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巴菲特稱加密貨幣價值為零,這種觀點真的符合事實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都說,這一種虛擬貨幣並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的貨幣屬性,更加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也不同等於貨幣的法律地位,所以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公民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的時候,都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這種高風險,並且沒有實質性的價值的東西,巴菲特給出了自己的判斷,但是現在還不能預測這個判斷是對是錯,比特幣還需要時間用時間來證明,他到底是泡沫還是機遇。
『貳』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政策是什麼
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范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范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彙」,在本輪規制中被重點關注。《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彙」。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
『叄』 美國加密貨幣平台破產,眾多投資者訴說悔恨!投資貨幣有何風險
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作用,因此在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過程中,極有可能會出現血本無歸的情況,正是因為這種特性也就導致了消費者成為了無擔保債權人,在交易所崩潰時,也會導致客戶在最後才會獲得一定比例的賠付。
不可否認,通過投資的方式可以快速的實現資產增值,但是在投資的過程中,我們也應該學會了解相關知識,如果因為市場波動而產生悔恨心理,說明投資者的心智並不成熟,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先去觀察潛在的風險以及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從眾,隨波逐流,影響自己的財產安全。
我的個人看法是什麼?
我認為在進行投資之前一定要先去了解市場波動,虛擬貨幣是一種大起大落較為頻繁的投資方式,如果沒有足夠的循環資金,最好不要隨意接觸,將錢放在銀行是更好的保護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
『肆』 加密數字貨幣合法嗎
加密數字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加密數字貨幣是數字資產的一部分,和QQ、游戲賬號、游戲裝備一樣在國內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加密數字貨幣一般是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DCT等開源的幣種。
『伍』 香港證監會警告加密貨幣風險應該怎麼辦
9日,香港證監會網站消息稱,香港證監會先後致函七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香港證監會亦致函七個ICO發行人。香港證監會會繼續監察市場並會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
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ICO發行人一般會征詢律師、會計師及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士的意見,並在他們的協助下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藉此繞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范圍和規避證監會的監管。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們會繼續監察市場,並會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不過,我們亦促請市場專業人士妥善執行把關工作,以防止欺詐或可疑集資活動,並協助本會確保法例獲得遵守。」
過去有投資者向證監會投訴,指他們無法從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開設的帳戶中提取法定貨幣或加密貨幣。部分投訴人指加密貨幣交易所挪用他們的資產或操縱市場,或指交易所平台發生技術故障令他們蒙受重大損失。有數宗針對ICO發行人的投訴指當中涉及無牌或欺詐活動。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投資者若未能全面了解加密貨幣及ICO的風險,或未有為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作好心理准備,便不應作出投資。假如投資者將法定貨幣及加密貨幣存放在不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內,便應注意遭受黑客入侵及資產被挪用的風險。」
本會亦促請投資者在投資加密貨幣及ICO和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服務時,應注意有關價格大幅波動、遭黑客入侵及欺詐的風險正日漸增加。由於上述活動是在網上發生,受害人可能難以向加密貨幣交易所或騙徒採取追討任何損失的行動。
若加密貨幣交易所與香港並無任何連系,或並無就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或「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證監會對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未必有監管權力。然而,一旦發現有欺詐之嫌,本會可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陸』 DmG幣要完蛋了嗎
周六,DeFi 貨幣市場協議 DMM 官方消息,由於監管原因,DMM 將停止運營。同時,mToken 將失效,並且 mToken 利率將於 2 月 10 日降低至 0%,但是官方提供無限期的贖回時間,希望用戶盡快兌換。受此消息影響,DMM 治理代幣 DMG 短時暴跌 87%,截止發稿,暫報 0.125 美元。
區塊天眼 APP 訊 : 周六,DeFi 貨幣市場協議 DMM 官方消息,由於監管原因,DMM 將停止運營。同時,mToken 將失效,並且 mToken 利率將於 2 月 10 日降低至 0%,但是官方提供無限期的贖回時間,希望用戶盡快兌換。受此消息影響,DMM 治理代幣 DMG 短時暴跌 87%,截止發稿,暫報 0.125美元。
自去年以來,日本金融服務局不斷收緊該國的加密保證金交易,並將杠桿率嚴格限制在交易者存款的兩倍以內。
對此,FSA 發言人表示,根據日本的《投資信託法》,一種投資工具要成為投資基金需要與 " 投資信託 " 相對應。監管機構認為,由於加密資產投資工具不符合 " 投資信託 " 的法律定義,因此無法創建加密 ETF。
FSA 發言人表示,一些投資信託將其資金的一小部分用於加密資產,加密資產並非其主要投資資產。FSA 指出,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非特定資產 " 具有較高的價格波動或流動性風險 "。FSA 還認為,主要投資不是加密貨幣而是投資於加密貨幣的投資信託會鼓勵投機活動。FSA 認為應該認真應對此類工具的創建和銷售。
據了解,DMM 證券在其餘日本經紀商中保持明顯領先。與 2019 年相比,DMM 證券增加了 53,781 個賬戶,這已經是非常大的成就了。 該公司連續兩年成為日本唯一一家賬戶數量超過 70 萬個的經紀商,也是 2017 年首家賬戶數量超過 60 萬個的經紀商。
『柒』 defi是否違法
財聯社|區塊鏈日報(杭州,記者 徐賜豪)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稱「最新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釋是關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細化和解釋,其中第二條第(八)款明確規定了虛擬幣交易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監管靴子的落地並不意外。」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婷向《區塊鏈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從《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布後,有關虛擬幣相關交易的司法解釋就已經在預料之中。
新司法解釋施行後,哪些行為可為哪些不可為,以及施行過程中的難點等問題,《區塊鏈日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律師。
ICO、IEO、IGO各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潘婷律師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規定首當其沖的是ICO(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此類行為是《最新司法解釋》重點關注對象,包括ICO的各種變身形式,IEO(用交易所作為募資平台,向該交易所用戶發行(售賣)代幣的行為)也好、IGO(初始游戲發行,是一種應用類似於 ICO 或 IEO 的區塊鏈技術的眾籌形式)也罷,不管名稱怎麼變,本質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潘婷進一步解釋稱,《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個難題。如果項目方是用法幣募資的,那麼在公安機關立案通常是相對簡單的。但是,如果項目方是用虛擬幣募資的,如ETH、USDT等,那麼立案堪比取經,非要過個九九八十一難。但是《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後,相信立案難情況將逐漸改變。
潘婷律師指出,Gamefi的項目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雖然鏈游的形式很新穎,但是iGO的本質仍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接著就是理財。如鎖倉理財(saving)、質押理財(staking)、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內。」潘婷表示。
「非法集資新司法解釋將實施,以網路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認定條件,是補齊監管和法律短板,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要求,也是對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的新總結。」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接受《區塊鏈日報》采訪時說。
李亞律師表示,涉及到了虛擬幣交易的行為,無論是場外的OTC交易、幣幣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為等,不能僅從商業模式上來判斷一種行為的法律性質,需要揭開面紗去看這種事物的本質。
李亞進一步解釋稱,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且不符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適用條件的,都可能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是否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此前的發幣項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幣圈關注的一個焦點。
「如果說是原來的項目持續到現在,那這種違法或者說犯罪行為屬於持續性的狀態,那肯定適用於現在新的司法解釋。」李亞表示。
李亞解釋稱,我國刑法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的准則。同樣,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NFT平台會受影響嗎?
2021年被稱為NFT元年,國內的很多互聯網公司推出自己的數字藏品平台(NFT平台),那麼NFT平台會受到《最新司法解釋》影響嗎?
潘婷律師表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並不在《最新司法解釋》與《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制范圍內。
潘婷指出「常規」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項目方或平台有利用發行大量NFT對不特定對象進行募資或者價格操縱等擾亂金融市場的行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過,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鯨探、騰訊的幻核等數字藏品平台沒有二級市場交易,用的也是私鏈,買賣都用人民幣,它們的法律風險很小。
定罪的難點
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難點。李亞律師認為主要有這三個方面:
一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往往和技術創新、金融創新密切相關,在界定罪與非罪時,需要對犯罪手段進行精準的法律認定。
其次,虛擬貨幣交易犯罪會涉及到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問題,需要辦案人員對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了解。
還有就是虛擬貨幣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網路、區塊鏈等技術工具,且涉及人員眾多,為辦案人員取證和固定證據造成了很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