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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支付加密幣

發布時間:2024-11-27 08:41:23

A. apch幣是什麼

Alchemy Pay是具有適應性的加密支付基礎設施,且是亞太地區較為領先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支付解決方案和技術提供商,開發了一個加密貨幣與法幣混合支付解決方案,能夠為超百萬家線上和線下商戶提供快速、安全和便捷的聚合數字貨幣和法幣支付技術解決方案。Alchemy Pay目前正致力於推出其第二代去中心化支付系統(ADPS2.0),集成DeFi聚合及強大的Alchemy Trust系統,打通中心化與去中心化之間的可信認證通路。

ACH是Alchemy Pay發行的通證,用於激勵生態、系統准入消耗及治理,總量為100億枚,其中51%將在ADPS2.0上線後通過持續不斷的支付和金融生態行為挖出。ACH幣前景究竟如何?
ACH能夠登陸Coinbase,總的來看並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在加密貨幣線下支付板塊的市場佔有率以及普及度是最好的,ACH進一步的促進了加密貨幣在支付板塊的發展。目前的DeFi,雖然整體呈現了一個去中心化世界高度繁榮的面貌,但是總的來看生態仍舊封閉性較強。ACH為傳統金融、實體與加密貨幣之間的聯動提供了紐帶,並構造了較為堅實的價值支撐。作為構建加密貨幣世界與傳統世界的橋梁構建者,ACH被行業所認可。

從ACH本身來看,其構建了一個以加密貨幣為基礎的支付網路體系。ACH系統內的支付渠道包括65個國家的200多種法定貨幣,加密貨幣中支持包括BTC、BCH、BNB、BUSD、HT、HUSD、GUSD在內的20種主流數字貨幣作為支付籌碼,同時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寶、Visa、Master、Dash、GrabPay、Nets等300種法幣支付系統。此外ACH也支持包含Cobo、ImToken、Trust等在內的百家加密貨幣錢包。所以無論是全球任何地方的消費者還是商家,亦或者是任何種類的用戶,ACH都能完美的支持。

用戶無論是使用加密貨幣還是法幣,通過ACH都能完成實時的支付。從商家的角度來看,支持ACH的商家,則可以選擇接收資產的種類,比如消費者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那麼商家可以選擇加密貨幣結算,也可以選擇法幣結算。

雖然傳統金融世界,是以法幣作為價值存儲以及結算手段,不過ACH同樣賦予了加密貨幣與法幣同等的職能。從加密貨幣本身來看,這種沒有權威機構背書的「資產」並沒有得到圈外用戶們的廣泛接受,所以ACH有望進一步的幫助加密貨幣出圈。

上文就是幣圈子小編對於ACH是什麼幣種以及ACH幣前景究竟如何這兩個問題的的全面分析,目前Alchemy Pay已經與抹茶交易所以及知名衍生品平台BitWell達成了戰略合作,這兩個平台的平台幣都以作為Alchemy Pay生態內的支付代幣了,這就代表著交易所板塊以Alchemy Pay為基礎,將逐漸的作為支付生態內的一環。

B. 一文讀懂以太坊—ETH2.0,是否值得長期持有

ETH 2.0 的影響:以太坊網路用戶會很高興,因為 ETH 將改變其費用結構,用戶將為交易支付更少的費用。這意味著當前的礦工將減少每筆交易的新包含費用,而不是以太坊的拍賣式費用市場,但預計由於 PoS 的能源效率提高和數量的增加,他們的每筆交易成本將下降。由於成本較低,用戶和驗證者都受益,因此交易量會更高。ETH 2.0 降低的成本和更高的速度將使更多類型的 Defi 交易成為可能,並為新的和不同類型的安全令牌、NFT 和其他分布式金融應用程序提供機會,這些應用程序在 ETH 1.0 中沒有經濟意義。ETH 2.0 還將允許使用零知識匯總和樂觀匯總的更復雜和更便宜的智能合約。通過匯總,所有交易數據都以比使用常規基於區塊鏈的交易更便宜的方式捆綁並在以太坊上可用。匯總所需的計算負載是在鏈下完成的,進一步提高了吞吐量和交易成本效率。分片將使網路民主化,最終使普通用戶能夠在個人設備上操作以太坊。越來越多的網路參與者將進一步分散區塊鏈。ETH 的發行量也會減少;ETH 聯合創始人 Vitalik Buterin 曾表示,在 ETH 2.0 下,新代幣的發行量應在每年 10 萬至 200 萬之間,低於目前的每年 470 萬,這可能會增加硬幣需求。總結:ETH 2.0 升級將使這個有益的全球去中心化智能合約系統能夠以其速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願景向前發展,減少其碳足跡,並為投資者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賭注他們對 ETH 的未來擁有民主發言權以太坊。以太坊 2.0 是對已經最廣泛用於智能合約的區塊鏈網路的必要升級。隨著加密貨幣、智能合約 Dapp 和 NFT 的接受度不斷增長,以太坊 2.0 網路的可擴展性無疑將吸引更多用戶,使其成為首選服務。

C. 中國銀行收款碼怎麼申請聚合支付

主要有兩種申請方法。
【1】其一是直接致電中國銀行,告知客服需要申請來聚財收款碼,會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前往辦理相關手續;
【2】其二則是個人線上自助申請,下載來聚財APP進行注冊之後,准備好身份證正反面、銀行卡正反面、手持身份證照片、店鋪門頭照片、收銀台照片、銀行卡開戶行地址等資料進行上傳即可成功申請來聚財收款碼。
拓展資料
手機銀行也可稱為移動銀行,是利用移動通信網路及終端辦理相關銀行業務的簡稱。
它作為一種結合了貨幣電子化與移動通信的嶄新服務,不僅可以使人們在任何時間拆友、任何地點處理帶扒多種金融業務,而且豐富了銀行服務的內涵,使銀行能以便利、高效而又較為安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傳統和創新的服務。
手機銀行是由手機、GSM簡訊中心和銀行系統構成。在手機銀行的操作過程中,用戶通過SIM卡上的菜單對銀行發出指令後,SIM卡根據用戶指令生成規定格式的簡訊並加密,。
然後指示手機向GSM網路發出簡訊,GSM簡訊系統收到簡訊後,按相應的應用或地址傳給相應的銀行系統,銀行對簡訊進行預處理,再把指令轉換成主機系統格式,銀行主機處理用戶的請求,並把結果返回給銀行介面系統,介面系旅行槐統將處理的結果轉換成簡訊格式,簡訊中心將簡訊發給用戶。
手機銀行並非電話銀行。電話銀行是基於語音的銀行服務,而手機銀行是基於簡訊的銀行服務。通過電話銀行進行的業務都可以通過手機銀行實現,手機銀行還可以完成電話銀行無法實現的二次交易。
比如,銀行可以代用戶繳付電話、水、電等費用,但在劃轉前一般要經過用戶確認。由於手機銀行採用簡訊息方式,用戶隨時開機都可以收到銀行發送的信息,從而可在任何時間與地點對劃轉進行確認。
手機銀行與WAP網上銀行相比,優點也比較突出。首先,手機銀行有龐大的潛在用戶群;其次,手機銀行須同時經過SIM卡和帳戶雙重密碼確認之後,方可操作,安全性較好。
而WAP是一個開放的網路,很難保證在信息傳遞過程中不受攻擊;另外,手機銀行實時性較好,折返時間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WAP進行相同的業務需要一直在線,還將取決於網路擁擠程度與信號強度等許多不定因素。


D. 比特幣T+0有被騙的嗎

有的。
日前,四川支付清算協會發布一條風險提示,某銀行聚合支付業務被一個犯罪團伙給盯上,利用T+0墊付退貨資金行騙。提示顯示,該銀行支持向特約商戶T+1日結算消費的交易資金,以T+0日墊付退貨資金,犯罪團伙利用這一規則的時間差將收單機構墊付的資金據為己有,並攜款跑路。希望各收單機構和服務商引起重視。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源代碼,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虛擬加密貨幣,由中本聰在2008年提出,2009年誕生,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的稀缺性。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E.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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