一、立法院
二、行政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六、五院制與國民政府的關系
第三節中央政務體制及運行機制
一、總統府與部會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二、以黨統政的政務系列的運行機制
三、以部會為主體的政務管理體制
第四節地方行政制度
一、疆土和地方行政區劃
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三、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第六章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華民國的法規
第二節司法審判機構
第三節訴訟審判制度
一、審級制度
二、檢察制度
三、審判制度
四、監獄制度
第四節辯護和公證制度
一、律師制度
二、公證制度
第七章監察、考試與任用制度
第一節監察制度
一、監察機構
二、監察部門的主要職權
第二節考試制度
第三節任用制度
一、官吏及公務員的等級與任用
二、官吏及公務員的資格
三、官吏及公務員的甄別與考績
四、獎懲、撫恤、退休等制度
後記

④ 中國古代各朝的行政制度有哪些

中央行政制度
1,秦在中央設立三公九卿
2,唐在中央實行三省六部制
3,北宋設二府三司
4,明朝廢除丞相制度,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
5,清設軍機處
特點與趨勢:中央官僚機構日趨完善形成嚴密體系;君權加強,相權削弱,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不斷強化.

(二)地方行政制度
1,西周——分封制
(1)形成與演變:周朝建立以後,為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周天子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並規定了諸侯享有的權利和對周天子應盡的義務.春秋時期,隨著周天子勢力的衰微和諸侯爭霸局面的出現,分封制名存實亡.戰國時期,分封制逐步被郡縣製取代.
(2)特點: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貴族專政的國家政權.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諸侯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周初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齊,魯,燕,衛,晉,宋等.
(3)影響:分封後的諸侯國環繞周王室,起到了拱衛周王室的作用.分封使周朝的勢力擴大到沿邊地區,從而發展了疆域,使西周成為地域空前廣大的奴隸制國家.由於分封制維持了地方諸侯國相對獨立的地位,因而當周王室勢力衰微時,他們便借機發展自己的勢力,從而導致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稱雄的局面.
2,郡縣制
(1)形成與演變:春秋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戰國時期,郡縣在各諸侯國普遍推行;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度;秦以後各朝代,在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上一直沿用郡縣制,只是形式上有所變化.西漢初年實行"郡國並行制",漢武帝實行"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了王國問題.東漢地方行政機構轉變為州,郡,縣三級.
(2)特點: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命,他們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征發兵役和徭役等.
(3)影響:郡縣制的實行標志著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了對全國的統治,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3,猛安謀克制
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猛安謀克製作為基本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各戶壯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這種兵農合一的制度,對金的社會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4,行省制度
(1)形成與演變:元政府在中央設中書省,在地方"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省".明朝雖廢行省,設三司,但地方行政區劃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或"省",這種稱謂一直延續到今天.
(2)特點: 各行省都是中央政府機關——中書省的派出機構,直接對中書省負責,行省制度作為一種軍,政,司合一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長官在中書省的直接領導下有相對獨立的行政,軍政和司法權.
(3)影響:行省制度的建立,適應了元政府管理空前遼闊疆域的需要,從而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由於各行省直接隸屬於中書省,和中央關系密切,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行省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史游叢談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對後世影響深遠.
5,土司制度
元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允許其世襲.但他們必須忠於朝廷,按時向朝廷交納貢賦,這就是土司制度.明朝沿襲這種方法.永樂年間,西南地區的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朝派兵平定以後,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這種取消土司衙門,改有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明朝實行改土歸流的地區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
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為推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1726年,雍正帝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6,八旗制度
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在貴族控制下進行戰爭和生產活動,是一種兵民合神碰一的社會組織.八旗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鞏固了努爾哈赤的統治地位.
7,明朝在西藏設立衛所和僧官制度.清朝確立了對達賴和班禪的冊封制度,同時確鄭型立了駐藏大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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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

作者:傅海波(編)

譯者:史衛民

豆瓣評分:8.7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1998-8-1

頁數:935

內容簡介:

《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907-1368年)規模宏大,集中了西方研究中國史的許多學者的力量,本卷也不例外。導言的作者是本卷的兩位主編,慕尼黑大學名譽教授傅海波和普林斯頓大學名譽教授崔瑞德。前者是著名的遼、金、元史研究專家,著述頗豐,尤長於金史研究,在本卷中還擔任第3章金朝歷史的寫作;後者則多年來從事中國古代史的研究,亦是《劍橋中國史》秦漢、隋唐、明代等卷的主編,在本卷中還與克勞斯-彼得·蒂茲合寫了第一章遼朝的歷史。第二章西夏史的作者是肯永學院教授鄧如萍,她已發表過一些有關西夏歷史的論著。特倫頓州立學院教授托馬斯·愛爾森主要研究早期蒙古國的歷史,故撰寫本卷的第四章。第五章的作者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市立學院教授莫里斯·羅沙比,著有《忽必烈汗:他的生活和時代》等著作,所以專寫忽必烈一朝的歷史。第六章的作者蕭啟慶原為新加坡大學教授,現為台灣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教授,著有《元代的軍事制度》、《元代史新探》、《蒙元史新研》等著作,此次擔任元中期歷史的寫作,駕輕就熟。堪薩斯大學教授竇德士,主要研究元明思想史和政治史,著有《征服者與儒士》、《儒學與獨裁統治》等著作,在本卷中撰寫第七章元後期的歷史。第八章作者是原在哈佛大學任教、現在米德爾斯伯里學院任教的伊麗莎白·恩迪科特-韋斯特教授,她著有《蒙古在中國的統治:元代的地方行政管理》等著作,所以專述與元代政府和行政管理的有關問題。普林斯頓慎鎮兄大學名譽教授牟復禮研究中國史多年寬襲,在本卷中寫作第九章,專門討論元朝統治下的社會問題。如本卷原書序言所說,牟復禮還通讀了本卷全稿並提出了修改意見。應該承認,本卷是《劍橋中國史》中難度較大的一卷,因為它所敘述的遼、西夏、金、元四個王朝,都是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在研究這些王朝的歷史時,既要面臨許多語言、文字問題,還要深入研究民族關系和國家關系的發展變化、多元文化的構成及其相互影響、社會風俗的變化等一系列問題。本卷的編著者對這些問題作了許多值得重視的探討。

⑥ 學習中國行政管理制度史的意義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是政府職能的轉變
包括管理職權、職責的改變(對哪些事務負有行政管理權責,管什麼,管多寬,管到什麼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轉換,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轉變等。十六大報告指出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機構需按這個總要求轉變職能。
一、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觀念有待改變。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都發生了翻螞禪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為了適應以市場取向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行了四次大規模的政府機構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仍然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市場培植資源的運行機制尚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改革進展緩慢,尤其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一些行政管理觀念尚未擯棄,諸如直接干預、微觀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相反,許多與市場經濟體制相攔晌適應的行政管理觀念,如民主參與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來。如果不及時解決這個問題,將難以與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進行競爭。因為在市場經濟要求下,首先約束的是政府行為,要求政府必須遵守市場法則,制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濟運行規則,盡快樹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觀念,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清除舊的管理體制、觀念和壟斷利益。我們要盡快擯棄那些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被實踐證明已經是過時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進。市場經濟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堅持以法律手段為主,尤其是在對外活動中必須按照國際慣例辦事,與國際接軌。為此,必須盡快建立起一個統一的、穩定的、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中國在加入,-.的談判中,承諾按照,-.規則辦事/即應該按照被時間和實踐檢驗了的、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接受和公認的、迄今為止仍被視為公正和節約成本的國際規則辦事,再也不能片面強調所謂的「中國國情」「、中國特色」。過去,我們雖然也宣稱要按國際規則辦事,但往往是中國化的「國際慣例」,如我國目前雖然也實行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這樣一些國際慣例,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不盡如人意。據國家有關部門對+0個國家投資項目的稽查發現,其中真正公開、公平招投標的只有』1,有"21的項目招投標失靈,未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我們要切實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堅持以法律手段為主,建立一套規范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並使這套法律體系與國際上的規則相銜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場競爭。就目前而言,必須系統地清理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對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規、規章,必須逐步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第三,我國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國至今尚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簡物鋒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憲法規范,也沒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規則。並且在現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後程序,輕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參與性弱,公開度低,對違反行政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參與性的強弱和公開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體現。在我國,相當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參與性,沒有說明理由、聽證程序,甚至於當事人沒有申訴權。市場經濟需要我們按照行政管理程序辦事,提高辦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這對我國現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構建完備、透明、適應國際規則的行政程序體系。

第四,我國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於各種原因,我國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還不能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提出的要求。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公務員隊伍的素質還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較低,開放市場後,國外企業進來了,要求與國內企業平等競爭,從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尤其是對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務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各級政府的決策水平和行政領導的決策能力,這也是政府面臨的巨大挑戰。所以說,在新的形勢下,我們必須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對政府行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對政府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為的民主性。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經濟主體,企業的經濟自主權是其主體地位的真正體現。政府應將蠶食、侵奪企業的權利還給企業,政府行為的政治價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觀歷史,國家權力重心下移是歷史的潮流和內在選擇,其趨勢表現為國家本位讓位於社會本位,官本位讓位於民本位。入世後,中國的這一歷史進程必將加快。民主在經濟緯度上表現為企業主位,在政治緯度上則凸現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為的民主性是其經濟民主性的集中體現,社會經濟主體的地位不斷強化和實現,必然促使其作為政治主體地位的強化和實現,這一歷史進程是不可逆轉的。按照市場規則運作決非僅在經濟框架范圍,更是政治觀念、制度設計及運作等方面的一系列變革。民主憲政觀念下的傳統文化改造、構築民主的生存土壤對我們而言決非輕松,更非過時。政府行為的民主性是經濟民主的迫切需要,這就要求我們的政治制度設計、運作符合民主的人文關懷,擯除傳統體制下的政府行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的現代政治行為模式轉換。政府行為的民主性是其科學性的前提。廣泛、充分地實現民主,汲取社會力量和資源,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政府行為科學性的實現。

其次,政府行為的科學性。實行市場經濟,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不僅僅意味著中國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世界經濟,更意味著政府應在全球視角下解讀其管理行為。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進一步融合,政府間的交融、溝通進一步加強。藉此機會學習、借鑒它國政府行為所體現出的時代進步意義和科技成果,可以促進我國政府行為的科學性。電子政府與網路政府的迅速成長,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脹、政府行為的公開性與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國政府擺脫傳統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陳舊管理模式和管理行為。同時,在加入世界統一大市場後我國與世界的交往將進一步加深,與此相適應,政府間交流也應上升一個更高層次,諸如選派優秀的公務人員出國學習、交流,邀請國外優秀的管理專家到我國講學,加強政府間信息的溝通等。政府行為的科學性體現的是與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無關的實踐理性,是全人類共同的進化文明。從政府行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內部都應努力提高我國行政技術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為科學性的過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這也是企業化政府、廉價政府的內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為的法治性。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場經濟實現的必要條件。政府行為的法治性是市場經濟中社會主體對政府行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臨的一次嚴峻挑戰。不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實質法治的要求;不僅要符合實體正義的內涵,更要符合程序正義的內涵。在法治行政下,社會的主體地位從以往隱性、附從地位上升到顯性、主體地位。政府行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諸環節加強法治建設,即嚴格依法行政,樹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和終裁的法治意識。政府公務人員應該率先垂範,任何對法治的破壞即是對正義的最大諷刺。政府行為的法治性應在開放性、全球性的視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現代化,更多地與國際接軌,而非盲目自閉地強調特色。從形式法治到實質法治,從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對我們而言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權力、規范政府行為、構築社會權利的保障機制,這是政府行為法治性實現的重要舉措。

在殘酷、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濟市場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會多元化,對政府職能、管理模式、管理觀念的准確定位是經濟市場化生存的外在需要。從政府行為的民主性、科學性、法治性層面上而言,民主性是靈魂,科學性是基礎,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徑

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我國行政管理體制。

首先,嚴格依法行政,將行政行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內。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嚴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其次,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要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第三,加快行政程序建設,保證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公平、公正、公開,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並嚴格實行迴避的制度。要切實保證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事前陳述和申辯,事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及對重大事項,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必須在行政決定中說明理由。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權力侵犯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通過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備規范,切實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程序權利。

第四,完善行政管理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要完善人大監督,對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嚴格實行依法報送備案的制度,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權力機關必須依法嚴格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不能使這種備案審查流於形式。要完善司法審查制度,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管理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同時,還必須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包括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專門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通過層級監督,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並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互通有無,形成監督合力。最後,要完善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以及新聞輿論監督。通過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公正地進行。

⑦ 中國古代行政制度史的作者簡介

李孔懷,1937年生則粗前,江蘇蘇州人。1960年復旦大學歷史系畢業後留系任教,1983年調至國際政治系。現為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孫清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中國秦漢史學會會員、上海市政治學會理事。
長期從事歷史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學的教學與研究,專長於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行政制度史的研究。著有《漢書選注》、《中國歷代政治與行政制度》、《中國歷代官制辭典》(合作)、《戰國會要》(合作)等,發表有關政治、行政制凳扮度史論文數十篇。

⑧ 我國歷史上各個朝代的行政制度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第一節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於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並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採用分封制的形式」,(1)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鬆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後,縣、郡的出現才是我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2)(3)

一、傳說中的州服制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雲:「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改為九州,以後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1.「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岩培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4)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於禹治水之後,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並、營三州而成。後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粗空唯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5)(6)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2.「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後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1)《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圖1)(2)《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3)《周禮·職方》有幽州、並州,無梁州、徐州;(4)《爾雅·釋地》有幽州、並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見表1)。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於青州,在《職方》中屬於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於《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並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後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虧睜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後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7)(8)

3.畿服說

它最初見於《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並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後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後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9)(10)

二、縣、郡的起源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於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1.縣的出現

縣是我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於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陝西杜陵縣)、鄭縣(今陝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後在新兼並的土地上置縣。(圖2)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於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於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後的縣並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後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2.郡的出現

現在看到的最早的關於郡的記載見於《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11)「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12)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於各國的邊遠地區。(圖3)

3.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在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於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於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並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至今難以詳考。主要是由於郡置於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不如縣那麼富裕。(13)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都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於戰國中期。戰國後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14)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並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後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於春秋,演進於戰國,正式確立於秦代。

第二節 郡縣制時期

從秦始皇統一中國,正式確立郡縣制為全國統一的行政區劃,到魏晉時期實施州制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經歷了秦、漢四百多年。

一、郡縣制的確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吞滅六國、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大帝國。秦始皇認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漢書·地理志》),因此採納廷尉李斯的建議,「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漢書·地理志》),徹底廢除分封制,實行中央集權制,是年即分天下為36郡,把郡縣行政區劃制度推行到全國。這是郡縣制在中國確定的標志,也是中國和世界行政區劃史上一個劃時代的事件。

1.秦郡

《漢書·地理志》雲:「秦京師為內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內史為秦國都所轄的地區,當時唯有它不稱為郡。始皇二十六年置36郡,其後陸續有增置,最後秦郡究竟有多少?當年所置的36郡,是否包括內史?對此前人有多種說法,直至今天仍有分歧。現按較多學者認可的全祖望在《漢書地理志稽疑》中的考據,摘錄秦郡如下:

內史,領京畿諸縣,不在36郡內。

隴西、北地、上郡、漢中、蜀郡、巴郡、邯鄲、巨鹿、太原、上黨、雁門、代郡、雲中、河東、東郡、碭郡、三川、穎川、南郡、黔中、南陽、長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東海、會稽、齊郡、琅邪、廣陽、漁陽、上谷、右北平、遼西、遼東。以上為始皇二十六年所置36郡。

南海、桂林和象郡三郡,為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南平百越後置設。

九原,始皇置。始皇三十三年,蒙恬北伐匈奴,收回河西40餘縣(今河套一帶),置九原郡,當不在始皇二十六年所建36郡內。但具體置郡時間至今未見有力證據。

閩中郡,始皇置,不知具體置年。但從地理位置而言,當在始皇三十三年南平百越後所建。

《漢書·地理志》所雲36郡中,少楚郡、黔中(這兩郡見於《史記》)、東海(見於《水經注》)、廣陽(見於《漢書·地理志》本注),而多南海、九原、桂林、象郡。這就給秦郡的歷史分歧留下了根子。事實上,始皇統一中國時分設36郡中,沒有南海、九原、桂林和象郡,當時南海等郡地還未納入秦王朝的版圖。所以,《漢書·地理志》載始皇二十六年所建36郡中所缺4郡,應按《史記》等書補充楚郡等4郡。

以上共為42郡(包括內史)。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認為秦王朝共有47郡(15)。(圖4)

2.秦縣

各郡所轄的縣,據嚴耕望考證如下:內史約含40縣;北部雲中、雁門、代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和遼東8郡,以及西北部九原、上郡、北地和隴西4郡,每郡平均轄十五、六縣,共近兩百個縣;內地各郡及南方諸郡近30郡,每郡各轄25縣,共約700縣左右。因此,嚴氏認為「秦縣的總數當在900以上至1千有餘,約言之當在1千縣左右也」。(16)

秦王朝的郡、縣劃分,不僅注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和不平衡性,而且較充分地考慮了自然條件,使行政區盡可能地與自然地理單元相吻合。如珠江三角洲設南海郡,太原盆地置太原郡,南陽盆地置南陽郡,渭河平原置內史等。秦時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心在黃河流域,該地域經濟較發展、人口較稠密,因此設的郡多,共有30郡或30郡以上,數郡相當於現在的一省;淮河——秦嶺以南地區,當時多草茅之地,人口稀少,因而僅置11個郡或稍多些,一郡多相當於現在的一省。如會稽郡相當於今浙江省,桂林郡相當於今廣西壯族自治區,九江郡相當於今江西省等。

二、郡縣制的發展

漢初,劉邦鑒於秦王朝孤立而亡的教訓,廣建王侯。先封「異姓七國」(韓、趙、楚、淮南、燕、長沙、梁),繼而在消滅異姓六國(長沙除外)的過程中建立「同姓九國」(楚、荊、代、齊、趙、梁、淮陽、淮南、燕),實行了郡、國並存制。

1.漢郡國

漢初的王國不但統率侯國或數縣,而且常常兼數郡之地,嚴重地威脅和阻礙了中央的統治權。據《漢書·地理志》記載,高祖於秦郡外增置26郡(譚其驤《漢百三郡國建置始考》的考證較精,指出高祖實增為19郡),其中三分之二的郡是在諸侯王國內;且諸侯王國多「兼數郡之地,……吳王濞封有四郡五十餘城」,(17)「大者或五、六郡」,(18)因而漢初60郡中,同姓九個諸侯王國和異姓僅剩的長沙國共有40餘郡,漢帝自領的郡只有15個。

以後,文帝、景帝、武帝多次削藩,令諸王不得自治其國,所屬官吏皆由天子授予。景帝時,一諸侯國便只領一郡,王國和郡自此在行政區劃上才處於同一級別。(表2)根據《漢書·地理志》記載,至西漢末年有郡國103,其中除三輔(沿京畿地區的三郡)外,有郡80、國20;大郡領縣三、五十個,大國領縣最多十餘個,小國僅領縣三、四個。可見,西漢末年郡和國級別雖相同,實際上是郡大國小。

王莽時,郡數增至125。東漢初,光武帝考慮到連年戰爭、國空民虛的情況,為減少官役,與民休息,對郡、縣曾大加並合。《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建武六年(30年)「並省四百餘縣」,約相當於當時縣數的四分之一;繼而累並郡、國13,占當時郡、國總數的十分之一強。以後,又遵西漢之制,至順帝永和五年(140年)共有郡、國105,並成為較穩定的行政區劃,直到東漢末。

2.漢縣

郡下統縣,戰國已然,秦王朝推行全國。漢承秦制,仍在郡下轄縣,並有所發展。《漢書·百官表》雲:縣「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表明西漢的縣級行政區劃,已有縣、國、邑、道之別。

據《漢書·地理志》載,西漢在元封年間有一百零三郡,下轄「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據錢大昕在《二十二史考異》中根據郡、國所轄的縣統計,西漢實有縣級行政單位1578個,其中:縣1344、侯國188、道30、邑16。王莽時,全國125郡,國下領縣、邑2203個。東漢永和五年時,全國105個郡,國下轄「縣、邑、道、侯國千一百八十」,(19)較西漢末幾乎少去三分之一。

三、州的萌芽

如第一章所述,把中國劃分為州,起源於戰國時人們的理想。但是,「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都停留在學者們所著作的書上或人們的傳聞中,並未成為中國的行政區劃。在中國行政區劃中真正地出現「州」一級,始於西漢武帝。

1.西漢的州

《漢書·武帝紀》說,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漢武帝用《禹貢》、《職方》中的11個州名(冀、兗、徐、揚、荊、豫、幽、並、梁、雍、青)(見表1)置刺史部,其中把梁改曰益、雍改曰涼,加上新開辟的邊地「南置交趾、北置朔方」(20)兩個刺史部,共為13刺史部,又名13州。但《漢書·地理志》正文與序所載大異:正文的13州名中無朔方、涼州,卻有司隸(京師地域),將交趾稱為交州。顧頡剛在《兩漢州制考》中,根據較充分的事實指出《漢書·地理志序》較正文可信,置13州部是元封五年(前106年)之事,而在京師置司隸校尉是征和四年(前89年)之事,相距27年,故司隸不在13州之列,如加司隸應統稱為14州;「北置朔方」,屬13州,是確切的,正文把朔方歸並州乃是東漢之制,非武帝所為;稱交趾為交州,是王莽和東漢時制,非西漢之稱;而且《漢書·地理志》正文還遺漏了涼州。應當指出當時的州刺史僅代表漢王朝監察所轄的郡、國,並無固定駐所,還沒有形成一級行政區劃。

2.東漢的州

西漢末年王莽專權,企圖實現《堯典》中所謂「肇十有二州」的古制,於元始四年(公元4年)廢除朔方、司隸兩部,全國變成12州;據《堯典》中無交趾而有「宅南交」的話,改交趾為交州;據《禹貢》中有雍州、無涼州,改涼州為雍州。(21)

東漢光武曾恢復西漢舊制,復置司隸部,復改雍州為涼州。但不久,在建武十一年(35年)又參用王莽之制置州。以後東漢的州制與西漢有以下不同:(1)降司隸校尉部為全國13州之一;(2)廢朔方,歸入並州;(3)改交趾為交州。(22)

靈帝中平元年(184年)爆發黃巾起義,朝廷為有效地鎮壓各地的農民起義,於中平五年(189年)改刺史為州牧,命朝中九卿任州牧,執掌一州軍、政大權,州逐漸成為郡、縣以上的一級結構。於是,全國的行政區劃由虛的三級制演變為實的三級制,由郡縣制演變為州郡縣制。東漢末,曹操又倡復「九州說」,廢幽、並兩州,合入冀州;省去司隸校尉部和涼州,並為雍州;棄交州,分入荊、益兩州。全國僅有兗、豫、青、徐、荊、揚、冀、益、雍9州。

總之,漢代的行政區劃承襲了秦制,基本上實行的是郡縣制。與秦王朝不同的是:(1)漢代有郡、國並存的局面。漢初,實行的是郡—縣二級制和國—郡—縣三級制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景帝平定「七國之亂」之後,實行的是郡或國統縣的二級制,(表2)直到東漢末大致如此。

所以,更確切地說,漢代的行政區劃實行的是郡、國並存的制度。(2)漢代的縣級區劃單位的形式多樣化,除縣以外,還有邑、道、侯國。(3)漢代的行政區劃單位中出現了「州」。武帝首創行政監察區,在郡、國之上增設十三刺史部,即十三州。東漢末年,州由虛的行政監察機構變為一級政區實體,開始出現州—郡—縣的三級行政區劃制度,表明中國的行政區劃演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表3)

第三節 州制時期

東漢中平五年,「州」開始成為一級行政區實體。自此,中國的行政區劃進入到州制的新時期,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直至隋代,州一直成為中國最高的行政區劃單位。時間延續了四百年左右。

一、三國至西晉的州制

1.三國州制

漢獻帝時,曹操「挾天子」、「今天下」,改漢十三州為九州。不久,魏文帝曹丕又改為十二州。當時,曹魏占據黃河流域,置有司隸、豫、兗、青、徐、雍、涼、冀、並、幽、荊(漢荊州北部)、揚(漢揚州北部)12州;(23)領郡101、縣731。(24)孫吳佔有長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荊、揚、交、廣4州,領郡44、縣337;(25)蜀漢佔有今四川和陝西漢中盆地,僅置益州一州,領郡22、縣138。(26)因此,三國時共有州17(其中荊、揚各有二州),郡167,縣1206。

事實上,那時魏國的行政區劃與吳、蜀兩國的並不完全相同:(1)魏在州下分郡或王國,吳、蜀在州下僅有郡;(2)魏在郡或王國下,置縣、縣王國、縣公國與侯國,吳、蜀在郡下僅轄有縣和侯國。與漢制的縣級單位不同,三國時已無道、邑之稱,但在魏國有縣王國、縣公國等設置。(27)

2.西晉州制

曹魏滅蜀漢後,從益州中分置梁州;西晉初,又從雍州分出秦州,由益州分出寧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至280年晉武帝平孫吳、統一全國,將南、北荊合一,南、北揚合一,全國共有州19,統郡、國173,縣1232。(28)西晉後期,由荊、揚兩州分置江州,從荊、廣兩州分置湘州,共有21州。(29)

此時,可以說已集州制之大成,為州制最完善的階段。首先,從州名而言,《禹貢》、《職方》、《爾雅》、《呂氏春秋》等提及的州名,除少《爾雅》中的營州外,都有了實際地域;其次,從設州的歷史來看,自漢武帝以來所設置的州,除西漢的朔方外,均已有設置;第三,從當時設置的實際地域來說,也遠較過去的合理,如由原益州分出今陝西西南部和四川東部置梁州,分出今雲南為寧州,從荊、揚兩州分出今福建、江西為江州,自荊、廣兩州分出今湖南東部、東南部和廣東東北部置湘州等。

西晉後,天下大亂,州制陷於混亂。

二、東晉、南北朝的州制

西晉末年永嘉之亂後,晉室南遷,偏安江左,宋、齊、梁、陳先後承襲,社會局勢一直不安寧,正如《宋書·州郡志》所說的:「境土屢分,或一郡一縣割成四、五,四、五之中亟有離合,千回百改,巧歷不等。」北方在十六國統治之下更是兵戈擾攘,各國在統治所及的較小區域中分置了許多州,並且變幻無常,州制又陷於混亂。

據《通典·州郡典》等記載,東晉時南方有十多個州,南朝宋、齊時增至20多個州,到梁朝後期竟增至一百零七州。以疆域相差無幾的南朝陳國和三國吳相比較,(表4)陳國的州數是吳國的16倍。北魏統一北方後,太武帝真君元年(440年)有實州15,孝文帝太和中增至38州,太和末年則達80餘州。(31)至北周大象二年(580年),北方的州竟達211個。(32)州置如此之濫,郡、縣的設置也就可想而知,據《南齊書·州郡志》記載:南朝後期的郡達380餘個。真是「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33)

三國初行州制時,一州一般轄有十個上下的郡,每郡統有一、二十個縣。到南北朝後期,不少州只轄一、二個郡,不少郡只統一、二個或二、三個縣。有的州竟然無縣所轄,僅存空目。南朝齊在漢中地區有45個郡是「荒或無民戶」;有的兩州或兩郡合治一地,稱為「雙頭州郡」。實行了四百年左右的州郡縣三級制,此時已有相當一部分名存實亡。

在東晉、南朝還實行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劃制度,即僑州、僑郡、僑縣。永嘉之亂以後,中原人民大批南遷。東晉、南朝為籠絡人心、安置大族,便就地按流民原來籍貫在南遷之地設置原籍州、郡、縣。如圖5所示,當時僑州、僑郡、僑縣集中在長江流域,特別在建康(今南京)和荊州(今湖北江陵)附近。在南齊時,國都建康附近的青州、冀州、北兗州、南兗州、北徐州、南徐州、豫州、南豫州等都是僑州。這些僑州、郡、縣與實州、郡、縣形成較為復雜的統領關系,主要的方式有四種。(表5)如東晉的揚州統領實郡11、實縣93;統領僑郡6、僑縣13;實郡中又統僑縣3。如徐州僑置於京口(今江蘇丹徒縣),為僑州;統領實郡6、實縣20;又統僑郡和僑縣若干;實郡中也有統領僑縣的。(34)

三、隋代州制

南北朝

⑨ 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變的趨勢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變趨勢,在中央表現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在地方表現為中央集團的不斷強化。此間雖偶有反腐,然其總體趨勢不變。

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古代加強中央集權的過程中,地方行政區劃不斷演變以適應中央集權的需要。行政帶輪區劃的設置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首先是疆域大小,地理環境,以及人口分布,政治經濟職能和國防等等。而在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區劃的設置,也有很大的繼承性,比如縣一級基層行政單位一直存在至今。

古代行政制度特點:

漢朝承襲秦朝郡縣制,還設有王國和侯國。到了東漢晚期演變為州、郡、縣三級制,魏晉南北朝時蠢搏信期得以延續。隋朝改為州、縣二級制,唐朝在隋的基礎上增設道,逐漸形成道、州、縣三級制。宋朝時,路取代道成為一級行政區。元朝實行行省制,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變化,形成了省、路、府、州、縣多級行政制度。明清時期,主要實行省、府、縣三級制。

按照層級變化的情況,秦以後的地方行銀型政層級演變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從秦漢至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層級從二級制變成三級制。唐宋時期,地方行政層級重復了從二級制變成三級制的循環。元明清時期,地方行政層級從多級制逐步簡化到三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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