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施工工期壓縮規定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一般認為合同工期相對國家定額工期可壓縮20%左右,且應採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