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抗震設防分類標准規范pdf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准(GB 50223-2008) 3.0.2 建築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乙類。 3 標准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准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准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註: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准設防類設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