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商銀行怎麼下載pdf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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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中國工商銀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是一家從事存貸款、結算與現金管理等業務的金融機構,成立於1984年1月1日,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銀行主要業務包括:公司存貸款、普惠金融、機構金融、結算與現金管理、貿易融資、投資銀行等,於2006年10月27日在港交所和上交所同步掛牌上市。 2021年10月29日,工商銀行披露三季報,公司第三季度營業收入2174.89億元,同比增長9.90%;第三季度凈利潤883.5億元,同比增長10.59%。
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於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整體9張 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大樓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聯交所同日掛牌上市。工行將服務作為立行之本,堅持以服務創造價值,向全球810萬公司客戶和6.5億多個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自覺將社會責任融入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活動,在發展普惠金融、支持精準扶貧、保護環境資源、支持公益事業等方面受到廣泛贊譽。始終聚焦主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本源,與實體經濟共榮共存、共擔風雨、共同成長;始終堅持風險為本,牢牢守住底線,不斷提高控制和化解風險能力;始終堅持對商業銀行經營規律的把握與遵循,致力於打造「百年老店」;始終堅持穩中求進、創新求進,持續深化戰略,積極擁抱互聯網;始終堅持專業專注,開拓專業化經營模式,鍛造「大行工匠」。
連續七年蟬聯英國《銀行家》全球銀行1000強、美國《福布斯》全球企業2000強及美國《財富》500強商業銀行子榜單榜首。
2. 求上財金融考研科目和教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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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礎班 目錄4 金融市場與產品-楊老師 4.估值與風險模型 3.金融市場與產品 2.定量分析 1.風險管理基礎 V10_201905FRM一級基礎班_風險管理基礎3.pdf V10_201905FRM一級基礎班_風險管理基礎1.pdf 8次貸危機行為准則.vip 7風險案例.vip 6APT風險案例.vip 5績效指標 3銀行風險管理.vip 2公司治理.vip
3. 備案留存是什麼意思另存備案
醫保可以重新備案嗎?
醫保可以重新備案。
異地就醫備案需要看兩次就醫的間隔時間,一年以內不需要再次備案。異地就醫人員須憑社會保障卡到參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審批和備案手續;審批備案後,異地就醫人員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實行定點醫療,一般可選擇居住地1至3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異地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期限為一年一定。
異地就醫可以簡單定義為參保人在其參保統籌地區以外發生的就醫行為。在社會醫療保險范疇內,「異地」一般是指參保人參保的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內地區,「就醫」則是參保人的就醫行為。
公務接待備案指的是什麼備案?
備案:是指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備案,實踐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辦理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而對於沒有備案的網站將予以罰款和關閉。
已開通一個跨省異地就醫,現在又到另一個省跨省異地就醫如何備案?
異地就醫者可以直接到所屬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或被委託人到所屬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還可以用手機在網上進行備案,在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點擊「跨省異地就醫備案」,提交備案相關的個人信息、就醫地信息等即可完成備案。
而且在備案中提交的就醫地選擇聯網的定點醫院就診。點擊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查詢,快速找到附近的定點醫院。帶上就診人的社保卡就可以去看病。後期還將支持身份證和醫保電子憑證就醫。
人行賬戶備案監管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發布)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風險管理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同職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進行備案和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授權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行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職權。
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誠信原則,切實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六條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五)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六)具有與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七條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第八條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其職務職責的人員,該任職經歷應當不少於5年;
(二)擔任金融管理部門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2年,其中擔任總經理或者實際履行其職務職責的人員,該任職經歷應當不少於5年;
(三)其他證明其具有該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任職經歷。
第九條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還應當取得高級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並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2年以上。沒有取得高級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10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風險管理相關工作2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規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法律合規相關工作2年以上。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審計負責人的,還應當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條金融控股公司所實質控制金融機構中包含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分別至少有1人在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擔任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3年,或者在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擔任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實質控制金融機構中包含證券公司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分別至少有1人在證券公司擔任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3年,或者在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擔任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實質控制金融機構中包含保險公司的,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分別至少有1人在保險公司擔任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3年,或者在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擔任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3年。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自執行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自執行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涉嫌從事重大違法活動、被相關部門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二)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或者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不配合或者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監管或者案件查處而受到處罰未逾3年。
(四)被金融管理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處罰未逾3年。
(五)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3年。
(六)本人或者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的,或者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七)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存在妨礙履職獨立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與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凈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凈值的;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凈值的,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者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八)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不良行為,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金融控股公司獨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條所列情形外,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單個機構1%以上股份或者股權;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機構任職,其中不包括本人在該金融控股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四)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者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高級管理層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獨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且同時最多隻能在兩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獨立董事。
第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兼任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控股公司履職的時間和精力。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當分設。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除在本公司參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機構擔任董事、監事之外,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任職務。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任職備案
第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應當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並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同時抄送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一)備案報告書,內容至少包含所任職務、職責范圍、許可權及該職務在本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並對照本規定的任職條件逐項進行說明;
(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製作的任職備案表;
(三)身份、學歷、學位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等材料的復印件;
(四)關於任職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決議;
(六)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報告;
(七)最近3年內曾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最近職務的離任審計報告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八)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條件情形的書面承諾;
(九)其他證明任職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備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申請時提交前款所列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材料。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備案材料應當分別加蓋單位公章,紙質材料提交一式兩份。備案材料正本的電子掃描光碟一張(PDF格式文件),隨紙質材料一同報送。
第十七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改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的,以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相互兼任的,除本條第二款所述情形外,應當按規定備案。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作出下列改任、兼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報告:
(一)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內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之外的已備案的董事、監事,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內由董事改任監事或者由監事改任董事。
(二)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內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監事,以及兼任除獨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除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外的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內改任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監事,以及兼任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三)已備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任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董事、監事;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兼職的。
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存在人員空缺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確定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並在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報告。
代為履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和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告有關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審核備案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相關人員的任職條件進行核查。
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存在錯誤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收到補充或者完善材料的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時抄送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未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的,以及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限期調整,並自完成調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制定符合本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制度,並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制度進行評估和指導,並對其任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該系統中記錄關於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任職備案材料的基本內容及職務變更情況;
(二)受到的刑事處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與其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被金融管理部門書面認定為不適合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門撤銷、取消任職資格的情況;
(五)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向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機構或者組織告知上述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書面報告:
(一)停止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其書面報告包括免職決定文件、相關會議的決議等材料;
(二)金融控股公司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分工;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機構兼任職務;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不符合任職條件情形。
第二十四條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或者改任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於該人員離任或者改任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下列情況及其所負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董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者重大風險。
(五)被審計對象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團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處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等情形。
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下列情況及其所負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門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者重大風險;
(五)被審計對象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團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處罰、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等情形。
金融控股公司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審計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的年度審計報告視為其離任審計報告。上述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本條前款規定的離任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否則不得作為離任審計報告使用。
第二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要求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並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一)在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隱患;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條件,未按規定進行任職備案,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違反規定授權其他人員實際行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職權,以及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調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三)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重大風險隱患,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認為其不適宜繼續履職的,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住院轉診還需要再次備案嗎?
住院轉診還需要再次備案。備案的通用流程及所需資料如下,但不同地區可能會有一些細微的差別,需與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確認。
1、社保卡和身份證是必要證件
2、長期備案人員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登記表》
3、因病轉外就醫人員需提供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意見的《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就醫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