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地基基礎名詞解釋
導語:地基是指建築物下面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岩體。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地基基礎名詞解釋,歡迎參考!
地基——土層中附加應力和變形所不能忽略的那一部分土層。
基礎——把埋入土層一定深度的建築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承重結構。
人工地基——把經過人工加工處理才能作為地基的稱為人工地基。 天然地基——不需處理而直接利用天然土層的地基稱為天然地基。 土的結構——土在生成過程中所形成土粒的空間開列及連接形式。 單粒結構——又砂粒或更大顆粒在水或空氣沉積形成的結構。 蜂窩結構——又粉粒在水中下沉形成的結構。
絮狀結構——由粘粒集合體組成的結構。
土的構造——指土體各結構單元之間的關系,是從宏觀的角度研究土的組成。
顆粒級配——指打下土粒的搭配情況,通常以土中各個粒組的相對含量來表示。
孔隙比——土中孔隙體積與土粒體積之比。
空隙率——土中孔隙體積與土的總體積之比。
含水量——土中水的重量與土粒重量之比。
天然重度——土單位體積的重量。
飽和重度——土孔隙中全部充滿水時單位體積的重量。
飽和度——土中水的體積與孔隙體積之比。
乾重度——土單位體積中土粒的重量。
有效重度——水下土單位體積的重量稱為有效重度。
土粒相對密度——土粒重量與同體積4℃時水的重量之比。 不均勻系數——土的限定粒徑與有效粒徑之比。Cu=
2d30曲率系數——Cc= d60d10d60 d10
結合水——受土粒表面電場吸引的水,分為強結合水和弱結合水。 自由水——不受土粒電場吸引的水,其性質與普通水相同,分為重力水和毛細水。
重力水——存在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孔隙中,它能在重力或壓強差作用下流動,能傳遞壓力,對土粒有浮力作用。
毛細水——存在於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孔隙中,由於水和空氣交界處的彎液面上產生的表面張力作用,土中自由水從地下水位通過毛細管逐漸上升形成毛細水。
界限含水量——粘性土由一種狀態轉變到另一種狀態的分界含水量。 觸變性——粘性土的結構受到擾動後,會導致土的強度降低,但當擾動停止後,土的強度又隨時間逐漸增大,這種性質稱為土的觸變性。 碎石土——碎石土是指粒徑大於2 mm的顆粒含量超過總質量的50%的土。
砂土——砂土是指粒徑大於2 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且粒徑大於0.075 mm的顆粒含量超過總質量的50%的土。 礫砂——粒徑大於2 mm的顆粒超過全重25%~50%。
粗砂——粒徑大於0.5 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
液限——流動狀態與可塑狀態間的分界含水量稱為液限。
塑限——可塑狀態與半固體狀態間的分界含水率稱為塑限。 縮限——半固體狀態與固體狀態間的分界含水率稱為縮限。 塑性指數——液限與塑限的差值,即IP=ωL-ωP。 液性指數——土的天然含水量與塑限的差值除以塑性指數,即IL=ω-ωP。 ωL-ωP
qu。 'qu靈敏度——原狀土的強度與重塑土的強度之比,即St=
粉土——是指粒徑大於0.075 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且塑性指數IP 小於或等於10的土。
粘土——塑性指數大於17的土。
粉質粘土——塑性指數大於10小於17的土。
人工填土——指由於人類活動而堆填的土。
素填土——是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組成的填土。 雜填土——是由建築垃圾、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填土。 沖填土——是由水力沖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自重應力——指土體本身的有效重量產生的應力。
基底壓力——建築物荷載通過基礎傳遞給地基,基礎底面傳遞到地基表面的壓力,稱為基底壓力。
地基反力——地基支承基礎的反力稱為地基反力。
基底附加壓力——基底壓力減去土的自重應力稱為基底附加壓力,即p0=p-σcd=p-γ0d。
附加應力——由於修造建築物,在地基中增加的壓力稱為附加應力。 壓縮性——土在壓力作用下體積縮小的特性稱為土的壓縮性。
土的固結——土的壓縮隨時間增長的過程稱為土的固結。
孔隙水壓力——飽和土在荷載作用後的瞬間,孔隙中水承受了由荷載產生的全部壓力,稱為孔隙水壓力。
有效應力——在孔隙水壓力作用下,孔隙水逐漸排出,同時使土粒骨架逐漸承受這部分壓力,此壓力稱為有效應力。
固結度——土在固結過程中某一時間的固結沉降量與穩定的最終沉降量之比。
壓縮系數——單位壓力增量所引起的孔隙比的變化。
壓縮模量——土在完全側限條件下,壓力變化量與應變變化量之比。 變形模量——土在無側限條件受壓時,壓應力與相應應變的比值。 傾斜——指單獨基礎在傾斜方向上兩端點的沉降差與紀律之比。 沉降差——指相臨單獨基礎沉降量之比。
局部傾斜——指砌體承重結構沿縱牆6~10m內基礎兩點沉降差與距離之比。
抗剪強度——在外力作用下,土體內部產生剪應力時,土對剪切破壞的的極限抵抗能力。
不固結不排水剪試驗——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都不讓土樣排水固結。 固結不排水剪試驗——在圍壓作用下充分排水,然後關閉排水閥門,在不排水條件下施加壓力至土樣剪切破壞。
固結排水剪試驗——在圍壓作用下充分排水,然後關閉排水閥門,在排水條件下施加壓力至土樣剪切破壞。
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在保證地基穩定條件下,地基單位面積上所承
受的最大應力。
臨塑壓力——土中即將出現剪切破壞時的基底壓力。
塑性荷載——土中即將出現塑性變形的基底壓力。
極限荷載——地基中剛出現整體滑獵破壞面時的基底壓力。
主動土壓力——擋土牆在牆後土壓力作用下向前移動或轉動時,牆後土體隨著下滑,達到一定位移時,牆後土體處於極限平衡狀態,此時作用在牆背上的土壓力。
靜止土壓力——擋土牆剛度很大,在土壓力作用下不產生移動或轉動,牆後土體處於靜止狀態,此時作用在牆背上的土壓力。
被動土壓力——擋土牆在外力作用下向後移動或轉動,達到一定位移時,牆後土體處於極限平衡狀態,此時作用在牆背上的土壓力。 淺基礎——埋深在5米以內且用常規施工方法施工的基礎。 深基礎——基礎埋深很大,並採用特殊施工方法施工的基礎。
無筋擴展基礎——由磚、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組成的,且不需配置鋼筋的基礎。
擴展基礎——指柱下鋼筋混凝土獨立基礎和牆下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
基礎埋深——是指基礎底面至地面的距離。
凍脹——是指土凍結後其體積增大的現象。
融陷——凍土融化後引起地基土沉陷的現象。
季節性凍土——指地表層冬季凍結、夏季全部融化的土。 多年凍土——指凍結狀態持續2年或2年以上的土。
標准凍深——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於10年實測最大凍深的平均值。
摩擦型樁——在豎向荷載作用下,樁頂荷載全部或主要由樁側阻力承受。
端承型樁——在豎向荷載作用下,樁頂荷載全部或主要由樁端阻力承受。
摩擦樁——指樁頂荷載的絕大部分由樁側阻力承受,樁端阻力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樁。
端承摩擦樁——指樁頂荷載由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共同承擔,但大部分由樁側阻力承受。
摩擦端承樁——指樁頂荷載由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共同承擔,但大部分由樁端阻力承受。
端承樁——指樁頂荷載的絕大部分由樁端阻力承受,樁側阻力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樁。
淤泥——在靜水或緩慢流水環境中沉積,經生化作用形成,孔隙比大於1.5,天然含水量大於液限的土。
淤泥質土——在靜水或緩慢流水環境中沉積,經生化作用形成,孔隙比大於1.0小於1.5,天然含水量大於液限的土。
強夯法——將重型錘以8~20米落距下落,進行強力夯實加固地層的深層密實方法。
振動壓實法——是一種在地基表面施加振動把淺層鬆散土振密的方法。
最優含水量——對應最大幹密度時的含水量。
壓實系數——實測的干密度與擊實試驗得到最大幹密度之比。 井徑比——砂井排水圓直徑與砂井直徑之比。
面積置換率——樁直徑與等效影響圓直徑之比的平方。
濕陷系數——土樣濕陷下沉量與原始高度之比。
自由膨脹率——指研磨成粉末的乾燥土樣浸泡在水中,經充分吸水膨脹後所增加體積與原體積之比。
不同壓力膨脹率——在不同壓力下,處於側限條件下的原始土樣浸水後,其單位體積的膨脹量。
液化——在荷載作用下,孔隙水壓力逐漸積累,甚至完全抵消有效應力,使土粒處於懸浮狀態,這種現象稱為液化。
線縮率——土的垂直收縮變形與原始高度之比。
㈡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02 對強夯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有哪些規定
6 強夯法和強夯置換法
6.1 一般規定
6.1.1 強夯法適用於處理碎石土、砂土、低飽和度的粉土與粘性土、濕陷性黃土、素填土和雜填土等地基。強夯置換法適用於高飽和度的粉土與軟塑~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對變形控制要求不嚴的工程。
6.1.2 強夯置換法在設計前必須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和處理效果。
6.1.3 強夯和強夯置換施工前,應在施工現場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選取一個或幾個試驗區,進行試夯或試驗性施工。試驗區數量應根據建築場地復雜程度、建築規模及建築類型確定。
(Ⅰ)強夯法
6.2.1 強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應根據現場試夯或當地經驗確定。在缺少試驗資料或經驗時可按表6.2.1預估。
6.2.2 夯點的夯擊次數,應按現場試夯得到的夯擊次數和夯沉量關系曲線確定,並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最後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宜大於下列數值:當單擊夯擊能小於4000kN·m時為50mm;當單擊夯擊能為4000~6000kN·m時為100mm;當單擊夯擊能大於6000kN·m時為200mm;
2 夯坑周圍地面不應發生過大的隆起;
3 不因夯坑過深而發生提錘困難。
6.2.3 夯擊遍數應根據地基土的性質確定,可採用點夯2~3遍,對於滲透性較差的細顆粒土,必要時夯擊遍數可適當增加。最後再以低能量滿夯2遍,滿夯可採用輕錘或低落距錘多次夯擊,錘印搭接。
6.2.4 兩遍夯擊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間隔時間取決於土中超靜孔隙水壓力的消散時間。當缺少實測資料時,可根據地基土的滲透性確定,對於滲透性較差的粘性土地基,間隔時間不應少於3~4周;對於滲透性好的地基可連續夯擊。
6.2.5 夯擊點位置可根據基底平面形狀,採用等邊三角形、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第一遍夯擊點間距可取夯錘直徑的2.5~3.5倍,第二遍夯擊點位於第一遍夯擊點之間。以後各遍夯擊點間距可適當減小。對處理深度較深或單擊夯擊能較大的工程,第一遍夯擊點間距宜適當增大。
6.2.6 強夯處理范圍應大於建築物基礎范圍,每邊超出基礎外緣的寬度宜為基底下設計處理深度的1/2至2/3,並不宜小於3m。
6.2.7 根據初步確定的強夯參數,提出強夯試驗方案,進行現場試夯。應根據不同土質條件待試夯結束一至數周後,對試夯場地進行檢測,並與夯前測試數據進行對比,檢驗強夯效果,確定工程採用的各項強夯參數。
6.2.8 強夯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應通過現場載荷試驗確定,初步設計時也可根據夯後原位測試和土工試驗指標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有關規定確定。
6.2.9 強夯地基變形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有關規定。夯後有效加固深度內土層的壓縮模量應通過原位測試或土工試驗確定。
(Ⅱ)強夯置換法
6.2.10 強夯置換墩的深度由土質條件決定,除厚層飽和粉土外,應穿透軟土層,到達較硬土層上。深度不宜超過7m。
6.2.11 強夯置換法的單擊夯擊能應根據現場試驗確定。
6.2.12 墩體材料可採用級配良好的塊石、碎石、礦渣、建築垃圾等堅硬粗顆粒材料,粒徑大於300mm的顆粒含量不宜超過全重的30%。
6.2.13 夯點的夯擊次數應通過現場試夯確定,且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墩底穿透軟弱土層,且達到設計墩長;
2 累計夯沉量為設計墩長的1.5~2.0倍;
3 最後兩擊的平均夯沉量不大於本規范第6.2.2條的規定值。
6.2.14 墩位布置宜採用等邊三角形或正方形。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根據基礎形狀與寬度相應布置。
6.2.15 墩間距應根據荷載大小和原土的承載力選定,當滿堂布置時可取夯錘直徑的2~3倍。對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可取夯錘直徑的1.5~2.0倍。墩的計算直徑可取夯錘直徑的1.1~1.2倍。
6.2.16 當墩間凈距較大時,應適當提高上部結構和基礎的剛度。
6.2.17 強夯置換處理范圍應按本規范第6.2.6條執行。
6.2.18 墩頂應鋪設一層厚度不小於500mm的壓實墊層,墊層材料可與墩體相同,粒徑不宜大於100mm。
6.2.19 強夯置換設計時,應預估地面抬高值,並在試夯時校正。
6.2.20 強夯置換法試驗方案的確定,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檢測項目除進行現場載荷試驗檢測承載力和變形模量外,尚應採用超重型或重型動力觸探等方法,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
6.2.21 確定軟粘性土中強夯置換墩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時,可只考慮墩體,不考慮墩間土的作用,其承載力應通過現場單墩載荷試驗確定,對飽和粉土地基可按復合地基考慮,其承載力可通過現場單墩復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
6.2.22 強夯置換地基的變形計算應符合本規范第7.2.9條的規定。
6.3 施工
6.3.1 強夯錘質量可取10~40t,其底面形式宜採用圓形或多邊形,錘底面積宜按土的性質確定,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25~40kPa,對於細顆粒土錘底靜接地壓力宜取較小值。錘的底面宜對稱設置若干個與其頂面貫通的排氣孔,孔徑可取250~300mm。強夯置換錘底靜接地壓力值可取100~200kPa。
6.3.2 施工機械宜採用帶有自動脫鉤裝置的履帶式起重機或其他專用設備。採用履帶式起重機時,可在臂桿端部設置輔助門架,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落錘時機架傾覆。
6.3.3 當場地表土軟弱或地下水位較高,夯坑底積水影響施工時,宜採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鋪填一定厚度的鬆散性材料,使地下水位低於坑底面以下2m。坑內或場地積水應及時排除。
6.3.4 施工前應查明場地范圍內的地下構築物和各種地下管線的位置及標高等,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損壞。
6.3.5 當強夯施工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築物或設備會產生有害的影響時,應設置監測點,並採取挖隔振溝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6 強夯施工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清理並平整施工場地;
2 標出第一遍夯點位置,並測量場地高程;
3 起重機就位,夯錘置於夯點位置;
4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 將夯錘起吊到預定高度,開啟脫鉤裝置,待夯錘脫鉤自由下落後,放下吊鉤,測量錘頂高程,若發現因坑底傾斜而造成夯錘歪斜時,應及時將坑底整平;
6 重復步驟5,按設計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准,完成一個夯點的夯擊;
7 換夯點,重復步驟3至6,完成第一遍全部夯點的夯擊;
8 用推土機將夯坑填平,並測量場地高程;
9 在規定的間隔時間後,按上述步驟逐次完成全部夯擊遍數,最後用低能量滿夯,將場地表層鬆土夯實,並測量夯後場地高程。
6.3.7 強夯置換施工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清理並平整施工場地,當表土松軟時可鋪設一層厚度為1.0~2.0m的砂石施工墊層;
2 標出夯點位置,並測量場地高程;
3 起重機就位,夯錘置於夯點位置;
4 測量夯前錘頂高程;
5 夯擊並逐擊記錄夯坑深度。當夯坑過深而發生起錘困難時停夯,向坑內填料直至與坑頂平,記錄填料數量,如此重復直至滿足規定的夯擊次數及控制標准完成一個墩體的夯擊。當夯點周圍軟土擠出影響施工時,可隨時清理並在夯點周圍鋪墊碎石,繼續施工;
6 按由內而外,隔行跳打原則完成全部夯點的施工;
7 推平場地,用低能量滿夯,將場地表層鬆土夯實,並測量夯後場地高程;
8 鋪設墊層,並分層碾壓密實。
6.3.8 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下列監測工作:
1 開夯前應檢查夯錘質量和落距,以確保單擊夯擊能量符合設計要求;
2 在每一遍夯擊前,應對夯點放線進行復核,夯完後檢查夯坑位置,發現偏差或漏夯應及時糾正;
3 按設計要求檢查每個夯點的夯擊次數和每擊的夯沉量。對強夯置換尚應檢查置換深度。
6.3.9 施工過程中應對各項參數及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6.4 質量檢驗
6.4.1 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強夯置換施工中可採用超重型或重型圓錐動力觸探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
6.4.2 強夯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後間隔一定時間方能進行,對於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間隔時間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d。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可取28d。
6.4.3 強夯處理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應採用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試驗。強夯置換後的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除應採用單墩載荷試驗檢驗外,尚應採用動力觸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對飽和粉土地基允許採用單墩復合地基載荷試驗代替單墩載荷試驗。
6.4.4 竣工驗收承載力檢驗的數量,應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築物的重要性確定,對於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築物,每個建築地基的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於3點;對於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築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強夯置換地基載荷試驗檢驗和置換墩著底情況檢驗數量均不應少於墩點數的1%,且不應少於3點。
你著重看6.4. 它是說明施工驗收的