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子被法院查封,可以怎麼解封
(一)、 房子因訴前保全而查封的情況: 房子因對方 厲害關系人 向人民法院申請 訴前保全 ,並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查封房子,此種情形,被保全的房子在訴訟終結前不能進行所有權變更,但不影響使用房子,當房子被法院查封後,被查封房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繳納合理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後,請求人民法院解封該被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在保全後30日內未依法起訴或被保全方厲害關系人提出出異議且被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解封被查封的房屋;當然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情況緊急的,也可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被保全方也可提出異議,解封途徑同上。
(二)、房子因訴中被保全查封的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對方 當事人 提請人民法院保全或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保全查封房屋的,申請解封的途徑與(一)類似。
(三)、因執行保全而查封的房屋的解封途徑: 執行保全顧名思議是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查封的房屋的一方既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義務,也不在有效期間提出執行異議時,人民法院拍賣查封的房屋;在執行期間房屋被查封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或質保金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協議的,可申請人民法院解封房屋。
(四)、房屋沒有被保全,案件審理終結,敗訴方未按人民法院裁判書指定的法定期間履行義務的,經對方當事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可查封拒不履行義務一方的房屋,在執行裁定書到達被執行人起,執行程序終本前期間內書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期間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經人民法院自收到被執行人或厲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在15日內裁定駁回或裁定執行程序中止;執行程序中止後,對方當事就人民法院裁定的執行中止不服時,可另行提起訴訟或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不服的也可提起訴訟,如對該執行法院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還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依照審批監督程序審結執行糾紛案,標的已經被執行,人民法院經審理確有錯誤的,裁定已取得財產或權益的一方返還。執行異議權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六十日內提出,不然,該權利自行滅失。
(五)、因仲裁終裁,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義務人房產,此時如果義務人對仲裁提出異議,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解封途徑同訴訟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房屋的查封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在訴訟終本前,該房屋不得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一種保全或執行措施。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對方當事人同意是重點,人民法院解封只是一種法律程序而已。當然,人民法院認為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解封的房屋,該房屋就失去了解封的途徑。
在訴訟中或者執行過程當中,原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防止被告逃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 通常就會選擇查封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房產。房屋被查封,可以採取以下方法解除查封。
第一、法院一般都是依據原告申請才會查封被告的房產,此時 你可以找原告協商、談判、調解解決雙方的糾紛。 如果你願意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相應的義務, 讓原告撤訴或者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請 ,此時法院就會解除查封。
第二、對於財產類糾紛的, 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是現金存款、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申請法院解除房產查封。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或者生效判決被法院依法撤銷 ,此時也可以申請法院解除查封,因房產被查封所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原告賠償。
第四、如果被告、案外人、利害關系人 認為法院查封行為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方式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法院應當送達裁定書,自己可以仔細看一下裁定書的內容。如果裁定認定的事實有問題,或者法律依據有問題,也就是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但復議以一次為限。
如果對原審判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如果是在執行程序中查封的,執行程序和據以執行的判決沒什麼問題,那麼當事人應當及時配合法院進行執行,以免房屋被拍賣。
具體到本案,可行的辦法有兩個。
一個是把法院判決執行了,然後法院會在三個工作日內解封。
第二個方法,就是積極和申請執行人接洽協商,看能不能搞一個執行和解協議,把應執行的數額分期支付,對方同意的話,可以申請執行局解封。
要搞清楚是基於什麼原因被查封,法院應當給房主送達裁定書,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是執行程序中的裁定查封,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個人觀點:准備好購房合同、個人購房付款記錄、居住證明等證據向查封法院申請解封。
房子被法院查封,是可以解封的。不同的訴訟階段,解封的方式也不相同。
什麼是查封?所謂查封,顧名思義就是對物品貼上封條,不允許再使用,是法律規定的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而對其財產權利在一定時間內做出限制的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的規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包括房屋)時,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在以前法院查封房屋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張貼封條的現象。
但近些年,查封房屋卻很少再張貼封條了,原因有三 : 其一 是封條張貼後很容易掉落,法院的工作人員也不可能一直守著封條,所以乾脆不貼了; 其二 是上述文件中也明確了 被查封財產如繼續使用對價值無重大影響時,可以允許繼續使用,具體到房子,就是可以正常的居住、使用 ;其三是房屋屬於不動產,其產權的轉移需要通過登記過戶來實現,目前絕大多數法院在查封房屋時, 僅僅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登記機關發出協助查封的法律文書,即可阻止該房屋產權的轉移 ,實現查封的目的。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查封房屋的期限是三年,到期後可以續封。
關於房屋解除查封的辦法,有以下三種:
一、 當房屋被法院張貼了封條,不能使用時,可以與法院工作人員溝通,在承諾不損害房屋價值的情況下,請求允許繼續使用房屋,或者可以通過想法院提出復議(訴訟中)或者執行異議(執行階段)的方式來爭取恢復房屋的正常使用,揭除封條。
二、 當糾紛的案件尚處於訴訟階段(含審判和執行)時,可以解封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需要經過申請查封人的同意(此種方法通常行不通);其二是向法院提供擔保,此時不需要經過申請人的同意,法院就必須解除對房屋的查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而擔保的方式有多種,可以用自有財產,也可以找有保全擔保業務的保險公司,通過支付一定的費用購買保函的方式,來向法院提供擔保。
三、 案件已經履行完畢,或者對方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而對方遲遲不申請法院解除對房屋的查封,此時作為房屋的權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於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完結,再查封已經沒有必要,法院經審查後,會解除對房屋的查封。
法院查封,一般有可能是訴訟過程中的財產保全階段,或是強制執行階段。
第一,如果認為法院查封措施有錯誤,那可以提出異議。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後,法院依法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的異議獲得支持,法院自然就應當依法解封。這個在《民事訴訟法》《最高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均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同意。我們法院查封房產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保證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如果作為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同意解除對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查封措施,那法院自然也沒有理由繼續查封。所以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也可以予以解封。
第三,提供相應的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這個擔保我們原則上是要求財產價值要與被查封的基本相同,或者與訴爭金額或保全金額相當。有的法院甚至要求性質上也要差不多。例如法院查封房產,你拿個車子去擔保,可能就不行了。
相當於15年的訴訟,18年現在執行。都已經到執行階段了。你才想到求助,有點晚了。我們來捋一捋
你公公這筆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家庭債務。如果你公公借款用於家庭所需,那就屬於家庭債務,如果用於賭博,吸毒等則屬於你公公的個人債務。
在需要進一步明確房子的產權歸屬,如果是你公公婆婆婚後所購,那就屬於他們共同財產,你公公婆婆各50%。在你公公死後,你公公的50%部分變成遺產,優先償還你公公的個人債務,即使不夠,也不能波及剩餘你婆婆的50%的份額。如果你公公之前的是家庭債務,那你公公份額不夠,也要涉及你婆婆的那部分。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償的概念,你的個人財產不受影響。
這里如果你要問有沒有推翻法院判決的可能。有。第一能夠證明債務10萬作假。第二能夠證明房子是你婆婆婚前財產,跟你公公無關。
10萬說多不多,說少不少。願早日解決憂愁
把錢還了就可以解封了。
首先你一定要弄清楚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原因 。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保全和執行 。但不管是保全還是執行,一旦出現查封就意味著房屋的所有人與別人有經濟糾紛。房屋所有人去房管局或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查封的法院以及案件的承辦人,然後及時去法院找承辦人就能知道查封的具體原因了。
其次,在了解原因的基礎上讓對方盡快想辦法解除查封。 如果是因為保全而查封,房屋所有人可以聯系承辦人要求換封,即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然後解除房屋的查封。也可以聯系法院然後和保全申請人協商直接解決產生保全的爭議,然後保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
如果是因為執行而被查封,房屋所有人可以自己或要求他人為自己提供足額執行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可以查封或凍結等額的其他財產然後解除房屋的查封。也可以直接想辦法履行判決,將錢交到法院以後案件執行完畢法院會依法解除對房屋的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