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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民法原論》(第3版)為民法學科構建了新的理論體系,在完整嚴謹的體例框架下,詳盡透徹地闡釋民法基本理論和制度,列舉並分析不同理論學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國內外民法學的最新研究成果等。此次新版,作者根據新頒布的《物權法》及近兩年的學術和立法新動態,對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補充和更新。同時,作者結合立法過程中的爭議及遺留問題,就完善現行立法提出見解。舉報目錄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一編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的本位與性質
第三節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五節我國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第三節自願原則
第七編民法的適用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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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魏振瀛:我國為什麼需要民法典
新中國成立65年來,我國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幾起幾落,至今還沒有正式頒布民法典。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顯現出來,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加充分。建議應乘此時機,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成果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它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繫到每個人的切身權益。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民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不同,它具有系統性、層次性特點,全面規范民事關系,集中體現民法理念和原則,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據。我國現有單行民事立法之間存在一定漏洞、重復和沖突,影響民事司法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而體系化的民法典具有形式一致、內容完備的特點,有利於統一市場法則,保障法治統一有效運行。
制定民法典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立法成果輝煌,但是民法體系仍有待完善。民法典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有利於推進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法治化、規范化。此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就需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行使,而制定民法典有利於實現這一目標。民法典全面、准確、系統確認和保護民事權利,為正確行使行政權力和處理民事權利關系奠定法律基礎,進而提高全社會的權利觀念和法治觀念。
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需要。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在社會中生存發展的基本權利。制定民法典,全面規范和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重要體現。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把民法典奉為人民權利宣言和民族精神縮影。法國、德國、俄羅斯等大國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復興、社會轉型、國家崛起的關鍵時期制定出來的。民法典通過合理的架構為民事活動提供基本准則,為交易活動確立基本依據。我國的民法典應堅持和弘揚傳統私法中平等、自由、效率價值理念,以及人的全面發展價值理念,並圍繞這些價值理念進行制度安排。
民事立法不僅描述社會,更應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鑒於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後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目前,可以說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為成熟。
我國的民法典理應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加速器。近年來,我國民法學發展突飛猛進,有些領域已經走在世界民法學研究前列,涌現出不少後來居上的優秀民法學工作者,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條件和隊伍條件。全面深化改革將為制定民法典提供更有利時機。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關鍵階段,我們有條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國實際、直面中國問題、展現中國特色、具有中國氣派的民法典。
Ⅳ 急~急~急~魏振瀛《民法》第二章所有內容~在線等答案。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
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
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
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
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
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
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
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
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
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
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
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
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
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
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
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
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
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
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
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
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
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
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
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
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
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
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引用法條
Ⅵ 王利明和魏振瀛誰的《民法》比較好
首先申明我是自己寫的,沒有粘貼什麼資料。其次,我兩本教材都很認真仔細地看過,一本是准備司法考試的時候看的,另外一本是考研指定教材,自己因為各種原因,看了好幾本的教材,特別是《民法》,自己都感到詫異。怎麼說喃,先介紹一下自己看過的教材。1、司法考試三大本;2、魏振瀛的《民法》;3、郭明瑞的《民法》(本科的教材);4、王利明的《民法》;5川大某老師編寫的《民法》(暫且不討論這本)。第一個,很精練,第一次看,看完了就什麼感覺都沒有,一直覺得不好,可是後來再看,覺得果然不愧是司法考試專用的,全是要點,理論探究相對較少,所以針對性強嘛,而起用來備戰考研也很合適,條例清晰,一點是一點的。從這一點來看,王利明的教材有相似點,不過教材內容深度較淺,可能是為方便大家入門學習吧,個人比較喜歡這種條例清晰的教材,准備考試能快速把握住考點。第二本,嗯,自己覺得最難理解的一版,畢竟是北大出的,比較注重理論探究,一個問題先給幾種各家學說,然後再總結給出觀點,有時觀點也是模稜兩可不清晰的,對於初學者有些費解和吃力,也不知道老師為什麼選這本作教材,個人覺得王利明那版作教材就很好嘛。第三本,嗯,與前一本有類似,也是北大出的,注重理論,不過可能思想更為舊一點,有很多是與主流的觀點還不太一致,復習起來著實讓自己別扭糾結了好久。你說答題的時候需要按書本上的來答,還是時下流行的一些觀點呢?第四本,不用多說了,大多數人的觀點,《物權法》《侵權法》的起草人,很能反映出時下最流行的觀點,甚至說有一定的主導作用,而且深度不深,適合初學者。對了,我知道北航考研的指定教材是魏振瀛的,其他學校還有沒有就不清楚了;最通用的指定教材是王利明的,其次是郭明瑞的,算是兩個比較通用的版本了。呵呵,其實看了這么多本以後,發現總體上說還是差不多,我國學者的理論也多借鑒德國、日本嘛,所以編寫體例和觀點上而言基本一致,而且學習重在運用,若不是為了考試,吃透哪一本都是相當厲害的咯!(我是看了很多,吃透的很少……慚愧……)主要不知道你咨詢這兩本書是打算做什麼,所以只能按個人理解給你答案了,如果覺得還滿意的話可以繼續交流,嗯,記得幫我加點積分哦,最近寫畢業論文需要用網路文檔查點資料^^
Ⅶ 我也想要民法第四版魏振瀛總論和分論的筆記,能發給我嗎631481758@qq.com,謝謝啦
《民法學筆記匯總整理》(精華版)
第一篇:民法總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含義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實質意義的民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以一定體例編篡的並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一、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
指人們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調整財產關系主要有以下特點:
1、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歸屬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所有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某項財產由一方向另一方轉移而發生的關系。
2、民法調整以平等自願為基礎的財產關系。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類。人身關系有以下特點:
1、主體地位平等。
2、與人身不可分離。
3、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第三節: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一、民法的性質:
1、民法是私法
2、我國民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私法
3、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第四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則,是貫穿於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具有指導功能、約束功能和補充功能)
一、平等原則(首要原則)
意義:一是明確各種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
三是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沒有平等基本原則,其他基本原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體現: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3、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二、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行使民事權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國家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不過多干預。自願原則是民事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徵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
2、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協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當事人的意願優於任意性規范。
三、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2、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
3、負擔與風險的平衡。
四、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的行為而形成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側重於對民事主體主觀要求,但是衡量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需要客觀地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來認定。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1、在設立或者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時,不僅要求當事人誠實,不隱瞞真相,不作假,不欺詐,還應當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後,當事人應當恪守諾言,履行義務,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為維護對方的利益,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
五、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將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違背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當事人行為自主的極限,不可逾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沒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行使民事權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權利濫用。通說認為,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第五節:民法的淵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淵源
民法的淵源,又稱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來源或者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制定法(憲法中有關民法的規定、民事法律、國務院發布的民事法規、地方性法規中的民事規范、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范、國家機關對民事規范的解釋和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
2、習慣
3、判例
4、法理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稱民法的發生效力的范圍,即民法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在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
1、民法生效的時間:主要有一下兩種類型:
(1) 自民法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
(2) 民法規范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後生效
2、民法失效的時間:
(1、新法直接規定廢止舊法
(2、舊法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失效
(3、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規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關於民法的溯及力問題:
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國民法的溯及力,體現為「有利追溯」原則。所謂「有利追溯」原則,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於保護民事權益,就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
我國民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視為我國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於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等發生的民事關系。有三點要注意:
(1)全國性的規範文件適用於我國全部領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規,僅適用於該地區,而不能適用於其他地區。
(3)港澳特別行政區法規中的民事規范,適用於特別行政區。
民法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同時採取「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徵:
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四、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1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
財產關系 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體由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身關系 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2義務主體的范圍
絕對法律關系 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權利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 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3內容的復雜程度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 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4形成和實現的特點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 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節: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基本特徵為客觀性和法定性。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
1、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為標准,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准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等,無因管理等。
2、非行為事實。是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學理上又成自然事實,其中又分為事件與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
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
第三節: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
(2)民事權利是民事規定或者有權的國家機關認可的。
(3)民事權利受國家強制力保障。權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的行為。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准
財產權 是指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人身權 是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2)權利的作用
支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形成權 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權利的權利。根據抗辯權作用的不同,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組織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辯權。
(3)權利的效力范圍
絕對權 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認定的權利。
相對權 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
(4)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
主權利 是相互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 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於主權利的權利。
(5)權利發生的先後及相互關系
原權 是原有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
救濟權 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發生的權利。
(6)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
專屬權 是指專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
非專屬權 是指不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專有的權利。
(7)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
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而可以實現的權利。
期待權,是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
民事法律事實的意義在於能引發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
2、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即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化。
3、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包括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
3、民事權利的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內容的行為。民事權利的行使是實現民事權利內容的過程,民事權利的實現是民事權利行使的結果。
行使民事權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大體上可概括為事實行為方法和民事行為方法兩種。
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是以事實行為的方法行使民事權利。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是以民事行為的方法行使民事權利。
4、民事權利的保護
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所採取的救濟措施。分為國家保護和自我保護兩種。
(1)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國家保護民事權利是由多種機關採取多種手段完成的,經常性的是由民事權利主體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保護。
(2)自我保護:又稱私立救濟,或者稱自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己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
1、自衛行為
自衛行為,是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自衛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形式。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或者公共利益,對於現實的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衛行為。正當防衛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有不法侵害。(2)須為現實的不法侵害。(3)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不能對侵害人以外的人實施。(4)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或者公共利益。(5)正當防衛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緊急避險,是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險所為的行為。緊急避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須有急迫現實的危險存在。(2)須是關繫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險。(3)避險的行為不得超過危險所能造成損害的程度。
2、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對義務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者對其人身自由予以約束等行為。
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
(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
(2)情勢緊迫來不及通過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解決。
(3)採取的方法適當。
(4)自助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二、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約束手段。
1、民事義務是由民事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約定的
2、民事義務是為了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約束手段
民事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
1發生根據
法定義務 是指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
約定義務 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義務。
2民事義務人行為的方式
作為義務 是指義務人應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又稱積極義務。
不作為義務 是指義務人必須為消極行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為,又稱消極行為。
三、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含義:(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是應由責任人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有以下特徵:
(1)民事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擔的責任。
(2)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為主要目的。
(3)民事責任既有過錯責任,也有無過錯責任。
(4)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
非財產責任,是指不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
(2)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產生的責任。
其他責任是指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民事責任。
(3)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
(4)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單獨責任 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
共同責任 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承擔責任。根據各責任人之間的共同關系,可將共同責任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1)按份責任,是指責任人一方主體為多數,各自按照一定份額承擔責任。
2)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一方主體為多數,各個責任人對外部分份額,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在共同責任人內部,仍然存在著責任份額的劃分)。
3)補充責任,是指在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有關的人對不足部分予以補充的責任。
(5)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有過錯才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害,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能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與民事責任的承擔:
一、民事責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二、民事責任的承擔
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利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債務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違反債的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人應當自動承擔民事責任;責任人不自動承擔責任的,權利人有請求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權利;經權利人請求,責任人仍不承擔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責任人承擔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不排除承擔民事權利。http://wenku..com/view/668324dda58da0116c1749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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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求魏振瀛民法筆記完整版 包括總論和分論的 我是復試用
民法總論
民法的含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實質意義的民法: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狹義指在民商分立的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我國民商合一,是廣義民法,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民法的性質和任務
1、民法是私法
2、我國民法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私法
3、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4、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則:
含義:(1)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則(2)是貫穿於民事法律規范整體的基本准則(3)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
意義:一是明確各種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
三是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基礎,沒有平等基本原則,其他基本原則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體現:1、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體地位平等。
3
、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系,國家對於民事法律關系不過多干預。自願原則是民事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徵的突出反映。
體現: 1、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
1
2、民事主體之間自願協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當事人的意願優於任意性規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1、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2、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平衡。
3、風險負擔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的行為而形成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側重於對民事主體主觀要求,但是衡量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需要客觀地衡量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來認定。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1、在設立或者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時,不僅要求當事人誠實,不隱瞞真相,不作假,不欺詐,還應當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後,當事人應當恪守諾言,履行義務,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為維護對方的利益,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
行為。
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將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違背人們應當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也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則是當事人行為自主的極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權利濫用。通說認為,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
民事法律事實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
1、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
以是否合法為標准,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類,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行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為標准,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准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後果的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例如,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學理上又成自然事實,其中又分為事件與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發生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 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例如,物的繼續佔有、生死不明、時間的經過等。 PS:民事行為: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行為。
事實行為: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在主觀上;並沒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同樣會引起一樣的民事法律後果。
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
1、民事權利的含義: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簡要闡釋其含義:(1)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民法確認的權利。
(3)民事權利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2、民事權利的分類:
(1 財產權 是指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人身權 又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有生命權、姓名權名譽權等;身份權有配偶權、親屬權等。
(2 支配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義務人旅行民事義務或者請求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力。請求權的權利人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3形成權 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 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抗辯權通常對抗的是請求權,但不限於請求權。根據抗辯權作用的不同,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可以提出的抗辯權。
(3)以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准
絕對權 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屬於絕對權)
相對權 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典型。)
(4 主權利 是相互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 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於主權利的權利。
(5 原權 是原有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
救濟權 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發生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救濟被侵害的原權。
(6)以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為標准:
專屬權 是指專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
非專屬權 是指不屬於某特定民事主體的專有的權利。
(7)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准:
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而可以實現的權利。
期待權,是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
自然人
監護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1、法定監護:由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42、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遺囑監護人時,由法院或者有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父母通過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根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況,《民法通則》分別作了規定:
(一)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分別為一下幾種情況: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因子女出生而開始,分居離異均不影響其監護人的資格,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資格,允許委託他人代為履行,但父母仍為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雙亡或喪失監護能力,排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近親屬d.3)
3.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不是法定義務。具有監護能力和兩個條件:a.願意擔任監護人b.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4.協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有關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7.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變更。
(二)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這里所說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親屬。這些是法定義務。
2.又關組織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順序: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親屬e.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中願意擔任監護人且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5(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後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消死亡宣告後,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揭示了法人的本質特徵)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
(1)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所有制性質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等;企業組織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特點:a.依法營業b.連續營業,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而不是具有一時性c.企業法人以將其所獲利潤分配給出資者為目的)
(2)非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3)區分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意義是:性質不同;財產或者經費來源不同;設立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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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傳統民法的基本分類為標准劃分
公法人 是指依據公法設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據私法設立的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劃分標准
社團法人 是指以社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也稱為人的組合。其以有一定的成員為成立條件。
財團法人 是指為一定的目的而設立的,並由專門委任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種財產,也稱財產組合。
(3)以成立的目的或者活動的目的為標准劃分
營利法人 是指以營利並分配給其成員為活動目的的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 是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學校、醫院)
(4) 根據法人的國籍上分
本國法人 是指根據本國法設立的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 是指本國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據我國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均為我國的法人。外國法人在我國可設立分支機構。
法人的民事能力
別?)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徵: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終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屬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規及法人宗旨的限制。
(預測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享有的時間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享有的時間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
7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機關或者代表人實現的。
非法人組織概述
〔非法人組〕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 合夥
〔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互相出資,經營共同事業。其特徵是:
1、合夥是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
2、合夥是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
3、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4、合夥是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人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1、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從我國現有的法律看)
普通合夥
1、概念:普通合夥,是指有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職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未加「有限」的限制詞,通常所說的合夥是指普通合夥,且通常稱「合夥」。普通合夥企業屬於營利性普通合夥)
2、合夥的法律特徵是:
a.有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組織
b.合夥協議時合夥形成的基礎條件
c.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的成立(條件):
a.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有書面合夥協議
c.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d.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4、合夥人的財產構成:一是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將其出資的財產轉移給合夥後,就與其個人的財產分離,而成為合夥財產。二是合夥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三是依法從其他渠道取得的財產,例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追問,採納後發剩餘部分
Ⅹ 民法課本 第四版 魏振瀛主編 第八章民事行為 第五節無效的民事行為
是說書本上解釋的無限事由太多了。合同法縮小了無效的事由。比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只規定為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