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輛解押時出現公章不匹配怎麼辦
去銀行辦變更
開戶單位出具《變更銀行預留印鑒申請函》,在說明:變更的原因;變更前的印鑒(加蓋印模)、變更後的印鑒(加蓋印模)、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單位介紹信
公章。
『貳』 我的車貸還完貸款,拿齊手續回車管所辦解壓,但是車管所工作人員說合同證號不符辦不了
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押。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訴訟。
起訴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公司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法院。
當然,具體情況和最終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詳情和證據情況等來確定。
機動車所有人提交以下手續到車管所辦理解除抵押登記,機動車不用到場:
1、《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原件,原件加蓋抵押權人公章;
2、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暫住人員需同時提交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抵押權人出具的委託書(委託書加蓋公章);
5、機動車所有人必須到場。
『叄』 車輛解押時暫住證地址與行駛證不一樣怎麼辦在甘肅
這種情況,只要你身份證正常,暫住證有效證件,就可以去交警隊領車的,地址不一致沒關系。
『肆』 車貸還完了去車管所解押需要些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車貸還清以後,用戶需要拿到汽車登記證書,這個登記證書會由4S店或銀行寄給用戶,用戶方便的話也可以自己去營業點拿。之後用戶需要拿著汽車登記證書、貸款結清證明以及相關的資料,去車管所辦理解除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的機動車檔案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的;
(二)機動車未解除海關監管的;
(三)機動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項情形的。
『伍』 車輛解押一家不同地點車管所可以辦理嗎
車輛解押登記地,並不是任何一家車管所都行。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需要向登記地的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並提交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的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解除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解除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陸』 汽車登記證書去解壓,車管所說代碼不一致,車管所解壓不了。怎麼辦
找貸款公司或者提車公司出面協調解決。
『柒』 車子一致性證書跟車管所系統不符合
請向4S店訂正並補充一張,重新提交到車管所。
車輛一致性證明書的信息不正確的話,請向4S店訂正並補充一張。企業應當在出廠的各車輛上附上一張企業蓋章和或車輛一致性主管人員簽名的車輛一致性證書。車輛一致性證書由兩個部分組成,企業首先可以選擇防偽企業製作車輛一致性證書,同時證書上有很多防偽技術,達到安全目的可以避免偽造車輛一致性證書。
『捌』 車輛解押完只給一個綠本嗎
法律分析:是的。車輛解除抵押登記只能在車輛注冊登記地車管所解除,不可異地解除,如果選擇委託別人代辦,則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在採集素材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各地車管所對常規材料的要求是一致的,主要包括《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授權委託書》、《貸款結清證明》以及《機動車登記證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