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蘇政辦發(2022)76號文件通知下來沒有
2022-03-25下發。通過查詢官方網站顯示,請廣大市民繼續增強防範意識,不要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做好個人防護,堅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注意個人衛生。如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在做好個人防護前提下,及時就近前往醫療機構就診。、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②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③ 誰有蘇政發 1998 89號文件
江蘇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政發〔1998〕8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全文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建立城鎮住房公積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職工解決住房主要實行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市、縣(市)和單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本方案制定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見附表一)僅對實施新制度購房時適用。具體補貼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購房時可實行一次性補貼。
(1)家庭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分別計發。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
(2)職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以市、縣(市)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的一半與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之差為計算基數,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購房的,可以全額補貼,今後補貼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職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按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職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3)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在新購住房時,按面積差計算一次性住房補貼。
(4)購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計發。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全額計發,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剩餘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後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5)購房職工工作年限不25年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單位或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補貼依據房價收入比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月計發的補貼進入個人住房專項資金帳戶,按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六)有條件的市、縣(市)和單位可給予職工工齡補貼,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和補貼面積四項之積。
(七)建立購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購房補貼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決。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工作,並按公正合理的原則,確定發放對象。
(九)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按照「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制度建設。有關承辦銀行要為市、縣(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原則上維持6%,有條件的市、縣(市)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計繳基數按職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開工建設並於1999年12月底前竣於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發〈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蘇政發〔1995〕29號)的規定向職工出售,也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由職工購買。
三、建立住房供應新體系
(十二)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租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出售價格實行政策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購房改成本價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達標的職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房改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賃市場,多種方式供應住房。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住房;鼓勵私營業主和有經濟實力的城鄉居民購買商品住宅作為收益性資產用於出租。
(十八)各級財政不再撥款用於單位購、建住房。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繼續鼓勵集資、合作建房或興辦職工住房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住宅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允許其利用自用土地,通過集資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項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區管理和公房售後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各項服務水平,切實搞好住房的維修和住宅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買房的後顧之憂。
四、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繼續推進租金改革。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和蘇政發〔1995〕29號文件精神,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即磚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寧、鎮、揚、通、泰、徐為1.60元;蘇、錫、常為1.75元;淮、鹽、連、宿為1.45元。租金提高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補貼的基礎上對在職職工提高0.8個百分點,離退體人員提高1個百分點。補貼基數按1997年底的職工工資計算。繼續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人員、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非在職的優撫對象和特困職工家庭等實行減免政策。對政府規定的暫不出售的公有住房適當控制租金上調幅度。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經當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二十一)穩步出售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日起,售房成本價以1997年價格為基數上調3%,現住房折扣調整為2%,一次性付款折扣調整為8%,年工齡折扣率仍為0.6%。
職工購買現有公有住房按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標准執行(見附表二)。不超過購房面積標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與上限之間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過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場價計算。
建房面積標准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幹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平房、別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產權尚有爭議、具有歷史意義和當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試點城市和企事業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在原有基礎上繼續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四)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各市、縣(市)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易准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規則和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市、縣(市)上市交易方案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十五)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功能齊全的住房有形市場,提供信息、交易、產權登記、中介(咨詢、經紀、評估、代理)等項服務。
(二十六)職工按房改政策所購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經市、縣(市)房改辦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為包括買賣、租賃、交換、抵押等。
(二十七)職工所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應同時辦理房屋公用部位維修變更手續,維修基金隨之轉移。
六、加快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九)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三十)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三十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住房公積金應當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三十二)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結合住房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三十三)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採取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房產抵押保證人擔保、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置業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十四)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改革工作的領導,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進行測算,制定1998年度的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研究房改理論,積極引導幹部和群眾樹立住房新觀念。
(三十六)嚴肅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蘇政發〔1995〕29號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繼續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用成本低或低於成本價超標出售、購買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准。
④ 蘇政發2015年120號文件關於阜寧撤縣建市報告
阜寧縣行政區劃為溝墩鎮、陳良鎮、三灶鎮、郭墅鎮、新溝鎮、陳集鎮、羊寨鎮、蘆蒲鎮、板湖鎮、東溝鎮、益林鎮、古河鎮、羅橋鎮,共13個鎮;阜城街道、新城街道、吳灘街道、花園街道4個街道和「兩區一園一湖一港」(江蘇省阜寧經濟開發區、東益經濟...
⑤ 江蘇省蘇政發1998年98號文件是什麼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等單位關於做好紡織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8〕9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為了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壓錠任務,打好紡織行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堅戰,切實做好壓錠企業下崗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勞動廳、財政廳、紡織總會《關於做好紡織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下達我省今年壓錠任務81萬錠,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壓縮淘汰近30萬錠,任務艱巨,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尤為重要。為了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原勞動部和中國紡織總會下發了《關於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8〕3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蘇社部發〔1998〕6號),省勞動廳與省紡織總會也先後轉發這兩個文件並提出貫徹意見,對促進紡織壓錠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做好壓錠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確保完成全年壓錠任務,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關於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壓錠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問題。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崗職工的壓錠企業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站),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壓錠企業對一部分職工分別實行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合同、進入三產、崗位調動等辦法進行分流以後,其餘人員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下崗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所需資金,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企業負擔1/3。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壓錠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經費的到位。不得因這部分經費不落實而影響職工分流和壓錠任務的完成。二、關於壓錠企業下崗職工的內部退養問題。按原勞動部、中國紡織總會勞部發〔1998〕37號文件規定,對有壓錠任務的困難企業,部分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下崗職工實行政府救助、企業內部退養的辦法,退養期間發給生活費,所需經費由各壓錠企業所在地政府、社會保險機構和企業各承擔1/3的辦法予以籌集,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全部經費。三、關於提前退休人員問題。壓錠企業符合條件提前退休人員,按省政府《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139號令)和省勞動廳《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1998〕11號)的有關規定,分別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推算儲存額養老金以及補足到原辦法水平的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門〔1998〕6號)第三條規定,除個人帳戶養老金外,其餘養老金部分按提前一年,減發2%計算。在具體操作中,減發的數額,可暫按50%執行。提前退休人員按規定辦法降低基本養老金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重新計算,但每年可按我省規定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承擔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除提前退休實施方案需按蘇勞險〔1998〕14號文報省勞動廳批准執行外,其它各項均由各地制訂方案並實施。13四、做好財政補貼壓錠資金的及時到位工作。對各壓錠企業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及中央和省財政的部分,由省財政廳及時劃撥企業,市縣政府部分由各市縣財政及時劃撥。對超季度、超年度的壓錠任務,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地方補貼部分及時劃撥,中央財政補貼由省財政補貼由省財政廳負責在計劃期間落實到位。同時,要安排落實好紡織壓錠企業每壓1萬錠200萬元貸款的貼息,支持企業興辦項目,增加就業機會。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咬定完成今年壓錠目標不動搖,通過壓錠,推進紡織企業的重組和升級,從整體上提高我省紡織行業的競爭能力。要在分流安置工作中做好過細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協調工作,廣開就業渠道,保證提前退休、退養及再就業經費等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級勞動、財政、紡織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為壓錠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地部門執行。
⑥ 蘇政辦發全稱是什麼
蘇政辦發全稱: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文
⑦ 有誰知道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1〕77號文件的具體內容的
寧政辦發[2008]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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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准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費調整標准。對符合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局《關於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實行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蘇人四(82)151號)規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建國後參加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調增至46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430元調增至52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480元調增至580元。
二、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調整標准。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勞動局、財政局關於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1〕77號文件的請示報告》(寧府王字〔1981〕247號)規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原城鎮戶口的,生活補助費標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調增至430元;原農村戶口的,由每人每月290元調增至350元。
三、部分保養人員保養金調整標准。對符合《市勞動局關於保養人員提高保養金補貼的通知》(寧勞薪〔88〕23號)規定享受保養金的人員,保養金標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調增至430元。
四、調整標准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原渠道列支。被兼並轉讓的企業,調整標准所需費用由現單位解決。改制企業在改制時提留的備用金中解決。破產、關閉企業,在破產清算預提的費用中解決。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⑧ 江蘇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目錄
一、江蘇省機動車輛、船舶肇事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蘇革發[1979]42號)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1]100號)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收繳凶器、槍支彈葯布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1]90號)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11號)五、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水產局《關於收取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暫行規定》、《關於徵收漁港建設基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45號)六、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江蘇省地方建設基金徵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69號)七、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的通知
(蘇政發[1985]81號)八、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關於堅決制止亂占濫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6]40號)九、江蘇省關於貫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6]141號)十、江蘇省人民政府印發《江蘇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7]100號)十一、江蘇省貫徹《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8]71號)十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爆炸物品和槍支彈葯的通告
(蘇政發[1990]86號)十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路邊店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
(蘇政發[1991]116號)十四、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收繳散失的槍支彈葯、打擊制販槍支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蘇政發[1992]73號)十五、《江蘇省測繪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8]63號)十六、《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8]124號)十七、《江蘇省關於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服現役的處罰規定》
(蘇政發[1988]160號)十八、《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蘇政發[1989]47號)十九、《江蘇省消防監督管理處罰規定》
(1989年8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二十、《江蘇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二十一、《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
(1990年7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二十二、《江蘇省小額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1990年7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二十三、《江蘇省村鎮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4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二十四、《江蘇省制止和打擊非法出境活動的規定》
(1993年5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7號)二十五、《江蘇省公物拍賣暫行規定》
(1993年12月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二十六、《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辦法》
(1994年6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
《江蘇省法規規章匯編》中已自然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江蘇省機動車輛、船舶肇事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蘇革發[1979]42號)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1]100號)三、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收繳凶器、槍支彈葯布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1]90號)四、江蘇省人民政府轉發《江蘇省企業發行股票、債券試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11號)五、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水產局《關於收取水產資源增殖保護費的暫行規定》、《關於徵收漁港建設基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45號)六、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江蘇省地方建設基金徵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85]69號)七、江蘇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局《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試行勞動合同制的意見》的通知
(蘇政發[1985]81號)八、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關於堅決制止亂占濫耕地的通告》的通知
(蘇政發[1986]40號)九、江蘇省關於貫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蘇政發[1986]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