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Ⅱ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合同已經依法成立;
2、存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發生,解除權人提出解除合同;
3、意思表示真實;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Ⅲ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Ⅳ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Ⅳ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作為抵押財產進行抵押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權屬無爭議。
2、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知識:《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八條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Ⅵ 工程要什麼條件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一、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風險:
1、在建工程合法性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還必須已經獲得有關部門關於同意其進行建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證件。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只能為抵押人,貸款人只能是金融機構(一般是銀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在建工程繼續建築資金。
2、價值確定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權范圍僅限於設定抵押時已經建成並登記的在建工程和該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而不包括登記後在建工程上繼續新增的層數和佔用范圍外的土地使用權。
3、合同風險。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規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時,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
(2)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導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無效。
Ⅶ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分期抵押或解壓
可以,但必須得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才可心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