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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8.8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325
內容簡介: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最新版)》內容簡介:現代社會生活復雜,交易頻繁,事必躬親,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常須他人輔助從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現代企業興起以後,僱用他人從事企業活動,更屬必要。然而,於此即產生了一個問題: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之際,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時,應由何人負擔賠償責任?純從理論言,損害的發生,既系基於受僱人的行為,則被害人只能對受僱人請求賠償。但受僱人資力通常較為薄弱,向其請求,恐將有名無實。再者,僱用人因僱用他人擴張其活動,其責任范圍亦應隨之而擴大。基此理由,現代國家莫不規定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就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固為現代法律發展的共同趨勢,但關於僱用人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條規定與他國及地區立法例比較觀察,其內容亦諸多不同之處,可謂別具風格。然異同何在,現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當?實值注意。僱用人侵權責任,無論就理論與實務而言,在現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借比較法上之分析,討論諸此問題,並闡釋「現行法」在解釋適用上的疑義及困難,再以此為基礎,說明在修改民法時,在立法政策上所應採取的原則。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人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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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法總則
作者:王澤鑒
豆瓣評分:9.7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9-12
頁數:491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最新版)》是研習民法者的入門參考書,以私權利貫穿始終,開篇就轉載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爭》,為全書定下了基調:即民法是保障私權利的基本法。接著從權利主體(自然人及法人)、權利客體(物)、權利變動(尤其是法律行為,既屬重要,全書亦主要圍繞之詳加論述)及權利的行使等角度進行論述,力圖把民法的權利本位、私法的價值理念與原理原則全方位地展現給讀者。《民法總則(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實例引導讀者發掘問題、思考問題,並帶著問題去探求私法上的解決途徑。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於台北,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獲得過慕尼黑大學法學士。曾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並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專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8冊)、《民法思維:請求權 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民法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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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內容摘要:這篇論文主要論述了通過講述實際例子所聯系的關於合同法基本知識,從而讓我認識到學習合同法對我們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關鍵字:合同解釋,契約自由,意思自治
引言:短暫的合同法學習結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關的,通過短暫的學習使進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學習中主要學習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合同的效力等。為了能讓我們更加的認識合同法,老師講的例子更加讓我記憶深刻,生活中難免也會遇見類似的事情,這樣我們便可以用我們所學的知識正確的渠道來解決問題。
一,債權物權化
債權物權化,指法律規定是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人之效力[1]。傳統民法觀念認為,債是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人僅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債的相對性逐漸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絕對性,具體表現為如下幾種情況:
(一) 租賃權物權化
該效力集中表現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賃權物權化還包含如下幾方面內容:承租人可基於對不動產的合法佔有,對第三人侵害租賃物和租賃權的行為,可請求其停止妨害和賠償損失。在一定條件下,承租人可為轉租或租賃權讓與之行為[2]。
但也有學者對租賃權是否為債權提出了質疑[3]。認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根據買賣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權不得對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進而認為這種權利的性質也是一種物權。因此"買賣不破租賃"完全符合民法相關法理,並非屬於"債權物權化"情形。筆者認為,依據"物權法定"原則,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租賃權為物權時,不宜認定租賃權因具有物權性質而就此認定為物權,而只能做邊緣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權化。這一過程考慮到了人的基本權利居住權,使得房屋管理體制從注重保護所有權人利益向注重保護使用人利益轉變,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穩定。體現了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的價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價值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同時也保護了房屋租賃交易安全。
(二) 債權的公示
債權的設立,本無須公示,因為債權是相對權。但特定情況下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可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權利的存在並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過程中,作為其原因行為的債權行為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債權行為往往先於不動產的變動登記,二者在時間上多存在差距,商品房預售便是典型。而在此期間內不動產權利人的其他處分足以危害債權人請求權的實現。基於發生特定物權變動為內容的債權,雖然原不動產物權人負有於將來移轉物權的義務,權利人也獲得要求對方移轉物權的請求權,但該請求權畢竟屬於債權,由於債權相互之間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則,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原不動產物權人違約,將該物權移轉於第三人並辦理登記,則在同一物權之上既有債權又有物權,依據物權優於債權的法理,第三人將獲得物權。債權人僅得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不得要求債務人完成原約定的物權行為。這勢必不利於債權人的保護。相反,建立了債權物權化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及其他債權公示制度,則不動產物權人所為的處分行為,若妨害已公示登記的債權,則為無效行為,這樣可以使不動產請求權得到切實的保護,債權人能切實地實現債權,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動產變動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
(三) 債權的優先力
傳統債權理論認為債權是一個相對權,其權利的對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在權利實現的安排順序上並沒有如同物權般規定有先後,因其在權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償。然而在債權物權化的進程中,出現了在特定情況下,某些債權較之於其他權利具有特定的優先效力。譬如破產法上的工人工資優先權;海商法上的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合同法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等規定。
該規定是為適應社會生活之需要,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出於特殊的政策性考慮因素而做出的特別規定,其作用在於破除債權人平等原則以強化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雖然被法律賦予優先權效力的特殊債權其基本性質雖不發生根本的改變,但卻在權利的實現上具有了物權的某些特徵。
(四) 債權成為物權客體
現代社會,隨著商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樣化,使得債權不僅是種交換的權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為可交換的物,即債權本身就是一種物權客體。
就債權本身作為權利客體而言,權利人在處分該債權或處於債權被侵害的情形時,往往會表現出為一定物權行為的特徵。例如在債權人處分其債權時,有類似所有權人的地位。現代法上,債權也具有讓與性,即債權人可以依法處分其債權,而處分行為則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權的表現。從這一現象上看,債權人對其債權具有支配權,故債權人讓與、處分其債權時,其地位與所有權人並無本質的區別[4]。又如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即如果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故意破壞,債權人可以據此要求其賠償。我國現行立法尚未規定侵害債權制度,不過實踐中類似的糾紛已經大量出現。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可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但是,從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可以看到,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人不再僅僅是債務人,已擴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對他也產生了權利,即債權具有了物權的效力[5]。
二、 物權債權化
物權債權化表現在所有權等物權由歸屬向利用轉變,將物權的權能轉讓與他人,即將佔有、使用、收益變成一種權利轉讓。並且,物權債權化更多的表現為利用所有物的交換價值,來設定擔保,獲得貸款和融資。物權人對物的現實支配更多地表現為收取價值,獲得融資,所有人只需在觀念上對物有支配行為,而無需現實的支配行為[6]。在物權債權化的情況下,債權成為了目的,物權成為了手段。
(一) 物權的證券化
物權的證券化主要體現在不動產的證券化上。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即是將不動產上的財產權變成證券型態,更具體地說,是將對土地及建築物之財產權,由直接支配之物權關系,轉變為具有債權特性的證券型態,使原來流通性不強的土地及建築物財產權轉化為流通性較強的證券。物權的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種形態[7]:
1. 將不動產的價值形態分成若干份額,以證券的形式對外出售。
2. 美國的土地信託的典型操作模式。開發業者購買一塊生地,租給一家由該開發業者組成的公司,並將該土地的所有權信託移轉給一位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受託人發行土地信託受益憑證,而由委託人(開發業者)銷售該受益憑證,受益憑證代表對土地所有權(信託財產)的受益權,銷售受益憑證所得的資金,用來改良土地。受託人收取租金,負有給付受益憑證持有人固定報酬的義務,並將剩餘租金用來買回受益憑證,使開發業者的實質所有權(對信託財產的受益權)的負擔解除。
3. 抵押權以證券化的形式轉讓,在抵押權設定以後,因為抵押權常常由銀行所有,銀行可以將抵押權轉移給一家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以抵押權所具有的權益發行證券。
其次,諸如倉單、提單、商品券等的出現,也使這些證券所代表的物權之絕對權性質淡化。物權的證券化使物權和債權的關系更為密切,這就是說,物權不僅是權利人對物所享有的獨占的支配權,而且物權可以作為一項可交易的財產,以具有債權特點的證券形式在社會上流通當然,證券化使得對物的利用更有效率。
(二) 所有權的期限化
在物權發展過程中,逐漸出現了所有權的期限化。所有權的期限化,又稱為有期產權,它是通過有期共享購買定式合同產生的一種不動產產權形式。這種定式合同賦予購買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動產的權能,通常是由許多人長期或短期相繼和輪換使用同不動產,且這種權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後轉讓[8]。例如,某人需要固定在夏天使用該市的某個別墅,他可以購買該別墅1月至5月的所有權。從而形成所謂的有期限的所有權。在該期限內,他享有對其產權的絕對的支配權,任何人佔用其財產,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請求排除侵害。在這種制度下,時間對權利的享用起到了限製作用。也就是說,每個權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時間內享有獨占的支配權。
生活是復雜、多變和發展的,而法律規范具有相對穩定性,法律技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者之間總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物權與債權區分的相對性問題。債權的固有性質侵入物權和物權的固有性質侵入債權,以及二者在特定情況下發生性質上的模糊乃至二權混融、競合的現象,這只是物權法與債權法在局部領域或某些具體制度上存在的問題,反映的是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活和法律規范中存在的特殊現象。我們不能就此否定物權與債權存在基本的區別。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面對兩權融合滲透的問題,理論上仍然存在分歧,法律上依舊留有真空,這也導致了實踐中法院裁判的兩難。所以,在我們制定物權法及完善債法制度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處理物權與債權發生滲透、融合問題要深思熟慮,在立法技術上要作縝密的處理,妥善的處理好物權債權化和債權物權化的問題。
[1] 王澤鑒:《債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17頁。
[2]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48頁。
[3] 章傑超:《對所謂"債權物權化"的質疑》,《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4] 劉保玉秦偉:《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及相對性問題論綱》,《法學論壇》
[5] 李錫鶴:《對債權不可侵性和債權物權化的思考》,《華東政法學院學報》 [6] 參考尹田教授在物權法課上的有關論述。
[7] 董萬程:《論物權與債權的發展趨勢》,《中國法學》,2004年,第期。
[8] 高富平:《物權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4. 狹義之債與廣義之債的含義以及區分意義
狹義之債,指個別的給付關系,對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而言就是債權,對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而言就是債務。例如,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的債務,此時這一債務就為狹義債之關系。同理,廣義之債,指包括多數債權、債務(即多數的狹義之債)的法律關系。例如,一個買賣契約的法律關系就是廣義之債。
拓展資料:
1、狹義:狹義,就是在系統中設定或區分某一相對狹窄的、片面的、局部的點、面、區域、系統,主要指某一物質系統中具有特殊的、有別於一般的、非普遍的部分。相對廣義而言。
2、廣義:廣義,拼音guǎngyì,釋義是由本義而推廣原意。就是不_及具體概念,只是一個框架,其有確定的抽象概念,但沒有確定的形象概念。由於不涉及具體概念,因此可以和任意具體概念組合形成狹義概念。例如:說到『『技術』』這個詞,我們可能會想到科學技術、勞動技術等很多概念,但如果只說『『技術』』而不說具體什麼技術,那麼就沒有意義。在這里技術這個概念就是廣義概念,而具體的科學技術等,就是狹義概念。
3、給付關系:給付,讀音jǐ fù,即債權債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我國債法理論上的客體,在德國民法稱為內容,在日本民法稱為目的。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秘密等。
5. 中國法律上的天龍八部都是哪些書
指的是王澤鑒先生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因其一共八冊,被戲稱為中國法律上的「天龍八部」。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作者是王澤鑒,2009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本書旨在論述1945年以來台灣民法實務及理論的演變,並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促進台灣民法的發展。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叢書包括《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冊)、《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民法概要》、《民法總則》、《債法原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民法物權》,自2004年起曾在大陸發行簡體字版,茲再配合法律發展增補資料,刊行新版,謹對讀者的鼓勵和支持,表示誠摯的謝意。
拓展資料:
該書目錄
比較法與法律之解釋適用
契約關系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之再檢討
無因管理制度基本體系之再構成
無權處分與不當得利
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
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展趨勢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
意思表示之詐欺與侵權行為
盜贓之牙保、故買與共同侵權行為
僱主未為受僱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
慰撫金
干擾婚姻關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登記期間與動產抵押權之存續
斷嗣與收養之效力
——「最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之檢討
英國勞工法之特色、體系及法源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