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手房買賣,房主要解壓要徵信嗎解壓徵信需要付錢嗎
1、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
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如果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從而違約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守約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體賠償方法為:計算房屋差價,轉售利益和守約方的賠償要求,綜合考慮之下,違約方將賠償金額賠償給守約方。
以下這些行為存在交易風險:
1. 不選擇資金
交易雙方放棄資金,堅持自行交付房款的,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出賣人無法取得全部房款,房屋購買人無法取得房屋權、亦無法追回已經支付的房款等。
2.當買方全款購房,要求提前過戶,尾款延後支付
賣方未拿全款或未控制全款來源就過戶,賣方會存在極高的風險。
賣方風險:如果買方只有極少的自有資金,想通過購得的房屋抵押貸款獲得資金,滾動購買多套房屋,極容易引起資金鏈斷裂,導致賣方無法收回尾款,同時因房屋已過戶也失去了對房屋的控制權。
3.房子有抵押,賣方想用買方的首付解抵押
買方風險:第一,房主有可能拿買方用於解抵押的錢挪作他用,導致房子沒辦法解壓;第二,房子有可能有多筆欠款,買方支付的錢只能解壓其中一個,解除一筆還有其他筆,輕則延誤交易,重則錢房兩空。
4.買方短時間內打算以他人名義多處購房
這樣做無法保證買方能否按照合約如期支付尾款,對賣方即有可能拿不到尾款,又可能耽誤時間。
二手房買賣
那應該如何預防上述風險呢?
選擇房款資金,既能保證買家的資金安全,確保房屋過戶後再支付房款,即便房子不能過戶,自己的資金也不會有影響;而對業主的保證就是,房屋過完戶之後,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准時收到全部房款。
另外,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方一般有四次付款行為,第一次是在簽訂《不動產買賣意向書》時支付意向金或定金,第二次是簽訂買賣合同後支付首付款,第三次是房屋過戶後支付的房款,後一次是支付尾款。
我們也可以從資金支付的謹慎來規避支付風險:
1、 支付意向金
在支付意向金時一定要在房產登記調查買賣房屋的基本信息,看看房產證是真還是假,產權人是誰,房屋有無抵押貸款以及房屋是否被查封等情況。這樣假房東或承租人就不能賣房了,房屋被查封而不能過戶的房屋也就無人購買了。由於《不動產買賣意向書》是買方直接和中介簽訂的,買方的意向金也是交給中介公司,這樣在意向金轉定的條款中一定要慎重,不能讓中介和賣方吃了你的定金。
2、首付款,首付款是在簽訂《北京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或之後幾日內支付,這筆款很多,至少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且首付款的支付風險大,這筆款付給誰保險呢?如果直接付給賣方,那賣方有可能捲款而逃。付給中介公司也有風險,信譽不好的可能有進無出,小中介也可能關門走人。這筆房款好是雙方委託銀行的機構或律師事務所來管理。如果房屋有抵押貸款而賣方又無力還款注銷抵押,那麼首付款就直接支付給銀行還貸,這樣支付的風險就大大的降低了。
3、房款
一般是在房屋產權過戶後支付,過戶後房屋的產權人就是買方了,不論是現金支付還是靠銀行貸款支付都沒問題,但是也要注意這筆款交給誰?收款人一定要是賣方或其委託的收款人。不然你還要付二次房款。
4、尾欠款
這筆款的數額不大,一般在房價的百分之十左右,但是作用不可小視。它保證賣方在交房時付清煤氣、水、電、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物業管理等費用,還有賣方要把房屋內的戶口遷出,不然的話買方就不要輕易的支付尾款。
㈡ 幫業主解抵押鏈家會保護客戶首付嗎
有風險
若是要用你的首付款來幫業主解押(還請業主的剩餘貸款),那麼就需要你根據以下幾個問題來具體評估一下風險:
一、必須明確的是:「簽合同」只是交易的開始,此時由於房屋所有權依然是在業主名下的,業主對房產是有處置權的。我們國家執行的房屋所有權轉移是以「登記」為准,也就是只有房產轉讓並登記在新的業主(買家)名下之後,才意味著這房子真正屬於你;
二、此時付款給業主(不管是不是業主用於解押),風險主要在於:
(1)業主身份和處置權問題:需要對業主的身份做核實,而且不能僅憑身份證房產證核實;需要對業主是否有處置權進行核實,比如是不是有房產證上邊沒有體現出來的共有人(比如一些繼承房產、或是婚後夫妻共有的);
(2)房屋產權瑕疵的問題:舉一個例子,比如房屋有查封,一種是簽約前有查封的,只要說服業主配合你一起到建委交易中心去核查,是可以知道簽約前是不是有查封的,但是簽約之後會不會發生查封,這是核查不到的,而最近幾年由於民間借貸活躍、或是業主資金鏈斷裂,或者是反腐等原因導致房屋被查封的情況非常多,而資金鏈斷裂這樣的情況,經常是房屋資產已經資不抵債,已經交付給業主的錢款是不是能追的回來存在很大疑問(一般就算是訴訟、拍賣,也都是金融機構優先受償);
(3)配合度的問題:先過戶還是先給錢,在資金監管出現之前一直都是難題。很重要的因素是:買家擔心大筆資金付了之後業主不配合度或是配合度下降,而業主同樣也有這個擔心,就是買家錢沒有付,會不會不配合、甚至違約,資金的用途、規劃,甚至換房時的時效等問題,都需要通過對流程的控制(尤其是資金走向的控制)來制約。所以才有了資金監管/託管(Escrow)這樣的錢款交接方式;
這里只列舉額這樣幾項,但是因為產權沒有轉移、不確定因素比較多加上簽約之後的流程比較長,出現問題還是比較多的。包括把你的資金提前支付給業主之後,業主是不是真的及時解除抵押都有疑問。
總的說來,如果業主有抵押,還是要業主自己籌集資金、或是通過第三方墊付資金的方法來解決;購房款想還是要通過資金監管、資金託管的形式交接。提前交款的話,就有點像你在網上購物,賣家還沒有發貨、買家就要把錢支付給賣方,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賣家已經發貨、買家的錢還在自己手裡,對於賣家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