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怎麼沒有《公共基礎》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調整為《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不再單獨設立證書。
1、公共基礎要考,更名為《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而且為必考科目。
2、考試科目:
科目分別為《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個人貸款》。
根據新的管理制度,在主辦方舉辦的連續兩次考試中,通過《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的考試方可取得。
3、新制度下考試實行2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需在主辦方舉辦的連續兩次考試中通過《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例:2014年上半年僅報考《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並通過,2014年下未報考任何專業科目或報考未通過,2014年上半年《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成績作廢;如需取得證書,2015年需重新參加《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與《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下任意一個專業類別方可取得,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