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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2017pdf

發布時間:2022-04-29 19:48:40

①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2中所述。關於使用公開的問題。本人考專利代理人

你給的背景比較少,產品分很多種,比如機械產品,如一台豆漿機做出來了,雖然你沒有給出任何的技術特徵,但是使用者通過拆卸測繪即可獲知所有的技術,這就是公開了,如果產品是一種化合物,如葯,你通過對葯的反向工程不能得知其原料和加工方法,這就算不得使用公開,像可口可樂的配方。如有不明短我吧

②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數值侵權的兩個例子我看不懂,請高手指點

審查指南關於數值和數值范圍的規定裡面有說明,第一個例子,「對比文件公開的數值范圍的兩個端點將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徵為離散數值並且具有該兩端點中任一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但不破壞上述限定的技術特徵為該兩端點之間任一數值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好好理解下這句話,就是說,對比文件公開的40-100破壞兩個端點,40、100的新穎性,但是不破壞40-100中間的數值新穎性。新穎性判定中,下位概念影響上位概念的新穎性,就是具體的影響抽象的,但反過來則不影響。
不要把新穎性和侵權判定混在一起,如果是侵權判定的話,58、75肯定是在40-100范圍內的。
第二個例子,95是下位概念,70-105是上位的概念,上位概念不影響下位概念的新穎性;同樣,侵權判定,95落在70-105的范圍內。
還是那句話,不要把新穎性判斷和侵權判定搞混了,弄清楚這一點,你這個疑問也就解開了。

希望我說清楚了,你能明白~
不懂再問吧!

③ 《專利申請審查指南》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審批專利申請,專利局以國家知識產權的名義作出各項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負責復審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為了客觀、公正、准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制定《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審查指南》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化,是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行政的依據和標准,也是有關當事人在上述各個階段應當遵守的規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礎上,根據200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修訂而成,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公布。

④ 商業模式可以成為專利嗎

深圳路浩回答您:
近期看到很多人都在問:商業模式能不能申請專利?小編特此整理了一份關於商業方法專利的介紹及說明:
商業方法專利,也叫「商業模式」專利,由於絕大多數的商業方法專利與計算機軟體相結合,所以也有人稱之為商業方法軟體專利。其包括了普通的商業方法專利和與計算機軟體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普通的商業方法通常被視為智力勞動的規則,專利法不予以保護,而與計算機軟體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可能與技術相結合,能夠解決一定的技術問題,達到一定的技術效果,可能具有「可專利性」。
目前世界各國對商業方法專利沒有統一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為:商業方法專利涉及的是那些藉助數字化網路經營商業的、有創造性的商業方法。
美國商標專利局認為,商業方法專利的客體是指以下的方法申請的專利:
(1)一種經營、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業或組織,包括適用於財經信息處理過程的技術方法;
(2)任何應用於競技、訓練或個人技巧的技術方法;
(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計算機輔助實施的技術或者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商業方法專利的客體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商業方法發明。在我國,一般認為,商業方法專利是指以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完成的商業方法而被授權的發明專利。
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內部條件
商業方法要獲得專利保護,除了滿足「技術方案」的要求之外,還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討論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可能性,要先分析商業方法的「專利三性",具體研究符合商業方法可專利的條件。
(1)創造性
目前我國尚沒有針對商業方法的創造性判斷的具體而系統的規定,根據其他國家的實踐,商業方法因其與其他專利客體的不』同之處,因此,審查商業方法的創造性也有其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①申請專利的商業方法必須是獨立進行的實質性的運作或操作;②商業方法專利對具體的要素或行動信息進行的操作需具有顯著的進步或實質性的特點;③商業方法與實現這一方法功能的媒體之間的功能性或結構性的聯系需具有顯著進步或實質性的聯系;④商業方法與硬體資源的結合產生了一定的技術效果。」
(2)新穎性
目前我國對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標准採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准。對於商業方法來說,基於網路的公開性和全球性,導致其對新穎性的判斷難點集中在對現有技術的判斷上。為了確定一項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各國的專利審查機構通常是通過專利檢索的途徑來確定是否存在「現有技術」。
(3)實用性
判斷一項商業方法是否具有實用性,主要是看該商業方法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商業領域內是否能夠投入使用,並且產生積極的效果,帶來一定的商業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判斷商業方法的實用性,只要求具備實用性的可能性,並不要求該商業方法已經投入實際運用,並在實際運用中產生了一定的商業效果。
依據我國專利法對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進行判斷時,其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並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寫的《審查指南》(2006年版)中,為了對「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給出更為清楚、更為明確的審查標准,規定了「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原則:
即:「(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需要具體分析,按下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①如果發明對於現有技術的貢獻僅僅在於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應將該發明視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其專利權;
②如果發明對於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於或不僅僅在於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
關於商業模式專利的介紹就到這里啦,有更多關於專利方面的問題,深圳路浩歡迎您前來咨詢

⑤ 專利審查指南的使用說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說明、略語表、目錄、正文、索引、修訂說明和附錄 。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審查)、第二部分(實質審查)、第三部分(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第四部分(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和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第一、二、四部分按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順序排列,第三部分為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審查的具體規定,第五部分為適用各程序的通用規則。
3.本指南各個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設節,節分四個等級,用阿拉伯數字按順序排列以確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穎性)中,2.1.2.2(使用公開)是第四級節,它屬於第三級節2.1.2(公開方式),2.1.2節屬於第二級節2.1(現有技術),2.1節屬於第一級節2(新穎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錄包括總目錄和分目錄。總目錄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分目錄列出該部分各章、節(共四個等級節)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讀者可以根據需要查找的內容,在總目錄中找到該內容屬於第幾部分第幾章,再到相應的分目錄中找到其具體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總頁碼外還使用了分頁碼,以便讀者查閱。總頁碼位於頁面底端外側,對全書進行連續編頁;分頁碼位於頁面底端中央,對指南正文的五個部分分別編頁並採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頁。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規條款標引兩欄,前者位於每頁的右側,後者位於每頁的左側。法律、法規條款標引使用縮略語(參見略語表)。讀者閱讀指南右欄的內容時,可以對照左欄相應位置上標出的法律、法規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以幫助理解。

⑥ 《專利審查指南》2019全文在哪裡下載

《專利審查指南》於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行,可以咨詢售後。

⑦ 那個專利審查制度在哪啊,國家知識產權局裡的找不到。

打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找到專利審查指南,在「審查中」那一項,點擊之後,第一項有審查指南,下邊的紅色字體有很多格式 「審查指南(PDF格式)|審查指南(WORD) 審查指南英文版(2006)(PDF格式)|審查指南(2006版)修訂格式文稿」等,你下載下來解壓之後就可以看到,里邊目錄和內容都很清楚,你可以很清楚的解決你的問題,但願能給予你幫助!

⑧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2) 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下文簡稱為《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節第2項規定,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准,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施例和實驗數據不予考慮。今天我們就從業過程中碰到的一些案例分享下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的情況。專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是否能夠認可?1、補交實驗的效果應能從申請文件中得到葯品是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疾病的與社會公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特殊商品。葯品的研發一般存在投資大、難度高、周期長等特點。為了避免研究成果被竊取或被競爭對手佔先從而造成重大損失,從事葯品研發的主體傾向於盡早提出專利申請。早期的研究可能並不完善,所以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當要求保護的發明被質疑不具備創造性時,申請人希望能通過補交實驗數據來證明其技術效果。然而,如果一律允許申請人憑借申請日後補充的實驗數據證明其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從而獲得專利權,則有可能違背先申請制和公開換保護的原則。那麼,針對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應設立怎樣的標准才能既不違反專利法的制度設計和基本原則,又能滿足申請人的現實需求呢?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七十四號國家知識產權局令),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下稱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中新增3.5關於補交的實驗數據一節,規定:對於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為什麼審查指南規定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只能用於證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得到的技術效果呢?首先,專利權具有獨占性,所以同樣的發明只能被授予一件專利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因此,申請日成為判斷同樣的發明創造應授予誰的重要時間節點。同樣,申請日之前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內容是確定授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大小的重要依據。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許申請人補充申請日後完成的實驗數據,那麼申請人可能為了獲得較早的申請日,在發明創造尚未完成就提交申請,然後通過補交實驗數據將申請日後完成的發明納入保護范圍內。如此一來將破壞公平的競爭秩序,不利於專利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運行。其次,公開換保護是專利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基本原則之一,即申請人履行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義務,從而換取一定時間的獨占權利。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不屬於專利原始申請文件記載和公開的內容,公眾看不到這些信息,如果這些實驗數據也不是現有技術內容,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並不能被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獲知,則以這些實驗數據為依據認定技術方案能夠達到所述技術效果而對申請授予專利權或確認其專利權,這對於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當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後欲通過提交實驗數據證明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創造性時,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⑨ 專利審查指南中2017年改了哪些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703/t20170302_1308618.html
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2017)(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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