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較政治制度和比較政治學的區別
比較政治學是政治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強調在共同或類似參照下對不同政治體系(主要是國家)進行比較的研究方法。經典如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篇》,比較研究希臘各城邦政治;阿爾蒙德《公民文化》,比較研究六國的政治文化。
可以把比較政治制度看做比較政治學中的一個研究視角,比較的是不同政治體系的具體制度,比如司法制度、行政制度、立法制度等等,也可以進行綜合比較。可以在不同國家進行比較,也可以在不同國家類型之間進行比較,比如社會主義國家類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類型。
實際上,對不同國家的政治制度進行比較古已有之;而比較政治學作為正式的政治學科分支,是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真正建立起來的,不僅是一種方法論,還包含一整套的具體理論知識。另外,比較政治學是行為主義的,而比較政治制度是(舊)制度主義的,是不同的政治學範式。所以,從這個意義講,比較政治制度和比較政治學有聯系、有交叉,但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
從我國現有學科分類來看,比較政治學是政治學二級學科「政治學理論」的研究方向之一,而比較政治制度屬於政治學二級學科「中外政治制度」的研究范圍。
『貳』 政治制度比較
政治制度的比較通常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比較。我認為還是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比較好啊。
『叄』 目前,中外政治制度比較專業研究生畢業論文可以選擇什麼題目,資料比較多,比較容易些
中外政治制度的
要求是什麼
任務是。
『肆』 中西政治制度比較
從「民主」的角度說西方要好一些,我國是封建帝國制度時,西方是議會制,古羅馬有選舉的執政官,有元老院。古羅馬進入帝制是發生了多起殺戮的變革,非常不容易。我國男尊女卑,君主幾乎都是男士,而西方是男女平等的,女孩先於男孩出生就優先繼承王位。西方的議會制度很有影響,可以制約王權,很多國王是選舉出來的,我們到皇族內閣時君主立憲還沒有根基。我們說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而西方比如英國實行判例法,真的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伍』 各國政治制度比較
日本和英國一樣,君主立憲政體。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中國嘛,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陸』 中英政治制度比較,發展趨勢怎麼樣
順世界潮流者,昌;
逆世界潮流者,衰。
東歐已經驗證了吧。
『柒』 中外政治制度
20世紀西方政治學:形成、演變及最新趨勢
【內容提要】西方政治學的研究傳統是古希臘的聖哲們所奠定的。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伴隨著社會科學分化的一般趨勢,西方政治學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學科框架,完成由傳統政治研究向現代政治科學的轉變。20世紀中期,行為主義及後行為主義政治學成為西方政治學的主導範式,它的孕育、興盛和衰弱經歷了大半個世紀。「二戰」以後,西方政治學研究出現了三種範式或元理論(本體—規范的理論、經驗-分析的理論和辯證—批判的理論)共存的局面。在當代西方社會科學的雜交化、整體化大趨勢下,世紀之交的西方政治學出現了政治經濟整合研究、政治學現實性增強、政治哲學復興、由國家焦點向全球視野的轉變等新趨勢。
【關 鍵 詞】西方/政治學/行為主義
【 正 文】
政治學是一個以人類社會的政治現象、政治關系或政治實踐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領域,它涉及國家(政府)、政黨、權力、政策、統治、管理和價值分配一類的主題。在當代西方,政治學與經濟學、社會學一起並稱社會科學的三大學科。如同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科一樣,西方政治學(Political science)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形成於19世紀末、 20世紀初。在經歷了百餘年的發展與演變的歷程(經過確立獨立的科學框架、學科的分化及初步整合、整體化和雜交化趨勢出現三個階段)之後,世紀之交的西方政治學呈現出一種新的知識形態。本文將簡要回顧20世紀西方政治學的發展,著重評析二戰後及世紀之交西方政治學發展的狀況、成就及最新趨勢,以便為面向21世紀的中國政治學的發展提供某些有益的借鑒。
一、現代西方政治學的形成
現代政治(科)學研究誕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然而,作為人類古老的知識領域之一,政治(學)研究源遠流長,它的歷史與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因為自從有了階級和國家,就有了階級統治和政治管理,也就需要對這一類現象加以研究,並提供政治相關知識。可以說,隨著東西方最初奴隸制國家及其法律、政治制度的產生,就出現了政治的研究,開始了政治思想及政治學的發展史。在各文明古國遺留下來的歷史典籍(如《漢謨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和《政事論》)中,可以找到大量關於政治和法律的論述。
西方政治學的研究傳統是古希臘的聖哲們尤其是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人所奠定的。所謂的研究傳統,是指一個學科或研究領域的研究組織、理論體系、主題范圍、研究方法和理論體系的構成方式,它決定了該學科的學者們提出課題、分析問題和理論論證的方式。古希臘產生了系統的政治研究思想,以城邦(國家)的興衰為中心,政治學作為一種為管理復雜國家(城邦)事務提供指針的專門學問而出現。古希臘時期涌現了一大批傑出的政治思想家或哲學家及學派。如梭倫、赫拉克利特、畢達哥拉斯學派、德謨克利特、詭辯學派、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其中尤以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研究的成就最大。人們認為,他們兩人奠定了西方政治研究傳統及其方法傾向的基礎——以柏拉圖為代表的哲學思辨方法和以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實證比較方法;或者說,前一種模式「帶有較多的哲學色彩、懷疑論和理想主義」,後一種模式「較為現實、科學和敏感」。(註:格林斯坦、波爾斯比主編:《政治學手冊》(上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1、11~12頁。)
之所以說西方政治學的研究傳統是由古希臘時期所奠定的,理由是:第一,希臘人創立了政治事物,即描繪了政治這種東西,把它同個人存在和集體存在的其他方面區分開來;第二,希臘人在活動的意義上創立了政治學,意識到它本身是活動,是致力於研究政治事物的活動;第三,希臘人造成對單個政體(國家、城邦)兩重性中固有的問題尤其是公民與政體的關系問題的持久意識;第四,希臘人首先認真地表達了政治學研究中主要的、令人迷惑不解的、一再出現的問題,即「既然」和「應然」的關系。他們從此開辟了解決實際的和倫理的東西之間關系問題的道路,即使沒有為以後的政治研究提供一條可以被接受的路線,也提供了一個起點。(註:格林斯坦、波爾斯比主編:《政治學手冊》(上冊),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1、11~12頁。)
古羅馬時代盡管沒有出現偉大的政治理論家,沒有形成在後來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哲學,但是羅馬人把古希臘的政治理論加以應用,其實際成就也深刻地影響了現代西方的政治思想。這不僅表現在羅馬人擴展了實際的政治范圍——從城邦國家擴張為地域遼闊的帝國,並創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表現在羅馬人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將古希臘的政治研究傳統帶進中世紀,進而流傳到現代世界;他們還為現代政治研究貢獻了個性意識、個人尊嚴、「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人生平等觀念。古希臘羅馬時代是西方政治研究傳統的形成階段。這一傳統的一個基本特點是政治思想與道德哲學或倫理學密切相關,人們研究政治問題是為了實現某種「正義」或最高的「善」,其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政治倫理學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中世紀是西方政治研究及政治思想緩慢演化的時期。基督教的興起以及神學世界觀的支配地位,對這一時期的政治研究及政治思想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有如政治思想家薩拜因(G.H.Sabine)所說,基督教會的興起及其對精神領域所擁有的控制權是「西歐歷史上的政治學和政治哲學兩方面最富於革命性的事件」。中世紀的政治研究主要採取了神學政治論的形式,政治學實際上是隸屬於神學體系的一個科目;《聖經》是政治研究的出發點、信仰的絕對權威,是判斷真理或是非的基本標准。這一時期政治研究的中心主題是教會與國家、教權與王權的關系,而中世紀神學政治研究中由古希臘羅馬時代所繼承並發展了的個人與社會、國家權力、理性與信仰等成為近代西方政治研究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捌』 通過中外政治制度比較的學習我們能得到哪些啟示
摘要 尊重不同的政治文明;從本國國情出發,選擇合適的政體,不能照搬別國模式;推行政治體制改革,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一)中外政治制度1,古代中國:中央集權專制制度(1)主要發展歷程:①秦始皇首創了以皇位世襲和皇權至上為特徵的皇帝制。
『玖』 中外古代政治制度比較
中國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時間,與古希臘、古羅馬政府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時間差不多,但為何古希臘、古羅馬能夠形成為民主政體的政府制度路徑,而中國卻形成為君主專制政體並延續了幾千年?其中有什麼關鍵性的客觀變數和主觀變數決定這兩條不同的制度路徑的形成和發展?而且,西方的政府制度在經歷了中世紀的君主政體之後,為何在近代能夠回復到古代民主路徑並發展為現代民主政府制度?而近代中國的制度轉型為何如此艱難?
1、中西古代政府制度起源和形成為兩條不同的路徑,即單主制(專制主義)路徑和共和制(民主主義)路徑,前者具有任命制、終身制和集權制等特徵,後者具有選舉制、任期制和分權制等特徵。本文運用歷史學和人類學的最新成果論證並認為:中西古代的兩條政府制度路徑並不是在國家正式形成時才分野的,而是在原始社會就已經出現了雛形的特徵,中國在原始社會的酋邦制度中已經出現了單主制的特徵。
2、國家制度的第一個特徵是按照地域來劃分居民,由於自然環境、生產工具和生存空間的開放性不同,古希臘國家制度的地域性完全是切斷血緣關系而沖破氏族的藩籬的結果,而古代中國國家制度的地域性則是血緣關系通過宗法制度得以延伸的結果。這樣,雖然不論是古希臘還是古中國,作為政府制度的核心——政治權力,都沖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古代中國的權力結構是繼續沿著宗族內部的路徑而跨越地域空間的,而古希臘的權力結構則是在宗族外部的路徑上跨越地域空間的,即先跨越宗族再跨越地域空間。正是這兩條不同的跨越路徑,決定了國家制度的第二個特徵——「權力的公共性」在中西古代的差別:古希臘政府制度的「公共權力」逐步發展為公民權,而古代中國政府制度的「公共權力」本質上為血統性的「個人」行使。前者演變為「主權在民」的路徑,後者則演變為「主權在君」的路徑。
3、中國古代由於土地與血緣的不可分性,使土地分封制無法實行下去並推動土地私有制的產生,而西方古代土地與血緣的分離性促使契約關系的產生,並使土地分封制發展為土地私有制。本文認為,正是這種差別,使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沿著爭奪的路徑演變出「大國之君,不如小國之君」的局面,迫使統治者不得不採取兼並的方式來擴大勢力,增強爭奪土地的力量,最後重新走向大統一;而西方古代社會土地制度沿著契約的路徑演變出「附庸的附庸不是國王的附庸」的「分藩而治」的政府制度局面。不過,中西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既有從原始社會延伸的一面,但也有體現社會改革方案選擇的另一面。不同的社會改革方案,具有促使政府制度是滿足統治需要或是滿足社會需要路徑發展的巨大作用。
4、對中西政府制度演變的主觀路徑進行比較研究,也是本文的重要內容。中西古人對政府制度的認知和思維路徑,與他們各自所處的政府制度的客觀路徑是一致的。不同的認知和思維路徑,反過來制約著中西政府制度路徑的演變。(1)在政府起源和權力的認知方面,中國古人認為政府起源於立了「受命於天」的君主,「君權神授」要求「君權獨制」,對君權的制約主要依靠君主的修養,輔之以必要的外在約束。而西方古人認為,政府起源於人們為了擺脫混亂的「自然狀態」而通過「相互約定」建立的,約定的前提是人人具有參政能力和人人都享有權力,權力的「公共性」決定權力的制約必須以權力的相互制衡為主。(2)在政府制度主客體的角色地位的認知方面,中國古人認為君主是「天之子」,是至高無上的,官吏只是為服務君主的需要而設置的「事君之臣」,民眾只是「君父」的子民,必須仰仗君父之愛而安樂。而西方古人認為,各級統治者只是選舉出來的「執政官」,官吏是由於社會分工的需要而產生的「公職人員」,民眾是有權參與城邦事務的公民。(3)在政府制度設計的思維方面,中國古代的制度設計思維是把個體置於依附關系的網路中,並相信通過教育和引導,每個人都會在這個網路中找到恰當的位置,並遵守網路中的關系規則,規則的核心是家庭關系規則的放大,一切沖突都可以在人倫「情理」中得到妥善的解決。在這個網路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政治權力。政治權力的大小決定個體在網路中的地位高低和財產的多寡。而在西方,制度的設計思維是把個體看成是獨立的個體,個體在制度中的地位是由個體的能力和財產決定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必須通過契約以及法的形式來處理和約束,人間不存在總是善良的「天使」,哪怕是政府及其官員本身,所以任何人都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在約束人的行為的同時,也保護每個人的財產。財產權對每個人都具有決定性意義,獲得政治權力的前提是擁有個人財產。
5、任何制度轉型過程都是通過改革或革命來實現的。這個過程充滿著新舊的斗爭,舊制度的主客觀路徑對制度轉型的約束,表現為對制度創新主體的思維約束、對進行制度改革的社會動員的約束以及對改革和革命的社會成本的約束。本文通過對中西近代制度轉型的比較研究,揭示中西兩種不同制度轉型的特點。(1)西方近代制度轉型以英法革命為標志,但西方人爭取制度轉型的斗爭是從中世紀就開始的。古典時代的民主遺風和民主觀念的影響貫穿於整個中世紀,但文藝復興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為全面的恢復。英法革命能夠在西方確立君主立憲制制度與民主共和制制度,與中世紀市民階級的一點一滴的斗爭和文藝復興運動是分不開的。西方近代的制度轉型是相對中世紀的專制制度而言的,相對於西方政府制度的整個演變歷史來說,這種制度轉型是恢復和發展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路徑。(2)中國近現代的制度轉型與西方近代的制度轉型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它是對古代政府制度起源路徑即單主制(專制主義)路徑的打破,改革者、革命家試圖建立的新制度,不僅在中國政府制度演變史上缺乏任何積淀和思想基礎,而且,延續了幾千年的君主專制路徑對制度轉型過程中的創新理念、制度設計、革命方案等都具有強勁的約束力。中國制度轉型的結果是創造性地移植民主制度,而不是像西方那樣是古代民主制度的自然延伸和發展,就此而言,中國制度性超越的難度遠高於西歐各國,也因此決定中國的制度性超越的任務遠還沒有完成,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任重而道遠。
你可以任選其一方面,進行論證。
『拾』 中西方近(現)代政治制度比較
【中西方近(現)代政治制度比較】
西方國家近現代意義上的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已經走過了近三百年,世界民主浪潮的前兩波都促使西方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走向成熟、穩健、完善。首先,「始於十九世紀初的民主化長波到1920年為止,導致了民主在約3O個國家取得了勝利。」在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由於威權主義的復辟和法西斯主義的興起,民主政體受到很大的打擊,出於風雨飄搖之中,少數幾個國家頑強的在民主大道上繼續前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民主化短波再次使世界的民主國家的數量增加到30個以上。」[1]通過一系列社會政治體制改革,代議制民主制度在西方國家重新得到確立與改進(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以及西歐等國),在此之後,這些國家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沒有什麼大變化,延續至今。始於葡萄牙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民主化的速度更快,在規模上也遠遠超過了前兩波。民主制度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急速成長,毫無疑問,是人類歷史上最壯觀的、也是最重要的政治變遷。我們通過對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的研究,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會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我們主要是對「二戰」以後的民主制度重建時期至今的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進行分析。由於西方各國的歷史狀況不同,他們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雖然在其核心思想、憲政理論上是一樣的,但具體運作方式卻各具特點。大體上可分為議會制共和制政體與總統制共和制政體,比如,美國就是典型的總統制共和政體國家,英國、德國、法國(也可以說是半總統制共和政體)就是議會制共和政體。它們的政體組織都以三權分立的思想為指導,其中議會負責立法、監督政府、甚至可以通過不信任案來推翻政府(議會制國家),政府負責國家日常運轉,有首相、總理或總統來帶領(議會制國家的政府對議會下院負責,總統制國家則不,但議會有彈劾總統的權力),司法權有最高法院來掌握。
我們知道英國是通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確立的《權利法案》來建立君主立憲制的,由於這一歷史原因,英國一直保留著象徵意義上的君主作為國家元首。在議會與王權的長期角逐中,在英國憲政中確立了「得到洛克的大力辯護並經由戴雪在公法上給予完整闡述的「議會主權(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是一種狹義上的「人民主權」,是以代議制來取代直接民主的。英國的議會是由下院與貴族院組成的,其中貴族院沒有什麼實際的權力,對下議院通過的關於財政預算的決議只有討論的權力,而不能對此進行否決、修改,對於其他議案上議院只有延擱權(最多一年),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貴族院中的由國王敕封(由首相提名)的司法貴族們組成了英國最高司法、上訴機關,這樣上議院就成了三權分立中的司法一極。但是它的首席法官也即上議院議長同時也是政府內閣成員,與政府「共進退」,這其實就是英國政體中的相容原則(The compatibility rule)。下議院掌握著實際權力,首相即由在議會選舉中占據多數席位的政黨候選人出任,其中政府閣員必須有相當部分是議會議員,這與除日本外的其他西方國家有所不同。同時,議會議員實行常任制、專職化,領有薪水,在任職期間專司其職。從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英國的三權分立體制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但經過幾百年的斗爭、調整、實踐,依據英國慣例,基本上保證了各個權力之間的平衡。
而法國目前的政體是戴高樂在1958年通過建立「第五共和國」所確立的,由於在法國歷史上的慘痛教訓——政局動盪不安、政策缺乏連續性、行政權力深受議會限制導致國家平時、戰時都不能有效地維護國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戴高樂著力限制國民議會的權力,設立參議院牽制一點國民議會,同時改革總統選舉,使其有全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對議會負責,並限制國民議會的立法權,憲法明確規定了需要國民議會參與的立法范圍。為了防止政府首腦非議會多數席位黨的狀況,法國後來通過修改憲法規定國民議會的議員任期由7年改為5年。與英國有所不同,它的議員不允許在政府內任職,也就是法國實行的是「不相容原則」(The incompatibility rule)。
美國沒有西歐國家的封建歷史,他們建立的是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他們借鑒羅馬共和時期的執政官制度以及英國的憲政傳統,以「三權分立」,盧梭的「人民主權」為理論基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總統制共和政體。政府由選舉人團選舉的總統組建;國會分為眾參兩院,參議院按州分配,每州兩名,哥倫比亞特區沒有,共100名,眾議院按人口分配,基本上是50多萬人口一個眾議院名額(每個州至少有3個眾議院名額),共435名;聯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上訴機關,擁有司法解釋權(通過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定的),首席大法官任職終身,有總統提名國會討論通過。三支權力交錯制衡,達到一種動態、多向平衡。國會兩院共同掌握立法權,對財政預算眾議院有擁有先討論;為了制衡總統的行政權力,國會還擁有的對總統的彈劾權;美國實行「不相容原則」(the incompatibility rule),議員不得在政府內任職,同時議員享有年薪、津貼和辦公費用,會議期間不受逮捕,會上發言免於起訴等特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具有否決權,(但國會如果仍以2/3多數通過則仍具有法律效力),總統無權解散國會,總統對國會也不負政治責任。聯邦最高法院對國會通過的法律具有司法審查權(查看是否違憲)。通過這些多重製衡,可以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政府的穩定、效率。同時,美國的軍隊系統由參謀長聯席會議來接受總統直接領導,與政府行政系統分開。
從這些西方典型國家的整體來看,它們的確將代議制民主發展到了一個成熟完備的階段,但我們也應看到由於資產階級代議制政府在最大限度上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利益的,它所通過的一系列政策,是各種利益集團妥協、交易的結果,而處於社會下層的人民的意志在很多情況下無法得到體現。國會議員的代表性,選舉的民主性等各方面還都需要進一部改進。
但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對我們來說仍然具有借鑒意義。我們都知道我國實行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的是黨國體制,實行議行合一的政治組織體制,這與巴黎公社制、蘇維埃制等有關,理論基礎是人民主權學說和民主集中制學說。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都是由它派生的,全國人大是由各省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而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直接民主的烏托邦色彩,使全國人大制度在本質上成為一種象徵性的政治圖騰,人大委員的業余化、非常任制,實際上使全國人大成為一種象徵意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季衛東先生將原社會主義陣營國家90年代以後從黨國體制向自由主義憲政體制的轉變,稱之為「憲政的復權」「。近年來隨著人大立法作用的逐步加強和立法工作的專業化程度(如2002年底提交人大審議的浩如煙海的民法典草案,令人無法對人大的短期會議制和非專業性人大代表的審議能力產生根本的懷疑),也迫使我們進行改革,有人把代議士專職化視為憲政復權的一個有效途徑。西方國家幾百年的憲政經驗給我們提供了寶貴的借鑒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