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壓縮天然氣有哪些相關的規范
如果要全面了解就很多了。
基礎的國家規范有以下這些: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2009
GB 19237-2003 汽車用壓縮天氣加氣機
GB 19236-2003 壓縮天然氣加氣機加氣槍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50156-2002( 2006年版)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版)
車用壓縮天然氣 GB 18047-2000
TSG R4001-2006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其他專業的規范可以從上述規范的引用規范目錄中查詢。
另外還有一些法規要熟悉,比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法》、《消防法》等等
⑵ 壓縮天然氣汽車的主要部件
主要部件:減壓器,混合器或噴規;開環防真器1套或燃氣電腦一隻;轉換開關總成 1套;動力調節閥 或天然氣過濾器1隻;高壓鋼管φ6×1:0.8KG;導氣管1隻;
排氣管1米;穩固件包1包;低壓管φ19:1米;低壓管φ16 0.3米;卡箍φ16-27 4隻;卡箍φ22-φ32 1隻;卡箍φ34 1隻;充氣閥1隻 。氣瓶及氣瓶支架一組。
壓縮天然氣汽車
是以壓縮天然氣(簡稱CNG)作汽車燃料的車輛,對在用車來講,將定型汽油車改裝,在保留原車供油系統的情況下,增加一套專用壓縮天然氣裝置,形成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的轉換僅需撥動開關。
加充一次天然氣可行駛200公里左右,特別適合公共汽車、市內的士、往返里程不超過200公里的中巴車,面的車以及單位其它車輛。
⑶ 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建設與經營、壓縮天然氣汽車改裝與維修、車用氣瓶安裝與使用及相關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承擔全省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職責,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信息公布、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以下簡稱加氣站)項目核准、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企業(以下簡稱定點改裝企業)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建設、燃氣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及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氣站的壓縮天然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氣瓶充裝許可、站用特種設備及車用氣瓶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壓縮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定點維修企業(以下簡稱定點維修企業)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改裝的壓縮天然氣汽車車輛的登記。
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科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壓縮天然氣汽車的相關管理。第四條加氣站、定點改裝企業、定點維修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是安全生產經營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的管理,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經營責任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第五條鼓勵壓縮天然氣汽車產業技術進步,運用先進技術增強防範安全事故的能力。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和產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優先發展壓縮天然氣汽車在城市公共客運、出租客運、環衛等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應用。第六條壓縮天然氣汽車行業相關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引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第二章加氣站安全管理第七條加氣站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協調發展的原則。
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前應當徵求燃氣、安全生產監督、質量監督、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意見。第八條 投資建設加氣站項目,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核准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照國家關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規定和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未經項目核准,燃氣、安全監管、質量監督、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第九條 加氣站項目的選址、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依法取得壓縮天然氣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燃氣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和氣瓶充裝許可後方可經營。第十條加氣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考核合格;
(三)生產氣體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標准並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價銷售;
(四)在顯著位置公示車用氣瓶充裝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
(五)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並定期檢定;
(六)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站用設備設施,並按規定安裝、檢驗、使用、維護、修理;
(七)建立業務記錄和站用設施設備檔案,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一條加氣站應當執行車用氣瓶充裝安全技術規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用氣瓶禁止充裝:
(一)無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三)未進行安全狀況檢查或者經檢查氣瓶及專用裝置有松動、損傷、泄漏等安全隱患的;
(四)駕駛和乘坐人員未離開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