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子解壓需要什麼手續
房屋解押流程是什麼
1、首先需要結清貸款,借款人結清房貸後,持銀行開具的貸款結清通知單,到公積金中心出具《關於解除房屋產權抵押的通知》。
2、其次就是領取他項權利證,借款人持本有有效身份證及解押手續到公積金中心領取房屋他項權證、解押通知單。
3、最後還需要辦理解押手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他項權利證、房產證、還款證明等資料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房產解押手續。
4、如果你沒有選擇使用買家首付款來辦理解抵押的話,那就意味著需要從找中介借款解抵押和找擔保公司借款解抵押這兩種方法中選一個,但不得不提醒你的是,一定要找個正規的公司,否則被亂收費是小,官司纏身,豈不是很麻煩。
5、根據《擔保法》和《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抵押貸款的房地產必須經過抵押權人(就是銀行)同意才能轉讓或者出租。也就是說,你在轉讓正在抵押中的房產之前,必須先取得銀行同意,否則不能買賣,仔細簽訂合同,必須要了解合同的內容。
6、銀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15個工作日提交書面或電話申請,銀行接到借款人房貸提親還款申請後要審批。結清之後銀行開具結清證明,歸還他項權利證。解壓只需去當地建委辦理,人多的時候需要排隊。所以銀行還貸解抵押周期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房產解押手續需要帶什麼東西
辦房產解押手續需要帶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代表證明書;
3、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7、如果抵押物屬於合資企業或股份公司擁有,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8、如果是重復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聲明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書面文件;
11、其他與抵押有關的法律文件。
海南買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買方和賣方就合同簽訂日期達成一致;在簽訂總合同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買方將向賣方支付第一筆款項;進交易中心的當天,買房支付賣方除尾款以外所有的房款。20個工作日後,領取新的房產證;憑新的房產證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水電煤等過戶,最後在交房時,下家將尾款結清給賣方。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兩種形式的解押
解押的性質主要取決於抵押的性質,一般分為兩種:
(1)個人債權的抵押:帶上本人的證件和債權人手寫的收據或證明給債權人的流水賬單(金額一定要正確),債務權人的身份證(或者是營業執照的復印件)等材料到交易辦注銷手續。
(2)銀行的信貸的抵押:還清貸款,帶上銀行提供的證明資料,通常有(所貸款銀行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法人的復印件、委託人的復印件、其他的權利證明等)以及房產證到交易辦理注銷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