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各轄區要整合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司法所要主動與各鄉鎮(場)綜治維穩領導小組加強配合,特別是要加強與各鄉鎮(場)的信息維穩員、派出所、基層法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系,通過聯系,進一步深入了解矛盾糾紛的源頭,積極採取應對分類處置。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8.落實培訓責任。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鄉鎮(街道)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組織人民調解員骨幹示範培訓,建立培訓師資庫;司法部負責組織編寫培訓教材,規范培訓內容,開展人民調解員師資培訓。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吸納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專職人民調解員等作為培訓師資力量,提高培訓質量和水平。基層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人民調解員隊伍狀況,積極吸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通過委派調解、委託調解,選任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加強司法確認工作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的力度。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平台,推動信息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
『貳』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1、了解企業的主要宗旨、發展方向、主打產品、主要市場、主要對手。
2、建立知識產權工作戰略規劃,制定知識產權年度工作計劃。(包括年度知識產權申請指標,年度費用預算,年度培訓情況以及相關市場調研之類的)
3、建立知識產權台賬:專利台賬、商標台賬(復雜一點的企業還有著作權台賬、知識產權糾紛台賬)
4、過程式控制制:主要是合同審核(不能讓企業在合同這塊吃虧,合同知識產權條款需要加上,比如勞動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采購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銷售合同中的銷售區域條款和嚴謹仿冒聲明等等,技術、開發合同要明確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當然這塊實際中很少歸到知識產權口的,很多是法務部的人在做,但是他們不懂,需要知識產權部這邊跟他們說清楚),然後就是研發控制了,這個根據企業不同具體詳略不一,也不是幾句話說清楚的,另外你懂怎麼做,技術這塊兒不鳥你也沒辦法,管理是個協調的活
5、建立專利資料庫雛形(這塊兒需要市場這邊的配合,歸納幾個主要競爭對手,比如企業龍頭、區域領頭羊以及跟本企業接近的,然後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網站搜索其專利信息,注意有可能是經過變更名稱的,所以這個工作很容易遺漏,不規范一點的還容易用企業老總作為專利權人)
簡單來說,專利台賬是必須做的,申請、授權、交年費,這是基本的,做好這個,基本你知識產權工資就算沒白拿,對得起老闆了。至於前面所說的,我這里是以江蘇省的省標來做了取捨。知識產權工作分兩塊,基礎和戰略,基礎就是我們辦事員做的,也就是維護和信息搜集,戰略都是決策層做的,辦事員做了沒人聽也沒人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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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工作中的作用
一、強化政治素質,提高調解業務能力
一要加強政治修養。在政治上立場堅定,是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的重要條件和必須具備的能力。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把握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各種復雜多變的社會矛盾糾紛時,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應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幟鮮明,要服從於、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樹立大局意識、發展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要加強道德修養。「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作了明確規定:應具備公道公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人公民,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是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是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的道德觀念的表現。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服務於民,把維護好人民群眾權益作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員必須要做到忠於職守勇於盡責,愛崗敬業樂於奉獻,開拓進取敢於創新,心繫民眾踏實幹事,主持公道堅持正義,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勤奮好學不斷進取。
三要熟練業務技能。精通的業務,扎實過硬的本領,是人民調解員具備的基本要素和條件。要不斷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並領會其內涵和實質,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各種復雜問題,同時,要不斷探索調解方法,從案例中發現方法,從實踐中研究方法,從經驗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體學、向庭審學、向能者學,堅持把實踐放在首位,把實用作為目標,把學用結合,集思廣益作為研究方法,才能不斷地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務能力
一要善於學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穿於整個人民調解工作之中,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中,堅持運用法律,適法宣傳,依法進行調解。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具有較好的學法條件,年輕、文化基礎好,掌握法律知識快,應主動學、不斷學,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只要有決心去學,下功夫去學,定能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調解員;只要持之以恆去學習,將會成為優秀的法制宣傳員。
二要樂於宣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進糾紛化解,幫助和引導當事人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可控制矛盾升級,控制情緒激動,防止矛盾激化,能夠消除當事人之間的隔閡,順利將矛盾化解。大學生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每一位大學生法制宣傳員要積極融入法制宣傳的前言陣地,採取多措並舉的方式,加大法制宣傳,要深入到農民中去、企業班組、學校班級、農民工工地等面對面地講解法律知識,運用案例剖析,在處理矛盾中結合糾紛類別,適法宣傳。
三要勇於創新。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中,農民的需求利益關系發生了變化,為適應發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維權的意識得到加強,必須要不斷地改進法制教育的方法,創新教育的形式,拓寬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斷適應經濟發展、適應社會需要、適應群眾需求。
三、堅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學研判能力
一要堅持全面排查。根據社會轉型期矛盾多、復雜性強的特點,進行矛盾糾紛排查,顯得十分重要,只有通過排查,才能發現問題,掌握動態,才能為解決問題提供最有效的科學決策依據。在時間上,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並進行日分點、分項查,區域集中查、月開展全面查。在方法上,採取上下溝通,左右互動,按分級、分片、定點,形成主體式、拉網式排查,確保不走過場。
二要堅持認真分析。分析是解決矛盾問題的關鍵和重點,根據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區域、不同類別,可採取逐個分析法,分別制定出矛盾糾紛的不同預案,分類列表,分類處理。
三要採取有效措施。針對不同情況及原因,在分析「透徹」,判斷「准確」的基礎上,找准解決矛盾的切入點,對症下葯,定人、定責任跟蹤觀察,牢牢掌握矛盾糾紛苗頭的主動權。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預防機制,構建嚴密的防調網路,發揮整體預防功能,從而堅持排查走在預案前,預案走在化解前,並做到抓早、抓好、抓苗頭,將矛盾化解在前,解決在萌芽。
實踐證明:如果人民調解員在解決矛盾時不認真分析、正確判斷,就會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誤,就化解不了矛盾,嚴重時會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大學生調解員要始終銘記這個道理,進行分析判斷,減少失誤。
『肆』 人民調解制度的特點
人民調解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法,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人民性
人民調解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並發展起來的;人民調解員由經人民群眾選舉或接受聘任,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識的人擔任;調解的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調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調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眾之間的紛爭,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
2、民主性
人民調解通過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化解自己內部的矛盾糾紛,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社會事務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強行調解。人民調解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民主討論和協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3、自治性
人民調解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和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權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履行義務,更無權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性措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則允許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體現了人民調解的自治性。
4、准司法性
人民調解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司法活動,不是群眾自發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調解民間糾紛,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人民調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判明是非,明晰權利義務,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與監督。
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人民調解的工作任務主要有三項。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糾紛激化。民間糾紛是指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
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2)、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利用調解糾紛的機會,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及周圍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結合人民群眾所關心的實際問題進行釋疑解惑。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同時,調處糾紛的過程,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過程。
(3)、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把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發生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
將社情民意及時反饋到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和執行過程中,這既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對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的具體落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人民調解制度
『伍』 論如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人民調解法於2011年起施行。早在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歷時短短三年,《人民調解法》順應社會管理形勢的變化發展便應運而生頒布實施。一項原本由民間自發地自導自演而息紛止爭的方式直接上升到以國家法律形式予以規范,一方面是對多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的極大肯定,另一方面說明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的新形勢下,進一步高度重視,關注並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大勢所趨,是歷史必然。
一、人民調解的作用和意義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它是我國運用最廣泛、最成功並深受廣大群眾和基層社會各界歡迎的解決民間糾紛的非訴訟方式,被國外法學界譽為「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通常情況下,人們普遍認為當民事權益發生糾紛時,一般情況下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結果才顯示公平、公正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還有很多人不願意直接藉助法律手段維權。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們擔心裁判結果與預期目的不對等和當事人不願承擔「訟累」。這時,人們會期望一種新的更加靈活簡便的並且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糾紛調解機制來替他們排除身邊較小的矛盾和糾紛。而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所特有的糾紛解決制度,基於民間的調處息紛制度而來,它的產生有一定的歷史連續性,具有廣泛的群眾性和社會性。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對人民的愛國守法教育,防止惡性刑事案件發生、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發揮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現行人民調解組織概況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中央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在創新過程中,人民調解充分發揮其調解民間糾紛、法制宣傳教育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的重要職能。我們現行的基層調解組織一般有三級,即:鄉(鎮)調解中心、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小組,為及時取得信息、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了組織保證。各鄉(鎮)的司法調解中心是一個多層次,有多個部門(如派出所、計劃生育服務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辦、信訪辦等)參加的綜合體,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導作用。鄉(鎮)人民調解機構的職責為:依法解決干群矛盾和各種熱點、難點問題,調處民間糾紛;指導村級調委會的工作;解決跨地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解決矛盾糾紛,設立協調方案,調防結合,落實協調措施;承辦上級交辦的疑難問題,確保把問題解決在本鄉鎮內。村調解委員會的職責為:排查預防、跟蹤監控、處理一般性鄰里糾紛、耕地糾紛、宅基地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及時向鄉(鎮)人民調解中心反饋信息,負責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及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一)新時期民間糾紛的新特點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社會的迅速發展引發了農村社會深層次的變革。各種摩擦、碰撞隨之不斷產生,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矛盾,這些矛盾引發的糾紛除了一些固有的特點以外,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一是主體的多元化,以前的糾紛多是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發生,現在則出現了許多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有時還涉及到像村委會等集體組織;二是糾紛類型的多樣化,以前的糾紛大多是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以及土地糾紛等,而現在類型日益復雜。三是糾紛爭執的動因發生了變化,以前的糾紛攙雜的感情因素比較多,多是因為「咽不下一口氣」,而現在的糾紛多是利益之爭,比較注重經濟利益。四是糾紛多因小事引起,但具有「小題大做」和易激性的特點。比如農村居戶的通風、採光,排水,爭地邊,甚至一隻雞、一頭狗這樣一些雞毛蒜皮小事都可能造成極為復雜的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的有益探索
人民調解是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及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工作起到維穩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近年來,鄉村一級的基層幹部們在調解方法和技巧上有許多創新,這些創新成果是他們實際工作經驗和辛勤探索出來的成果,其中有一些甚至超越了人民調解制度這一基本的民間糾紛化解機制的框架,我們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糾紛過程在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探索之一是創立「百人千事」制度、「五小制度」、「聯村支部」、「調解中心戶長制」、「人民調解六字經」等解決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機制和方法,使大量的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預防了民轉刑、自殺等惡性案件的發生,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探索之二是「民情懇談」制度:民情懇談制度最初主要是針對幹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協調干群關系而建立的。主要內容是及時把握了解群眾的思想現狀;讓群眾評議鎮村幹部和前段工作,接受群眾的批評和建議;解答群眾提出的一些問題,溝通幹部群眾的思想感情,消除隔閡和誤解;集思廣益,討論修正鄉村制訂的改革發展措施等等。發揮老黨員、老幹部的作用,及時調節家庭、鄰里糾紛,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可見,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是有密切聯系的。推行民情懇談制度,逐步走出一條以民情懇談為總抓手,以民情懇談與人民調解中心互為依託的保穩定、促發展的新路子。該項制度在化解基層矛盾方面能夠發揮獨特的作用。
探索之三是「評理會」制度:評理會是本鎮所特有的矛盾糾紛排除機制,評理會一般由村裡的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老同事、老鄰居等人員組成,在糾紛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以座談會形式進行。在雙方當事人提出自己的理由、成績之後,由評理會的成員進行無記名投票,決定糾紛如何處理。隨後,評理會對理虧的當事人當場進行批評,不使矛盾擴大。評理會群體性更強一些,它所作出的判斷對於糾紛當事人來說,權威性也就更強。所以,絕大部分小規模糾紛村民都願意讓評理會來進行評判。
四、當前矛盾糾紛發展的主要趨向
我國目前正處於體制轉型期。這是各種矛盾和糾紛多發的時期,且日漸趨向多發性、復雜性、激烈性和不可控性。這類趨向是:
(一)涉及集體經濟項目和村民利益的糾紛問題增多。
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和經濟開發的不斷深入,許多重大矛盾相繼爆發出來,可以說大部分是由於利益沖突引發的糾紛,項目開發到哪裡,哪裡的矛盾就發生。項目涉及最多的,包括村民因土地補償、農作物補償等問題而長期與項目開發方或當地的政府糾纏、扯皮。
(二)國家免徵農業稅後,因「地租」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自國家實行免徵農業稅政策後,因「取消農業稅後誰受益」而引發的糾紛逐漸在農村暴露出來,並呈上升趨勢,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造成一定影響。
(三)公民之間利益矛盾呈現多樣性、復雜性。市場經濟必然導致利益主體多元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在市場體制下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特別是在體制轉軌時期,各種矛盾更為突出,個人及集團的利益趨向明顯增強,最終會形成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有利益追求,必然有利益矛盾。而公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已成為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四)社會發展與弱勢人群的矛盾增多。現代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科技進步瞬息萬變,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導致很多人成為不適應社會發展的人,特別是因企業改制,工廠破產導致工人下崗、失業,他們上有老下有小,負擔較重,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這部分人數量大,矛盾多,體制轉軌和歷史發展造成的歷史性矛盾,短時間內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很多群體事件、上訪事件、勞動糾紛、沖擊黨政機關等此類群體性事件背後都能感受到這類人群的不滿情緒。
五、鞏固和推行人民調解制度的必然性和優越性
人民調解之所以能夠歷經滄桑,深深紮根於中國農村這片廣袤的土地,有其必然性和優越性。
(一)人民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鄉情、民情,有著深層次的文化底蘊。從文化層面看,它的根基在於中國傳統的「和為貴」的觀念。儒家文化深深地滲透到每個中國人的思想中,尤其是在農村,傳統觀念在農民的思想意識中根深蒂固,他們依然非常看重「和氣」、「情面」。孔子的「中庸之道」正是民間調解工作的精髓折衷調和的根源。絕大多數的農民將在一個相對熟悉的環境生活一輩子,整日「低頭不見抬頭見」,在「傷和氣」的訴訟與「留情面」的調解之間,他們無疑會選擇較為溫和的後者。盡管現今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民的義利觀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調解作為一種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仍然在歷經了風風雨雨後展現了其頑強的生命力。
(二)人民調解能夠及時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惡化,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農村糾紛雖多因小事引起,但又有著易激性的特點,如果不及時控制解決,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獲得信息後應立即介入並在相關部門配合下,解決重大糾紛,將「劍拔弩張」化解為「心平氣和」,變「事後處理」為「事前解決」,及時避免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如果糾紛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在立案、審查、庭審、判決繁復的等待過程中很難保證情緒激動的當事人不會有過激的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人民調解與訴訟相比,其優越性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現在一個「早」字上。各村鎮採取排查機制,並針對農村特點在「三夏」、「三秋」加大排查力度,能夠及早發現矛盾、盡快解決矛盾,盡量做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人民調解制度節約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農民之所以「厭訟」,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負擔訴訟費用問題。農民因為一些不大的糾紛而訴訟,所需要的花費往往會超過他們所期望得到的經濟利益,他們認為打官司「拖不起、耗不起」,「能調解最好,調解不好再打官司」,是不難理解的。況且,在中國這樣一個泱泱大國,民間糾紛多,如果全部涌到法院打官司的話,不僅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勢必會造成法院工作壓力過大的後果。而人民調解制度恰恰相反,調解組織近在身邊,調解形式不拘一格,田間炕頭都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場所,調解免費,調解人員大都是兼職,對當事人來講,幾乎不需要付出什麼成本;對社會來說,資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
五、基層貫徹《人民調解法》要進一步做好的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調解組織機構。各級調委會要以維穩精神為指導,第一、進一步健縣、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完善縣、鄉(鎮)、村和村民小組四級調解網路,並建立健全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單位、各部門的職責,強化問責制,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掌控化解不及時的地方和部門領導,啟動問責制,充分調動基層和職能部門的積極性。第二、要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三定」(定人、定責、定時)超前排查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矛盾動態和規律,發現得早、控製得了、處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真正把做好調解工作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第三、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好人民調解員的身份和工作經費問題,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在人員和經費的保障下順利進行。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在普法活動中,要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素質,提高農村基層幹部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本領,提高執行政策、依法辦事的本領,提高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本領。同時加強各級調委會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努力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的排頭兵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的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基層幹部和人民調解員,應由上級上人民政府授予「調解能手」或「模範調解員」等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綜上所述,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千頭萬緒,都是維護穩定的基礎性工作,這項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夯實穩定的基礎,為經濟建設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陸』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柒』 如何人社系統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對策和建議
1、 建立健全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① 一是「信息公開」,信息是決策的基礎,民意是正確決策重要的信息來源。公民享有對設計公共利益決策的知情權,因此必須大力推行黨、政、村、廠、校務的公開,增強工作透明度,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判讀不準確引發的群眾上訪。也就是說保障群眾群益應該也必須從搏虎公民的知情權做起,而不是領導者「一手遮天」、「拍腦門子決策」,民主的真正含義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做了主,官員們才能找到「仆」的角色定位。 2010年黑龍江省確立了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雙鴨山和綏化5個市為財政信息公開試點市。哈爾濱市公開了財政預決算及執行、政府采購、行政事業收費等3個方面14類財政信息;大慶市全年發布采購信息442條、預算信息6條。這些試點工作,為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探索了有益經驗。② 與此同時強化了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相關信息公開。哈爾濱、齊齊哈爾、雞西、鶴崗等市確定了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開內容,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審批、招投標及資金使用等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網站、項目主管部門網站、各類媒體等載體實行全程公開。省交通廳在廳門戶網站開設了重點工程建設、公路工程項目管理、交通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監理等專欄,定期發布相關業務信息,對全省公路建設相關事宜全方位、深層次、多領域公開。 信息公開形式不斷創新。進一步完善各級檔案館、圖書館的現行文件利用中心,增配了電子觸摸屏等設施,對外服務功能不斷增強。認真落實了重大決策公示制和聽證制,積極推進行政決策由注重結果公開向全程公開轉變。大慶、齊齊哈爾、伊春、七台河市相繼在電視台開辟了政務公開直播互動欄目,市長帶頭走進直播間,現場向群眾解答政府有關政策文件。牡丹江市在政務公開網設立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公開專欄。伊春市在政府門戶網站建立了公積金、醫保金等積金網上查詢平台。省人社廳在公務員考錄過程中,在全國率先採取電視現場直播的形式進行全程公開,確保了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全省共建設鄉鎮公共服務中心899個,成為基層政府信息公開和政務服務的新陣地。各地都健全了基層政府信息公開的領導體制,成立了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信息公開組織體系,真正做到了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推進基層信息化建設,市區鄉(街道)以及部分社區都建立了門戶網站,成為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載體。哈爾濱市撫順社區積極吸納社會力量,打造了醫療保健、便民服務、社區文化、黨員教育議事、社區康復服務五大平台,囊括服務事項112項,並制定了28張社區居民知情卡免費向社區群眾發放,受到社區群眾的廣泛贊譽。牡丹江市投入260萬元建設了社區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設立了生活服務、公共服務和政務服務三個信息庫,採集服務信息781972條,成為政府服務百姓的「好助手」、百姓離不開的「好幫手」。 二是「面對面」,通過開通「某長熱線」、「 民情直通車」、「行風熱線」等大眾傳媒形式,政府部門負責人與群眾面對面交流等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建議,把工作落到實處,真正的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 2003年5月10日,由黑龍江省省委、省政府糾風辦和省人民廣播電台聯合創辦的互動直播節目「行風熱線」在黑龍江人民廣播電台新聞廣播與全省百姓見面。③節目以政府部門領導現場接聽和解答聽眾熱線電話反映的問題為主要內容,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和反饋。節目開播7年來,58家中省直部門先後走進「行風熱線」直播間,受理問題21030件,辦結19915件,辦結率達94.7%,用解決問題的數量兌現了「關注民生」的承諾,用執著迅速的行動詮釋了「關注民生」的節目宗旨。省委、省政府連續6年把辦好「行風熱線」節目列為全省10項利民行動、33件實事之一。 大眾傳媒在現代社會中所起到得輿論監督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力量,特別是網路、電視媒體既可以成為監督和預防腐敗的載體,又是政府和人民共同的橋梁。 2、 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機制 新時期,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是解決群眾困難、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途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亡羊補牢未若未雨綢繆。 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關鍵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機制,使糾紛化解有制可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提高矛盾糾紛化解率,有效維護社會的穩定。主要抓好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形成預防機制,搞好政策宣傳。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分配公平日益成為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不患寡而患不均」,針對設計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做好前期加強政策宣傳,牢固數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線,著是預防矛盾糾紛發生的關鍵。 二是形成排查機制,抓好糾紛登記。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必須做好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不慮於微始成大患 不妨於小終虧在德。群眾無小事,對群眾反映的各種問題、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隱患苗頭進行及時排查、登記,逐一疏理、化解,定期分析糾紛的新情況和新動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調解、大排查大調解的排查工作機制。 三是形成聯動機制,提高調解效率。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聯動機制,避免互相扯皮,是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保障。社會的穩定需要各部門的齊心協辦、全民的共同參與、全社會的共努力。關注民生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立足這一點,萬事以民為先,及時調整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有利於群眾生產生活的工作格局,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全面提高調解效率,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四是形成培訓機制,完善調解檔案。提高調解社會公信力關鍵是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全面完善調解檔案。要把握社會發展的新方向,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座談和業務培訓,不斷建立健全基層調解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定期對調解成功的糾紛進行跟蹤回訪,深入了解群眾的思想動態,有效防止糾紛反彈現象發生,切實做到心中有數。 五是形成激勵機制,落實調解報酬。人民調解工作根生於基層,人民調解員來源於基層。「曬著頭皮、厚著臉皮、說破嘴皮、餓著肚皮、磨破腳板皮」、「走進千家萬戶、說盡千言萬語、吃進千辛萬苦、受盡千咒萬罵」就是基層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要提高各級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關鍵是要結合糾紛化解的難易程度,建立健全調解包案調處制和調解激勵工作機制,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報酬。 3、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查處機制 一是認真開展專項治理,集中查處突出問題。對一個時期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治理。堅持每年在秋季開學時集中開展中小學收費大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 黑龍江省公安廳部署2009年曾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下訪解決群眾信訪問題」專項行動。④ 此次專項行動以暢通公安信訪渠道、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為重點,通過送真情、送溫暖、送誠心,實實在在地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重心下移,推動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走訪信訪群眾常態化、制度化,並力爭通過專項行動使70%以上的信訪案件實現停訪息訴。同時,進一步加大錯案追究力度,解決以往疑難信訪問題久拖不息、新的信訪問題頻頻發生的情況。 專項行動期間,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信訪部門將全面梳理尚未停訪息訴的信訪案件並登記造冊,以此為依據,對參加下訪工作的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編組,分解工作任務。黑龍江省公安廳要求在下訪工作中堅決排除自身利益障礙和不正之風的干擾,認真對待發現的執法過錯,嚴肅糾正。各級公安紀檢監察和警務督察部門將在本次行動中主動出擊,對工作中發現的錯案逐案跟蹤,確保責任追究落到實處。 二是嚴格責任追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針對有關規定政出多門、重疊交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應該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損害群眾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採取警示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問題嚴重的,「上追一級」領導責任。 2010年黑龍江省衛生廳廳長趙忠厚與13個地市衛生局局長、5家廳直單位及廳機關12個處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要求上述地市及部門必須如期完成83項目標任務,如年度考核未達合格單位以上的,則在全省通報批評,並實行「問責制」追究責任。 黑龍江省醫改工作自去年4月正式啟動以來,圓滿完成了年度目標。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上,全國平均參合率為94%,黑龍江省則達到了98%。在建立基本葯物制度方面,黑龍江省基本葯物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平台雖然建設較晚,但行進快、有創新、效果好,創造了「龍江模式」。 為確保今年各項醫改政策落實到位,黑龍江省衛生廳結合國務院印發的《醫葯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確定了5大類83項目標任務。其中,最主要的指標有:年度內鞏固新農合100%覆蓋面,參合人數達1400.8萬人,全省以縣為單位新農合參合率達到98%以上;提高籌資水平,新農合最低籌資標准提至人均150元;以縣(市、區)為單位,新農合門診統籌達80%;全省統籌區域內政策性住院報銷比例達60%以上,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大力推廣就醫「一卡通」制度,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在80%的新農合統籌地區實現醫療費用即時結算(結報),節省群眾報銷時間和成本,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醫療費用。 在此次簽訂的目標責任狀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將今年的醫改任務以責任狀的形式細化分解到各市(地)衛生局和省廳直屬單位及相關處室。按規定,經年度考核,分值66分的為合格單位,分值67-84分的為良好單位,85分以上的為優秀單位。如考核未達合格單位以上的,則要全省通報批評,對所在市地的衛生考核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實行問責追究。⑤ 綜上所述,建設健全「服務群眾、聯系群眾和保障群眾權益制度」體現新時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區(平房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斗爭中積累了一些的經驗,開展了行之有效的實踐行動,只要黨員幹部堅持和做好已的本職工作,愛業樂業,服務人民,時刻牢記黨的囑托,加大創新力度,必將使我區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更大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